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四)

2025-03-31 02:13:25

条规构架之警方的规定  对娼妓业的日常监管一般是警方的任务: 由公共租界、法租界的上海巡捕房以及在中方控制区的公安局负责。

公共租界警方1926年颁布的规定第23条为:如有妓女敢在路上拉客取厌行人,一经查出,即由巡捕拘送公廨照例罚办。

法租界条例中与此对应的也是第23条,该条规定,妓女不得结伙调笑,不得表示出轻佻淫荡的姿态。

凡以过分暴露的穿着引诱路人者将被吊销执照。

这些规定都化入具体的案例,1864年至1927年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的会审公廨在办案和审判时均参照执行。

  在上海的中方控制区内,涉及妓女的好几项行为都为全国性警察条规所禁止。

这些条规均由公安局而不是由法院来执行。

违反警方管理条例的惩罚规定至少是从1915年起开始实行,条规于1928年修订并公布。

第43条规定,妓女秘密地(无照)拉客、出于不道德的目的怂恿或为妓女提供场所进行卖淫者,将被处以15日以下拘役或课以15元以下的罚款。

第45条补充说,在马路上或在公共场所语言淫秽、行为猥亵者(以及裸身行走、赌博或穿着奇装异服、有伤风化者),将被处以5日拘役或课以5元罚款。

拘役地点为公安局的禁闭室;罚款必须在判决后5日内交纳。

判决通常是在犯罪后一天之内完全由公安局作出。

公安局还颁布了关于旅店管理的规定,包括禁止妓女去陪酒或住宿,也不准客人在客房里招待妓女。

随着娼妓业发展出新的形式,市政当局也相应制定了新的规定。

例如,在1936年,社会事务局颁布了一项查禁向导社、舞伴协会以及其他变相组织的规定,如有违反则由公安局惩处。

  公安局在多大程度上实行了这些法规208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情。

一方面,上海的警力不足;公安局在20世纪30年代初雇佣了约4000名警察,而北京的面积为上海的三分之一,人口相当,但警察人数却大约是上海的一倍。

再者,如果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上海市公安局这一时期的大部分警察都来自河北、河南和山东等北方省份,他们说的方言与他们所巡视地区人们的方言有很大的不同,事情恐怕就更加复杂了。

在南京政权十年中,警察的频频调防和大规模的腐败已成定式。

所有这些因素都意味着,妓女街头拉客这样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很可能根本无人过问。

而另一方面,在30年代,上海市政府一直感到税收严重不足,每一个局都必须通过某种额外的税收来支付自己的行政开支。

公安局于是就靠违法罚款,这对他们执行条例的积极性起了一点刺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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