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关于买卖公道的,有: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砝码。
你家里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升斗。
当用对准公平的砝码,公平的升斗。
(《申命纪》)雇工人的工价,不可在你那里过夜留到早晨。
(《利末纪》)这又差不多属于劳资关系范畴了。
关于债务的规定比较复杂,基本上是:借给以色列人的,不可取利,借给外邦人的可以;每逢7年末一年,借给以色列人的,要予以豁免;借给外邦人的允许追讨;同样卖身为奴为婢的,以色列人在服务6年之后。
第7年可以获得自由,不愿离开主人的,须另外履行手续,而外邦人则不可离开。
如系抵押贷款,拿了以色列人的衣服作当头的,必须在日落之前归还他,因为他晚上靠这件衣服当被子。
仅从上述这些条款就可以看出,犹太民族因其较早、较多地从事商业性活动(虽然主要是同外族人),很早就开始致力于使商业活动规范化,赋予商业世界以秩序的工作。
由于大流散经历中社会―文化―历史环境的变迁,《托拉》中613条戒律无论从涵盖范围还是可操作性上,很快就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几乎从《托拉》确定之后,犹太民族就开始不断结合实际生活,以托拉中的律法为依据,将指导其成员生活的律法体系加以扩充、精致化、操作化,最终形成了一大批派生的法典、注释、案例汇编,等等,其中尤以与《托拉》(成文律法书)相对应的《塔木德》(口传律法书)最为完整和系统,素来被犹太人看作生活的航图。
《塔木德》是由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5世纪这1000年中由2000多位学者的研究所构成,由于距离《托拉》的成书较远,因此适合于犹太人生存状态变迁的律法内容大量出现,其中对商业活动方面的规定更加细致而且实用,但基本精神仍同《托拉》保持着内在的一致,其根本宗旨仍在于维护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保证商业活动的公平正当。
《塔木德》中提出的一些观念,被公认为现代商业法规的思想渊源。
《塔木德》非常注意交易的公平,为此作了种种规定。
比如,用作丈量手段的绳尺,冬天和夏天的应当有所区别,因为绳尺自身的长度会由于热胀冷缩而有变化;作为量器的瓶子,底下不能有残留;砝码的底部必须经常进行清洁,以保持份量的准足。
在卖方计量不准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正确计量。
在广告性质的事项上,有种种禁止弄虚作假的规定。
比如禁止卖牛时涂上不同的颜色;禁止给各类工具涂上颜色以旧充新;把新鲜的水果放在陈水果上一起出售,也属被禁之列。
在价格问题上,《塔木德》也有明确规定。
当时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价格,成交价一般都是在讨价还价中达成的,但要是成交价高于一般价格的1/6以上的话,则这一买卖行为自动无效,买方可以退货。
而且,如果买方买下的是自己不了解的物品,则有权利在一天或一星期(视所买物品而定)内,向别人征求意见,最后决定是留下还是退货。
《塔木德》反对不合理竞争,规定在出售特定商品的店铺隔壁,不能开同样的商店,卖完全相同的东西。
对于降价竞争,大部分情况下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为标准。
另外还规定。
不能买别人早已表示要购买的东西,《塔木德》中有这样一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