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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济秩序中犹太商人的作业(3)

2025-03-30 17:58:02

有两个拉比都想买某一块地。

第一个拉比先就这块地谈好了价格,可第二个拉比跑来,二话不说就买了下来。

有一天,有人来见第二个拉比,对他说:有人想买糖果,来到糖果店,看见已经有人在验看糖果的质量,但后到的人却抢先把糖果买了下来,这样的人,你认为如何称呼为好?第二个拉比回答说:当然第二个人是坏人了。

于是,那人就告诉他,说:你新近买下的土地,就相当后到者买下的糖果。

事先已经有人报出了价格,正在交涉之中,你怎么可以先买下来呢?事情最后是怎样解决的呢?第二个拉比认为把新买下的东西立刻卖出去,有些不吉利,送给第一个拉比,他又不要,最后是捐赠给一所学校完事。

很明显,从上述《塔木德》那些具体规定中,很容易发掘出现代的公平价格、正当利润、公平竞争、如实说明等商业法规的基本思想和原始做法。

这些在现代生活中,已被证明为合理和有效的规定,在犹太人的生活中这么早就已经确定下来并成文化,在商业史和法律史上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尤其可以看到犹太民族在制订诸如此类的规定时,明显地表现出将一些重要的道德价值融入法规之中使其法律化的倾向,一则使道德信条有了强制性和可操作性,二则使商业行为内在地具有了一种道德的意蕴,无形中使现代经济学理论家争论不休的公平与效率之争,某种意义上也就是中国古人的义利之辩的现代形式,得到了部分的解决。

这样一种基本思路和具体规范,对犹太商人形成其独特的经营风格、对现代商业世界的价值标准以及对犹太商人在今日商业世界的成功,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2.维护弱者就是维护秩序毋庸讳言,犹太民族在现代经济法和商法方面的贡献,主要表现为提供一种思想渊源,但导致犹太人未能在法规的建设方面有更大建树的,不是犹太人的无能,而是长期处于类似贱民的地位上,他们根本上就没有立法权。

一旦犹太人获得了政治解放,走进了法律领域,他们很快就作出惊人的表现,表现出同他们良好的法律素质相称的形象。

对这一点,最好的证明莫过于本世纪上半叶由犹太律师发展起来的两项极为重要的法律机制:人身伤害诉讼和股东诉讼,这两类诉讼主要或者完全同商业生活有关。

人身伤害诉讼是今日世界范围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运动之前身和先锋,它是由以犹太律师为主的10多个律师开创的,并在20世纪40和50年代得到了大发展,进而演进为至今方兴未艾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运动,推动了一系列有关立法的高潮。

人身伤害诉讼就其内容而言,如以一句话加以概括,就是要求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对消费者负责,如果由于他们的疏忽而造成消费者的意外损害,那么他们必须予以货币形式的赔偿。

从哲学的层次上说,人身伤害诉讼的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在商业活动中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

消费者不是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单纯的赚钱对象。

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得到相称的、有保障的商品或服务,因为他们付了钱,这是他们的权利。

从经济上说,消费者付钱是为了获得某种需要的满足,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要是收了钱却无法提供应允的内容,甚或造成了消费者始料未及的损害,那么,他们理当予以赔偿。

既然现代社会的法律不允许报复性质的以牙还牙,那就只能以货币的形式来弥补消费者人身权利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