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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吴法宪交出“两权”的恶果(3)

2025-03-30 17:10:17

三、律师出庭辩护,吴法宪请求给他一条改过自新之路12月18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对吴法宪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辩论。

公诉人孙树峰首先发言,他对被告吴法宪投靠林彪,参加林、江反革命集团及其在这个集团中的作用、地位和他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了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吴法宪死心塌地追随林彪,积极参加了林彪集团篡国篡军的反革命阴谋活动:多次诽谤、诬陷朱德、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写信诬陷军委副主席贺龙,伙同叶群对贺龙夫人薛明进行迫害;诬陷迫害军委秘书长、总参谋长罗瑞卿同志;在空军诬陷迫害一大批干部群众。

(二)提升、重用林立果,提出两个一切,把空军的调动、指挥大权交给林立果,为他在空军进行反革命活动创造了条件。

(三)吴法宪成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不是偶然的。

1965年5月,林彪为了篡党夺权,控制、利用空军,在空军司令员逝世后,急忙策划由空军政委吴法宪改任司令员,对吴说,空军司令这个职务很重要,谁都想当,我考虑由你改任空军司令员,不可传出去……空军司令是个实权,不能放弃。

吴法宪说:我这个空军司令是挂名的,真正的空军司令是林副主席。

1965年和1967年,林彪先后把子女派到空军。

叶群对吴法宪说,你要放手让他们工作、活动……吴法宪说,林立果来空军是林副主席对空军的最大信任、最大关怀,是我们的最大幸福是空军的得天独厚。

1970年吴法宪更露骨地说,我在林立果的领导下,将来空军司令是林立果接班。

孙树峰历数吴法宪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三次保他和他追随林彪的犯罪活动,揭露吴法宪及其一家多次给林彪、叶群写效忠信,表示天变、地变、宇宙变,忠于林副主席的红心永不变。

孙树峰指出,被告人吴法宪积极追随林彪,长期进行篡党篡国篡军、祸国殃民,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犯罪活动,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中起着组织领导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吴法宪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

犯有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请法庭依法予以惩处。

接着,吴法宪为自己辩护。

他说,起诉书指控的有关我的罪行,都是事实,有真凭实据,人证物证都在,我确实犯了大罪。

吴法宪说,我为什么犯了大罪?这是我死心塌地跟着林彪的结果,我对林彪、叶群、林立果言听计从,对党、国家、人民、军队造成了灾难和损失,罪该万死。

我首先恨自己,我有反革命野心,一心想跟着林彪往上爬;其次我恨林彪,恨这个卖国贼,恨叶群。

吴法宪痛哭流涕地说:我跟随林彪,犯下了篡党篡国、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大罪,我彻底认罪,彻底服法,希望能给我一条悔改自新之路。

吴法宪的两位辩护律师马克昌、周亨元联合发言,为吴法宪作了三点辩护:(一)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集体性的共同犯罪。

作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对吴法宪参与预谋或者参与实质的犯罪活动,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对他自己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参与实施的行为,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被告吴法宪对林彪一伙所策动的反革命武装政变的严重罪行,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呢?这就需具体分析。

起诉书第三十九条指控吴法宪将空军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

吴法宪对私自交权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

但是,法庭调查证明,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

因此,他对林立果组织联合舰队,准备反革命武装政变这一严重罪行,不应直接承担罪责。

此外,起诉书第四十二条指控的林彪、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活动,吴法宪当时也不知道,这一情况已为法庭调查所证实。

我们提请特别法庭注意:在确定吴法宪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的刑事责任时,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情况。

(二)在确定反革命集团犯罪的刑事责任时,不仅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加者区别开来,而且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为首分子与其他主犯区别开来,根据他们每个人在集团犯罪中的地位、利用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来确定其刑事责任。

吴法宪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之一,对此我们没有异议。

需要指出的是,吴法宪在这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中不是为首分子,为首分子是林彪和江青;在林彪一伙中,吴法宪的地位不仅在林彪之下,实际上也在叶群之下,他的不少罪行是在林彪、叶群的指使下实施的。

这种情况在确定吴法宪的刑事责任时,请法庭适当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