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六)

2025-03-31 02:13:26

条规构架之孩童必须远离妓院  公共租界当局限制卖淫活动影响的一项措施是让妓院远离孩童,让孩童远离妓院。

禁止在学校附近开设妓院,以免纯真的孩子受到腐蚀。

另一方面,在外国租界和中国城区中,又规定16岁以下的孩子不准在妓院留宿。

但许多高等妓女都是在年龄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学艺——往往以养女的身份,还有许多人年纪轻轻则已被典当或变卖当了妓女,在这种情况下,违反年龄规定的事当然就屡屡发生。

民国初期,会审公廨每年要审理十几起指控父母让不足16岁孩子到妓院去的案例,这些孩子通常被送进去当雏妓或使唤丫头。

这种情况往往是因姑娘的某个亲戚或某个匿名者向警方密报才得以审理。

法庭要么判决将女孩送还其亲人收养,要么则把她送交给希望之门。

老鸨和男的妓院业主一般会被罚款10至15元,有时则会被判监禁几个星期至几个月不等。

  然而,要想真正切断妓院与上海青少年千丝万缕的社会联系则并不那么简单。

老鸨、姑娘的亲属或姑娘本人经常会来申诉自己可以谅宥的特殊情况。

214一名老鸨向法庭解释说,她妓院中的一群姑娘是在进行音乐培训,她因此而被判无罪,法官只要求她以后别让她们呆在那里就算了。

另一个老鸨(在她的律师的帮助下)也成功地论证了她收养的那个女孩已经年满16岁,所以已不在规定限制的范围之内。

(在此类诉讼中,聘请律师的老鸨一般比不聘律师的境况要好。

)有些女孩是母亲陪着去妓院的,她们有熟人在那里干活。

在许多情况下,女孩来妓院看望或与之同住的原来就是她们最亲的亲人: 其中有些是妓院仆佣的女儿;还有些是老鸨的女儿。

法庭审理这些案子时,判决也不统一。

有时是要求女孩脱离其母亲的监护,有时则要求母亲将妓院关闭,还有的时候,法庭干脆把女孩交还,仍由她母亲养育。

  在一些法庭判决将女孩送交希望之门的案例中,女孩的家人会前来要求得到监护权。

有这样两个不同的案例,在一个案例中,女孩的家人说他们的女儿只是去走访她们当妓女的婶子;而另一案例是一名14岁的女孩被发现卖身,但她母亲和她本人则都要求母女团聚。

法庭拒绝了他们的请求,显然是因为觉得这些当父母的完全没有负起监护的责任。

可是在另一案例中,法庭却又让两位母亲把她们的女儿带回家去,因为她们聘请了律师为她们辩护,并保证女孩再也不到妓院去。

有时,警方在要求孩子断绝与家庭/妓院联系时表现得非常坚决,根本不管当事各方的愿望和想法。

例如,1917年时,警方发现一糊灯笼工匠的女儿被送进一家妓院去学唱戏。

她显然不愿获得救援,她被发送到希望之门后就逃跑了,警方逮捕了她的母亲,要她交出女儿。

在这些案例中,法庭显然成了家庭与国家就哪里是孩子合适的处所而展开一场拔河的场所。

  规定不准小孩进妓院,目的就是要让一个界定清晰的童年与卖身买性这件事完全隔绝。

在法规制定者的眼中,任何违规越界的行为不仅伴随对孩子的摧残(殴打或强迫卖身),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摧残。

然而,这些案例中的种种细节表明,女孩子确实出现在妓院里——并不一定正在做满足邪恶嫖客的性需要的那些事情,但她们或许正在那里学习表演的技巧,她们在走访她们的亲戚,或就住在那个她们所认识的惟一的家中。

而老鸨们进了法庭,根本不是一副做了错事服服帖帖的样子并很好说话地放弃了对这些孩子的控制,而是要起劲地辩解,认为孩子们在那里出现是完全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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