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经济的文化基因:犹太商人的智慧 > 第五章 经济秩序中犹太商人的作业(4)

第五章 经济秩序中犹太商人的作业(4)

2025-03-30 17:58:02

从本章第一节中提到的《塔木德》的各种商法条款,我们不难想见,犹太律师会在这个问题上持什么态度。

犹太人本来就对买卖双方中的买方特别关注,多方加以保护,因为在消费者与商人之间,消费者通常都是易受损害的一方。

中国的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至少对商品的知识方面,消费者一般就不如销售者,所以《塔木德》中才会有给消费者一天或一个星期的时间让他向别人征求意见决定是否最后买下来的规定。

更何况在现代社会中,商业组织已发展为真正的庞然大物,散在的消费者个人根本无法与之相抗衡,而这些企业只要一次小小的纯属无意的疏忽,就足以对消费者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

诸如因为可燃性不稳定,一件儿童睡衣溅到一点火星就燃烧了起来,造成儿童大面积灼伤;病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因输入的血液有问题而染上了肝炎,或者消费者因汽车刹车系统有缺陷而出了车祸,等等,莫不如此。

个别资本不负责任地增值,完全有可能造成资本总体的损失。

因此,保障个体,同时也就保障了整个经济的健康运作。

人身伤害诉讼不仅仅涉及到企业法人,常常还可以进一步提升为社会政策问题。

有这样一个案例:在美国一个由多栋14层楼公寓组成的住宅社区中,一个9岁的女孩中午放学回家。

途中被一个居住在此的少年诱骗到公寓楼顶,遭强奸后,被从楼顶扔下来,当场死亡。

该少年自然遭到了刑法处置,但作为该女孩遗产代理人的两位犹太律师、专门经办人身伤害诉讼的罗奈尔得?戈德法布和亚瑟?格林伯格,同时还指控这项住宅开发计划,因为它未能提供适当的治安保护。

他们的理由是,在大规模开发14层楼公寓住宅群,而此类住宅中刑事案件原来就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只设立一个门卫不足以提供合理的人身安全。

负责审理这一诉讼的犹太法官塞谬尔?利博维茨同意他们的说法,判决原告胜诉。

法庭裁定由住宅主管机构为女孩赔款13.5万美元,其中万美元作为非正常死亡的赔偿,10万美元作为女孩受到的折磨和摧残的赔偿。

住宅主管机构不得不重新落实各种有效措施,加强所有住宅群里的治安巡查。

这一判决也就此成为日后涉及社会政策的许多案例的先例。

股东诉讼同人身伤害诉讼有很大的不同,它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有内在的联系。

现代企业由于规模越来越大,资产也越来越多,从而造成股权的高度分散,同时,由于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企业的实际经营掌握在并非企业所有人的经理手中。

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在董事会中还能知道经营方面的情形,小股东则几乎完全蒙在鼓里,他的那份产权完全处于听凭高级经理摆布的境地。

因此,在30年代之前,美国的一些最大公司变成了只让高级经理人员包括身兼经理职位的大股东发财的企业。

法人集团中形成了一个藏污纳垢的角落,法人间存在大量的裙带关系、内部交易、证券垄断、过度竞争、无理分红和其他非法交易。

针对这一点,犹太律师借助少数股东诉讼,发展出一种方法,使公司的经营者必须向拥有公司部分产权、互不联系的股东说明公司的经营情况。

具体地,股东诉讼分两类:派生诉讼和类别诉讼。

在派生诉讼中,股东因为公司职员控制了公司并造成财产损失而提起诉讼,胜诉的股东夺回了公司的权力,犯有过错的职员必须赔偿公司的损失,但不直接赔偿股东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