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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院]]

2025-03-30 08:16:53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

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五十二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