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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务员]]

2025-03-30 08:16:53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