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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2025-03-30 08:16:53

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临时大总统,统率全国陆海军队。

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命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条,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