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第三点中,二位律师指出,吴法宪再三表示完全知罪、认罪、服法。
对同案其他主犯的罪行进行了揭发。
经查证,他的揭发基本属实。
由此可见,被告吴法宪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比较好的,请特别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这一好的表现。
希望法庭根据我国刑法第一条所指出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量刑时考虑上述情况,对被告人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
法庭认定辩护人言之成理。
江华庭长在宣判结束后的一次讲话中,提到辩护律师的作用。
曾特别指出:1969年,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也不能说是准备政变。
那时,林彪才被确定为接班人嘛。
因此,法庭在判决书中没有采用这类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