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罗斯科卖给马尔伯勒美术馆15幅画,价格为14.76万美元,全部画款在4年内付清,平均每幅约为1万美元。
到1969年,罗斯科的油画价格上涨了100%,每幅画的价格可达2.1万美元。
这时,劳埃德又同罗斯科签订了一个协议,商定以105万美元的价格出售87幅画。
以后又补充了一项附加协议。
把价格总额提高到144?6万美元,总计108幅画。
同时商定,在以后的14年(罗斯科的期望寿命)里,不管劳埃德或马尔伯勒美术馆发生什么事情,罗思柴尔德银行每年都将支付给罗斯科10万美元,为此,马尔伯勒美术馆向该银行抵押了相当可观的财产。
作为回报,美术馆取得了在今后8年中作为罗斯科唯一代表的权利,艺术家本人每年只能自行出售4幅画,且要付给美术馆10%的佣金。
这样一种不顾艺术潮流和美术家创作状态变化的长期安排,是有极大风险的,事实上,协议才执行不到1年,罗斯科就自杀身亡,日后还派生出许多事端,把劳埃德弄得焦头烂额。
但正是从劳埃德毫无顾忌地把风险机制引入美术品市场,可以看出犹太美术商在将美术世界市场化和美术品市场合理化的道路上,走出有多远。
也许正因为这个缘故,劳埃德才受到了各方面的攻击,才被拖入同罗斯科子女的诉讼。
这种冲突看似不同生意人之间或者审美家与生意人之间的冲突,但深层次上,也许正是原先手工业小作坊式的美术品交易方式同犹太商人所代表的艺术世界市场化、艺术品商品化和艺术品交易合理化的一般趋势之间的冲突。
3.法律雇佣兵以美国人动不动就请律师打官司,可以想见美国律师的人数之众: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共有律师50万人,分摊到全体国民头上是每483人有1个律师(仅次于以色列每408人1个律师,而日本则为1万人1个);以美国律师业务之繁忙,可以想见他们收入的丰厚:70年代末,私人开业的律师一年所得平均为万美元。
不过,这些看似惊人的数字如果同美国犹太人的相关数字作一比较,则明显见拙:美国律师中犹太人占20%,纽约市共有万个律师,其中60%为犹太人;犹太律师中有年收入35万美元、一次胜诉酬金达240万美元,甚至350万美元的。
法律这个领域虽然远没有(也许永远不会)被犹太商人资本化,但至少其中一个行业――律师行业――的一个部分,已经被合理化了。
犹太人以其独特的商业理性在法律园地中同样发掘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金矿。
总的来说,律师行业与电影业等不同,基本上不是一个有待喜欢冒险的犹太商人来开垦的处女地。
在西方社会中,律师很早就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律师不仅社会地位高,而且其服务很早就商业化了。
这个早期商业化过程没有犹太人多大的贡献,因为犹太律师出现得比较晚:美国律师界接纳的第一个犹太律师摩西,莱维是在1778年,而犹太律师的大量出现则是20世纪的现象。
更何况律师业作为一个已经确立的行业,对像犹太人这样刚刚获得解放的外来者,是绝对不会持欢迎态度的。
如同其他任何已确立地位的行业一样,律师业一开始就以无形的行会章程力图把犹太律师排挤在外:在修习法律方面,犹太青年很难进入美国东部名牌大学的法学院;毕业以后,他们也很难进入美国一些大的法律事务所;即使进去了,也很难得到升迁。
所以,同在其他既成体制下一样,犹太律师在律师行业中也是边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