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人口买卖(五)

2025-03-31 02:13:25

被典押的妓女与持续的家庭关系  与卖妻卖女不同,家里把女人典押出去从事娼妓业,就好像是把女人的身体当作一种经济资源去开发,197不是将它放弃。

(作出这一决定有什么内在的机制,女人在其中参与到什么程度,通常的材料中都语焉不详。

)在20世纪30年代,典押的做法至少是实行的,尤其在低等娼妓业中最为普遍,而有些材料说一半或一半多一点的妓女属于这一类情况。

此类交易就像是典当衣服或家里其他值钱之物一样,在城里的穷人当中,这样的交易也很普遍。

爱德华·亨德森这位公共租界的公共卫生署官员在1871年对典押交易作了最翔实的描述。

他解释说,被典当的女子的父母或主人会以她一半的身价将她抵押给一家妓院。

譬如说,她的身价是200元,他们就能借到100元。

然后,他们将她每月所挣的钱(比方说,她每月能挣20元)与妓院院主对分(拿到10元),并用所得份额的一部分来还4%的抵押贷款利息(4元)。

老鸨提供食宿;父母或主人则有权得到她获取的任何礼品。

这样的安排对照料一个贫穷家庭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能给他们提供一大笔钱,接着还有虽不算多却相对稳定的进账,而且还省去他们一个人的饭钱。

亨德森补充说,把女人抵押出去的人家(在他所提到的那个案例中,是女人的丈夫)很可能继而把她又卖给妓院,以获得更大一笔钱。

  到了20世纪,典押过程更加化简;女人可作为借贷的担保物。

借贷期间,她没有任何自由,对她的收入也没有控制权,她的收入由妓院的老鸨掌握。

这种作为抵押品的妓女称作包账,以同那种从老鸨处得一个短期借贷的妓女(带挡)相区别,后者是以她所挣得的钱抵债。

典押期限通常为二到三年,虽然有一法庭审讯的报道曾提到过一个八年期的典押案例。

典押的钱数则从1920年时的40元一节度(约四个月)到1929年时的400元管好几年。

1937—1938年的一项调查发现,被典当的妓女比被卖掉的妓女价钱要高,这或许是因为妓院主无须对她负有没完没了的责任;他或她只要对她最能赚钱的三四年加以控制,而后即可将她打发。

妓院老鸨如果想连本带利赚得更多一些,她或许会愿意一上来就多付一些。

另一方面,典押女儿的人家往往也想多抵押一点,因而也会使劲抬价;而出卖女儿的人家往往都是到了万不得已的绝望境地,已经无法讨价还价。

  到了20世纪30年代,随着要求变革的呼声的高涨(参见第十和第十一章),甚至连指南手册上也开始用谴责性的语言来概括那些对妓院生活的细致描写,198尤其是在涉及被拐卖和典押的妓女问题时。

在对卖淫业日益否定的大气候下,被典当的妓女也被看成是与被拐卖的一样的受害者。

新闻报道总是说起妇女被其父母、兄长或丈夫典押到妓院,她们设法逃脱,后又被法院遣送到希望之门,使她们不再受她们家庭的控制。

有时候,从事典押交易的家人也会被判刑入狱。

  但是,被典押而从事性服务的妇女在许多重要方面仍与那些被变卖的姐妹们不同。

由于这种交易本身还保留了与家人的接触,这些被典当的妇女仍可以在典当期满后回到她们的父母或丈夫身边(尽管有指南书的作者忧虑地指出,到这种时候她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已经染上了性病,她这一生也就完结了)。

有的父母了解到他们的女儿处境恶劣,也有让她们解除合同的。

例如,1917年,有一个15岁的姑娘,她的父母把她典押到一家高等妓院中学唱功和表演技艺(显然是当雏妓);他们后来控告一老鸨,因为她让一嫖客使这个女孩破了身。

这一类诉讼并不局限于高层妓女。

1920年有这样一个案例,一16岁女子被她母亲典押到一家野鸡妓院,说好是只从事招待客人事宜,而老鸨则试图逼迫她与客人发生性关系,于是母亲想把她要回。

(她因典当女儿而被判罚款50元,老鸨则因逼迫该女做妓女也被罚款50元。

)但有报道说,这种因女儿失身而大怒的做法其实也可能是为得到经济上的好处。

在1924年的一份小报报道中,一穷极潦倒的男子与他的情人将他们的女儿典当给一老鸨,得款500元。

契约上写明,女孩到可以开苞年龄时,所获钱款将与其父母对分。

该女失身后,老鸨却没有分钱,于是父母将女儿领回,让训练该女的老鸨在经济上大受损失。

(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一次不是女孩的父母,反倒是老鸨跑到上海当地的协会里求助;结果是该女的父母将典押得款还给了老鸨。

)  到了20世纪30年代时,家人讨回被典押女儿的故事成为妇女杂志上最常见的话题。

有一篇报道讲到一个母亲不顾老鸨及其男帮手的威逼毒打,终于在法庭上讨回公道,由她为老鸨当佣人,让她的女儿到妓院外去打工,而不再当妓女。

这个故事被当作母爱的典范,当作是对让这种合同得到延续的一种控诉,与那些有关拐卖的故事一样,它推崇的是家庭亲情最终战胜了那些欺诈盘剥的外来者。

  对被典当的妓女而言,199她们知道自己是为父母或家人而当了妓女,是为了还债或为了付父母的丧葬费,因而她们把自己当妓女看成是尽一份孝心。

有间接的证据说明,这些女人也参与了将自己典押出去的决定。

例如1929年的一诉讼案中,一男子将其妻典押进他所工作的服装店旁的一家妓院,该男子的父亲告他卖妻,但他妻子和老鸨都出庭作证说她只是被典当而非被卖。

那女人并无利用这一机会从老鸨处脱身的意思。

而由于她丈夫的确就在隔壁干活,因而她也不能算是与家庭断了联系。

  妓女仍与家庭保持联系,这种情况不仅是低等妓女的一个特点——该层次中许多人是结了婚的,或要担负抚养其娘家人的责任;而且,在20世纪的前二十多年出版的关于高等妓女的详细报道中,这种情况也有所提及。

正如我们在第六章中所看到的,一些高等妓女事略中一个常见的主题,就是讲上等人家出身的女子如何因家道中落而沦落风尘,并将自己所受到的良好家教和待人接物的本领带到了妓馆中。

落泊的高等妓女这一主题,对于日益消亡并对往昔充满怀念的士大夫阶层,对于日益增长且对上述士大夫阶层怀有这样那样好奇的大众读者,无疑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然而,经常提到的有关这些女人的家庭背景,(在某些情况下)仍不断出现在她们生活中的父母,以及有些父母省吃俭用、带着做高等妓女的女儿回乡嫁给体面人家的决心等等,所有这些都表明,高等妓女与身处下层的那些随时卖身的妓女一样,并不因为她们从事了娼妓业就与家庭断绝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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