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
(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第五十一条 国家岁出岁入,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议决之预算案行之。
第五十二条 因特别事件,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设继续费。
第五十三条 为备预算不足,或于预算以外之支出,须于预算内设预备费。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各款之支出,非经大总统同意,不得废除或裁减之:(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二)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三)履行条约所必需者;(四)海陆军编制所必需者。
第五十五条 为国际战争或戡定内乱,及其他非常事变,不能召集立法院时,大总统经参政院之同意,得为紧急财政处分。
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请求追认。
第五十六条 预算不成立时,执行前年度预算。
会计年度既开始,预算尚未议定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国家岁出岁入之预算,每年经审计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报告书于立法院,请求承诺。
第五十八条 审计院之编制,由约法会议议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