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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文化经营中犹太商人的创意(9)

2025-03-30 17:58:02

有鉴于此,犹太律师创造了一种极为合理的收费方式,通常称为成功酬金或胜诉酬金。

同其他法律服务的计时收费方式不同,接受人身伤害诉讼或股东诉讼委托的律师只在原告胜诉的情况下才收费,败诉则分文不取,不过,一旦胜诉,酬金将高达损害赔偿费的25%―30%。

例如,股东诉讼的老前辈、犹太律师波梅兰茨曾接受一些股东的委托,同美国整个投资行业作过一番较量。

他向法庭证明所有证券投资公司把管理费用打高了,并迫使它们将收费降到应有水平,从而使公众少支出近5000万美元,反过来,他的事务所获得酬金为240万美元。

1976年,针对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的股东诉讼胜诉,总共持有2200万股股份的1.6万个股东,每股获得赔偿为1.75美元,而犹太律师却获得胜诉酬金350万美元!这就是说,犹太律师的利益同委托人的利益是牢牢绑在一起的,如果败诉,律师等于白白仗义执言了一回;要是胜诉,则一起享用法人财主提供的战利品。

说到底,犹太律师最终赚的是有钱人的钱。

从这里,我们可以又一次看到犹太人赚钱时的精到和高明。

犹太人看问题有一种内在的辩证眼光,极善于从事物变化发展的动态中把握事物。

犹太律师也一样,他们在接受没钱人的委托时,眼睛并没有仅仅停留在委托人那只干瘪的口袋上,而是从开始就由诉讼材料中看出,被告的那只鼓鼓的口袋,在审理结束时,会造成没钱人口袋的何种变化。

说得更赤裸一点,他们从一开始时就估计出了没钱人所受损害的法律意义具有多大的经济价值。

从根本上说,犹太律师所起的作用无非就是这一法律意义向经济价值转化过程中的中介,恰如一般商人将物的使用价值转换为商品的交换价值或者相反一样。

对于犹太律师的这本法律生意经,一位英国经济学观察家估摸得十分准确,虽则在表达上略显火爆了一些:贪婪犹如饮食,同是人的本性;而为真实的或想象的伤害索取巨额损失赔偿则犹如苹果派,同是美国的特色。

这并非偶然:美国的律师行业为了提高自己的营业额,发明了一种极妙的推销手段,即成功酬金,这就是用来答谢律师的那肥肥的一大块――一般占律师为委托人争取到的损失赔偿费的30%,不过要是败诉,就什么也没有了;这正是货真价实的美国实业传统。

无销售,无佣金,还有比这更公平的吗?而你一旦接受了这一条,法律就不仅是最高法院崇高的尊严,而且还是像爆玉米花或女子发型那样可以出售的商品了;既然如此,你还能因为以法律为业的人真的四处叫卖而抱怨吗……对稳重的欧洲人来说,这种观念是令人震惊的,但它真的有害吗?当然,即使以法律或正义为商品,只要是在维护法律、伸张正义的前提下赚的钱,总比违反法律、践踏正义的情况下赚的钱,来得正当、来得堂堂正正!4.慈善事业中的淘金者犹太商人在把非经济领域商业化的道路上,到底能走多远,人身伤害诉讼远不能算是一个极限例子,真正的极限也许应该是在慈善事业的一部分――养老院――的企业化上。

慈善事业的商业化,这听上去似乎本身就是一个词语矛盾。

现代社会的慈善事业是一套体制化的通过财产再分配来消除社会应力的机制和机构,从经济上说,应该是一种非赢利的福利事业,说得再干脆一些,应该是一个花钱的行业,而非赚钱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