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规构架之发照和抽税 在上海历届政府管辖下,娼妓业一向是按照地方政府而不是按照国家一级的规定注册发照并征税。
④直到20世纪20年代,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官方对待娼妓业仍持颁照经营和征税的态度,而不是禁止取缔。
在1877年,公共租界和法租界政府都同意对妓女颁发执照,对妓院和妓女进行登记,对向外国人提供服务的妓院实行每周体检制。
虽然这一点主要是为控制性病的蔓延,其实也有一部分是为保护妓女的需要: 如果妓女认为受到妓院主的不公对待,会审公廨有权关闭妓院。
⑤ 1898年,公共租界的妓院又被一道注册登记法管了起来,这条法令详尽之至,无所不包,简直可以和后来军阀时期企图对一切活动的东西都征税的做法媲美: 若事先未得到工部局颁发的执照——对于外国人来说,执照还必须得到相关国家领事的确认——任何人都不得在规定范围内开设街市、市场、中国俱乐部、住宿店、乐厅、剧场、马戏场、电影摄影棚、吃食店,或其他消遣休闲场所、旅馆、小酒店、台球或保龄球房或舞厅、妓院、当铺、中国货币交易所或现钞零售店、中国金银首饰店、牛奶房、洗衣房、面包房、屠宰铺、车马出租所、公共停车场、牛马猪羊牲畜棚;也不得出售或经营店铺、摊位或场所,用以买卖衣物、红酒、烈性酒、啤酒及其他含酒精饮料,或买卖任何有害的药品、毒药、专利药和成药、新鲜肉、家禽、野味、鱼类、水果、冰淇淋、蔬菜及其他食品、烟草、彩票或其他中奖机会,或沿街叫卖物品;不得为公用或私用保留、不得行驶、不得供出租用任何汽艇、舢板、渡船或其他船只、马、矮种马、骡子或驴、任何汽车、机器脚踏车或其他机动车辆,或马车、板车、手推车、黄包车、轿子、两轮手推车或其他车辆,或驾驶任何电车、汽车、马拉车;或拉任何黄包车,不得蓄养或拥有任何的狗。
⑥ 违反此法规的则要罚款100元,如继续违反则每日追加25元。
⑦很明显,上海工部局不得不有选择地实行这一法规,206因此实际上一直到1920年,妓院也没有实行登记,虽说对某些当地妓女(为外国人提供服务的)实行登记和体检制度一直持续到1920年⑧。
1920年以后,卖淫在公共租界成为非法,但由工部局和江苏省双重抽税的高级妓院则全然是例外。
不过尽管如此,各色各样的妓女仍比比皆是。
20年代初,当上海工部局正逐步把公共租界中各种妓女和妓院的执照全部收回的时候,有报道说卖淫女不仅公然违反禁止拉客的规定,而且都干起了无照经营。
⑨警方于是定期对无照经营的野鸡妓院进行凌晨突击搜查,把老鸨和妓女统统抓捕。
无照妓女被认定为违法乱纪者,无论她们上街与否。
而与此同时,持照的高等妓馆的数目则不断上升;工部局1936年颁发的妓院执照共697份,而1940年则上升到1325份。
每一妓院每季度需交税48元,工部局1939年的纯收入为68865元,而1940年为77092元。
该项收入成为仅次于饭店和餐馆的第二大税收款项。
相对而言,在法租界,持照娼妓业于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期间一直是合法的。
妓女也都要求进行体检。
1928年,法租界的机构组织统计表将歌妓馆和妓院都划归为C类: 为大众开设的场馆,而不是A类,即不适宜、不利健康或危险的场馆,也未划归B类,所谓有时可能成为不适宜、不健康的场馆。
如需申请C类执照,申请者必须说明场所所在位置、从业细节、人员构成、防火措施、卫生措施、场所建筑物平面图,并取得法国总领事和公董局的批准。
至少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为止,申请开业的妓院业主(大多为中国人和女性)一般都是得到批准的。
妓院如果没有这样的执照,则时不时会受到查抄并责令关门。
在上述两个租界中,则由巡捕房和会审公廨来查处这类违反执照规定的事情。
法庭处理的有关执照案例中的大部分都是涉及中国妓院和妓女的。
在日本占领时期,上海伪政府仍继续为娼妓业颁发执照。
1938年,政府修订了关于向舞厅和职业舞女发放执照的规定,尽管按规定是明文禁止不当活动的。
1942年11月,据报道市政府对娼妓业解禁,警方收集到的统计数据表明,5253名妇女得到书寓说书人、导游、妓女和按摩师执照。
战后国民党政府也对妓院和妓女207发放执照和征税(见第十一章)。
在1949年以前的上海,这种采用记录在案的办法来控制娼妓业并以这些记录作为征税的根据的做法,大大遮盖了废娼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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