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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