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Copyright 2025 6shuku.org 69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