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
(委员会以参政院所推举之委员组织之,人数以十名为限。
)第六十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参政院审定之。
第六十一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经参政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于国民会议议决之。
(国民会议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六十二条 国民会议,由大总统召集并解散之。
第六十三条 中华民国宪法,由大总统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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