第三十九条 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四十条 行政事务,置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商、交通各部分掌之。
第四十一条 各部总长,依法律命令,执行主管行政事务。
第四十二条 国务卿、各部总长及特派员,代表大总统出席立法院发言。
第四十三条 国务卿、各部总长,有违法行为时,受肃政厅之纠弹,及平政院之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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