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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王洪文在庭审中供认不讳(4)

2025-03-30 17:10:16

被告人王洪文的罪行所造成的危害和后果非常严重。

检察员说到这里,特别提请法庭注意,他指出:王洪文的每一项罪行,无论是他单独进行的或者是共同进行的,都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篡党篡国、祸国殃民罪行的一个组成部分。

王洪文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并不是针对哪一个人,而是要把老一辈革命家一个一个统统打倒,以便他们夺权上台。

王洪文制造武斗,建立帮派武装,也不是孤立的活动,是他们篡党篡国、夺取政权的一支武装力量。

他们制造武斗,以武力镇压群众,是为四人帮在上海夺权打基础,而武斗之风影响了全国,搞乱了全国。

检察员敬毓嵩最后指出对王洪文的适用法律问题,指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八条、一百三十七条和一百三十八条。

犯有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策动武装叛乱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诬告陷害罪和打砸抢罪。

指出,被告人王洪文的罪行严重,民愤很大,同时被告人在预审中和法庭上有一定的认罪悔改表现,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这也是应当注意到的。

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罪行和认罪态度,依法予以应得的惩处。

王洪文在预审时就声明不要律师。

他只对法庭调查中,同案犯王秀珍出庭作证揭发他讲军队里没有我们的人这句话作了更正,他说,他的原话是军队里有的不是我们的人。

王洪文在最后陈述中说:我没有什么可以辩论的。

在‘文化大革命’中,我参与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活动,成了这个集团的重要成员,犯下了严重罪行。

经过几年来的反省、交代,特别是在公安预审和检察院调查过程中,使我逐步认识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我个人在这个集团中所犯错误的严重性。

他承认犯下的罪行,说:我向全国人民认罪,我有决心转变立场,改造自己,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彻底决裂,脱胎换骨,重新做人。

最后我向法庭表示,我完全服从对我的判决。

审判长曾汉周宣布:本法庭对公诉人的发言和被告人王洪文的说明和表态,在评议的时候,予以考虑。

第一审判庭对被告王洪文经过三次法庭调查和一次法庭辩论,到此对王洪文的审理结束,等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