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人口买卖(三)

2025-03-31 02:13:25

寻求矫正良策  1949年以前,警方与法院也定期对娼妓业实行管制,至少在涉及到将良家女子卖入花街柳巷或沿街拉客一类有伤风化的问题时,那还是要管一管的(见第八章和第十一章)。

民国时期,娼妓业原则上不算非法,但人口买卖是非法的。

1923年民国颁布的临时刑法第288条规定,对以赢利为目的怂恿良家女子与任何出资者发生非法性关系者的处罚,要比对在上述违法行为中抽取佣金者的处罚更严厉。

1935年的刑法删去了对良家的特指,但明确将使尚未年满二十足岁的男女从其家庭或监护人处离走者定为犯罪,而如果没有事者本人的同意,或将事者带走为达到赢利目的、或教唆其从事淫乱猥亵之行为,那么,所施加的惩罚将更加严厉。

对那些接纳、藏匿这种人或让这些人获得藏身处者的惩罚则略轻,对从事这些活动但未得逞者,也必须加以惩罚。

这两部刑法都把拐骗行为定为犯罪,因为它为达到赢利、性活动或性买卖的目的而造成事者从其家庭或受监护处的离走。

此外,魏斐德曾提到,公安局于1928年11月颁布的地方条例,规定对绑架拐骗者判处死刑,将掩护其从事此项活动的财产没收;对参与与拐骗者谈判却隐瞒不报的受害者家属,则也要判刑入狱,但这一规定实施到什么程度并不清楚。

  警方负责实施禁止人口买卖的活动,并把查实的案子转呈法院受理,但据国外观察家看,188反绑票拐卖法规的落实充其量是时好时坏,很不平衡。

这一向被视为中国执法效率低下的一个证据。

1925年,一位外国评论家在评述上海的法制面貌时曾批评了他所谓的立法与执法之间的虚伪鸿沟:  尽管……中华民国庄严宣告了关系其民众人身自由的基本法及相应的刑法条例,对违法行为施行非常严厉的惩罚,然而以赢利为目的的买卖儿童和妇女的活动却仍然是个司空见惯的现象。

中国社会对这种行为通常表现出极大的宽容,相对来说,这方面的司法判决就比较少。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上海存在着三个不同的市政府,各个政府对拐卖活动都有自己的处置原则,这反而大大影响了反拐卖措施的落实。

在该市的中方控制区,1928年,警署在奸拐类中记录在案的有223个案例,涉及482名嫌犯——占全部案例或案犯的百分之十弱。

公安局和民政局于1928年共同发布规定,要求警方帮助被拐妇女儿童与家人团聚,若找不到他们的亲属,就把他们转交给慈善组织。

规定还要求公布被收容的受害人的照片和相貌描述,并要求慈善组织只有在前来认领受害人的亲属能够提供担保者、能够准确地说出受害人的相貌、行为和口音特征时才能将受害人交给他们。

从1912年至1934年,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上被控犯拐骗罪的中国人,每年都象征性地达到几十,有时甚至达到一百人。

然而与公共租界的总人口和估计的妓女总数相比,这个数字又简直不足挂齿。

不过它与中国的整体状况是一致的,从1932年1月到1933年6月,所有的人口贩卖案件加在一起也就是566件,涉嫌犯罪者共935人。

由于疏于管束,上海警方往往在逮捕沿街拉客的妇女后(沿街拉客为当地法令所禁止),才发现她们是被非法贩卖到花街柳巷的。

尽管警方打击不力,但贩卖人口原则上说还是要受到相当严厉的惩罚的。

从1916年至1925年中国报刊上收集到的45名犯贩卖人口罪的犯人,他们的服刑期最短的为一个月,最长为九年;几乎半数被判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拐卖妇女的报道大多聚焦于一些戏剧性的时刻: 受害者本人挣扎叫苦,引起了注意,导致拐卖者落网。

例如有这样一个案子,一名叫龚芳子的18岁丹阳女子于1920年4月被拐,189他们试图把她卖到法租界一家野鸡妓院,但未能成功。

她一路放声大哭引起了一名中国警员的注意,他把三人都拘押起来。

两个人贩子分别被判入狱一年和两年,龚则被送回丹阳,因她家乡的行政官来信说,她的父母太穷,无法来上海将她领回。

另一姓萧女子,她在河边被拐一事前面说过,一夜她在上海的街上拉客,竟遇见了当初拐卖她的人贩子,她上前将他拽住并高声喊叫,警探听见后将那人抓获。

这些故事,除了本身的戏剧性有趣可读以外,都强调这些女子如何设法脱身,这样就更强化了女人上当受骗这一大的故事格局。

  另一种常见的关于干预和营救的故事,大多牵涉到被拐骗者的亲戚。

他们听说了亲人的悲惨处境后,要么寻求警方的干预,要么自己想办法。

女人失踪了,后来发现她们和很像是人贩子的人在一起,或发现在上海的妓院里,于是母亲、婶子、姨妈、大娘、大叔、兄弟姐妹、父亲、丈夫一起哄到警署,为她们喊冤叫屈。

有时是受害者的亲属抓获了人贩子,并将他们扭送当局,而被拐妇女县里的一些起劲的官员还会亲赴上海。

警方在得知有拐骗案发生并被告知受害者的下落后,通常都会派警探将涉嫌拐卖人口者和老鸨送交法庭。

新闻报道将这些情况都写成戏剧性的发现和家庭团聚。

1880年有一个案例,一个男人去参加一个晚宴,宴席上有妓女招待,他发现其中之一竟是几年前被绑票的他的一个侄女。

1936年《申报》的一篇报道说,杭州的王素贞被两个邻居骗到上海,卖进了窑子。

她的母亲派亲眷去找她。

王的一个男亲戚在妓院门口的街上碰巧撞上了她,他在妓院里过了一夜,以让人相信他是一个正经的客人。

第二天,他填了一张单,要她外出应酬。

老鸨以为他是王的访客便同意放行。

这样,王得以逃脱,两个拐卖她的邻居也被抓了起来。

  1929年的一则故事,讲了一个家庭的德行如何战胜陌生人的背叛的案例。

受害人是句容县一个女子,她8岁时被许配给人家,16岁时父母双亡,便被送到亲戚家,亲戚觊觎她继承得到的一份田地。

因为亲戚待她不好,她便轻信了一个男人的甜言蜜语,那男人在上海的一家浴池当修脚工。

17岁那年,她跟那男人到了无锡,他们同居半年后,他开价300元把她卖给了一家无照妓院。

无锡禁娼后,老鸨又开价600元把她转卖到上海一家妓院。

这时候,她童年的未婚夫也来到上海找她,他在日本人开的一家公司工作。

四年后的一天,有朋友邀请他到那家妓院聚宴,他在那里发现了他的未婚妻,于是买下了她(老鸨要一千元,后他们同意以八百成交),并同她结了婚。

报纸赞扬他援救妻子道德高尚。

作为一种报道犯罪和人情的文体,这一类故事大多强调的是家庭在寻找沦入困境成员时所表现出的勇敢的一面。

  当妓女被带上法庭,或被警方质问为何当街拉客或无照行业时,她们最常用的开脱自己的一个说法,就是她们不得已才当了妓女。

例如,1929年,中国便衣警察在一次风化整肃行动中抓住一名叫谈玉喜的18岁妓女。

法庭要罚她的款,她便说自己是两个月前从四川被拐卖来的,被卖给了一家野鸡堂子。

人贩子当然已逃之夭夭,妓院的主人则因买下了这良家女子并逼良为娼而被起诉。

妓院的主人辩解说谈是自愿签约,答应收入对半分成,但他仍旧被收监候审。

报上还有一些报道,那些女人都声称自己是被拐卖、被迫当妓女的,这样她们逃离老鸨也就有了正当的理由。

间或也有报道说某女人指控某男人拐骗,乃因为与之有嫌隙,于是就以此法让他吃官司。

在所有这些案例中,女人所断言的实不得已才堕入娼门,尽管可能是真的,但也可能是一种策略,以便使当局将注意力转移到别人身上。

  一帮善骗者就这样非常巧妙地运用了惩治拐卖人口的法律。

她们说自己是绑票受害者,并控告妓院的老鸨,要她们还钱。

有一个女人采用的就是这样的骗术,她先让某个亲戚把她卖给一个白蚂蚁,当她被典押到一家妓院后,她的丈夫就去报警,说刚打听到他被拐卖妻子的下落,那女人也印证他的这番陈述。

妓院老鸨往往因私下买入这样的女子或身份不明者从事淫业而被拘押六个月。

这样,她既要丢掉新购得的妓女,还要赔上她买人所付的钱款。

这就是通常所谓的放白鸽这一骗术的变种——鸽子有自己回家的习性。

在这种情况下,对拐卖人口的控告便成了敲诈勒索的武器。

猫捉老鼠这种通常的规律来了一个大翻个儿,191这更让人觉得上海是个深不可测的邪恶之窝,这里什么人都有,不受任何伦理道德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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