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和秦帝国长期以来,秦作为一个小国或诸侯国而存在,然后又作为一个大的王朝和帝国存在了很短一段时期。
它作为一个国家的起源,在传统上可追溯到公元前 897 年,①但须过 500 年,约在公元前 4 世纪中叶,它才开始朝一统天下的方向发展。
对比之下,秦王朝和帝国只维持了 15 年,然后在产生随之而来的汉王朝(公元前 206—公元 220 年)的内战中于公元前 206 年灭亡。
可是这些年的政治和文化变化是如此重要,以致这些变化赋予这个时代的重要性与它的短暂性完全不相称。
标志着从诸侯国向帝国过渡的公元前 221 年,因而是本世纪发生革命性变化前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个年份。
说明帝国的威名甚至远扬于中华世界以外的例子是,秦(Ch'in)这一名称很可能是英语中国(China)及各种非汉语中其他同源名称的原型。
例如,Thinai和Sinai就作为这个国家的名称出现在公元 1、2 世纪的希腊和罗马著作中。
但是,中国人由于秦帝国统治的暴政,对它始终非常憎恨,因而反而很少用这个名称来指代自己;他们在过去和现在都用中国这一常见的名称来称呼自己。
②在这一章的附录 1 中,本书将批判性地列举主要的史料和近代研究著作。
在这里只提一下:最重要的单项史料是司马迁的不朽的《史记》,此书包括从远古传说时代至公元前 100 年前后的全部中国历史。
它的卷五和卷六两卷提供了秦国和秦帝国自始至终的大事编年史,是本章叙事的基本史料,除非另有注明。
此外《史记》包括的本纪、书和列传的其他各卷对秦来说也同样重要。
沙畹的《〈史记〉译注》把《史记》的许多(但不是全部)部分译成了法文。
①附录 1 还涉及《史记》及其他文献材料在研究秦史方面的局限性,同时还提到考古学对研究古代中国的学者的日益增加的重要性。
附录列举的几个考古发现中占突出地位的是 1975 年从一个墓葬中发掘出来的一批秦代的法律文书。
这些文书将经常被提到。
① 这个年代是传统的,因为对公元前 841 年以前的事件中国编年史众说纷纭。
例如,周代的建立传统上定为公元前 1122 年,但实际时间可能约晚一个世纪。
② 1655 年,耶稣会士卫匡国首先在《中国新地舆图》(序言第 2 页)中提出中国(Chin)一词的渊源是秦(Ch'ina)。
从此这个题目已被多次讨论过;其中以劳费尔和伯希和二人的成果最大。
前者著有《中国其名》,载《通报》,13(1912),第 719—726 页;后者著有《中国名称渊源考》,载《通报》,13(1912),第 727—742 页,及《再论中国之名称》,载《通报》,14(1913),第第 427—428 页。
长期以来,在提到中国(China)之地是丝织品故乡时出现了一个严重困难,此名见于著名的政治理论专著《考提利耶政事论》第 2 册。
如果象某些学者断言的那样,此书写于公元前 300 年前后,这样当然比秦统一全国早得多。
但是,近来通过对此文本采用了电脑技术鉴定,已有可能相当有把握地证明,第 2 册当属于撰写时间不会在公元 150 年前很久的一类作品。
这样,把秦与中国等同起来的巨大障碍就不存在了。
见托马斯?特劳特曼:《考提利耶和政事论:其作者及文字演变的统计调查》(莱顿,1971),第 174—184 页,特别是第 177 页。
① 沙畹:《〈史记〉译注》第 1 — 5 卷(巴黎 1895—1905;1969 年再版);第 6 卷(巴黎,1969)。
政治和社会背景作为对公元前 221 年前秦史的任何有意义的考察的一个开端,我们必须从广义上对周代(传统时期为公元前 1122—前 256 年)出现的政治和社会形势进行了解。
在那个时代最后两三个世纪动摇着中华世界的许多形形色色的变化尤为重要。
当周王室推翻商朝时(可能约在公元前 1025 年,而不是传统的公元前1122 年),新统治者将征服的土地分封给王室成员或其紧密盟友、原商朝统治者的后裔,以及一些获准保持原来土地的地方豪强。
这样,中华世界就被分成大批政治实体;据认为,在周代的分期春秋时期(公元前 722—前 481年)已有约 170 个政治实体。
当然,其中绝大部分是非常小的,它们在内部分成采邑,又被分给每个统治家族的亲戚或官员。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战争连绵不断,许多诸侯国被消灭,或者其面积大为缩小,所以当周代的下一个分期战国(公元前 403—前 221 年)来临时,只剩下了七个大国。
①七国中包括远处华夏大家庭极西端的秦,但不包括周王室本身。
当公元前 770 年一次夷狄的进攻迫使周王室放弃今西安(在陕西)附近的西都,而在今洛阳(河南)附近的第二个,也就是东部的都城重立王室(其疆域及重要性均远不如前)时,它已经丧失了一度行使的大部分政治权力。
不论是非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或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都对封建主义(feudalism)一词的正确使用感到困扰。
非马克思主义者曾经争辩,封建主义是否为说明周代社会政治形势特点的适当名词;如果是,它适用于将近八个世纪的整个时期,还是只适用于其中的某个时期。
笔者认为,与欧洲封建主义的相似点几乎完全足以说明把这个字眼用于周代开始的四个或五个世纪是有道理的。
但是,在此以后,它必须在更严格的意义上只用来描述大诸侯国中不同程度地持续存在的封建状况的残余。
这些诸侯国到了战国初期已经变成了完全独立的国家。
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分期是一个大问题。
从奴隶制向封建主义(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过渡是理所当然的,唯一的问题是什么时候过渡。
对这个问题,答案不那么一致。
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经过了以前的摇摆不定后,总的说来在 20 世纪 70 年代似乎一致认为,过渡是发生在周代最后的两个半世纪,或者刚刚在此以前。
但随着 1976 年毛泽东的去世,又出现了谨慎地重新对分期问题感兴趣的迹象,这说明有可能再对这个题目展开学术争论。
同时,苏联的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依然准备不足,当他们投入这项工作时,倾向于把过渡期定在比中国学者所定晚得多的时期——也许晚至公元 3 世纪(汉帝国的灭亡时)。
①① 为了便于提及周代后期的几个世纪,对时间有不同的划分法,但有时并无历史意义。
这样,公元前 721至前 481 年被描述为春秋时期,因为编年史《春秋》正好叙述这段时期。
同样,战国之称来源于《战国策》,此书的范围并没有精确标明的时期。
公元前 403 至前 221 年的分期正好结束于公元前 221 年第一个统一的帝国形成之时,选用公元前 403 年为这一分期的开始而不用其他各种可能的年份,是因为这样便于明显地突出那一年发生的晋国分成韩、魏、赵这一有高度重要意义的大事(关于韩国,见注 37)。
① 关于毛泽东去世前中国人的观点,见郭沫若:《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载《红旗》,1972.7,第 56—62页(又载《考古》,1972.5,第 2 — 7 页)。
英译《中国历史的分期》见《中国的历史研究》,6:4(1973),第 3—15 页。
在此文中,郭沫若认为奴隶制向封建主义的过渡大致与春秋向战国时期的过渡一致。
但后来,在这一方面,重要的是纵观一下周代最后两个或三个世纪的概貌,下面提出的九个分类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部分重叠的,不一定按其重要程度顺序提出。
②技术变化当前考古学界认为,中国开始使用铁的时间不会晚于公元前 7 世纪,或者甚至不会晚于公元前 6 世纪。
在文献记载中,最早的材料见之于《左传》,①此书记载公元前 513 年晋国铸刑法于一套铁鼎之上。
从战国时代的墓葬中发掘出来的兵器、农具和器皿都是铁制的,许多学者认为这几个世纪农业产量已经增加,正在发展的冶铁技术很可能是一个因素。
其他的因素大概是,日益扩大地采用了灌溉和排水的技术和肥料,特别是耕种大片新的土地。
可是,不应把这些及其他的技术改进的效果估计过高。
在整个战国时期,铁相对地说依然是很少的,当时的铁常常是铸铁,而不是锻造的,因此比较软而脆。
许多工具继续用青铜、石块、木料或贝壳制成。
此外,改进的农业技术的某些重要方面特别难以估量和确定其时间。
因此,关于畜拉犁在何时开始取代远为原始但显然长期沿用的锄耕的问题,引起了很大的论战。
根据极为不足的证据,中国的学者各自把拖拉犁的开始使用定在公元前 400 年,直到此前的一个或两个世纪,甚至定在周代以前。
文献中最早的明确的材料,其时间只能定在汉代(约公元前 90 年或 85 年)——不过这个材料表明有一段相当长的较早的发展时期。
②人口的变化农业的改进很可能伴随着人口的增长,尽管同时战争加剧了。
在战国时期,城市似乎大为增加,而且规模扩大,设计也复杂了。
几个迹象之一,如考古发掘所显示的,是它们的几段城墙相当长。
但是这里所提到的证据又是分散的,远不能提供具体人口的近似数字。
一个例外是,有一文献材料假定,齐国国都的人口为 35 万,此数是浮夸的,不能认真考虑,尽管有的学者已经利用了这个材料。
(附录 3 将讨论这个数字及其他有问题的统计数。
)军事变化他——或者至少在他指导下写作的学者——变得更加明确了:他或他们写道,中国的奴隶制时代结束于公元前 476 年。
见郭沫若编:《中国史稿》(北京:1976),第 1 册第 399 页。
关于苏联的观点,见吉尔伯特?罗兹曼:《苏联对中国社会史的再解释》,载《亚洲研究杂志》, 34:1(1974),第 64 页;又见 E.斯图尔特?柯尔比:《俄国的中国研究:苏联中国学的进展和问题》(伦敦,1975),第 60—65 页。
② 这些变化和类似的变化,在许绰云的《变迁中的古代中国:公元前 722— 前 222 年社会变动的分析》(斯坦福,1965)中有详尽得多的论述,但排列略有不同。
① 关于这一文献,见范德伦:《古代中国的编年史和史学思想的发展》,载比斯利、浦立本合编:《中国和日本的历史学家》(伦敦,1961),第 26—27 页。
关于中国的冶炼术,见杨宽:《中国古代冶炼技术的发明和发展》(上海,1956);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1958)。
② 关于拖拉犁,见卜德:《古代中国的节日》(普林斯顿,1975),第 230—231 页。
关于春秋和战国时期的技术进步和农业发展,见本书第 10 章。
战国时期的史料给人的最突出的印象是,战争日益加剧。
所以许绰云编写的统计材料乍一看显得令人吃惊:根据这项材料,公元前 722—前 464 年的 259 年中,只有 38 年没有战争,而在公元前 463 至前 222 年的 242 年中,没有战争的年份不少于 89 年。
①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主观的印象比用统计学来衡量更有意义,因为后一种方法掩盖了一个事实,即春秋时期与战国时期相比,战争虽然更加频繁,同时有更多的国家卷入,但规模要小得多,时间较短,也不那么激烈。
春秋时期的战事是由驾战车的贵族所支配,他们根据骑兵的规则交战,对他们来说,威信和面子更重于实际所得。
战国时期的战事由职业的将领所支配,他们为雇佣他们的任何国家拼死作战,争夺领土和资源。
战车的作用(在不规则的地形中战车总是难以驾驶的)大为降低,而群体步兵的作用则相应地提高了。
在公元前 4 世纪末,中国人(特别是公元前 307 年的赵国)从亚洲腹地骑马的游牧民族那里学会了作为步兵的一个重要补充手段的骑射术。
很可能约在同一时期,中国人发明了弩,在中国历史的大部分时期中,它一直是一种主要的兵器。
军事技术的其他进展包括与攻防有城墙的城池有关的那些战术改进。
从计量的方面说,出现了关于战国时期后期军队规模报道的可信性的问题。
所产生的一个类似的问题与大战的伤亡数有关。
在附录 3 中,对这两个问题都要作更详细的讨论。
政治变化在周朝创立时由周王室分封领地的贵族成了世袭的统治家族的创始人,它们随着时间的消逝,日益脱离了周统治者的羁绊。
特别在公元前 770 年周被迫从西往东迁移后,它的统治者们终于被它以前的属国所漠视,甚至实际上被遗忘了。
因此,公元前 256 年秦最后灭周已不再有很大的政治意义。
在那个时候以前,原来受周朝领导的诸侯国早已发展成为不同程度地具有共同语言和文化的独立国家了,但它们之间互设军事和关卡的壁垒,随时准备搞纵横捭阖,时而进行战争,时而议和。
同时,在各个国家内部,有几国政权日益集中,损害了臣属于它们的世袭的土地拥有者和官员的利益。
其主要方法是把国土组合成名为郡、县的新行政单位。
这类单位通常由该国中央政府任命和支付俸禄的郡守和县令分别管理,郡守和县令对中央政府负责;他们的职位一般也不是世袭的。
开始时这个制度可能是为管理新殖民的或从别国新夺取的土地而设置。
但是逐渐地,它可能终于用于国内封地拥有者的土地,他们的权力和财富因而受到了限制。
县是这两种单位中较早的一种,它最早出现于公元前 688 年的秦国。
但是有理由对这个时间提出疑问和认为这种行政实体实际上可能发端于南方的楚国,在那里县肯定在公元前 598 年被提到,可以想象,它可能早已存在了。
郡远比县晚,最早的材料提到它出现于公元前 400 年前后的魏国。
郡有军事渊源,这与县相比要明显得多,它使新获得的边境土地置于国家的中央控制① 许绰云:《变迁中的古代中国》,第 56 页表 5,第 64 页表 6。
之下;而在很多情况下,县似乎由世袭的地方行政长官控制。
在一开始,郡被认为不如县重要,因为它地处边陲;但果真如此的话,情况很快逆转。
县终于形成了从属于郡的一级行政单位。
到周的最后一个世纪,一个郡可以划分为一个到二十几个县。
郡县制对秦帝国和后世历史的重要意义将在下面讨论。
①行政变化在秦和几个同时代的诸侯国中,与上面提到的政治变化同时出现的是一种朝着更加周密的中央政府制度和机构发展的趋势。
担任的职务日益职业化和专业化——总之,这种官僚管理形式的发展趋势将成为中华帝国的最突出的特征。
一个重大的发展是种种计量方法的采用,诸如保持人口和税赋的簿册、庄稼收成的统计,等等。
秦使用这些技术的情况将在下面屡次提到。
另一个重要的制度革新是采用成文的法典化法律。
这种法律日益代替了传统和主要是不成文的、但被默认的那些称之为礼(此字有不同的解释,如传统习俗、礼貌行为的通例、礼仪仪式等)的习惯行为的准则。
最早的一个确凿无疑的例子是公元前 536 年郑国把刑书刻在一套青铜鼎上。
在公元前 513、501 年及以后的年代,有的国家采取了类似的步骤;在秦国,法典化的主要工作是在公元前 4 世纪中叶秦孝公及其顾问商鞅时期进行的。
从刑书一词的字面看,这些法律主要是刑事性质的。
并非所有国家都颁布过这些法律,这些法律也不是同样地施行于各阶层的人民。
但是,它们的出现,与其他行政变化一起,在创建一个官僚帝国的逐渐加快的过程中是很重要的。
主张朝这个方向变革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在后世称之为法家,而秦全心全意地采纳这些思想和方法的行动无疑是它能够从诸侯国向帝国发展的主要原因。
①农业关系的变化在周初的几个世纪中,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显然作为依附者(以家庭为单位)依附于他们为封建主耕种的土地上。
这种土地使用制是一种被描述为井田制的理想化的形式,它几乎可以肯定是存在的,虽然现代学者几乎对① 关于更展开的讨论,见卜德:《中国第一个统一者:从李斯(公元前 280?—前 208 年)的一生研究秦朝》(莱顿,1938),第 133—143 页、第 238—246 页。
关于县起源于楚而不是起源于秦的论题,见顾立雅:《中国官僚政治的开始县的起源》,载他所作:《什么是道教?及中国文化史的其他研究论文》(芝加哥和伦敦,1970),第 121—159 页。
① 关于一个相反的观点,即认为远在公元前 536 年的法典之前,周初期已知道并广泛地施行成文法典,见顾立雅:《周代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载孔杰荣、伦德尔?爱德华兹和陈张富美合编:《中国法律传统论文集》(普林斯顿,1980),第 26—55 页,特别是第 28—37 页;又见顾立雅:《中国治国之道的起源》,第 1 卷《西周帝国》(芝加哥和伦敦,1970),第 161—168 页。
但是,引证的证据似乎是零碎、含糊和不明确的。
我们的意见是,如果成文法在更早以前的确存在,它们事实上不可能安排成有条理的和前后一致的整体;还可疑的是,它们是否象公元前 536 年的法律采用的方式那样,真正地向人民普遍宣传过。
它的实施的所有方面提出疑问。
实际上,它不可能符合孟子(约公元前 372—约前 289 年)及其他周末和汉代学者所总结成的几何图形。
根据这些人的理想化的记述,每一块称之为井的大方块土地,象棋盘那样分成九小块土地,其中八块分别由占用它们的家庭为自己的需要耕种。
中央的第九块由八家共同耕种,以便向封建主提供用益权的物品。
井田制一直是许多后来的作者带着浓厚感情来对待的一个题目,他们怀旧地追忆在更早和更单纯的时代中共同生活的种种想象的美德。
但是,作为一个真正实行的制度,除非封建主代理人施加压力,它几乎不可能给耕作者提供刺激,以推动他们提高超过最低需要的产量。
另一方面,封建主有一定的义务供应依附者的衣食,或者保护他们及其家庭。
但是,据史籍记载,公元前 594 年从鲁国开始的新的税制已在几个国家纷纷出笼。
虽然记载的条目简略而令人不解,但一般地说,新税似乎基本上包括农民的实物支付,以代替原来的个人劳役。
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支付可能直接缴给该国的中央政府而不是给种植者依附的封建主,这样就造成了封建主和依附者之间传统关系的逐步解体。
由于各国越来越多地耕种原来的荒地(这些地不在传统的分封制领地以内),这种解体加快了。
有人争辩说,作为半独立耕作者的农民的这种新自由可能鼓励他们更勤奋地劳动,从而有助于提高所假设的晚周的农业产量。
但是新的自由又迫使农民完全负责他们自己的需要,而得不到封建主原来提供的保护。
到了周代的最后一个世纪,土地的买卖已经变得很普遍;结果富人获取大量土地,而农民则再次沦为佃户或作为农业劳动者而被人雇佣。
如果有贫富差距,那么从晚周而至秦汉差距已经扩大而不是缩小了。
但是史料的缺乏和含糊不清往往只能使以上的概括成为一种猜测。
权力关系的变化不应假设,那些在晚周行使政治权力或为自己购地的人一定是在周初曾经统治诸侯国或拥有地产的贵族的后裔。
相反,变化的动力在最高的政治阶层导致了越来越厉害的社会变动。
许多旧的贵族门第衰败或消失,而被一些出身微贱的人所代替,这些人血统上与最高层的家族没有直接关系。
这些青云直上的人大部分可能来自称为士的低层边缘的贵族;这些人有良好的出身,但没有贵族的爵位,他们充当武士、官吏、国家政府和贵族家庭的监管者,或者靠土地为生,有时他们自己也种地。
许绰云根据对春秋时期在政治上活动的 516 人及战国时期在政治上活动的 713 人所作的统计研究,发现后一个时期出身微贱的人的百分比两倍于前一个时期:春秋时期为26%,战国时期为 55%。
①约在最后一个世纪,社会出身不明的人的队伍由于平民出身的人(如商人)——他们的财富能使他们取得土地和权力——的加入而进一步扩大。
一个新的地主和官吏阶级以这种种方式,到战国后期已经形成,它是整个中华帝国史中一直作为统治精英的学者-绅士阶级的鼻祖。
工商业的变化晚周时期工商业无疑有了相当的发展,虽然象其他许多情况那样,无法精确地估量所发生的情况。
一个重要的标志是在不同的国家出现了不同的、有固定价值的金属货币,在公元前 5 和 4 世纪更是如此。
(据说秦的通货最早在公元前 336 年发行。
)这类钱币显然便于商业交易,虽然某些象谷物和布那样的商品,特别在大宗交易中继续用作交换媒介。
商业的发展当然有助于城市的成长,并且还出现了工业按地点进行专业化的趋势。
《史记》和其他史籍还记载了几个著名的商人,首先是孔子的弟子子贡,直至秦统一全国之前不久的丞相吕不韦。
大商人不经营主要商品,它们量大,容易坏,只有在短缺时才有利可图;他们宁愿集中经营奢侈品或者通山泽之利。
政府并不象集散主要商品那样直接关心这些商品。
思想变化从孔子(公元前 551—前 479 年)起,周代的最后三个世纪出现了成体系的思辨思想,它主要体现在六七个思想学派中,但别的不容易归于任何学派的个别思想家也表现出这种思想。
这些学派和思想家可能主要来自正在兴起的士的阶级,他们的讨论和著作不可避免地集中在这个时代有力的变革使之成为如此紧迫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上。
为了方便,这一章将使用儒家、法家和道家等名称来称呼这些思想结构,虽然通常被贴上这类标签的周代思想家可能并不象汉代的学者那样觉得他们属于最早由汉代学者划分的各具特色的那些独立学派。
在许多新的思想倾向(经常发现表现于一个以上的学派)中,这里只能列出很少的几个:(1)倾向于放弃关于天地运行的超自然的和神话的旧解释,而代之以非人格化的力量和趋势(如道、阴阳、五行)作出的解释。
(2)至少在理论上强调统治者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即高贵的出身再辅之以合格的智能和道德,从而使他能当之无愧地承担十分重要的统治任务。
(3)但是由于统治权在正常的情况下是世袭的,于是相应地强调训练一个受教育的非世袭官吏阶级,以充当统治者的顾问。
这一强调标志着断然背离了任职只取决于良好的出身这一传统的观点,同时朝着根据竞争性的考试吸收官员的中华帝国文官制度的方向发展。
(4)强调社会和谐的理想,虽然这种和谐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
换句话说,这一强调的基础是,每个人准备接受他在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中的特定地位,尽其最大的努力履行与那个地位有关的社会职责。
(5)强调大一统,它不但包括政治的统一,也包括思想意识和文化的统一,同时它也为和平、好政府和社会福利提供一个必不可少的基础。
最后一个主题所暗示的种种内容可以追溯到周初时代,这在政治上表现为普天之下不能有二主的思想。
(它实际上是整个中国历史中压倒一切的主题。
)在晚周时期,它构成了与前面《政治变化》一节中讨论的那个朝中央集权发展的政治运动相对应的思想。
这样,它给这个时代的统治者、政治家和将军们提供了有力的意识形态根据,以便进行最后导致形成帝国的日益加剧的军事斗争。
秦国:最初的几个世纪(公元前 897?—前 361 年)传说中的统治者颛顼(据说生活于公元前的第三个千年)有一孙女,她在织布时吞了在她附近的一枚玄鸟卵。
她因此怀孕并生一子,其子的后裔中包括辅助传说中的统治者舜和禹的一批人。
这就是秦王室和旁系的赵王室(它统治中国西北毗邻秦国的赵国)的神话中的起源。
①但是,对那些对神话不感兴趣的人来说,秦的真实的史事始于非子,此人是一个小酋长和高明的牧马人,在公元前 897 年(按传统的年表),他得到周王赐给的一小块封地(附庸),这样就可以为周王室牧养马匹;此后不久,他的后裔得到了公的称号。
②这个称为秦的附庸位于今甘肃省的天水,在今西安市(陕西)之西渭水上游约 190 英里之处。
后来,几次迁都使秦越来越东移,主要的几次迁移发生在公元前 677 年,那一年在雍(今陕西凤翔,约在西安西北偏西约 90 英里)建立了新都,公元前 350 年终于又迁往咸阳(西安西北约 12 英里)。
本章不打算系统地提供公元前 361 年(那一年改革者商鞅来秦)以前的大事记,而只涉及少数几个突出的特征。
秦初期的几个统治者把大部分精力专门放在与称为戎的野蛮人的军事斗争方面,戎生活在西方和北方,在公元前 822 年杀死了秦的一个统治者。
但在公元前 623 年秦的二次大胜后,随着秦日趋强大和日益卷进诸夏内部的战争和阴谋,关于戎的材料就变得很少了。
戎对秦的最后一次进攻见于史籍关于公元前 430 年的记载中,一个世纪后,在公元前 315 年,秦攻占了戎的二十五座城邑,这说明那时,这个一度以游牧为生的民族,至少有一部分人已经定居了。
毫无疑问,秦的统治者和人民在文化上——很可能还在种族上——深受其邻近部落的影响。
在秦的整个历史中,秦曾以野蛮和非诸夏之国而闻名。
公元前 266 年,毗邻的魏国的某贵族向魏王惊呼道: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不识礼义德行。
①秦帝国的未来丞相李斯在公元前 237 年向未来的秦始皇上疏:夫击甕叩缶弹筝搏髀,而歌呼呜呜快耳者,真秦之声也。
②《史记》卷五中有几条记载说明,秦逐渐采用了其他国家的制度和礼仪。
公元前 753 年秦政府开始专设史官纪事。
在公元前 676 年,秦采用了称之为伏的夏祭和节日,前 326 年,它又采用了称为腊的更为重要的冬祭(它在整个汉代仍然是主要的新年节日)。
有两个其价值尚模糊不清的文化贡献与殉葬有关。
在商代,杀人为死亡的显贵殉葬的做法在华夏文化区已普遍实行,并且持续到周代后期,当时出现了以陶俑或木俑代替受害的真人的动向。
到汉代,用真人殉葬的做法已在中国本土消失。
③① 商(周以前的王朝)王室同样在吞咽玄鸟卵所引起的一个奇迹般想法中寻根。
关于祖先起源的各种神话,见张光直:《艺术、神话和礼仪:古代中国取得政治权力之道路》(坎布里奇,1983),第 10—13 页。
② 非子及其三个最接近的继承者在统治时都没有确定的贵族头衔,但从庄公(公元前 821— 前 778 年)起直至公元前 325 年,所有秦统治者都有公的爵位。
① 《史记》卷四四,第 1857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5 卷,第 179 页)。
礼、义、德行均为儒家用词。
② 《史记》卷八七,第 2543—2544 页(卜德:《中国第一个统一者》,第 19 页)。
公元前 678 年秦武公死时,据记载,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
公元前 621 年秦穆公死,史籍记载从死者 177 人,这是已知的最大数字。
①公元前 384 年,这种做法在秦正式被禁止,这可能是因为这时人道主义的思想有了发展。
但在公元前 210 年秦始皇死时,他的许多妃子连同营造他陵墓的许多劳工随葬,以防止他陵墓的秘密被泄露出去。
另一种显然是秦从其东邻借鉴而举行的人祭,它只见于关于公元前 417年的记载中。
据记载,〔秦〕公主首次嫁〔黄〕河为妻。
这段记载反映了邻国魏国每年选美女给称为河伯的黄河之神当妻子的习俗。
美女穿着结婚的华丽服饰,被放在类似喜床的浮筏上,最后浮筏与其美丽的受害者一起沉入河中。
②在行政和经济方面,公元前 456 年是秦设置一个县的无可争辩第一年。
③史籍记载,公元前 408 年开始征粮税;这段记载很重要,因为它标志着秦的农民可能从为所依附的封建主服劳役转为以实物缴纳土地税(可能最后直接缴给国家政府)。
在此以前,其他国家已经有了类似的发展。
在政治方面,公元前 770 年秦开始脱颖而出,当时在杀死了周平王之父的戎的一次进攻以后,周平王将国都东迁时秦襄公给他提供了保护。
作为报答,周平王将秦的领地从附庸提高到正式的国的地位,从此秦的统治者能以平等的地位与其他的国君打交道了。
公元前 750 年,在秦打败戎之后,它就对周政府东迁后留在周原来版图中的人民行使主权。
在公元前 4 世纪以前最杰出的统治者为秦穆公(公元前 659—前 621年),曾经产生了许多以他为中心的传说。
公元前 645 年,通过与邻国晋的战争,他扩大了秦的领土,囊括了黄河以西的一切地方。
公元前 623 年,在吞并了戎的大片领土后,周王承认它遂霸西戎。
①可是政治上的这种发展没有持续下去。
经过公元前 412—前 408 年的长期斗争以后,魏(晋分成三国之一)成功地收复了晋以前丧失的黄河西部的全部领土。
公元前 361 年秦孝公即位时,《史记》说其他国家仍把他的国家看成一个次等的盟外之国。
① 《诗经》第 131 首诗深切地哀悼了其中的三人,见阿瑟?韦利:《诗经》(伦敦,1937),第 311—312页;高本汉:《诗经》(斯德哥尔摩,1950),第 84 页。
② 阿瑟?韦利的《九歌》(伦敦,1955)第 48—52 页中对河神及其传说有详细的描述。
约在报道秦的这种习俗的同时,根据传说所说它在魏被一名著名官员所革除,当他看到女巫负责每年选新娘时,就下令把她们本人投入河中,这样她们就成了河神的非自愿的新娘。
虽然蒂莫特斯?波科拉博士对这个故事的真实性提出疑问,但看来他对河神崇拜本身,包括结婚仪式的真实性并不怀疑,见其作:《传说和历史中的西门豹》,载《古东方研究》,8(1981),第 265—298 页,特别是 268—272 页。
见《史记》,卷一二六第 3211—3212 页的官方传记(波科拉:《西门豹》,第 268—270 页;J.J.德格罗特:《中国的宗教制度》[莱顿,1892—1910,台北 1964 年再版],第 6 卷第 1196—1198 页)。
③ 关于郡县制的情况及记载第一个县的年代,见注 10。
① 另一个表示他伟大的迹象是前面提到的一个事实:他在公元前 621 年死去时,有 177 人从死。
实行变法(公元前 361—前 338 年)秦统一前的历史中的大事——没有这些事件它决不可能完成这一统一大业——与秦孝公(公元前 361—前 338 年)及其法家顾问商鞅(死于公元前338 年)有关。
商鞅(又名公孙鞅、卫鞅,后来又称商君)是一个小诸侯国统治家族中的妃子之子。
在年轻时,他在魏国任小官,魏是秦的传统敌人,紧挨着秦的东面。
由于在魏不得志,他在公元前 361 年去秦,以应秦的新君孝公的招贤,去协助后者收复公元前 385 年丧失给魏的黄河西部的领土。
商鞅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从公元前 359 年起的 20 年中,他不顾某些人的激烈反对,进行了激进的政治和经济改革。
就在这个时期,在公元前 350 年,秦都迁至它最后的地址咸阳。
除了任丞相外,商鞅还亲自率军征讨他原从那里来秦的魏国;到公元前340 年,这些征战迫使魏国把国都东迁,从而收复了秦丧失的领土。
作为报偿,商鞅得到有 15 个邑封地的赏赐,并获得商君的爵号。
但随着他的主公孝公在公元前 338 年之死,他也垮台了。
在此以前的某个时候,因太子本人行为不当,商鞅执法,对太子的两个师傅给予惩处。
当太子在公元前 338 年登位时,他迅速地指控商鞅策划叛乱。
商鞅试图出逃,但在战斗中被杀,最后遭到尸体被车裂之耻。
商鞅的经济和政治改革无疑远比他的武功更为重要。
但是,这些改革是难以评价的,这不仅因为在《史记》关于他的传记(卷六八)中对它们的描述含糊不清,而且因为以他命名的一部重要的法家著作《商君书》由几种材料组成,其中可能没有一种是商鞅写的。
但是有的部分,特别是较早期的部分,可能反映了他的思想。
①在概述以下的改革时要考虑到这些困难。
政治改革在公元前 350 年,恰好在建立新都咸阳的同时,秦的一部分领土分成了31 个县,各县由一个县令掌管(据推测县令由中央任命)。
这是秦集中行政权力和相应地削减国内世袭土地主权力的一个重要步骤。
②农业改革在同年,即公元前 350 年开——可能是废除之意——田之阡陌。
尽管措词的含意模糊,此举似乎意味着他废除了旧的固定的占地制度(井田制)——根据旧制,农户为其封建主耕种大小大致相等的地块——而代之以单位面积可以不同的更为灵活的制度。
用西方的农业术语来表达,可以说商鞅废除了分割土地的田埂和畦头地。
这个解释因史籍同一句中所说的赋税平而得到了证实;①虽然对赋、税这两个字未作解释,这段话可以解释为进一步以实物税来代替劳役——如① 《商君书》,再加上商鞅的传记(《史记》卷六八)及其他有关的文字,在戴闻达的《商君书》(伦敦,1928;1963 年再版)中有译文和讨论。
又见Л.C.别列洛莫夫:《商君书》(莫斯科,1968);李幼宁编:《商鞅变法和中国的国家控制》(怀特普莱恩斯,1977)。
① 《史记》卷六八,第 2232 页(戴闻达:《商君书》,第 18—19 页)。
秦已在公元前 408 年开始实行的那样。
旧的固定的土地占用制的解体又可在约公元前 100 年汉儒董仲舒的奏疏中得到证实。
他说商鞅的变法使民得卖买耕地。
②可能除了改变秦国农民的地位外,这个改革还鼓励其他国家的农民来秦(相对地说,当时那里仍地广人稀),以期获得土地。
毫无疑问,这个改革又是削减世袭土地主权力的另一个措施。
③法律商鞅把法作为树立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手段来强调,并且他又坚持,法必须昭告众人。
在新都(可能在皇宫门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张贴新令。
他同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讳强大。
①正是因为把这个原则施行于太子的两名师傅,他才象前面所叙述的那样垮了台。
他立法的用意是维护赏罚制度,这项制度分别有利于鼓励善行,遏制坏事。
连坐关于惩罚方面,对犯罪集体负责的原则也得到了强调。
人民被分成 5 户或 10 户的单位。
②在每个单位,所有成员对任何个人的坏事集体负责。
据商鞅传: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③为了加强这种国家推行的道德制度,商鞅显然试图削弱家庭团结的纽带,办法是在一开始对有两个以上男丁住在一起的家庭征双倍税赋。
后来(在公元前 350年),他明令禁止父亲与成年之子或成年的弟兄在一户同居。
这些材料都来自商鞅传。
但在当时,这个禁令实际施行的严格程度和有效程度则很难确定。
1975 年从秦的一个官吏墓中发掘出来的法律,其日期可定在公元前 221 年前不久,但其精神可追溯至商鞅时代;它们在惩罚方面似乎并不特别严厉。
但是尽管如此,为了控制的目的而把民众分成小单位的基本思想,连同其变异形式和更细致的形式(最著名的是保甲制)在以后的帝国时代,甚至晚至民国时代,仍行之不辍。
奖励为了奖励功绩,设置了分等级的荣誉爵位,按传统的说法,爵位共 18级。
①它们具有独特的称号,如公士(初级,最低级)、不更(四级)和五大夫(九级)。
在一开始,爵位可能赐给有军功的人(日斩一首者爵一级)。
② 引自《汉书》卷二四,第 1137 页(南希?李?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 180 页)。
① 《战国策》三(秦一),第 75 页(小 J.I.克伦普:《战国策》〔牛津,1970 年〕,46,第 54 页)。
关于可能根据这些条例制订的秦的法律,见本章《法津与经济措施》及第 9 章。
② 原文为令民为什伍,戴闻达作分成 5 或 10 人之单位,实误(其《商君书》,第 58 页)。
③ 戴闻达:《商君书》,第 14—15 页。
① 尽管有这种传说,更可能的数字为 17 级。
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戴《通报》,48(1960),第 103 页;文中引了守屋美都雄对商鞅所定等级的研究。
②但到了相当晚的时期(第一个明显的例子见于公元前 243 年的记载),通过向国家贡献粮食,人们可以取得爵位。
③取得爵位,可以不同程度地免除劳役或税赋,就某些爵位来说,还可以得到土地或官职的赏赐。
爵位显然不是世袭的,但有些随爵位而来的土地可能是世袭的。
这个制度从秦一直延续到汉代,那时商鞅的 17 或 18 级爵位增加到 20 级,其中最低 9 级的名称与商鞅所定的名称相同。
通过论功行赏,这个制度是削弱传统贵族的权力和降低其威信的又一个措施。
经济政策商鞅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以勤劳的农民和有纪律的军队为基础的统一而强大的国家,军队的士兵实际上征自农民。
农战本业得到鼓励,经营和制造奢侈品的末业要加以限制。
目标是建立一个靠满足现状和定居的农民的劳动和不受追逐利润的商人和手工生产者的活动干扰的静态的农业社会。
事实上,所发生的许多社会的其他方面的变化势必阻止这种空想的实现。
但是,如同汉代初期儒家采取的方针那样,法家反对私人经商活动的措施一直有力地阻止了工商业者在以后的中国社会中取得支配地位。
度量衡的标准化最后,商鞅采取行动统一度量衡。
已经发掘出他那个时代的几种量具,其中包括一个铸有商鞅之名的著名的铜升,其日期相当于公元前 344 年;其容量等于 0.2006 公升。
商鞅对统一度量衡的兴趣,是他对行政中计量和统计方面更广泛的兴趣的一部分。
(这个问题在下面还有论述。
)② 《韩非子》十七(四三),第 907 页(W.K.廖:《韩非子全集》〔伦敦,1959 年〕,第 2 卷,第 215 页)引商君之法。
③ 《史记》卷六,第 224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1 卷,第 103 页):公元前 243 年,蝗虫在秦造成了饥馑,百姓内粟千石(约 2 万公升),拜爵一级。
这个数字之高,使人怀疑《史记》的文字可能有误。
军事的壮大(公元前 338—前 250 年)从商鞅时代起,秦的国力不断壮大,以致它战胜其他敌国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公元前 325 年,当时的秦公称王,在此前后,一切大国的统治者也相继称王,这标志着当时周王室已经沦落到很低的地位。
公元前 309 年,秦政府设丞相的新职位,丞相又分为左丞相(王以下的最高职位)和右丞相(次于左丞相的职位)。
公元前 256 年,秦消灭了周王室,但到此时,这个行动只具有象征性的重要意义。
在公元前 338 年商鞅之死到公元前 221 年秦统一的一个世纪稍多的时期中所发生的大事,没有提供任何迹象可以说明秦的成就是蓄意制定的任何长期战略性计划或谋略的结果。
可是人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历史上屡次出现一个地处中国西陲的国家或统治者统治其他国家或区域的过程。
因为一个地处西陲的国家由于其周围有位于今陕西省境内的山脉这一自然屏障的掩护,可以确保自身的安全;由此,它可以不惧东面的潜在敌人而不断地扩大其版图。
就秦而言,这个过程的特点是取得西南作为预备的步骤,然后相当稳定地向东面扩张。
最初的一步是在公元前 316 年从楚夺取蜀(今四川省成都平原地区)的领土,紧接着夺取巴(今四川省重庆附近地区)的领土。
得到这些领土,不但使秦能确保其侧翼的安全,而且由于楚国丧失巴蜀,这个国家的国力,大大削弱,迄今为止,它也许是秦的主要敌人。
与此同时,秦的几个敌国对它的国力和领土不断增长的情景决不是无动于衷的。
如果人们相信史料的记载(它们更可能是出于想象,而不是严格按照历史事实写出),这几十年出现了大量外交活动。
两种结盟正在形成。
一种结盟旨在通过协同行动,以遏制秦的扩张;在另一种结盟中,各盟国认识到那种遏制将是徒劳的,因此结盟旨在安抚秦或与它合作。
《史记》记载的最后一个多世纪中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许多大规模的征战,其中有些伤亡数字之大,会使人严重地怀疑它们的可信性。
在这种情况下,《史记》记载了公元前 364 至前 234 年的 130 年中秦参与的 15 次大的征战,并列有据说是秦给其敌人造成的伤亡数。
除了一次,所有的伤亡数都高达数万,在整整 130 年中,总数竟多达 1489000 人。
战国时期的最后一个世纪无疑是以战争的激化为其特点,但尽管如此,这样大的数字是不可信的。
(关于本章出现的这些数字及其他可疑的统计数的详细的讨论,读者可参阅附录 3。
)最后的征服与胜利(公元前 250—前 221 年)历史上秦始皇帝(通常简称为秦始皇)其人生于公元前 259 年。
他名政,可能是因为他生于阴历的第一月,这个月中国人通称为正月。
虽然他于公元前 246 年正式即位,实际上在公元前 238 年佩戴成年人之冠和剑后才开始行使权力。
在统一前,他象自公元前 325 年以来的诸先王那样,称为秦王进行统治;只是在公元前 221 年才代之以帝号,直至公元前210 年他死去时为止。
《史记》卷六始于秦始皇之治的第一年(前 246 年)。
但本文为了方便,叙事略为提前至公元前 250 年,那一年一个不寻常的人物,商人吕不韦,成为秦的丞相。
吕不韦在几个方面有权赢得名声。
他不但是当时最富有的商人,而且更是中国历史上达到如此显赫政治地位的唯一商人。
此外,由于本文将要明确揭示的原因,他又得到了很坏的名声。
但是,对他个人生活,人们所知甚少。
象秦的其他许多著名人物那样,他也不是秦人,但关于他的祖籍,各种史料众说纷纭。
关于他的商业活动,《史记》(卷八五)只说他往来贩贱卖贵。
①《战国策》中一段类似的记载暗示,他的财产可能靠经营奢侈品积聚,文中叙述,他问其父:珠玉之赢几倍?②在公元前 265 至前 259 年的某个时期,吕不韦在赵国国都邯郸遇到了秦王室的一个后裔,此人是当时太子的一个妃子的幼子。
这个幼子名子楚,他作为所谓的人质(这是国与国之间交换贵族成员以示守信的一种普遍的做法)被送往赵国居住。
吕与子楚结交,然后去秦,他在秦国通过贿赂和阴谋,诱使太子接受子楚为储贰。
当秦王死于公元前 251 年时,太子即位为孝文王,但不到一年,孝文王也死去,子楚依次在公元前 250 年即位为庄襄王。
庄襄王的统治因公元前 247 年子楚之死而中止,因而其子得以继位。
(根据中国传统的说法,赢政之治在公元前 246 年正式开始,不过实际上政在其父死后不久,立刻在前一年的阴历五月登位。
)政的母亲原来是吕不韦之姬,但子楚被她的美色所迷而要她,吕不韦勉强地把她献给了子楚。
据《史记》记载,她来到子楚之处时已经怀孕,而子楚并不知道。
在文中所描述的至大期时,她生下政,因此他的生父是吕不韦——虽然由于怀孕期长,子楚及世人都认为是子楚之子。
有充分的理由(见附录 2)认为,这一句描述不寻常的怀孕期的话是一个不知其名的人加在《史记》之中的,为的是诽谤秦始皇,说明他政治的和出生的非正统性。
要做到这点,难道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即不但把他说成是私生子,而且把他说成是商人(在传统上商人被后世的儒生列在社会最低的阶层)之子?这句插入的话——还有以后出现的其他相同的情况——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因为直到近期为止,关于秦始皇是私生子的说法几乎没有人怀疑过。
当子楚在公元前 250 年登位时,吕不韦成了他的丞相,在子楚的继承者在位时他继续任此职务,直到公元前 237 年他垮台。
吕不韦的权势可以从子楚封他为侯之事中看出,据说食邑 10 万户。
这一事件表明,甚至在这么晚的① 《史记》卷八五,第 2505 页。
卜德在其《古代中国的政治家、爱国者及将军:〈史记〉中三篇秦代(公元前 255— 前 206 年)的传记》中收有《史记》卷八五的译文和评述及有关吕不韦的其他材料。
② 《战国策》七(秦五),第 275 页(克伦普译:《战国策》,第 109,第 137 页)。
时期,旧的内部分封制是继续与新的郡县行政制度同时并存的。
吕不韦虽然作为一个商人,自己很可能没有什么文学教养,据说却耻于秦的文化落后状态。
象许多靠个人奋斗起家的人那样,毫无疑问他需要使自己成为文化的赞助人,从而取得威望。
他采取了当时有权势的政治家普遍采取的办法:招纳一大批士或学者在其周围(他的传记说有 3000 人)。
他要求其中一些人把他们的哲学思想写成文字。
经过他们的努力,结果可能在公元前 240 年编成一部独一无二的晚周哲学思想的文集——《吕氏春秋》。
①在子楚死去和未来的秦始皇于公元前 246 年登位后,吕不韦又与秦始皇之母恢复两性关系,人们记得,后者在吕不韦把她献给子楚时已是吕之宠姬。
后来,由于担心年轻的秦王会知道此事,吕不韦就将特别放荡的嫪毐介绍给太后,以转移她的兴趣,嫪毐很快取代吕不韦,取得她的欢心。
这件事成为丑闻,当秦王在公元前 238 年成年时,他把嫪毐及其所有的近亲全部处死。
在开始时,吕不韦得到宽恕,但在公元前 237 年,他也被革职,后来被放逐至蜀(今四川的成都地区)。
公元前 235 年,他在去蜀途中服毒自尽。
在吕不韦死前,已有另一个更伟大的政治家出现在舞台上,此人于公元前 221 年以后注定要成为秦帝国政策的主要制订者。
他就是所有法家政治家中最著名的李斯;李斯与主要法家理论家韩非曾经同在那个时代的儒家大思想家荀卿门下攻读,后来在公元前 247 年来秦寻求前程。
①李斯是作为吕不韦的追随者而开始他的事业的,他通过吕不韦而得以接近未来的秦始皇。
在以后几年中,他就秘密外交事务向秦王提出建议,但在公元前 237 年当一道驱逐所有客卿的诏令颁布时,他的前程几乎断送了。
就在那时,李斯向秦王呈上一份著名的奏疏,以雄辩的辞令说服秦王撤消了这道诏令。
从此李斯前程似锦,在公元前 219 至前 213 年的某个时候,他升任帝国的最高职务——左丞相。
直到他在公元前 208 年死去时,他一直担任此职。
在此之前,当他的地位还不那么稳固时,有的史料指责他曾经策划将他从前的同窗韩非置于死地,韩非于公元前 233 年从韩②出使到秦。
但是,此事的记载被混淆了,李斯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与韩非之死有关,还远没有弄清。
司马迁把逐客之令与一个水利设计者郑国的阴谋联系起来,这几乎肯定是错误的;郑国也从韩来秦,据说是为了诱使秦将其物质和精力耗费在建造一条灌溉河渠上。
当阴谋被发现时,河渠已完成了一半;据《史记》李斯传记载,①这个发现是下逐客令的直接原因。
然而此渠本身在以后完成了。
渠约长 120 公里(75 英里或 300 秦里),其走向大致与渭水平行,在渭水之北,它自咸阳之北往东北伸向黄河支流洛水。
这一异想天开的故事因以下的事实而更不可信:河渠在公元前 246 年开工,而逐客令是在公元前 237年颁布的。
逐客令事件与嫪毐于公元前 238 年被处死及吕不韦于公元前 237罢相之事(两人都非秦人)年代上的一致有力地说明,是这些事件而不是建渠之事,促成了逐客令的颁布。
总之,这条河渠无疑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
还应连带提到另一件几乎同① 此书已被理查德?威廉译成德文:《吕氏春秋》(耶拿,1928)。
① 卜德的《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论述了李斯的一生和成就。
② 韩位于秦之东。
① 《史记》卷八七,第 2541 页(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治者》,第 15—21 页;第 59—62 页对此有进一步的讨论);《史记》卷二九,第 1408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3 卷,第 523 页)。
时进行的非凡的水利工程。
这就是横贯四川成都平原的灌溉河渠网络,约在公元前 250 至前 230 年时期,它通过挖凿一条巨大的石质河渠而得以建成。
关于这两项成就的重要意义,后面还会再谈到。
②公元前 227 年,燕国(位于今之北京地区)为了极力阻止秦国军事机器的迅速推进,派使者荆轲至秦廷,随带一张作为臣服象征的燕国地图和一个在燕避难的自■的秦叛将的首级。
在随之而来的朝觐中,荆轲抓起一把藏在地图中的匕首攻击未来的秦始皇,但在行刺快要得逞时被砍倒。
约在 10 年以后,又发生两起行刺事件,但同样没有成功:一起在公元前 218 年,另一起也在这一年的前后。
③但是中华帝国形成以前的最后几年的主要特征,是单调乏味地叙述军事征战和作为一个多世纪劳动和组织的最后成果的胜利。
奇怪的是,最后一个计算敌人伤亡数的事例是据说在公元前 234 年斩赵国士兵的首级 10 万。
此后,记载就从杀人转向兼并领土:连续五次东进,所征服的国家为韩(前230 年)、赵(前 228 年)和魏(前 225 年),然后征服南方的楚(前 223年),接着又征服东北的燕(前 222 年),最后在公元前 221 年征服了更东面的齐。
随着这一次最后的征服,全中国都归秦统治。
列国纷争之局变成了第一个中华帝国。
② 李约瑟的《中国科技史》第 4 卷,第 3 部分,第 285—298 页详细地描述了这两项工程技术方面的情况。
关于与这些工程有关的近期考古发现,见王文才:《东汉李冰石像与都江堰水则》,载《文物》,1974.7,第 29—32 页;秦中行:《秦郑国渠渠首遗址调查记》,载《文物》,1974.7,第 33—38 页。
胜利的原因在详细叙述帝国的事件之前,应该先停下来考虑秦胜利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什么。
自从学者兼政治家贾谊(公元前 201—前 169 年)写了《过秦论》以来,中国的学者一直在思考这个题目,因此,这里提出的大部分内容并不是新的。
地理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
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
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
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家之前聚集力量。
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
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以为固。
①农业和灌溉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 246 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
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
可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平原约 200 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 500 万左右的人们供水。
另一方面,司马迁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
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 465000 英亩(约 4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
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
①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
它们在秦统一之前不到 25 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得很明显了。
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
但这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
发掘出铜、铁刀剑的 63 个战国时期遗址的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 10 比 1(铜剑 270,铁剑 27)。
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
遗憾的是,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变硬。
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度和降低其脆性。
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象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① 《史记》卷六,第 277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220 页)。
① 《史记》卷二九,第 1408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3 卷,第 525 页)。
兵器方面。
①崇尚阳刚武德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
它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
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 307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
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 264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
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全无儒而表示不安。
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
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
②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
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
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客卿,它赐与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 289年)。
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
①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军事将领。
②统治者的长寿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① 见戴维?凯特利:《刀剑的去向:中国统一的反省》,载《早期中国》,2(1976),第 31—34 页。
又见连续的反驳:威廉?特鲁斯戴尔:《刀剑的去向:凯特利教授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反省》,载《早期中国》,3(1977),第 65—66 页;诺埃尔?巴纳德:《刀剑存在吗?》,载《早期中国》,4(1978—1979),第60—65 页。
关于秦代铁剑优越性的论点,见关野雄:《中国考古学研究》(东京,1963),第 159—221页。
关于考古遗址表,见巴纳德和佐藤保合著:《古代中国的冶金遗迹》(东京,1975),第 112 页及图6c 和 6d。
这些参考材料表明在西汉时期,青铜剑仍多于铁剑(出土铜剑 350 件,铁剑 270 件);只是在东汉时期,铁剑才大大超过铜剑(出土铁剑 103 件,铜剑 35 件)。
① 李斯在公元前 237 年反对逐客诏令的上疏中,除商鞅本人外提到了在前四朝曾作出杰出政绩的七个外来人。
见《史记》卷八七,第 2541 页以下(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 15—17 页)。
李斯的名单还可以补充。
② 秦的三个最著名的将军为白起(公元前 257 年死)、王翦(前 221 年以后死)和蒙恬(前 210 年死)都生于秦,虽然蒙恬的祖父(本人也是有名的将军)以前自齐来秦。
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
这个长寿的统治序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 24 年(公元前 361—前 338 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 27 年(公元前 337—前 311 年);然后是4 年的武王朝(公元前 310—前 307 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 56 年(公元前 306—前 251 年),然后是孝文王(前250 年)和庄襄王(公元前 250—前 247 年)两朝 4 年的间竭期;最后是秦王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 37 年统治(公元前 246—前 210 年)。
可是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
例如,当周朝最后在公元前 256 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 51 年,但周统治者赧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 59 年(公元前 314—前 256 年)。
行政因素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
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①是根据 1975 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 45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
竹简从也许是生活在公元前 262 至前 217 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
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苑律和仓律等共十八种名称。
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
文书中的证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 221 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世纪或更少。
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
当然,这部分地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这一事实。
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
有三四处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同)。
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
最① 本文论述所依据的文书可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1978),第 15、24—26、32、43、56、94、104—105、113—114、142—143、150、154、173、225、263 页。
关于这些文书的注释本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 年湖北省云梦县发现的公元前 3 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释译文》(莱顿,1985)。
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的功过簿中。
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
在这方面,秦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 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
的确,有一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
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强制劳动。
对比之下,抢劫 660 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
如果盗钱 220 至 659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 1 到 219 钱,则流放而不参加强制劳动。
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罚处劳役 30 天。
毫无疑问,从现代的观点看,甚至上述刑罚中最轻的一种似乎也是残暴的,但也许很难说,就比在其他许多地方和时代所发现的刑罚更残暴。
(例如,在 1818 年前的英格兰,从店中偷价值五先令的货物就要处死。
)在行政法中,有的对个人(不是集团)责任的要求竟达到不合理的程度,如在关于政府所有的牲畜的规定中: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秦律杂抄?牛马课》)。
但是,就大部分法律而言,它们似乎并不是不合理的,例如,《■苑律》规定: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弗责(意即借用铁具,因破旧不堪使用而损坏的,以文书上报损耗,收下原物而不令赔偿)。
引人注目的是坚持计量的精确性,这从秦专门规定布的尺寸的律中可以看出,秦政府把这些布与金属货币一起发行,作为交换媒介:布袤八尺(约1.85 米),福(幅)广二尺五寸(约 58 厘米)。
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另外,又有两个关于衡和量的令,如官员定制不准确,误差量器不超过7%,衡器在 1%以下的,罚一甲或一盾。
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在行政工作中坚持规定的手续和精确性: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即不托人)(《内史杂》)。
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殹(也)(《行书》)。
①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
其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
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
在规定的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八月末到达都城。
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籽的数量。
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
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① 一个或两个世纪以后的行政文献的证据表明,这个手续肯定在继秦之后的汉代实行;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 1 卷,第 39 页以后。
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容许对这些法律文字作进一步的分析;这些文字尽管存在许多文风和术语方面的问题,但除了其他价值外,还有可能提供关于不同社会集团的法律地位的宝贵材料。
但是,前面所引的秦律足以证明,它们实行了大大地有助于使秦取得胜利的原则:在行政过程中坚持效率、精确性和规定的程序;强调精确的计量数据;注意改进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
秦帝国:改革,成就和暴政(公元前 221 年—前 210 年)公元前 221 年到前 210 年秦始皇去世这段时期中的大事将分九个方面来详细叙述。
虽然大部分事件都有具体的年份(大部分在前 221 年),但有几件事,如筑路、造长城和建造宫殿,必定在第一次提到它们时已经进行了多年。
可以理解,秦始皇之名与大部分事件有联系,但可以证明,有几件重大事件的真正发起人是秦始皇的丞相李斯。
在其他诸如军事征战和筑路建城的事件中,它们必须由军人来干,而在这 10 年中,最著名的军人是蒙恬。
改革始于几个政治性的行动。
①从王到皇帝帝国一统一,秦统治者第一个有记录的行动就是要其大臣们想出一个有别于王的称号,它将更好地表示他作为唯一的统治君主的新地位,以与迄今为止称王的许多统治者相区别。
根据由此产生的建议,他采用了皇,并把此字与他自己选择的帝字结合起来,由此形成的复合词皇帝,大致可以译成英文ugustemperor。
同时,他取消了史书中以继承者赠予的谥号称已死的统治者的做法。
取而代之的是,这个君主宣称,他本人作为始皇帝进行统治,其后裔则作为皇帝二世、三世继续统治,以至千秋万代。
在他的这道诏令中,秦始皇正道出了历史中无数受命运嘲弄的事实之一,因为他的王朝在二世就垮台了。
但是他选择的称号却是巧妙的,不论是它的全称皇帝,或是通常简称的帝,两个称呼在中文中作为 emperor的标准同义同,一直延用到今天。
帝字的选用更是巧妙,因为这是一个充满可以追溯到历史黎明时期的神秘联想的字眼。
在商代,它是一个主神(或诸神)的名称,也许等于商代统治王室的远祖(或诸远祖)。
在秦代,甚至在西汉,国家官方的崇拜尊崇称之为帝的神。
①在周代中期,一系列被人们敬畏地视为早期中国文明缔造者的传说中的统治者已经开始被称作帝。
然后在公元前 3 世纪,由于周代诸王的命运每下愈况,王的称号已丧失其威信,这时有的国家的统治者为了表示他们成立帝国的抱负,曾试图自己称帝。
这种尝试最早发生在公元前 288 年,当时秦王和齐王拟分别自称西帝和东帝。
外来的政治压力迅速促使他们放弃这些称号。
还有两次涉及秦王的尝试发生在公元前 286 年和前 257 年,但也都失败了。
因此当秦始皇在公元前221 年称自己为帝时,他正利用了当时已具有浓厚政治色彩,而又保持了与远古的神祇圣哲强烈联想的一个字眼。
这个字眼恰当地象征了一个人的政治成就,对他,并且可能对他的臣民来说,这种成就看来几乎是超人的。
① 这个题目及后面的大部分题目,在卜德的《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 6 — 9 章中也进行了讨论。
① 关于帝国对帝的崇拜的延续和转而崇拜天的情况,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伦敦,1974),第 5 章;本书第 12 章《帝国的崇拜》。
政治的统一也是在公元前 221 年,具有更重要的实际意义的一件事是把中央集权的行政新体制扩大到了天下。
此事发生在李斯的上司王绾力促秦始皇把更遥远的原列国的领土交给秦皇室诸子之时——换句话说,恢复约八百年前周灭商后的封建分封制。
他争辩说,这样就更容易统治这些领土。
李斯大胆地反驳道,周制订的这个政策已经证明是一个政治灾难。
周王室的亲戚一旦取得了他们的土地,立刻互相疏远和进行战争,而天子则无力阻止他们,所以结论是置诸侯不便。
秦始皇支持李斯,结果是把全国分成 36 郡,每个郡又分成数目不详的县。
每个郡的行政由守(文官)、尉(武将)和监御史(他显然直接充当皇帝在郡一级的代表)三人共同负责。
县由地方官员治理,他们或称令(大县),或称长(小县),按县的大小而定。
所有这些官员都由中央任命,并接受固定的俸禄。
他们的职位不是世袭的,随时可以罢免。
本文不打算更详细地讨论秦的行政制度,因为直接取法于秦行政制度的汉制人们知道得远为清楚,并且将在第 7 和第 8 章详加叙述。
前面已经谈过,郡县制对帝国并不是新东西,也不是起源于秦。
但公元前 221 年的改革至关重要,它断然屏弃了必然引起间接统治的重立列国的思想,代之以普及郡县制的决定,从而为中央统一全帝国各地的集权管辖提供了各种手段。
这个制度延续到了汉代,虽然象第 2 章将详细叙述的那样作了一定程度的妥协——因为有一批其权力严格受到限制的王国当时容许与数目远为众多的郡一起存在。
此后,这个制度成了后世王朝的典范(但又稍有修改),最后演变成现在仍在实行的省县制。
秦的郡比现代的省要小得多,虽然对秦末倒底有多少郡以及它们是哪些郡的问题一直争论激烈。
到公元前 210 年,公元前 221 年原来的 36 个郡可能增加了 4 个,也可能增加了 6 个。
这些数字可与公元 2 年汉代簿册中存在的83 个郡相比(当时的汉帝国比秦帝国大得多,但同时还有 20 个王国与这些都并存),也可与清末(19 世纪)18 个标准行省相对照。
但在另一方面,县的数目自始至终明显地保持着稳定。
一个粗略的估计说明,秦约有县 1000个(秦没有县的确切的统计数字),①这可与公元 2 年约 1314 个县,1911 年清末 1381 个县和 197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1479 个县(不包括新疆、西藏和云南)相对照。
推行郡县制,意味着必须对原来各国的统治者及其依附的贵族和官员作某种处置。
这个问题通过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而得到了解决,在咸阳为他们建造了新的宫殿,把他们置于中央政府的监视之下。
虽然《史记》没有明文记载,据推测这些人得到了充分的政府津贴以代替他们原来的收入。
这个政策是与秦王朝相始终的。
但当王朝崩溃时,在随之产生的内战期间,有些原来的统治王室就作为政治竞争者而重振旗鼓。
唯一的疑点是 12万户这一可疑的巨大整数。
这个问题在附录 3 中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伴随着大规模迁移人口于京都的是大规模销毁兵器的行动。
搜集到的全国兵器被送往咸阳,在那里铸成钟鐻及 12 个巨大的金人,据说每个金人重近① 统计数取自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 1 册;《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1961),第 35页。
29 英吨(1000 石),都置于宫中。
据后世的著作,中国这些最早的雄伟的雕铸实物都是卫士像,也许衣夷狄服,它们存在到汉后期,军阀董卓(公元 192 年死)销毁了其中 10 个;所剩的两个后来也被搬移,最后在公元 4世纪被熔掉。
②同时在全帝国夷平城墙及其他有重要军事意义的险阻,以补销毁兵器和迁移贵族的不足。
公元前 215 年立于碣石山的碑文,有以下几句关于秦始皇的文字:初一泰平,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平险阻。
①文化统一文字的统一虽不象政治措施那样引人注意,但就其本身来说也同样重要。
这一措施也记载于公元前 221 年,并直接归功于李斯:同文书……周徧天下。
据说,他是一部已佚失的教科书的作者,此书据说体现了这项改革的成果。
但这种说法是不可能的,因为象李斯那样的高官根本不可能有时间自己去进行改革的细枝末节。
很可能他想出了这种主意,然后让一批学者去执行。
这项改革包括哪些内容?周代初期称为大篆的文字,在正字法方面,已经随着年代而发生了变化,特别是随着周后期几个世纪地方文学的发展,可能还有地区性的变化。
换句话说,同一个字因不同时期,也许因不同区域而写法不同。
李斯统一文字之举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1)简化和改进复杂的、因年代而写法各异的大篆体,使之成为称作小篆体的文字;(2)把各地区的异体字统一为一个可能至少部分地以秦通行的字形为基础的单一的体系(虽然这难以肯定地作出估价);(3)在全国普及这一体系。
可以设想,这个变化和随之在汉代进行的进一步的文字简化可能部分地由于以下的事实而促成:书写的新工具和新材料的采用,及随着政府公务日益繁重而对文献的迅速增长的需要。
从技术上讲,秦的改革显然不仅涉及单纯地简化几个字的问题,而且还涉及改变其他字的基本结构和废除另一批字的问题。
总的说来,由单纯象形部分(即简单的象形字)组成的字似乎以最小的变化传至后世;由多笔划组成的字显然更可能大有改变,甚至被完全不同的多笔划组成的字代替。
这种激烈变化的主要原因很可能是,原来在字中用于表音的字形部分,到了秦代已不能充分体现当时语言中发生的语音变化。
此外,多达 25%的先秦的字出于种种原因(诸如这时的地名或人名、过时的器皿名称等等)而被秦的改革者完全废除,在后世绝迹了。
①这项秦代的改革,是汉代逐步发展的进一步简化字体的必不可少的基础,结果是楷体字从此一直成为通用文字,直到近几十年才让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使用的简体字。
如果没有秦的改革,可以想象,几种地区性① 杨宽在《秦始皇》(上海,1956)第 176 页中指出,这肯定不是说不加区别地破坏一切堤坝,这样将会造成水灾,而只是破坏在沿岸建立的防御屏障(还可以补充,或者破坏那些阻碍在河上自由进行交易的设施)。
① 关于这些技术细节,见诺埃尔?巴纳德:《在控制情况下发掘出来的考古文献中反映的秦文字改革的性质》,载戴维?罗伊和钱存训合编:《古代中国:早期文明研究》,第 181—213 页。
承蒙巴纳德博士在这篇精辟的论文发表前让我拜读,本文作者深表感谢。
的不同文字可能会长期存在下去。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不能设想中国的政治统一能够长期维持。
在造成政治统一和文化统一的一切文化力量中,文字的一致性(与方言的多样性正好形成对比)几乎肯定是最有影响的因素。
法律与经济措施公元前 221 年,其主要特征可能是始于商鞅的秦法典在全帝国的统一实施。
在前面引用这个法典的大致摘要时,我指出大部分论述的内容是行政事务而不是刑事。
但是,按照传统的说法,据说商鞅之法体现了两个主要原则:(1)对坏事实行连坐,特别在亲属中和在商鞅给百姓划分成五户和十户的单位中;(2)严刑峻法,严得足以使人民不敢去做坏事。
这些原则被《汉书?刑法志》中的言论所证实。
②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夷三族,即父母、兄弟、妻和子女,但此词意义有点含糊)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肋、镬烹之刑。
凿颠和抽肋的所指不能肯定,因为在历史史料和出土的法律材料中,都没有见到实际事例,虽然抽肋指的是另一种肉刑(见前《胜利的原因》一节中的《行政因素》)。
在各种大辟(死刑)中,最普通的是斩首(或者曝尸,或者不曝尸于众)。
对少数极严重的滔天罪行实施的刑罚除了镬烹外,还包括诸如腰斩、车裂、凌迟处死(五刑)。
应该强调的是,这些骇人听闻的刑罚决不是秦独有的。
例如,车裂于公元前 694 年在东面的齐国就有记载,在公元前 4 世纪前后,齐国还有镬烹的记载。
甚至在汉代,在公元前 167 年正式取消致残的刑罚后,镬烹和腰斩之刑仍象实行阉割以赎死罪那样继续偶尔实行。
人们对帝国时期发展经济的措施所知甚少。
秦始皇和李斯两人口头上都支持重农抑商的法家政策。
但是除了出土的法律材料中的暗示外,史料很少提供具体的例子。
据未见于《史记》本文、而见于公元 4 或 5 世纪一个注释者的一句暧昧不明的话:公元前 216 年,使黔首自实田也,这就是说百姓为了纳税,应该向当局报告其土地的价值。
这句话如果准确,并且解释无误,意味着到这个时候,土地私有制在全帝国已成为既成的事实。
①在帝国时期,史籍几次报道了大批移民开发新边区之事,这些活动被解释为政府注意扩大农业资源的迹象。
但是,由于移民与军事有关系,这里将与征讨和殖民联系起来进行讨论。
公元前 214 年的一个事件似乎可以认为是故意抑商的一个例子,据记载,商人是被政府放逐去参加征服和占领中国遥远的南方的几类人之《史记》卷六中缺乏经济材料的情况常常促使历史学家在其他方面寻求零星的材料;例如,在汉代政治家和学者的言论中去寻找。
但是,由于这些人常常具有明显的反秦偏见,所以使用这些材料时应该特别慎重。
①② 何四维在其《汉代法律残简》(莱顿,1955)第 332 页中有稍有修改的译文。
① 见徐广在《史记》卷六第 251 页上的注。
自实之意本身虽不明确,但与自汉至宋的许多时期所记载的叙述类似的估计或自估的相似的用语相比,就可以理解了。
见平中苓次:《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第 42—62 页。
① 公元前约 100 年汉儒董仲舒的言论是典型的,他十分武断地声称,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82 页〕),田租口赋,二十其他标准化措施前面已经指出商鞅对计量的精确性有兴趣,也指出了类似的兴趣在出土的法律材料中已得到证实。
所以,与法律和文字一起,公元前 221 年秦在全帝国实行衡器和量器的标准化是不足为奇的。
前面已经提请注意的残存的升,表明它们与商鞅时代的衡量器皿大小一样或实际上相同。
除了这个升的一面原来的铭文记有商鞅的名字和相当于公元前 344 年的日期外,它的底部还加刻了其日期为公元前 221 年的铭文,并阐明了秦始皇使量器标准化的政策。
这只是已经发现的分布范围在广的秦帝国的几件量器和衡器之一——至少有一件远在今东北的吉林省,在秦代,那里很可能位于帝国的政治版图之外。
另一项是金属货币的标准化。
这项改革并非始于商鞅,因为据《史记》记载,在公元前 336 年,即商鞅死后两年,秦才开始流通金属货币。
在这时和更早以前,大小、形状和面值不同的钱币已在不同国家流通,其中有刀币、镈币和蚁鼻钱。
秦本身新发行的通货有中有方孔的常见的圆币,这种形式在今后的两千年一直是中国钱币的标准形式。
《汉书?食货志》详细地叙述了秦的改革:②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
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臧,不为币。
最后,应该提出一个颇具现代色彩的改革。
这就是公元前 221 年制定的车辆的标准轨距,这样车辆的轮子无疑就可以适合全国道路的车辙。
在中国西北的大片土地上,纵横穿越的道路深受厚层松软黄土侵蚀之害,对任何熟悉这种情况的人来说,这项改革的意义是一清二楚的。
有人计算,战车车轮的轨距从商代起,逐渐从现代的 7.07 英尺变窄到战国时期的 5.41 英尺或以下,最后窄到西汉时期的 4.92 英尺(从发掘的同时代的国都长安的正城门遗址可以看出)。
最后的数字接近于用于现代铁路的轨距 4.71 英尺。
(在古代的西方,车的轨距一般地说有更加狭窄的倾向。
例如,对罗马时代不列颠的有些道路上车辙的测量表明,轨距在 4.50 至 4.83 英尺之间。
)①道路、城墙和宫殿②在帝国以前的中国,由农民履行的徭役在传统上已经是营造城墙、道路、河渠、宫殿和其他公共工程的主要手段;同时,农民还有服兵役的义务。
随着秦的统一天下,以远为巨大的规模组织这类劳役就有了可能。
此外,为了劳动和军事目的,还广泛地使用犯人和其他受歧视的集团以补农民劳役的不足。
这一切导致了下面将要讨论的巨大建筑、军事征讨和移民。
从公元前 220 年开始,建造了以咸阳为中心呈一巨大弧形向北面、东北、东面和东南辐射的一批称为驰道的帝国公路;少数几条主要道路远及偏远的倍于古。
② 《汉书》卷二四下,第 1152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28—229 页,译文有改动)。
① 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 4 卷,第 3 部分,第 5 — 6 页注 d。
② 这一节广泛地利用了李约瑟的《中国科技史》第 4 卷第 3 部分第 1—16 页和第 47—55 页中关于道路和长城的材料。
西边,因为咸阳在帝国西部边缘附近。
根据一份后世的材料,这些公路之宽合 50 步,路两旁植树的间隔为 30 尺。
前一个数字相当于近 70 米,显然太宽,可能是文字有误。
(这个问题将言附录 3 中进一步讨论。
)从公元前 212 年起,帝国最重要的将军蒙恬奉命建造名为直道的一条南北向的主要大路。
它起于咸阳之北不远的秦皇夏宫云阳,朝北进入鄂尔多斯沙漠,然后跨越黄河的北部大弯道,最后止于九原(现今内蒙古境内包头之西约 100 英里的五原),总长约 800 公里(约 500 英里或 1800 秦里)。
秦始皇在公元前 210 年死时直道尚未完成。
残址至今犹存,许多地方与大致沿同一路线的一条现代道路平行。
在其地形多山的南部,旧路一般只有约 5 米宽,但在北部平坦的草原上,有的地方宽达 24 米。
①一个必定是非常粗略的估计得出秦帝国公路的总长度约为 6800 公里(4250 英里)。
据吉本的估计,约公元 150 年,从苏格兰的安东尼努斯城墙至罗马,再至耶路撒冷的罗马道路系统的总长度为 3740 英里(5984 公里),两者可以互相对照。
在汉代,随着帝国的扩张,秦的道路系统大为扩大,但从公元 3 世纪起,中国与罗马一样,道路也损坏了。
在中国,除去政治因素,这部分地可能是由于水路交通有了巨大发展,特别在华中更是如此。
当然,远为突出的是筑造长城。
象直道那样,这也是蒙恬的成就。
从公元前 221 年起,在长达十多年的期间,他号召 30 万人,不但征讨北方的戎翟,而且建造长城和直道。
②考虑到长城的宏伟,《史记》的记载(在蒙恬传中)却是极为漫不经心和简略的:①[蒙恬]……筑长城,因地形,用制险塞,起临洮,至辽东,延袤万余里。
于是渡[黄]河,据阳山,逶蛇而北。
在其他早期的史料中缺乏蒙恬筑城的任何详细记载,这使人们不能确定长城是否事实上真象文中断言的不间断地延伸万余里(近 4100 公里或 2600英里)。
但还有两个进一步的考虑值得一提,一个考虑是今天存在的长城(其几个主段,而不是它的几个弯段),据估计总长度为 3440 公里,或 2150 英里。
这当然大大少于文中所称的蒙恬筑城的长度。
第二个考虑是《史记》的这段叙述中关键的字是万。
这个字有时在《史记》的其他地方及其他早期文字中也碰到过,从这些文字的上下文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此字的使用是比喻性的,而不是表示字面的意义。
在这类段落中,万似乎不再指确切的数字。
相反,它应被理解为一个象征性的数字,用来表示一个很大的、但不确定的数字或数量。
这种用法的例子将在附录 3 中讨论。
我们认为,除了这些例子,还应加上《史记》的这段文字中出现的万字的例子。
由此得出的最后结论——虽然远不是定论,但似乎是很可信的——是,蒙恬筑的城很可能短于《史记》中的万余里之所指。
另外,我们认为,在缺乏充分材料的情况下,妄加猜测是不明智的。
也许有朝一日考古学会解① 关于附有很不清楚的图片的此路的报道,见史念海:《秦始皇直道遗迹的探索》,载《文物》,1975.10,第 44—45 页。
② 蒙恬传记载于《史记》卷八八,卜德的《古代中国的政治家、爱国者及将军》第 53—67 页有译文及讨论。
在《史记》卷六中,长城只在前 213 年被提到一次(第 253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69页]),但不说也能明白,修筑长城需要的时间必定长得多。
① 《史记》卷八八,第 2565 页(卜德:《古代中国的政治家、爱国者及将军》,第 54 页)。
临洮即今甘肃省的岷县,在西安之西约 300 英里,辽东在今东北南部沿海,在朝鲜之西不远。
阳山在今内蒙古包头之北。
决这个难题。
但是,不管长城究竟有多长,似乎可以确定地说,建造这样一种连绵延伸的防御工事,其后勤供应一定远远大于建造一座金字塔、堤坝或其他固定的纪念性建筑物的后勤供应。
因为随着城的延伸,筑城活动的中心经常变化,供应线也变得更长。
此外,城墙不象正在修建的道路,它本身是很不完善的运输材料的手段。
就长城而言,由于它越过的漫长的山脉和半沙漠地带,以及这些地区稀少的人口和冬季的酷寒气候,条件就变得特别困难。
对蒙恬能够使之在现场进行真正建设的每一个人来说,需要几十人建造工地上的通道和运送物资供应。
死亡的人数也必定是非常巨大。
尽管完全缺乏统计数字,并姑且承认大部分城墙用夯实的土建成(这意味着大部分建筑材料就地取得),但以上所述似乎是很合理的假设。
对这个工程和其他同时进行的工程来说,蒙恬的 30 万人,不象以前所见到的那些数字那样,决不是夸夸其谈。
如地图二所示,秦的城墙向北延伸的距离,远远超过现存的城墙,后者主要可追溯到明代,其中很多用石建成。
如果一个多世纪以前几个国家在北部所建的原来的城墙没有经过一定程度的加固,蒙恬不可能在 10 年内建成。
大致由西往东列举,原来的城墙包括约公元前 300 年建造的秦城墙,前 353年的魏城墙,约前 300 年的赵城墙,最后是约前 290 年的伸向东北辽河下游的燕城墙。
魏、齐、楚也在不同时期在其他方向修建城墙以保护自己。
似乎可以肯定,在整个中国的历史中,中国人比任何其他民族表现出更浓厚的筑垒自固的心理。
长城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把定居务农的中国人与塞外游牧的夷翟隔开的预期目的,这一直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
最后,还要叙述关于营造宫殿之事。
在公元前 221 年,据说 12 万户豪强被迁往咸阳,还据说在渭水北岸秦都上下游的许多英里的距离内,建造了细致地仿照他们原来住所的建筑物。
因为不满意于咸阳的祖先的宫殿,秦始皇在公元前 212 年开始在渭水南岸上林苑内营建新的宫殿。
由于离对岸的咸阳不远,它取了阿房宫(附近的宫)这一流传甚广的名称。
鉴于这个宫殿不可能具有所说的巨大规模(约75600 平方米),读者可再一次去参考附录 3。
另一个下面还会谈到的工程是秦始皇的陵墓。
早在公元前 246 年就计划建造,但它最早被提到是公元前 212 年正在营造的情况。
建造陵墓和宫殿共同使用的劳动力据说达 70 万人,此数为蒙恬同时进行军事征讨、造路和筑城墙活动所使用的 30 万人的两倍以上。
可能 70 万之数是精确的,但也可能因为这些是皇帝的工程而加以夸大,使之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武功和移民公元前 221 年内战停止,仅仅经过一段短暂的间歇期,随之而来的是对外的军事和殖民扩张。
这一行动的进行既向北,也向南,虽然《史记》卷六记载的进行时间是在公元前 214 年,但它持续的时间必定大大地超过一年。
例如,蒙恬传记载,暴师于外十余年——换句话说几乎从公元前 221 年后不久直至他于前 210 年死去——是时蒙恬威震匈奴。
①他在北面征服的① 匈奴是蒙古和更往北的游牧民族,他们有时被确认为Huns。
见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 125年—公元 23 年的早期阶段》,附有鲁惟一的导言(莱顿, 1979),第 71 页注 4;及本书第 6 章《匈奴》区域包括黄河北部河套内的鄂尔多斯地区,以及更往北的今内蒙古的领土及向西北延伸远至今甘肃省兰州的其他领土。
南征也正式地记载于公元前 214 年,但可能可追溯到更早的前 219 年,结果设立了三个、可能是四个新郡,其辖区包括今广东、广西两省的大部分和今福建省的部分地区。
这些征服的地区比北方的征服地区具有更大的社会的和经济的重要性,因为这些新郡包括的领地土质肥沃,灌溉良好,因此有利于中国农业生活方式的普及。
但是大部分新土地在秦末的动乱时期丧失了,不得不在汉代去收复。
与南征有联系的是建于秦始皇在位时的第三个大水利工程。
这就是灵渠。
《史记》从未提其名,但有一段提到公元前 219 年挖渠运粮以支援军事远征之事,可能指的就是灵渠。
①此渠穿山开挖而成为三英里长的连接河道,把长江一条南支流的河源与西江一条北支流的河源连接起来。
这样就能把粮食和其他物资通过长江往南经洞庭湖,最后经西江一路不间断地运往现在的广州。
灵渠至今仍在使用,只是在汉以后有过几次间断。
它成为河系中的一个重要接连渠道,这个河系最后由于在长江以北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就成了其他任何文明无法比拟的内河系统,它自北向南延伸约 2000 公里,或 1250英里(从北纬 40 度到 22 度)。
②大批中国人被派往新领土进行殖民和征战。
迁移的人中有许多囚犯和其他受歧视的人,尽管不是全部。
第一起移民的事例发生在公元前 219 年,当时秦始皇在帝国作广泛的巡游,在东部沿海的山东南面的琅邪呆了三个月。
当时这个地区无疑人烟稀少,因为在他结束逗留时,他下令运送三万户到那里定居。
他们都是平民,不是囚徒,所以得到免除一般劳役 12 年的奖励。
③以后几次大的定居活动是与公元前 214 年的北征和南征一起进行的。
在北方,数目不详的谪(囚犯徒的另一个称呼)被遣送去占领新征服的领土,同时这些地区被划定为 34 个县。
同年在南方,由所谓的逃亡者(逋亡)、奴仆(赘婿)和店主(贾)组成的一支成分复杂的杂牌军被派往新郡桂林、象和南海三地去作战(可能就在那里定居)。
逋亡也许是指那些曾躲藏起来逃避劳役和军事义务的农民。
贾则反映了抑商的偏见(见前文)。
赘婿是穷人家之子,据秦以后的史料,他们因债务而在另一家劳动。
如果三年后自己的家庭未能清债,他们就将成为长期奴隶。
偶尔他们也可能入赘而成为控制他们的那家的女婿。
①(关于秦代社会的这些集团和其他地位低下的集团,下面将简单地提到。
)公元前 213 年,被放逐者再次被送往北方去筑造长城和送往南越(广东和越南北部的一小部分)。
这段记载②之所以特别使人感兴趣,是因为这时被一节。
① 《史记》卷一一二,第 2958 页。
② 李约瑟的《中国科技史》第 4 卷第 3 部分第 299—306 页对灵渠有详细的叙述。
③ 关于劳役制及对人民推行的劳役的法定义务,见杨联陞:《中华帝国公共工程的经济情况》,载他所编:《中国学概览》(坎布里奇,1969),第 202 页以后。
① 见仁井田陞:《汉魏六朝债权的担保》,载《东洋学报》,21:1(1933),第 91—103 页,特别是第97—99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第 136 页、152 页注 163。
别列洛莫夫:《秦帝国:中国的第一个中央集权国家》(莫斯科,1962),第 103—104 页。
② 《史记》卷六,第 253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69 页)。
放逐的人不是囚犯或其他社会地位低下的集团,而是治狱吏不直者——换句话说,是官场的成员。
法家相信严刑峻法,他们还准备对社会一切成员行使法律而不管其地位如何,在这方面他们又是平等主义者。
公元前 212 年,益发谪徙边,同年,在更靠近京都之地出现两次大的移民运动:三万户被送往秦始皇未来的陵墓郦山,另外五万户被送往秦廷的夏都和位于蒙恬直道南端的云阳。
这些户与公元前 219 年的 30 万户一样,不是罪犯,因此他们因这次迁移而免除劳役 10 年,以之作为奖励。
最后,在公元前 211 年,三万户被迁往鄂尔多斯地区。
对他们的奖励是,每户按原来商鞅所定的爵位升一级。
这是有史籍记载的最后一次移民。
皇帝的巡行和刻石统治者在他统治期间定期视察其疆域的思想在晚周时代论述礼的书籍中得到了充分的确认。
在周初,有几个周王事实上似乎已经偶尔在诸侯国间巡行,这种活动部分地是出于礼仪原因,部分地是出于军事原因。
在中华帝国时代,许多凯旋的巡行一直到相当近的时期都有记载;17 和 18 世纪康熙帝和乾隆帝巡行的规模和豪华程度尤其值得注意。
但是,在仆仆风尘于帝国的次数和勤奋方面,可能中国的君主谁也比不上秦始皇。
在 10 年中,他到最重要的地区巡游不下五次,最后一次持续了约10 个月,他就是在这次巡行途中死去的。
除了皇帝对他的新版图具有当然的兴趣和自豪感外,这些巡游表现了他作为生在西面内陆的人对中国东部沿海的明显的喜爱。
除去第一次,所有的巡游不但驾临沿海,而且在沿岸或附近广泛地旅行,在有些沿海胜地逗留了相当长的时期。
在下一节将要谈到,一个主要原因是他急切希望在海上或附近找到长生不老的灵药。
除了第一次巡游外,其他几次的另一个惹人注目的方面是在重要的地点立石碑,碑上刻有纪念性的长文,以过分恭维的字眼一致赞颂秦始皇的成就。
在五次远巡中就这样立了六块碑,除一块外,碑都立在山上。
它们的文字结构除略有变异外,每行 12 字,每节 6 行,有 72 字,每节押一个韵。
有一个有力的但又是后来的传说认为,碑文是李斯(几次巡游他都伴随秦始皇)所作,字也是他写的。
遗憾的是,现在只有一块残碑存在,上面有84 个严重磨损的字;其他的被认为是残存的碑文均为后世之作。
但是,除一块外,所有的碑文都记于《史记》中。
它们在思想方面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揭示了那个时代的官方思想和价值观。
公元前 220 年皇帝的第一次巡行是前往帝国西陲的唯一的一次。
巡行从咸阳出发,往西行进约 300 英里至今甘肃南部(兰州之南),然后转向东北,再按顺时针路线返回秦都。
公元前 219 年的第二次巡行往东前往峄山(今山东省南部边境附近),在那里第一次立碑,其文《史记》未记载。
①由此,秦始皇又至著名的圣岳泰山(也在山东),在那里举行封祭。
这个仪式如同后世(公元 56 年起)详细阐述的那样,旨在向上苍宣布王朝的光辉业绩。
在祭祀中,泰山被设想为凡人和上苍之间的神圣的中间人。
但在秦始皇时期,这是新的仪式,其意义① 《史记》卷六,第 242 页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40 页以下)。
关于用其他方式保存的一块碑文的译文,见沙畹同上之作,第 2 卷,第 551 页以下。
也不明确。
据说他秘密地进行祭祀,没有保存任何记载。
但他又在泰山刻了第二块碑文,然后又往山东半岛东端附近的芝罘山,接着再往南到山东海滨的琅邪台地。
在琅邪离海不远处又刻第三块碑文,秦皇还在那里驻跸三个月。
如上所述,到三个月结束时,他下令把三万户迁居到这里。
然后他向西南进入今江苏境内,并溯长江而上到华中;再往南到长沙(湖南)以北约 60 英里的一座山,然后朝西北返回咸阳。
在次年(公元前 218 年)的第三次巡行中,秦皇再幸海滨,他先到芝罘山,在那里第四次刻石立碑,接着到琅邪。
在公元前 215 年的第四次巡行中他三幸海滨,但这一次他更往北至河北的碣石山,在那里立了第五块碑。
公元前 211 年相当于 11 月 1 日的那一天(这是第一次象记年那样记载月和日),秦皇开始了最后的第五次巡游,这一次向东南行进,最后抵达今浙江省绍兴南面不远的会稽山。
他在山上祭大禹(神话中禹是原始洪水的征服者,又被认为是夏朝的缔造者),①在那里刻文立第六块碑。
然后他北上三幸琅邪和芝罘,接着又往西准备返回咸阳。
他抵达沙丘(在河北南部),在相当于公元前 210 年的 7 月或 8 的某个月份,旅程因他猝亡而突然中断。
焚书坑儒以下叙述的事件和其他事件相比更是这一节标题中所说的暴政。
公元前 213 年在皇宫的一次盛宴上,许多博士敬祝秦皇长寿。
其中一人更颂扬他给天下带来安宁,尤其是变原来的列国为郡县。
这引起另一士子,齐(儒家的传统的中心)人淳于越的反驳。
他争辩说,商周两朝之所以能长治久安,其因在于殷周之王……封子弟功臣……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对此,李斯有力地反驳道:五帝不相复,三代〔夏、商、周〕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固非愚儒所知……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
禁之便。
①李斯于是建议应焚毁秘阁中的一切记载;《诗经》、《书经》和诸子百家的著作,除了博士官保存的以外,都应交郡守烧掉;胆敢互相讨论《诗经》或《书经》的人应予处决,并曝尸于众;以古非今者与其亲属一起处死;凡官员对违反这些规定的人知情或见情不报者,与违反者同罪;凡颁布命令后 30 天内未焚书的人应黥面和遣送强制服劳役。
李斯还提出,医药、卜筮和种树之书应免于销毁。
司马迁在其记述的最后写道:制曰:可。
李斯的提议是法家极权思想的必然的集中表现。
在中国历史上,这次焚① 根据中国的传说,夏朝(传说的年代,公元前 2205— 前 1766 年)由大禹建立,是第一个公认的以世袭继承制为基础的政体。
虽然夏朝的历史实况长期以来受到怀疑,但近期的考古发现清楚地显示商代(传说的年代,公元前 1766— 前 1122 年)以前新石器时代以后已有有组织的公社存在。
这些证据是否可与夏的政体联系起来,这个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在夏、商(殷)、周王朝统治下的三个黄金时代的中国传说中,夏长期以来被视为神圣。
见夏鼐:《三十年来的中国考古学》,载《考古》,1979.5,第 388 页;张光直:《艺术、神话和礼仪》,第 20 页。
① 《史记》卷六,第 254 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71 页以下)。
书决不是有意识销毁文献的唯一的一次,但它是最臭名昭著的。
②在特别注意销毁的书中,根据法家的观点,分别称之为《诗经》和《书经》的古代诗集及古代历史言论和著作文集更应取缔,因为它们常被那些想以古非今的儒家和其他学派的思想家所援引。
秦以外的列国历史当然是危险的,因为它们提供了秦国官方有关历史的叙述之外的其他可能的选择。
很显然,诸子百家的著作常常是与法家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在另一方面,应该指出,焚书决没有全部销毁的意图。
除了李斯奏议的最后一句明确表示免予销毁的几类文献外,秦的历史记载也不在销毁之列。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可以假定,它意味着司马迁在撰写秦国的一卷时,所掌握的材料比用来论述其他国家的材料更充分。
但是即使如此,他在卷十五中还抱怨说:独有秦记,又不载日月,其文略不具。
①也许最重要的规定是准许博士官保存《诗经》、《书经》和诸家哲学著作的副本;很明显,李斯只是反对士子们普遍地拥有和讨论这些经籍和著作。
简而言之,焚书所引起的实际损失,可能没有象历来想象的那样严重。
虽然取缔直到公元前 191 年汉代时才撤消,但它的实施不大可能超过五年,即从公元前 213 年颁布禁令至前 208 年(当时秦帝国正摇摇欲坠)李斯死亡的这段时期。
甚至可以设想,焚书对文献的损害不如公元前 206 年造成的损害,当时造反者焚毁了咸阳的秦的宫殿(见下文)。
基督降生前后汉代存在的秘府书目列出了 677 种著作,其中不到 524 种,即 77%,现在已不复存在。
这个事实说明,汉以后的几个世纪,特别在印刷术流行前,文献损坏所造成的总的损失,也许甚至大于秦代的焚书。
因此,可以想象,即使没有焚书之事发生,传下的周代的残简也不可能大大多于现在实际存在的数量。
但是,焚书无疑具有深刻的心理影响。
它使后世的文人对秦帝国产生了持久的反感,尽管这一事实并没有阻止住中华帝国后来偶尔发生取缔书籍的事。
它又促使汉代文人大力寻找和恢复佚失的文献。
因此,如果焚书产生了实际影响的话,这个影响就是加强了李斯所极力反对的那种向古看而不着眼于今的倾向。
第二个大暴政,即坑儒,见于焚书的次年,即前 212 年的记载。
①来自东部滨海的术士卢生力促秦始皇避开众人;术士声称,这样就可能发现长生不老的灵药。
秦始皇因此命令在咸阳周围 200 里的 270 座宫殿中设旗、钟和鼓,并充实美女,还把这些宫殿用有墙或遮蔽的路连接起来。
当他驾临其中任何一座宫殿时,透露他行踪的任何人将被处死。
一次他从山顶俯瞰时,见到丞相(李斯)有众多的车辆和骑手,深为不快。
有人将此事告诉丞相,后者因此就减少了他的扈从。
始皇帝因了解到他身旁有一告密者而大怒。
无人承认有罪,于是他把当时随侍他的人全部逮捕和处死。
从这时起,无人知道皇帝的行踪。
卢生与另一个术士交谈时,指责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贪于权势至如此。
在这次谩骂后,他们逃之夭夭。
秦始皇大怒,下令调查与两个术士有往来的文人。
这些人互相指责。
秦② 秦焚书之事在它以前可能已发生过,在以后则有几起众所周知的事件,其中最大和最晚的一次是从 1772至 1788 年的乾隆帝的文字狱,这一次进行得如此有效,以致所列的 2320 种禁书和其他 345 种部分取缔的书中,只有 476 种幸存,不到所列数的 18%。
见傅路特:《乾隆的文字狱》(巴尔的摩,1935)。
① 《史记》卷十五,第 686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3 卷,第 27 页)。
① 《史记》卷六,第 257 页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76 页以下)。
始皇于是亲自挑出 460 名触犯禁令的人,把他们全部处死。
皇帝的长子批评了这一行动,便被派往北方,在蒙恬的军事和筑城活动方面对蒙恬进行监督。
在描述处死 460 名文人时使用了意为活埋的坑字,这一传说由于传统的对坑字的理解就更令人厌恶了。
尽管意见纷纭,此字的真正的意义可能是处死,而不是埋葬(不论是死埋还是活埋)。
②长期以来对这个传说毫不怀疑的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传统上对秦始皇的恐惧。
可是客观的考察(见附录 2)表明,有充分的根据把它看作虚构(颇为耸人听闻的虚构)的资料,而不是历史。
总之,似乎可以合理地断定,在司马迁用来撰写《史记》卷六的秦原始记载中并无坑儒之说。
他或者是从其他半杜撰的史料中取此说,并不加说明地把它与《史记》的主要史料(秦的编年史)结合起来,或者更可能的是,司马迁死后一个不知其名的窜改者有目的地把它加进了《史记》。
①不论是何种情况,这个传说直到现在仍保持着它的惹人注目的影响。
在 20 世纪 70 年代最初几年,它的是非甚至来了个颠倒,以致把秦始皇描绘成一个进步人物。
②② 坑作为名词,意为地坑。
当象文中那样用作动词时,它意为埋、甚或活埋,这就成了争论的基础。
同样的用法也出现在公元前 260 年坑(活埋)降秦的 40 万名赵卒的事件中(见附录 3)。
但是,已经能令人信服地证明,这两段文字及其他的材料中的坑实际上只是消灭或处死的意思。
见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19 页注 3;蒂莫特斯?波科拉评别列洛莫夫的专著《秦帝国》的文章,载《东方学档案》,31(1963),第 170—171 页。
① 剑桥大学中文教授(1938—1951 年)古斯塔夫?哈隆虽然没有就这个题目发表过什么著作,但一个相当熟悉他的人说,他对焚书和坑儒两件事的历史真实性都有怀疑。
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 1 卷,第101 页注 d。
我认为哈隆关于坑儒说的直觉是正确的,但所有似乎是官方的文献(李斯的奏议和前面的其他文献)都有力地证实了焚书之事,不容怀疑。
② 洪世涤写道:秦始皇的‘坑儒’,只是坑了咸阳四百六十个‘以古非令’的反动儒生,这样的镇压措施,对于‘厚今薄古’,巩固统一,是完全必要的。
《秦始皇》(上海,1973),第 67 页(李幼守编:《秦始皇:历史学的政治》〔怀特普莱恩斯,1975〕,第 131 页)。
帝国时期的思想潮流秦帝国可以很恰当地被认为是泛称为法家的思想和行政技术的最高体现。
但这并不象人们通常假设的那样就可以说,法家是秦国容许的唯一的意识形态。
也许象李斯这样的推行法家思想的人更愿意做到这点,而焚书无疑是朝这个方向走了一大步。
可是,这个行动发生在秦王朝后期;它的范围并不全面;甚至如果是全面焚书,至少在秦始皇时期它也从来没有成功。
这是因为秦始皇本人就对无疑是非法家的思想和道德价值感兴趣,或者至少在口头上加以赞扬过。
李斯取缔书籍的行动是对非法家思想的存在的一种反应,他认为这些思想会危及国家。
它的直接原因是淳于越关于把帝国重新分成诸侯国的建议。
这种思想与有儒家思想的文人的志趣是相投的。
而且淳于越是前齐国(儒家的中心)人。
从思想上说,他很可能就是一个儒生。
淳于越是国家设置的博士官之一。
在秦帝国时期,共有博士 70 人,可能因为这数字在传统上是孔子弟子人数的整数。
这项制度象其他许多制度那样并非肇始于秦,因为在秦征服之前,生活在齐、鲁、魏的几个国家的学者据记载也有这个头衔。
在公元前 3 世纪,几个大国的君主普遍供养了一大批学者,既是为了使用,也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威望;秦国丞相吕不韦也这样做过。
但是最著名的这类学者集团是以齐国国都的稷下闻名的那个集团,它在齐宣王治下(公元前 319—前 301 年)创立,此后由齐王室维持。
它在许多年中吸引了大批著名的思想家来到齐国,博士的称号起源于这个稷下集团之内,这一假设似乎是可信的。
这个问题又被以下的事实所证实:在公元前 219 年,秦始皇显然就是在原来的齐国领土上第一次遇到了博士。
据记载,他一到泰山,就把齐鲁(儒家的传统据点)儒生博士70 人召集在神圣的泰山山麓议事。
他的目的是要为举行封祭制订礼仪。
但是,当这些学者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时(如上所述,这无疑是因为封祭在当时是创举),于是始皇帝干脆把他们斥退,自行其是地举行仪式。
这个开端虽不顺利,但秦的博士官(其成员意味深长地也是 70 人)很可能是这次召见所产生的结果。
博士的威望在秦帝国时期依然是很高的,这可以从公元前 213 年焚书时他们的藏书可以免予销毁之事中看出。
虽然许多博士的观点很可能是儒家的,但从几件事中清楚地看出,他们都被指望在当时的一切重要学术领域中都有造诣。
现举一事为例:公元前 210 年,秦始皇在梦中与一海神交战,他召了一个占梦的博士来解释此梦。
①汉代仍保持博士官之职,这些学者继续表现出其智能上的多样性。
只是从汉武帝(公元前141—前 87 年)时起,随着儒家日益占有支配地位,他们的知识范围才变窄了,并成了某一儒家经籍的专家。
在这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最重要的一项也许是,公元前 136 年汉武帝任命了五经博士。
法家本身在秦代远不是铁板一块的学派。
它的两大支派被认为可以追溯到商鞅和与他同时代的申不害:前者强调严刑峻罚、连坐和赏罚分明;后者死于公元前 337 年,重视操纵不具人格的官僚行政所必需的术。
有人坚决主张,这两派之间的差别很大,不能用法家一词来称呼申不害的一派,但① 《史记》卷六,第 263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90 页)。
此说未被普遍接受。
②商鞅曾任秦国丞相,申不害曾任一个小得多的邻国——韩国——的丞相。
从表面看,人们可以指望商鞅对以后的秦的统治方法会起重大的影响,可是当我们考察推行的统治方法时,它几乎没有表现出两人之间被假设的那种明显的差别。
例如,李斯在其前 209 年关于督责的有名的奏疏中,同样称颂商鞅的法和申不害的术,并没有发现两者之间的矛盾。
③在陈述以上的意见时,他引了最伟大的法家理论家韩非(死于公元前 233 年)的话:商鞅之法,申不害之术,皆帝王之具也。
①更重要的是,1975 年出土的法律文书,和单凭阅读关于商鞅政策的传统记载所产生的印象相比,表现出一种更实用,更折衷,更少片面性的行政方法。
前面已经指出,虽然包括出土文书在内的法律是严厉的,但是似乎很难说它们就比同时代的普遍情况更加严厉。
此外,这些法律决不只是惩罚性的。
在行政方面,它们显示出一种对计量技术的兴趣和政治观点方面的深思熟虑,时代那么早,是很了不起的。
我认为,与传统判断所承认的相比,商鞅和申不害的思想和政策并不那么矛盾,而更可能的是互补不足;在秦帝国时期法家理论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也不象人们根据史籍记载的个别事件(著名的有焚书和可能是不可信的坑儒)或后世儒家作者的责难所设想的那样教条,而是比较通情达理的。
说到儒家,它的政治思想(例如恢复周初的分封制)对法家来说当然应予强烈谴责。
可是它的社会和道德价值观念在秦始皇统治期间似乎非常成功地与法家思想并存。
这个事实已被出土的法律材料和秦始皇碑文中夸大的言词所证实。
前者的一个例子是公元前 227 年南郡郡守散发的家长式的告诫文告。
它颂扬的法律是法家的,但其目的却是维护儒家主张的价值观:②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是以圣王作法度,以矫端民心……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邪避(僻)……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这些法律文书中的另一个例子是 25 个标准案例(《封诊式》)的第17 个,它虽然是抽象地制订出来作为法律诉讼的指南,但无疑有实际情况的依据。
它的标题为告子:①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来子……不孝,谒杀,敢告。
’爰书(报告)接着说,甲之子因此被拿获和受审讯,并且证明他诚不孝。
很遗憾,它没有暗示什么行为应受不孝之名,也没有说明甲之子的最后下场。
显然,其最后下场理应处死。
这个例子表现出法家的严厉性,但它被用来维护根深蒂固的传统价值(在秦帝国时期是儒家的价值)。
秦始皇所立的碑文中同样充满奇妙的法家和儒家的混合思想。
公元前② 这是顾立雅的《公元前 4 世纪的中国政治哲学家申不害》(芝加哥和伦敦,1974)的中心论点。
此书之可贵在于它使一个长期默默无闻的重要政治思想家重新被人注意,但此书的论点——申不害通过其现已散失的著作在建立中国的官僚政府方面可能起了主要作用——还难以成立。
③ 《史记》卷八七,第 2555 页(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 39 页)。
① 见《韩非子》,一七(四三),第 906 页(W·K·廖:《韩非子全集》,第 2 卷,第 212 页)。
② 关于这份文书的文字,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15 页。
何四维的《秦法律残简》未将这一文书译出,但在其《1975 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中,联系其他发现的文书对它进行了讨论,此文载《通报》,64:4 — 5(1978 年),第 175—217 页。
① 其文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263 页;何四维的《秦法律残简》E18 中有译文。
214 年的琅邪碑文在九行文字中记下了以下的感情:②端平法度。
(下略一行)合同父子。
圣智仁义。
(下略四行)上农除末。
在公元前 218 年的芝罘碑文中,秦始皇以儒家模式的圣贤统治者自居,象周王朝的创始人那样,为弱小惩治强暴邪恶:③皇帝哀众,遂发讨师。
(下略一行)义诛信行,(下略两行)烹灭强暴,振救黔首。
公元前 211 年的会稽碑文中包括了大约 13 个世纪以后将在理学的道德中变得极为重要的一个教导:①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李斯曾在公元前 209 年敦促秦二世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揜明,②但不管象他那样的法家如何看待儒家,儒家思想在秦帝国时期无疑是有影响的。
在《史记》卷六中突出记述的另一种思想影响来自主张宇宙学说的五行(土、金、木、火、水)学派。
这个学派主张,五行(又称德)根据一种或另一种不变的顺序固定地相承。
自然的和人间的一切现象的变动是它们永恒的更替的结果。
当应用到历史时,这种理论强调,每个朝代的统治者都受当时占支配地位的某个行的庇护。
③但是,当轮到下一个行占支配地位时,一个新王朝的未来创建者可以通过适当的礼仪为自己取得这一行的支持,从而确保自己在政治上的成功。
在战国时期,当周王朝(保护它的行② 《史记》卷六,第 245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45 页)。
③ 《史记》卷六,第 249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88 页)。
① 《史记》卷六,第 262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88 页)。
② 他的关于行督责之术的奏疏,《史记》卷八七,第 2557 页(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 42页)。
③ 关于这个题目,见鲁惟一:《水、土、火——汉代的象征》,载《奥萨津和汉堡自然学民俗学协会通报》125(1979),第 63—68 页。
据说是火)显然行将灭亡时,有些主张五行的宇宙论者公然自告奋勇,向那些希望取得下一个主宰一切的行——水——支持的统治者们提供秘传的技艺。
公元前 221 年在取得始皇帝的称号后,这个秦统治者据说立刻把注意力转向这个理论:①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方今水德之始……衣服旄旌节旗。
皆上黑〔在五色中黑与水互有关系〕。
数以六〔数中六与水互有关系〕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
六尺为步,乘六马。
更名〔黄〕河为德水,以为水德之始。
刚毅戾深,事皆取决于法。
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
最后两句的宇宙论的根据是五行学派在水和冬季之间建立的相互关系。
与水有关的冬季是黑暗和死亡的季节,因此专门选作进行法律诉讼,特别是执行死刑的季节。
但是,根据几个理由,整段文字的历史真实性已经受到怀疑(见附录 2),尤其明显的是,最后编者的两句批判性的话(刚毅戾深,事皆取决于法。
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是把整段文字收入《史记》的真正原因。
虽然这个判断很吸引人,因为它与其他可能的窜改的明显意图是一致的,但它与其他的窜改不同,面临一些特殊的困难,所以人们只能把它视作一种值得注意的可能的见解,而不能视作结论性的合理假设。
在秦始皇的思想中还特别可以找到第四个大思潮,虽然不很贴切,它可以方便地称为道家。
前面据以引证法家和儒家的混合观点的那块公元前 219年的琅邪碑文,还包括一行能立刻联想到早期神秘的道家思想的文字:体道行德。
②这里出现了两个关键的字,它们已是老子的《道德经》的书名。
但是,真正吸引秦始皇的道教是巫术、萨满教、健身法和静坐术、道家哲学及全神贯注于寻求长生灵药的阴阳五行论者的思想的奇异的大杂烩。
崇拜这种思想的术士相信这样一种灵药可以找到或者制造出来。
服用它就能保证一个人象住在某个仙岛或仙山上的仙人那样万寿无疆。
这种信仰似乎在东北沿海(原来的齐国和燕国)特别盛行,燕齐海上之方士传其术不能通,然则怪迂阿谀苟合之徒自此兴,不可胜数也。
①公元前 219 年当秦始皇首幸山东海滨并在琅邪立碑时,他第一次遇到术士。
其中的徐市请求准许他去海上探险,寻求三个他说是神仙居住的琼岛。
秦始皇因此耗费巨资,派他带数百名童男童女进行一次海上探险,但徐一去不复返。
传说他们在日本定居了下来。
公元前 215 年当秦皇第三次亲幸海滨更北上河北时,他再次派卢生带三名方士出航寻找长生的灵药。
秦始皇回京后,卢生也只好从无结果的航行中返回,他奏录图书,上写:亡秦者胡也。
②秦皇把胡解释为亚洲腹地化外之人的几种名称之一,于是立刻派蒙恬将军率大军 30 万沿北部边境攻打胡人。
虽然《史记》没有讲明,但这个传说的真正要害是,胡也是他的少子胡亥的名字中的第一个字。
下面将要谈到,正是这个青年,实际上把帝国引向灾难。
出于种种原因(附录 2 将作解释),整个传说很可能是《史记》① 《史记》卷六,第 237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28 页以后)。
② 《史记》卷六,第 247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51 页)。
① 《史记》卷二八,第 1369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3 卷,第 436 页),关于公元前 4 世纪以后的材料。
② 《史记》卷六,第 252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67 页)。
的另一起窜改。
公元前 212 年,这个卢生进一步卷入了一件很可能是伪造的最后导致坑儒的事件(又见附录 2)。
漏掉这个情节,意味着删去《史记》卷六中记载的对秦始皇最激烈的批评的一些内容(它发生在卢生与另一术士的一次秘密谈话中)。
丢掉下面这件生动的轶事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秦始皇晚上要读完规定的一石(将近 30 公斤)官方文件才上床睡觉;文件这么重,当然是由于它们是写在竹简或木简上的缘故。
①公元前 211 年,据说一个大陨星坠落在原来秦国正东的一个地区。
一个不知其名的人在陨星上刻了始皇帝死而地分几个字。
②暴怒的秦始皇下令把住在坠星处附近的人全部逮捕和处死,并命令将坠星焚毁。
他为此事深为不快,就命博士们为神仙及其仙境赋诗;这些诗又被乐师们谱曲歌唱。
附录2 将指出,这件不可能的事件很可能又是一起窜改。
最后,在公元前 210 年,当秦始皇再次驾临山东海滨的琅邪时,术士们担心他们会因以前的失败而受到责难,就诉说他们曾被巨鱼所阻,不能到达仙岛。
他们提出带一名弓箭手与他们一起出发,以便在巨鱼出现时向它射箭。
此后不久,秦始皇做梦,在海上与一人形的海神交战。
一名博士圆梦时认为,始皇帝通过祈求、祭祀和专心致志,能够驱除恶神而请来善神。
此后,他沿海北上,随身以一弓弩武装。
在公元前 218 年立第四块碑的临海的芝罘山上,他见一巨鱼,就射箭把它杀死。
此后不久,他突然死去。
在中华帝国的历史上,有六、七位著名的君主,对同时代的和后世的作者来说,他们的事迹使其形象比实际生命更为高大,而秦始皇就是其中最早的一人。
所以以他们为中心,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神奇的、或者诋毁性的传说。
就秦始皇而言,这些传说首先是说他是私生子,然后就很自然地集中在他当最高统治者的最后 10 年。
前面已经提到,公元前 215 年他第一次遇见预言帝国灭亡的术士卢生;公元前 212 年第二次遇卢生,导致了坑儒;公元前 211 年他下令焚毁坠星,因为上面刻有预言他死亡的文字。
《史记》卷六所载其他几件事似乎同样可疑,虽然难以确定它们是虚假的。
一件这类事件与公元前 219 年的第二次御驾巡行有关,当时秦始皇抵达了他行程南端的某山(今长沙之北),被强烈的风暴所阻。
①当归因于山神不悦时,秦始皇大怒,据说他命令 3000 名囚徒将此山林木砍伐一空,并将山涂以红色,即囚衣的颜色。
这里可以怀疑的并不是他信仰山神,而是他将林木砍伐一空,特别是把山涂以红色的决心和能力(见附录 2)。
去掉这些外表上虚构的因素,秦始皇这个历史人物看来远不是那样乖戾和残暴的,而作为一个普通的人似乎更加可信。
他第一次遇见寻找灵药的术士之事几乎可以肯定有所渲染,不过渲染的程度还不可能确定。
但是,在这种添枝加叶情况的背后,也许存在着事情的真情。
秦始皇显然强烈地意识到他作为一个史无前例的统一的大帝国的创建者的非同寻常的作用,而这种意① 《史记》卷六,第 238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80 页)。
这件轶事是这次秘密谈话的部分内容,引用此事并不是为了表明秦始皇勤于政事,而是证明他追求权势。
如果经常参考的出土法律文书能够过秤,以确定在 30 公斤重的竹简上能写多少汉字,这将给人以启迪。
② 《史记》卷六,第 259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82 页)。
① 《史记》卷六,第 248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54 页)。
识一定使他强烈地感到人的生命的短暂,并且担心他自己在任何时候会突然死亡。
结果很可能是他对公元前 219 年在海滨第一次遇到的术士所说的轶闻着迷似地发生了兴趣。
在其他方面,秦始皇也显然绝对不是一个全心全意的法家。
从李斯等人那里,他无疑把法家政策作为一种政治需要而加以接受。
但在法家政策中,他还掺进了奇妙的混杂在一起的其他思想,其中包括很基本的儒家观念。
史料还清楚地表明,由于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他准备奉行诸如崇拜特定的神或自然界的神灵的某些宗教仪式,他在泰山举行封祭便是一例。
他的心态非常可能就 是帝国时期广为流行的种种思想方法的交汇的缩影。
在秦始皇统治下,秦决不像传统所描绘的那样只是商鞅的思想和制度的严格体现。
秦的崩溃(公元前 210—前 206 年)射杀大鱼以后,秦始皇离海滨返京。
在沙丘(今河北南部平乡附近),他突然患病身亡,史籍未说明其病因,时值公元前 210 年相当于 7 或 8 月的阴历月份。
他在位 37 年(当皇帝 12 年),死时 49 岁(他生于公元前 259年)。
秦皇的长子、皇位的继承人扶苏这时正与蒙恬将军留在北陲,他于公元前 212 年据称因就坑儒之事向其父进谏而被放逐到那里。
在行程中伴随秦始皇的不但有李斯(这时是一个也许有 70 岁的老人),还有诸公子中他宠爱的胡亥。
①另一个关键人物是宦官赵高,他曾是教胡亥法律事务的师傅,这时负责监督和传递秦始皇的信函及给诏令加盖御玺的重要工作。
他是中国历史上大批被认定为臭名昭著的宦官中的第一个。
②通过进行欺诈和威胁的两手,赵高说服年迈的李斯默认另立胡亥以取代扶苏的阴谋。
弥留之际的秦始皇写给扶苏命他前往咸阳即位的信被阴谋者扣下。
他们另外颁布命胡亥继位的假诏令和一封指责扶苏和蒙恬不忠并命他们自杀的假信。
③这封信达到了目的。
信到达时,扶苏立刻自杀,而更加多疑的蒙恬连同他的随从则被拘禁,不久也自杀了。
带着秦始皇尸体(但他之死还对大部分扈从人员保密)的扈从人员这时返回京都。
胡亥在京都登位,称二世皇帝,简称二世。
按照中国的算法,他当时 21 岁(《史记》卷六的结尾误作十二岁)。
①秦始皇被葬在离咸阳不远的骊山(在其东约 30 英里)的宏伟的陵墓中,陵墓自他统治起已计划营造,并且在公元前 212 年或更早就在建造之中。
《史记》对陵墓的描述与所埋葬的人的崇高地位是相称的。
陵墓内充满了各种珍宝,围以地下的汞河,并以铜填塞。
墓的穹顶画着天上的星座,地面上绘有帝国的版图。
内安弓弩,它们能自动向试图破墓而入的人射箭。
许多嫔妃陪葬。
同时,许多建造陵墓的劳工也与他一起埋葬,这样就无人知道陵墓的秘密。
这实际上是中国本土上最后一起有记载的以人殉葬的事例(见 46 页③),更早的事例在前面已经作了讨论。
1974 年初,在离主陵以东若干距离的地方发掘出了几千个与真人大小相同的兵俑中的第一个,现在知道,这些兵俑列队立于通往陵墓被埋的通道中。
这些今天举世闻名的人像可能超过 7500 个。
它们的着色逼真,脸上表情各具特色,并都有甲胄和兵器。
在它们中间还有马和战车,雕塑得同样栩栩如生。
当陵墓本身将来最后发掘时,观察一下墓内的所藏是否与《史记》描述的一样,那将是极为有趣的。
②① 他就是据称在公元前 215 年作出的预言(亡秦者胡也)所指的那个青年。
② 在评价中国历史中宦官的功过时需要非常小心,因为主要的史料大都由他们的敌人所编纂,这些人的偏见需要纠正。
③ 虽然没有理由怀疑这里所叙述的事实的基本准确性,但《史记》李斯传(卷八七,第 2551 页)中所列假信的实际文字可能为后人所作。
见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 32—33、93—95 页。
① 《史记》卷六,第 290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241 页)。
中国对年龄的传统算法增加了岁数,即从实际出生的日子起算作一岁,从紧接的新年正月初一起,算作两岁。
② 《史记》卷六,第 265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93 页)。
关于这些奇妙武士的许多有图的记述,例如见马克斯韦尔?赫恩:《秦始皇(前 221— 前 206 年)的兵马俑》,载方闻编:《伟大公元前 209 年,即二世统治的第一年,他仿效其父,也往东作巡幸,同时在他父亲所立的石碑上再补刻碑文。
返回后,他恢复兴建阿房宫。
他在赵高的建议下,据说又把法律搞得更加严峻,并且处决了他的许多同胞弟兄。
李斯给二世上了一份著名的行督责之术的奏折。
①阴历七月(公元前 209 年 8—9 月),在原来的楚国,即在今河南南部爆发了第一次叛乱。
陈涉(又名陈胜)本是一名雇农,也许曾做过契约奴,负责押送 900 名囚徒到一收容之地。
他在某地被暴雨所阻,不能按时到达目的地。
他知道按律迟到要处以死刑,于是就与他的一个同伴估计形势。
据《史记》的陈涉传,两人于是宣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②他们用这些话点燃了叛乱的星星之火,在以后的两三个月内,叛乱造成了普遍杀害郡守和出现几个争夺政权的造反者的局面。
在争夺政权的造反者中,除了陈涉本人外,还有后来汉代的创建者刘季(通常称刘邦)及陈涉起初的盟友和后来的对手项羽。
(关于由此产生的斗争的详情,将在第 2 章叙述。
)二世在位的第二年(公元前 208 年)初冬,陈涉的军队包围了离京都只有 30 英里的一座城。
但秦的干将章邯迫使叛军放弃围攻,为此他使用了一支囚犯组成的部队,这些人显然已被赦罪并免除在秦始皇皇陵继续服劳役。
陈涉被迫向东逃窜,阴历十二月(公元前 208 年 1 月),③他在今安徽西北部被驾驶他的战车的车伕所杀。
但是到那时,叛乱已经向各地蔓延,不可能把它镇压下去了。
在朝廷,赵高这时掌握了一切大权,不久他就诱使当傀儡的二世逮捕老资格的政治家李斯。
公元前 208 年 8 月,几乎在秦始皇死后的两周年,李斯遭受了一系列毁伤肢体之苦(五刑),最后在咸阳的市场上被腰斩。
所有他的近亲也一起被处死。
二世即位的第三年,即公元前 207 年的冬天,赵高担任了李斯原来担任的丞相的职务。
这时,叛乱加剧。
秦将章邯尽管他在开始时取得胜利,却在阴历七月(8 月—9 月)向项羽投降。
史料记载,不久,在相当于公元前 207年 9 月 27 日的那一天,赵高为了试验他的权力有多大,在朝见时向秦二世献上一头鹿,但称它为马。
大部分或全部朝臣都默认了这一欺骗,从而使秦二世认为自己正在受到幻觉的折磨。
他于是隐居在一座与外界隔绝的皇宫中;在 10 月上半月的某一天,赵高策划了一场出现假武装叛乱团伙的阴谋。
在紧接而来的包括战斗在内的混乱中,秦二世自杀。
赵高的下一步是以一个新统治者取代已死的皇帝。
此人就是秦二世的一个哥哥的儿子、因而也是秦始皇的孙子子婴。
但是,由于全国一片混乱,赵高没有给子婴以皇帝的称号,而称他为王。
不到几天,子婴称病,当赵高到他寝宫去看望时,子婴或是亲自刺死赵高,或是让随侍他的一名宦官将赵刺死。
子婴即位后 46 天,在相当于公元前 270 年 11 至 12 月的月份,未来的汉的中国青铜器时代》(纽约,1980),第 334—373 页。
关于墓的描写,不像《史记》那样过分,而且是取材于更早的描述,见《汉书》卷五一,第 2328 页。
① 《史记》卷八七,第 2554 页以下(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 38 页以下)。
② 《史记》卷四八,第 1950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6 卷,第 8 页)。
③ 《史记》卷四八,第 1958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6 卷,第 22 页)。
据秦使用的历法,新年从阴历十月初一开始。
因此秦二世的第二年应从公元前 209 年 11 月 6 日起(儒略历);十二月相当于前208 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2 日。
关于秦的历法,见卜德:《古代中国的节日》,第 27 页。
朝统治者刘邦通过南面的一个要隘进入秦的腹地,在咸阳城外接受了子婴的投降。
刘邦占领秦都,但仁慈地放过了咸阳和子婴,使之免于毁灭和死亡。
但是当刘邦的上级项羽在两个月后(公元前 1—2 月)将其部队转向咸阳时,他洗劫了城市,焚毁了宫殿,由此造成的文献损失甚至可能大于以前官方焚书的损失,同时又把子婴处死。
这样,存在了七个世纪或更长的秦国和秦帝国终于灭亡。
又经过了四年的激烈战斗,项羽才自杀,刘邦在公元前 202 年 2 月 28日作为一个重新统一的帝国的皇帝登上皇位。
这标志着汉代真正的开始,不过为了方便,通常以公元前 206 年初子婴之死和那一年刘邦当上汉王作为汉朝的开始。
崩溃的原因至少可以提出五个因素来解释秦帝国的灭亡。
道德因素在整个历史中,儒家的作者一直最重视道德因素。
贾谊(公元前 201—前 169 年)在著名的《过秦论》中也许是第一个这样做的:①秦以区区之地,致千乘之权,招八州而朝同列,百有余年矣。
然后以六合为家,殽函为宫,一夫(陈涉)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
何也?仁义不施,攻守之势异也。
这个论点是正确的,但只是部分地正确。
前面已经提出,由于加进了窜改的文字,《史记》对秦帝国,特别是对秦始皇的描述可能是过于阴暗了。
如果人们对这些窜改和汉代批评家如董仲舒(公元前 179?—前 104?年)的感情用事的谴责不予理睬,或者如果人们把出土的以秦代法律为例子的法家实践与法家理论作一比较,那么就会出现一个远比传统形象更为合理的形象。
这不是说秦政府的施政不残暴和没有剥削:不应忘记有无数罪犯和不幸的人被送往长城和其他地方劳动。
但是复述前面提出的联想是可取的:如果其他国家拥有秦那样的实力,那么它们的所作所为也许与秦的作为不会有多大差别。
也许有些批判秦的人与其说是反对苛政本身,倒不如说是反对秦更有效地推行了苛政,以及受害者既包括没有特权的多数人,也包括了享有特权的少数人。
智能的缺陷道德论者的一个特殊的论点强调,秦之亡不单单是由于道德的弱点,而且还由于主要有关人物的据称是智能的缺陷。
贾谊最全面地应用了这个论点。
他说,秦始皇自满,不愿意纳谏,犯错误后还不准备改正。
秦二世也大致如此,而子婴则软弱和生性孤独。
三主惑而终身不悟,〔亡国〕不亦宜乎?①公元 74 年,《汉书》的主要作者历史学家班固受官方委托,纠正一切当时感到是过于皂白不分的评论。
他的评语附于《史记》卷六。
②他写道,秦始皇(他称之为吕政,这样就默认了秦始皇是吕不韦的私生子这一很可能是毫无根据的诽谤)是残暴和压制人的。
可是他统一天下,连续取得军事胜利达37 年之久,并且创建了传给后世君主的政治制度。
盖得圣人之威。
但另一方面,他的继承人极愚(愚指智力上的迟钝,也指道德上的轻率)。
他杀李斯(暗指李是一个干练的政治家),依赖赵高,人头畜鸣。
至于① 《过秦论》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史记》卷六之末予以引用(《史记》卷六,第 276 页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219 页以下〕);这里所引的段落见《史记》卷六,第 282 页(沙畹前引译注,第 2 卷,第 231 页)。
① 《史记》卷六,第 278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222 页)。
② 《史记》卷六,第 290 页(沙畹的译注,第 2 卷,第 241—246 页)。
子婴,尽管他不可避免地表现出软弱和缺乏锻炼,但至少有勇气杀死赵高,婴死生之义备矣。
在近期,学者们就这个论题进一步在各个方面进行了发挥。
郭沫若认为(写于 1945 年),如果吕不韦的政策被遵循,秦不致于很快垮台。
后来,郭沫若的意见来了个大转变。
但据罗思鼎(写于 1974 年)所说,秦的崩溃应归咎于宦官赵高,罗很不能令人心服地断言,赵高是彻头彻尾的儒家。
③摒弃传统博士淳于越首先作出了秦的政策与古代圣王之制大相径庭的批评,他对秦始皇的进谏直接引起了李斯关于焚书的建议。
从此以后,这个建议一直是陈腐的儒家批判的材料。
贾谊在发表以下的议论时又一次进行了这种批判:借使秦王(秦始皇)计上世之事,并殷周之迹,以制御其政……乡使二世……裂地分民以封功臣之后,建国立君以礼天下——如果做到这些事情或与此类似的事情,那么尽管这两个君主有种种缺陷,帝国仍不致于灭亡。
前事之不忘,后事之师也。
是以君子为国,观之上古。
①许多西方的历史学家可能会对出于贾谊之口的桑塔亚纳的著名格言作出同情的反应。
②但是很少西方史学家会同意,行政的本领在于把国家分成属国,而不是把它置于中央统治之下。
根据西方观点的似乎更为合适的批判是,秦始皇根据法家的学说抑制商业的发展,从而树立了官僚统治的一个典型,这种统治方式一直阻止中国像西方那样经历一次导致文艺复兴及随之出现的一切形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这种批判在这里当然过于简单化了,所以在看重传统的中国自然是不会予以考虑的。
③社会因素前面所提出的几个解释都是中国的传统史学强调过的。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根据社会制度和阶级斗争观察历史的马克思主义观点。
我们记得,陈涉在他带领一帮囚犯开始造秦朝的反之前曾是一名雇农,甚至也许是一名契约奴。
汉代的缔造者刘邦的传说与陈涉惊人地相似。
他务农出身,在公元前 209年前不久也负责过囚犯的工作。
一次,当他带领囚犯前往骊山的秦始皇陵墓劳动时,有几个囚犯沿途逃脱。
刘邦释放了其他人,自己为盗,与一个12 人的集团开始向掌权的地位攀登。
于是不出所料,这些起义竟被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学者欢呼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农民起义,因此是阶级冲突的证③ 郭沫若:《十批判书》(重庆,1945),第 300 页;罗思鼎:《论秦汉之际的阶级斗争》,载《红旗》,1974.8,第 18 页以下;李幼宁编的《秦始皇》第 27、62 页都予引用。
① 《史记》卷六,第 283—284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233—234 页);《史记》卷六,第 278 页(沙畹之译注,第 2 卷,第 224 页)。
② 不能记住过去的人势必重复过去。
见乔治?桑塔亚纳:《理性的生活》(纽约,1905),第 1 卷,第12 章,第 284 页。
值得指出的是,在两人的话中有微妙的差别。
贾谊的格言(他作为野谚曰而引用)暗示人们应仿效过去好的一方;桑塔亚纳的格言暗示人们应避免坏的一面。
③ 杨宽的《秦始皇》(第 119 页)引了秦始皇于公元前 214 年流放商人之事,认为对经济发展有害,但并未由此得出这里提到的有害的后果的结论。
据。
洪世涤在其《秦始皇》中写道:公元前 209 年……爆发了由贫雇农陈胜、吴广领导的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民大起义,点燃了秦末农民大起义的熊熊烈火……秦末农民大起义,为我国农民反封建斗争树立了光辉的榜样……雄辩地证明了一个伟大的真理:‘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毛泽东:《论联合政府》)。
①用于军事、劳役和开拓新领土的大批囚犯显然由形形色色的不幸的人组成。
其中有普通的犯人、被经济环境所迫的逃亡者、受歧视集团的成员;还有一些商人,有一次起义中甚至有治狱吏不直者参加。
当秦始皇死后中央政府迅速趋于腐败时,这些人和其他人必定形成了一支随时准备参加叛乱的心怀不满的亡命之徒的大队伍。
但是,这个事实是否意味着爆发的起义甚至在一开始就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阶级斗争的最高体现?如果认为在这类斗争中,参与者都应明确地具有本阶级的阶级团结觉悟和阶级间的阶级矛盾觉悟,那么答案似乎是否定的。
这种觉悟在为叛乱提供人力的被剥夺生计和被遗弃的人中事实上不大可能存在。
例如,秦将章邯成功地利用释放的囚犯,打退了陈涉的农民-囚犯部队的进攻,而不久陈涉丧生时,杀死他的不是敌人,而是他自己的战车的车伕。
在几个叛乱领袖进行的不但是反对秦朝、而且是自相残杀的斗争中,很少发现有阶级团结的证据,而大量出现的倒是机会主义和追求私利。
这里不可能讨论秦代社会结构这一伤脑筋的问题,特别是秦的奴隶的数量和经济生产力是否高得足以有根据称秦朝是一个奴隶制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的问题。
奴大家都用来指终身是奴隶和生来就是奴隶的人,这个字眼很少见于秦的史料。
其他用来称各种受歧视的或农奴般的人的字眼,特别在出土的法律文书中,倒常见到。
可是这些字眼在使用时很不严谨和不明确,因此利用它们就难以确定所指的这些人的地位、人数、经济上的重要性及他们与真正的奴的关系。
①我认为,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关系来确立一个关于秦代社会的明确的界说,为时仍过早。
但有一件事可以说:不管对秦末的叛乱作何解释,它们也不能象提高特权者的地位那祥对被剥夺生计的人的地位进行真正的和持久的改善。
从广义上说,汉朝在这方面也几乎没有重大的变化,而且这种状况在中国要长期保持下去。
不管有什么变化,这些变化只是缓慢地出现。
资源的过分紧张不论重视以上的任何一种解释,或者重视其他的解释,也许至少有一种解释,可以据以找到某种程度的一致意见。
这就是:经过了几个世纪的血腥战争,当秦突然从诸侯国发展成帝国时,它承担的任务太多,根本不能在如此短的时期中完成。
因此,失败是不可避免的。
秦始皇死前的紧张局势,只能在史料中隐隐约约地见到,但是肯定存在。
① 这段文字载 1972 年版第 72—73 页,以后的一版没有这一段;李幼宁编的《秦始皇》第 161 页有英译文。
① 虽然高恒根据经常提到隶臣妾的秦律材料推断,写了一篇论隶臣妾的地位和职能的扎实的、大部分内容推论严谨的论文(《秦律中的隶臣妾问题的探讨》,载《文物》,1977.7,第 43—50 页),我仍坚持我的判断。
高恒推断(第 43—44 页),隶臣妾一生为官府奴隶,其证据似乎没有力量。
公元前 218 年当他东游时,有盗惊了驾(实际上有谋害他的企图),尽管下令在全国大索10 天,他们都逃之夭夭,未能找到。
又在公元前 216年,当秦始皇带了四名士兵在咸阳微服夜行时,他遇到了强盗,受到他们的严重威胁,最后强盗才被他的卫兵杀死;这一次,在秦都周围大索20 天。
可能更重要的是,同年一石(将近 20 公升)粮食据说值 1600 钱;虽然其他商品的价值不详,但这无疑是一个大数目(否则就不会记进该年的史事中)。
人们对帝国在秦始皇身后不能长期维持下去,也许是不会大吃一惊的。
撇开道德方面的考虑,秦只维持了那么短的时期也可能是一件好事。
不寻常的是,尽管昙花一现,它却成功地把一套国家官僚机器的制度传给了它的政治继承者,这套制度经过了汉代的完善和巩固,又继续推行了 1700 年,其间只逐步地作了修正。
如果容许这项制度以原来的法家方式来实现,即对帝国结构的各个部分进行严密的中央集权控制,那么它不可能维持得这么久。
在汉代,上面的行政控制与基层自我管理的行为标准结合了起来,正是这种法家和儒家的共生现象,才使中国具有得以生存下来的那种坚定性和灵活性的必要的结合。
不管人们是否佩服秦的成就,但必须承认这个成就:它在质和量的方面部大大地改变了中国的面貌,以致它可以名之为革命,虽然这革命是从上面推行,而不是从下面推动的。
这个成就,而不是由反秦的农民起义造成的政权转移,才是古代中国的真正的革命。
的确,它是在本世纪以前中国唯一的真正革命。
附录 1:史料和现代研究关于秦史,最重要的史料是中国第一部通史《史记》的有关的几卷。
这部叙述范围从传说阶段直至公元前 100 年前后的伟大著作是司马谈(死于前110 年)、特别是其子司马迁(约前 145—约前 86 年)两人的共同创作。
就秦而言,最重要的几卷是卷五(秦国直至前 246 年的逐年的大事记)和卷六(前 246—前 206 年秦国和秦帝国的逐年的大事记)。
本章叙事的基本史料,除非另外注明,一般取材于这两卷。
但偶尔还利用远为简单和比较不重要的卷十五(前 476—前 206 年秦及同时代主要诸侯国的大事表),以证实和补充卷五和卷六的记载。
其他有关材料见于《史记》的几卷书,特别是论国家宗教(卷二八)、水渠(卷二九)和经济发展(卷三十)的几卷。
这些都收于沙畹的极佳的法译本《〈史记〉译注》中。
《史记》的后半部分由著名人物的传记组成,其中几篇传记对秦史极为重要。
最重要的几篇已被卜德译成英文并加以论述,见他的《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从李斯(公元前 280?—前 208 年)的一生研究秦朝》(1938 年);另外三篇的译文见他的《古代中国的政治家、爱国者及将军:〈史记〉中三篇秦代(公元前 255—前 206 年)的传记》(1940 年)。
蒂莫特斯?波科技编的《史记》的部分译文书目,已收于法译本《史记》第 6 卷中(1969 年出版,第 113—146 页)。
《史记》之后有《汉书》,它由班固(公元 32 至 92 年)及其亲属所编。
《汉书》的少数几卷与《史记》对秦亡汉兴事件的叙述部分重复。
另外,它的几卷志包括了关于秦的简要材料;在这方面特别重要的是论法律的卷二三,何四维的《汉法律残简》中有其英译文;论述国家经济的卷二四,已由南希?斯旺译成英文,见《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1950 年)。
在司马迁用来记述战国时期(前 403—前 221 年)的史料中,现在仍存在的一种是《战国策》;此书有詹姆斯?克伦普的英译本(1970 年)。
虽然此书有一部分叙述秦史的情节,但其价值与《史记》相比则是次要的,这既因为它的叙述不系统,又因为它的内容大都具有轶事和文学的性质,而不是历史。
1973 年从马王堆汉墓第三号发现的《战国策》的部分文字,包括传统版本所没有的材料。
但是,这些新材料中没有关于秦史的新东西。
《文物》(1975.4,第 14—16 页)和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的《战国纵横家书》(北京,1976 年)中载有这段文字的现代汉语译文。
在思想方面,秦帝国的崛起与称之为法家的政治理论家学派特别有关系。
有关主要的法家作者和政治家的译文和研究包括以下几种:W?K?廖的《韩非子全集》(1939、1959 年),这是对这位最有名的法家理论家(死于前 233 年)的著作的不大高明的译本。
顾立雅的《公元前 4 世纪的中国政治哲学家申不害》(1974 年),此书挑战性地和有争议地试图再现一个其著作早已散失的政治家兼思想家的思想;尤其是戴闻达的《商君书》(1928 年),这是一部关于使秦国兴起的主要政治家商鞅(前 338 年死)的研究著作,书中还翻译了历来被错误地认为是商鞅所作的重要的法家文书。
后来在有些方面超过戴闻达的苏联的研究著作,见Л?C?别列洛莫夫的《商君书》(1968年)及蒂莫特斯?波科拉对该书的书评(载《通报,55〔1969〕,第 322—324 页)。
上述两部著作应与杨宽更早的研究《商鞅变法》(1955)进行比较;李幼宁编的《商鞅变法和中国的国家控制》(1977 年)中有杨宽著作的① 关于史料问题的全面探讨,见本书序言和导言。
英译文,并附有长篇介绍。
一般地说,司马迁的校勘水准是相当高的。
此外,关于秦的几卷比记述同时代其他列国的卷更详细,还可能更可靠。
这是因为基本上据以写成秦史几卷的秦的历史记事(现佚失),在前 213 年秦政府下令明确地免予销毁。
然而这几卷,特别是关于帝国的关键性的卷六包括了一些有倾向性的或者不大可能有的情节,这些内容很可能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在司马迁死后被匿名作者窜入《史记》。
其中有些情节已见于前面的正文,在下面的附录 2 中将作更详尽的分析。
除了可能的窜改增添的文字外,现代历史学家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是,《史记》和其他秦代史料的注意面狭窄。
它们对政治和军事史特别偏重,但对制度、社会学和经济方面的发展往往只是一笔带过,这种状况有时导致历史学家根据过于简单、缺乏连续性和含糊的参考材料作出笼统的全面概括。
幸好考古学现在对历史学家作出了越来越多的帮助。
在秦代方面,重要的研究包括:秦都咸阳一座主要宫殿的发掘(中华人民共和国于 1974 年开始,到 1978 年仍处于初步阶段);离秦始皇陵墓 1.5 公里一个遗址的大批真人大小的陶俑的发掘。
陶复的文章记载了秦皇宫的发掘和复原工作(陶文载《文物》,1976.11,第 31—41 页)。
关于叙述陶俑的优秀的带图文章,见马克斯韦尔?赫恩的《秦始皇的兵马俑》,载于方闻编的《伟大的中国青铜器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展览》(1980 年)。
最重要的是在死于前 217 年的一个秦代地方官员的墓中发现的、写在一千多块竹简上的法律和行政文书,竹与木,在发明纸以前是中国的传统书写材料。
这些文书包括的法律几乎可以肯定来自秦的法典;文书比至今存在的最早的中国法典,即公元 653 年的唐的法典,要早约九个世纪。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发表了文书的文字和现代汉语的译文。
已经出版了两种同名的书,一种为 1977 年版,另一种为 1978 年版。
本章脚注凡提到的都是指更好的 1978年版本。
①前面所引的律和其他法律著作都取自这本书所载的文字。
但除了所载的这些文字外,现在还应补充何四维译出的全部文书的极佳的英译文,见《秦法律残简》(1985 年)。
何四维更早的关于这个题目的有价值的论文包括:《1975 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载《通报》,64:4—5(1978 年),第 175—217 页;《秦法律中的衡器和量器》,载迪特尔?艾克米尔、赫伯特?弗兰格合编:《东亚的国家和法律》(1981 年);《秦代的法家和法律》,载W?L?伊德马编:《莱顿汉学研究》(1981 年);进一步的英语研究著作和译作迄今包括:卜德的《帝国前中国的法医学》,载《美国东方学会会刊》,102∶1(1982 年),第 1—15 页;卡特里娜?麦克劳德、罗宾?耶茨合著:《〈封诊式〉译注》,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41∶1(1981 年),第 111—163 页。
除了少数例外,以往的中国历史学家一致谴责秦朝,认为它未受教化,甚至野蛮,也谴责它为了达到政治目的而冷酷无情地使用法家权术。
因此,关于传统的和现代的史学家对秦代态度的一个相当近期的调查只列举了两个强烈偏袒秦的近代前的学者,一为柳宗元(公元 773—819 年),一为王夫之(公元 1619—1692 年)。
见李幼宁编:《秦始皇:历史编纂学的政治》(1975 年),第 16—17 页。
① 见卜德:《帝国前中国的法医学》,载《美国东方学会会刊》,102(1982 年),第 1 — 2 页。
但是,从 20 世纪第二个十年起现代史学家的意见更加纷纭了,而寻找正面人物的倾向日益加强。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评法批儒运动的兴起,这种倾向在 1972 达到了不可收拾的程度。
在许多说明这种变化的倾向的著作中,最最具有学术性的是杨宽的《秦始皇》这部比较早期的著作(1956 年),尽管此书力图以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法来解释秦的兴起,他的观点依然部分地是传统的。
作为对比,洪世涤把杨宽的著作加以普及,倒是颇有启发性的,洪的同名著作首先在 1972 年出版,第一版印数为 130 万册(杨宽的为 25000册)。
洪世涤的著作,较短,不引经据典,而以远为简单化的方式来处理它的题目。
K.C.马博士和张保民(音)博士将此书译成英文,收于李幼宁的《秦始皇》中;关于杨、洪两人著作的比较,见该书第 38 页以后。
又见何四维更早的精采综述:《中国共产党对中华帝国的起源和基础的论述》,载《中国季刊》,1965 年 7—9 月,第 78—105 页。
应该补充的是,在毛泽东于 1976去世后,评法批儒运动已经完全停止了。
近代日本学者已经写出了若干种关于秦史具体问题的很重要专著和学术论文。
有几种已被这一章所引用。
在西方的专著中,最早的一部(1909 年)是阿尔贝。
奇珀的《秦朝史,前 777 至—前 207 年》。
这是大部分根据《史记》的详细译本或意译本,它逐代逐年地叙述秦的历史,只摆事实,不作评价。
严谨的学者不如阅读前面提到的沙畹的译文《〈史记〉译注》。
关于秦帝国及形成帝国前几十年的政治、文化、和思想等方面的情况,见前引卜德的两部书:《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和《古代中国的政治家、爱国者及将军》,特别是前一部。
苏联学者Л?C?别列洛莫夫的《秦帝国——中国的第一个中央集权国家》(1962 年)更着重社会学,篇幅不大,却有促进作用。
虽然此书关于象古代中国奴隶制等论题的观点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的不同,但与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倾向,即根据大部分必然是不能肯定的材料作出概括性的结论。
(见蒂莫特斯?波科拉的详尽的评论,载《东方学档案》,31〔1963〕,第 165—171 页)。
波科拉博士用捷克文写的《秦始皇帝》(1967 年)是一本通俗的、但有学术价值的小册子,它兼顾了政治学的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附录 2:《史记》中的窜改增添部分《史记》中记载的六、七件事以一种强烈的憎恨情绪描述秦始皇,特别是在卷六中。
前面已经提出(但未予详细论证),它们很可能是窜改的,或者至少可以作此设想。
这些事件和每一件所涉及的模糊不清的原委如下:秦始皇是私生子的问题怀疑秦始皇异常出生的记载已在其他著作中有详细的论述(卜德:《古代中国的政治家》,第 15—18 页),因此,只需要作一概述。
第一个理由是谈到此事的一段文字只是吕不韦传(《史记》卷八五)中几段难以理解的文字之一,这有力地说明这一卷的很大部分可能已被窜改。
第二,《战国策》关于吕不韦的类似的文字(一七〔秦五〕,第 275 页以下;克伦普译文,第109,第 137—139 页)在许多地方与《史记》不同,完全略去了私生子的传说。
第三,《史记》的私生子之说是以文中的一句话为依据,其奇怪的和含意不清的措词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它是经过了一个窜改者之手。
最后,一个最重要的理由是,这个传说与在《战国策》(十七〔楚四〕,克伦普译文,第227,第 274—277 页)和《史记》(卷七八,第 2396 页以下)都有记载的另一起王室私生子事件非常相似。
据这些记载,一个地位与秦国吕不韦十分相近的有名的楚国政治家向膝下空虚的楚考烈王(前 262—前 238 年)进献一怀孕之姬。
她后来生下之子被楚王承认为他的合法继承人,终于继位,当然,继位者实际上是那个政治家之子。
不论谁想出关于秦始皇出生的传说,他是受了与秦始皇同时代的楚人传说的启发,这种说法似乎很有道理。
前 212 年的坑儒只要冷静地考察一下这个情节中几件有联系的事,就足以看出此事的几乎可以确定的杜撰性质:在 270 座宫中藏美女等等之说;隐蔽而有遮掩的相连的道路和秦始皇本人秘密的行踪;他从山顶窥视丞相的动向之事;两个术士秘密谈话中对皇帝尖刻责难的逐字的记录(在秦的历史记录中根本不可能收录);最后皇帝亲自挑出 460 人把他们残酷地处死之事。
除了这些不大可能确定的考虑之外,还可补充一个具有决定性的重要事实:当两名术士在谈论皇帝时,其中一人称他为始皇。
日本学者栗原朋信在其《秦汉史研究》(第 14—24 页)中指出,这违反了《史记》卷六和其他论述秦帝国的几卷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语义学原则,栗原提出,虽然秦始皇在前221 年采用了始皇帝的称号,但在他有生之年只有他一人使用它。
在他统治期的其余时间里。
其他人所作的文告和文献只称他为皇帝,从不称始皇帝或始皇。
这个原则也适用于其继任人二世皇帝。
《史记》中只有三段文字违反这个原则。
第一段就是这里提到的;第二段涉及前 211 年的坠星(其下倒数第二个条目);第三段(涉及二世)不那么重要,因此不予讨论。
在这三段文字中,除了这一至关重要的原则,迷雾般的事情的原委也有助于断言它们不是历史事实。
本章付印前不久,这里阐述的假设得到了乌尔里希?内因格尔的文章《坑儒:论儒生殉难之说的起源》的支持,此文载沃尔弗勒姆?埃伯哈德、克尔齐斯罗夫?高利科夫斯基、卡尔-奥尔布雷克?西恰布编的《东亚文明:了解传统的新尝试》,第 2 号:《民族和神话》(慕尼黑,1983 年),第 121—136 页。
前 221 年水德的采用这段以阴阳五行学家的思想为依据的情节其历史真实性已经受到栗原朋信的《秦汉史研究》(第 45—91 页)和镰田重雄的《秦汉政治制度的研究》(第 42—93 页)的怀疑。
以下是他们提出的许多论点中的几个:在前 221年以后,《史记》再也没有提到秦与水有联系之事,直到前 166 年,五行和王朝的继承的问题才又引起了汉朝廷热烈的争论;从前 221 年直到秦末,文中的黄河一律被简称为河,从未称作德水;秦时使用六(此数与水互有关系)及其倍数(前 221 年把帝国分成 36 郡,同年迁 12 万户豪门至咸阳周围,秦始皇押韵的碑文的诗体以 12 字为节,等等),在秦帝国的前后也有类似的情况。
因此,秦帝国与水并无特殊的联系。
(例如,在前 221 年据说秦始皇颁布六尺为一步之前,每步已经是六尺。
)最后一个最说明问题的论点是,前面注 90 所指的那段引文末尾两句编者的批评(刚毅戾深,事皆取决于法。
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是将这段文字加进《史记》之中的真正理由,而在司马迁写《史记》的主要史料秦的编年史中,这类批评是决不容许存在的。
这些论点是吸引人的,但它们也面临一大困难:秦始皇在前 221 年采用水德之事,不但在《史记》卷六第 237 页进行过详细叙述,而且以不同形式,又在其他三卷中出现过(《史记》卷十五,第 757 页;卷二六,第 1259 页;卷二八,第 1366 页[沙畹译注,第 3 卷,第 328 页和 430 页])。
把这些有关的段落加进正文之中,并且要巧妙地做到在这些段落之间和在其前后几卷文字中不留下露马脚的漏洞,这得有一个特别机敏和熟悉整个《史记》的窜改者。
因此,这里讨论的论题不能得到有说服力的证实,而只能仍是一个有吸引力的可能的假设。
①前 215 年呈献的预言文字根据以下几个考虑,上呈秦始皇的写有亡秦者胡也这句不可思议的文句的情节的历史真实性是可疑的:预言的应验性;这种可怕的预言竟能真正地献给象秦始皇那样的意志坚强的专制君主的荒谬性;卢生献文的奇怪的方式(显然是在东部海滨进献,但在《史记》中,只写在皇帝自海滨返京之后,而不是更自然地写在他仍留在沿海的上下文中)。
前 211 年的坠星除了这段情节本身的荒谬性以外,从所谓刻在坠星上的文字——始皇帝死而地分——的措词,就可以证明此事不符合历史事实。
这是《史记》中违反秦始皇生前只有他本人使用而其他人写的文告和著作从未使用始皇帝① 关于选择五行之一的政治意义和对王朝的重要性,见鲁惟一:《水、土、火》。
之称号这一原则的第二段文字。
另一件使坑儒成为问题的重要的反证,见上面讨论的第二件事。
前 219 年惩罚山神之事关于这个事件的虚构性的具体证据虽然还难以确立,但其主要情节,即秦始皇命 3000 囚犯将山上林木砍伐一空并把山涂以红色,不但在历史上似乎不可能发生,而且这个行动尤其难以用人力来完成。
附录 3:《史记》及其他史料的统计数字历史记载的统计数字的可靠性问题是人们在所有历史著作中常常碰到的问题,本章所用的《史记》材料和其他的史料上的这种问题肯定不会很少。
在前面的叙述中,数字可靠性的问题约出现了七次,但在本附录进行更详细的讨论前,只能简略地间接提到。
除了下面七件事外,还有一个数字模糊不清的事例。
本附录没有列出这个事例,因为在注 32 已经提出这很可能是文字错误所造成,已没有内容可以补充。
周末的人口数字除了据认为是前 323 年的一段话并记于《战国策》(八[齐七],第 337页;克伦普译文,第 126,第 157 页)的材料以外,实际上缺乏城市或地区的数字。
这段话提到华东齐国首都临淄有人口七万户,按一般的算法,这意味着足足超过了 35 万人。
如与现代学者①认为公元 1 世纪东汉的首都洛阳有人口约 50 万人的估计相比,这么高的数字是根本不可能的;洛阳当时是全帝国的、而不是一个诸侯国的首都。
《战国策》的陈述对历史研究来说非常模糊,这可以从谈话人继续描述临淄街头拥挤情景的比喻中得到证明。
他说行人之多,可以挥汗成雨。
①公元前 3 世纪军队的规模《史记》报道的军队的巨大规模引起了可信性的严重问题。
例如,该书声称秦在前 224 至前 223 年使用 60 万大军灭楚并把它吞并:见《史记》,卷七三,第 2339—2340 页(率军征讨的秦将王翦传)。
此数系指秦成为帝国以前的军队,如与前 133 至前 90 年汉武帝征讨亚洲腹地匈奴时所记载的整个汉帝国的军队和骑兵 13 万至 30 万人的数字相比,它高得令人难以置信。
事实上,即使汉代的数字也很可能是夸大的。
见鲁惟一:《汉武帝的征战》,第92、95—96 页。
秦军造成的伤亡《史记》记载,从 前 364 至前 234 年这 130 年,秦参加了 15 次大战斗或大战役,书中列出了秦给其敌人造成的伤亡数字。
除一次外,伤亡数都达两万人以上,有四次竟达惊人的 10 万人以上。
最不寻常的一次是前 260 年对赵的长平之役,在五六个月的初期战斗中,赵国一方据说损失了五万人;后来当所剩的 40 万名士兵在常平向秦将自起投降时,白起乃挟诈而尽坑杀之,只让 240 名最年轻的士兵回赵。
②因此,据推算秦在这整整 130 年中给其敌人① 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48(1976),第 19—21 页。
① 关野雄:《中国考古学研究》,第 246 和 280 页,他在引了《战国策》的叙述后,说这是夸大其词。
但是看来矛盾的是,他后来表示战国晚期临淄的人口可能已达数万户。
② 此事在《史记》的白起传(卷七三,第 2335 页)中有详细描述,文中使用坑字,使这件事具有可怕的气氛;坑这里应作屠杀解,但此字常常被错误地解释为埋或活埋。
见前面注 76。
造成的伤亡总数竟达 1489000 人。
这些数字需作评论。
首先,应该指出,它们只表示秦给其他国家造成的伤亡;秦自己的损失从没有记录,虽然数字必定是相当大的。
第二,这些数字不完整,因为数字中只有两起包括了受伤和被俘的数字。
在所有的事例中(除了前 260 年用坑字外),所用的标准字眼为斩(此字的用法可追溯到商鞅时代),严格地说是指战斗中杀人。
第三,除了《史记》中具体列出伤亡数的 15 次战斗或战役外,还有它根本没有列出数字的其他战争。
这一切考虑意味着,秦及其敌人同样要遭受的伤亡数,包括受伤、被俘以及被杀,必定相应地远远高出所记载的数字。
最后,如与伤亡数比较准确并具有世界重要性的近代战争和战役的数字相比,上述的数字就显得不可信了。
以 1812 年拿破仑出征俄国之役为例,他在 6 月率军 453000 人侵俄,在 11 月返法时不到 10 万人。
乍一看,这与五个或六个月的长平之役相比很恰当,后者赵国士兵总的伤亡据说几乎达 45 万人。
但是这种相似性应该说是表面的,不符实际情况。
因为这 45 万人中,在最初几个月的战斗中损失了五万人(数字合理),而在长平时,突然消灭的人数竟为 40 万人(数字不合理)。
总之,秦造成的伤亡数,象前面提出对军队规模的怀疑那样,在字面上是难以接受的。
例如,以掌握的技术手段来说,真要把一支 40 万人的军队斩尽杀绝,实际上似乎是不可能的,即使考虑到这支军队在向也许是更强大的军队投降以前已经被围困和饥饿所削弱这一已知事实,情况依然如此。
秦的敌人或秦自己在面临这样灭绝性的损失时,似乎也不可能再三地继续征召庞大的军队,而不出现经济的、或可能的政治崩溃。
①对这个问题的部分答案可能在于万字的意义上,这个整数经常见于军事记载中(在非军事的记载中也能见到;见下面的最后两个问题),它也许只是象征性的,所以只应该被理解为大部队。
①前 221 年 12 万户向咸阳的迁移这个数字乘以 5(中国在统计上通常把户折成口的公认的基数)为 60 万人。
但即使是如此巨大的数字,也远远不够文中所暗示的总数,因为迁移的贵族之家会随带许多仆从、姬妾和奴隶等人,因此就大大地多于一般农民的五口之家,近代以前的中国人在使用这种计算方法时,想到的就是这种普通农户。
所以 12 万这样高的数字似乎是很武断的。
它可能因是 6 的倍数而被用,在前 221 年,秦政府据说就决定突出 6 这个数字,作为它敬奉水及其有关事物的一个部分。
但是,《史记》中描述这种崇拜的几段文字的历史真实性已被人怀疑(见附录 2),对这一解释不利。
可是,在附录 2 中已经提出,对① 许焯云的《变迁中的古代中国》第 68 页的脚注持相反的观点,但他的论点至少对我来说是没有说服力的。
例如,他认为魏约有人口 500 万,因此,可以相当容易地征召一支 30 万至 50 万的军队。
即使偶尔一次做得到(但也远不能肯定),它能再三地进行这样规模的征兵吗?① 鲁惟一在联系到汉代的军队数字时,已经提出这一假设,见《汉武帝的征战》,第 96 页。
杨联陞对处理中国的数字和统计数的困难,已在《中国经济史中的数字和单位》一文中详加讨论;此文载《中国制度史研究》(坎布里奇,1961),第 75—84 页。
可能万应与千连在一起,作为一个整数,杨联陞的文章(第 77 页)对它的模糊性进行了探讨。
有关段落可靠性的质疑远不是定论,所以 12 万作为 6 的倍数的解释依然是可能的。
秦帝国驿道的宽度据《汉书》卷五一第 2328 页的一段文字,秦在前 220 年以后几年建造的驰道,其宽为 50 步,将近 70 米,因此宽得难以置信。
可能50 步系50 尺之误,这样其宽度将近 11.5 米。
即使如此,它也比大部分罗马的道路宽,罗马的道路很少超过 8.5 米。
可以设想,《汉书》所举的是指位于国都附近的秦的道路宽度,路的一条通道或中央通道显然为皇帝和统治皇室中有权势的成员的扈从专用,而信使、官员和其他旅行者只准使用路侧的边道。
但是,御用道和非御用道之别很可能在离京师一定距离之外渐趋消失。
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 4 卷,第 3 部分,第 7 页。
秦长城的长度在前面讨论这个题目时作出的一个可信的、不过还不是绝对肯定的结论是,蒙恬将军所造的长城,多半比人们在阅读《史记》所述的长城逶迤万余里这段记载后最初所想象的长度略短。
这里不必再重复支持这个结论的论点,但要说一下,这些论点都集中在万字上,在这段有关的文字中,此字的意思很可能是比喻性的而不是字面上的。
万字的这种比喻性的用法决不是独一无二的。
在本附录中已经引用了几个事例。
下面还将引用另一个事例。
①阿房宫的规模据说,称之为阿房宫的宏伟的朝堂在前 221 年开始营造,自东至西为 500秦步,自北至南为 500 秦尺,面积将近 75600(675×\\u65297X12)平方米。
②这个数字大得不可信,而文中进一步说的大殿能方便地容纳整整一万人(又是一个象征性的万字),这更令人怀疑。
如果把这个数字与公元 60 至 65 年东汉在洛阳造的朝堂的合乎实际的规模(将近 1376〔86×\\u65297X6〕平方米)相比(据说它同样可以容纳一万人③,或与至今仍存在的北京紫禁城中的朝堂(它略为超过 1800 平方米)相比,就能给人以启迪。
① 关于整个王朝史中长城主要特征的探讨,见阿瑟?沃尔德伦:《中国长城的问题》,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 43.2(1983),第 643—663 页。
② 《史记》卷六,第 256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74—175 页)。
③ 关于后汉皇宫中朝堂的规模,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 35 页。
第 2 章前汉政治史的模式汉代把一个长达两千年基本上保持原状的帝国理想和概念传给了中国。
在汉之前,帝国政府是试验性的,并且名声不佳;在汉以后,它已被接受为组织人的正统的规范形式。
如果我们相信史料的话,在公元前 210 年以前,秦帝国的官员以某种程度的专横、严厉和压制手段来实现他们的意志;但到公元 1 和 2 世纪,汉朝的皇帝已能使其权威受到公认的行为准则制约的官员效忠于他。
属于皇帝一人及其官员的中央集权政府已经变得值得尊重了;虽然它有种种弱点和不足,或者有时中华帝国被某个外夷所败,但这个形式的政体毫无疑问地几乎一直保持到了 19 世纪之末。
帝制理想之被人们接受这一成就的取得,部分地是由于汉王朝事业的成功,部分地是由于有意识提倡的各种新的政治观念。
鉴于所实行的各种行政实际措施和由帝国体制所提出的伦理要求之间存在着差距,所以乍一看来这些概念竟能赢得信任,是多少令人惊奇的。
汉代与秦代一样,有效的施政最后都依靠强制手段;但是对比之下,秦代皇帝和汉初诸政治家们满足于从物质的角度,如版图和武功,来为他们行使的权力辩解,但汉代诸帝很快就从神意的角度寻求道德和智能上的根据以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
追求这类根据并不容易,也不是短时期能做到的;追求的几个阶段可以说就是这两个世纪的政治史。
到王莽时代(公元 9—23 年)和后汉(公元 25—220 年),这个追求的过程已经成功地完成;必要的前提已经建立;哲学理论已与帝国的行政实践牢固地挂上了钩;中国历朝历代的皇帝从此以后就能坚持说,他们的权威来自上天无形的神明。
这些结果是在两个世纪的宗教、思想、政治和经济等问题的争论过程中取得的。
出现了两种主要的态度,它们导致了涉及这些紧密相关的问题的前后一贯的政策。
同时,态度和政策的不同又与当时有权势的男女们之间的争执的更深的主因交织在一起。
这个主因表现在皇位继承问题上,还表现在涉及后妃及其亲属的恩宠、权力和特权的事情上。
因为政府的主要官员往往是某个后妃的祖父,父亲和弟兄;这些人的政治命运和他们的政策的结局经常与他们宫中的近亲受宠的程度有密切的关系。
这 两 种 态 度 可 以 分 别 称 之 为 时 新 派 ( modernist ) 和 改 造 派 ( re-formist)。
它们不完全等同于有时称之为法家和儒家那样的学派,这只是因为在公元开始前的两个世纪中两个学派并不是以分离的、有明确界限的实体出现的。
此外,使汉代政治家产生分歧的问题与后来成为区别法家和儒家思想的标准的分歧问题根本不一样。
时新派的政策产生于秦之统一中国和根据商鞅、申不害和韩非的原则对帝国实施的吏治之中。
①它们的目标是有效地利用国家的资源,以使中国富强;它们从物质的角度去构想其目标,着眼于现在或将来,而不是过去。
在时新派政治家的指引下,汉代诸帝继续尊奉曾为秦代祭祀对象的同样的神——帝;他们满足于根据战略利益而不是意识形态的联系来选治理天下的都① 关于这些思想家,见第 1 章的《帝国时期的思想潮流》。
城;他们用赏与罚这两个施政工具来鼓励为国效劳,或遏制犯罪和不同意见。
这些政治家设法控制和协调汉代的经济,采取了诸如管理铸钱,国家监督盐铁专卖和中国以剩余产品交换进口货的措施。
他们急于把汉代的行政势力扩大到比以往更为广大的领土上,因为他们希望这样就能增加政府的收入和力量,把潜在的敌人赶离中国从而排除入侵或受袭扰的危险。
因此,时新派的对外政策是积极的和扩张主义的;它取决于发动深入中亚或西南的远征的准备状态。
汉帝国在其第一个世纪,在许多方面贯彻这些政策,并进行了修改或补充。
到公元前 100 年,时新派政治家的成就达到了顶峰;国内的风气和纪律也许已达到了汉代的最高水平;新型的官员有助于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在边缘地区,农村和市镇在相当程度上摆脱了暴力的威胁。
中亚的非华夏国家终于对中国的文明和中国的武装力量表示尊敬,它们即使不是自始至终地欢迎,也愿意容忍每年从长安出发的大商队。
那些擅长贸易和了解物资集散问题的专家负责汉代的国库。
更为突出的是,汉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号称长治久安;它立国刚刚一个世纪多一点,国家的宗教及符瑞都表明它对自己的权威有了信心。
通过这些方式,政府求得了有才之士的忠诚、地主的合作和农民驯服的效劳。
时新派政策开展的顶峰表现在公元前 108 年外交和军事冒险的成就和公元前 104 年象征性地改变礼仪程序方面。
但是以后不久,汉帝国政府已经暴露出它过度地使用了自己的力量,其物质资源显然也不再能够支持其殖民扩张的活动了。
随着事态的发展不利于时新派政治家的理想,其政敌开始发表自己的意见。
公元前 81 年,两个集团之间展开了一场大论战,在以后的几十年内,改造派的政策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改造派设法恢复他们所认为的传统价值,以图清除中国的积弊。
与他们的政敌一样,他们也认为中国要在单一的帝国制度下才能治理得最好。
但是,他们所向往的理想政体是周代诸王的政体,①而不是秦始皇的政体;他们希望追寻那些更早期的理想来革除时弊。
改造派把帝制政府看成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对他们普赐优秀文化的恩泽和价值的工具。
他们承认天——周代诸王尊奉的主要对象——是宇宙的最高仲裁者,把孔子及其弟子的教诲视为他们的理想。
他们宁愿建都洛阳,而不愿以长安为帝国政府的所在地,因为洛阳可以与周代诸王及其文化往事联系起来,而长安之作为国都是建立在过去促使秦皇建都咸阳的那种优越的物质条件的基础上。
在改造派政治家的引导下,汉代诸帝普赐物质恩惠,以示深仁厚泽;他们没有使用国家的奖励制度来诱使人们为帝国效劳。
当时新派政治家希望控制采矿时,改造派则宁愿把矿产向私人开放,让他们开采;他们也愿意干预私人的自由和首创精神,但只是为了抑制对社会穷人的压迫。
改造派还设法限制单纯地为了扩大帝国版图或提高汉朝威望的资源支出。
因此,他们建议收缩而不是扩大与外界的关系;他们怀疑进口货的价值,认为进口货不合国情,对中国人没有什么实际用处;他们准备迁就外国的领袖,而不是坚持向他们显示中国的优越性。
① 周代诸王(传统说法,前 1122— 前 256 年)宣称他们受命于天进行统治。
他们相信只有他们才有资格称王,于是对已知的所有开化的华夏各地进行道德领导。
约从〔公元前〕8 世纪起,他们的实际权力明显地下降了。
尽管有这些分歧,双方的态度都产生于一个原则,即应把已知的华夏世界作为一个单位而不是作为若干个国家来治理,因此汉代的行政常常带有明显的妥协特点。
官员们最后能够依靠商鞅或李斯的行政方法,但是如果没有可以追溯到孔子、孟子和墨翟的人道主义理想的仁慈宽厚,那么这些方法也证明使人不能忍受。
②如果没有法家主张的有效控制措施,那么被描述为儒家的完全井然有序的等级社会理想就经受不住犯罪、反抗或入侵等无情的现实。
但是在时新派政治家们取得了高度成就之后,力量对比的明显变化在前汉时期已可觉察出来了。
这个变化可以从以下几件事中看出:公元前 77 年起大赦和赏赐的活动增加了;公元前 51 年给予匈奴诸领袖尊宠的待遇;公元前46 年中国人取消了对海南的管辖;公元前 44 年试图撤消国家的专卖事业;公元前 31 年采用新的国家崇拜。
态度的变化在王莽倡导的和后汉实行的意识形态中有了结果,东汉的国都牢固地建立在洛阳,而不是长安。
汉帝国的帝国制度和知识结构也由于论战、暴力或叛乱的结果而发展和变化。
汉朝的创业者曾与他们的敌人进行了斗争,后者认为中国的未来是诸侯国争雄的局面而不是一个一统天下的帝国;在公元前 209 至前 202 年刘邦和项羽之间的战争中,这个问题解决了。
创业的工作一旦完成,创业者们就面临组建一个帝国的问题。
他们或是把大片土地委托给他们的支持者并给予一定的独立性,或是把全部领土、官署和权力置于中央政府的直接和有效的控制之下。
经过了七年的混乱时期之后,采用后一条路线就有了可能;但是直到公元前 154 年和前 122 年的叛乱被粉碎后,消灭闹独立性的潜在根源的过程才基本上得以完成。
其他的变化甚至要经过更长的时期才会有结果。
世俗权力受之于天的思想虽是古已有之,但在全国统一前的动乱世纪中几乎没有人加以利用。
在公元前 100 年前的几十年中,有人在支持帝国政府时又发表了这种意见,但是快到前汉末年,它才得到官方的承认。
与此相似的是,一种政体按照生、灭和再生的五行相生论而变得繁荣的理论至少早在公元前 3 世纪就得到了系统的阐述,但是快到前汉末年它才在官方的基础上作为它的正统的形式提了出来。
约从公元前 135 年起,培训官员的新的基础被奠定了。
在知识背景和世界观方面培养官员都必须以儒家的经典教义为标准。
①公元前 51 年召集的一次集会,学者们就儒家经籍的选择、它们与国务的关系以及它们的正确的解释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当时实际采用的措施发生了变化,约在 50 年以后又随之出现了更为激烈的变化。
态度或政策的变化往往与后妃的命运以及她们家属的运气有关,这可以在许多重大事件中看出。
为了提高自己亲属的利益,吕后(在位期前 188—前 180 年)悍然不顾自己曾对已故的丈夫(高帝,在位期前 206—前 195 年)和他的支持者们作出的非刘氏血亲不得王天下的承诺。
后来,武帝朝(在位期前 141—前 87 年)的卫后家族积极地参与了时新派的扩张主义政策的活动,霍家的政治家们不失时机地继承了这些政策,这些人也与汉帝是姻亲。
但是在公元前 91 年,这些家族的声望和他们左右政局的地位因与另一家族争② 关于这些思想家在中国思想发展中的地位,见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卜德译(伦敦和普林斯顿, 1952),第 1 卷;陈荣捷:《中国哲学资料集》(普林斯顿和伦敦,1963),第 3、9、12 章。
① 关于儒家的教义,见本章《行政的任务》及第 14 章《董仲舒的杂糅诸说》。
权的公开冲突而受到了抑制;公元前 66 年霍家的衰败标志着改造派政治家在倡导他们的政策和挫败他们政敌的行动中取得了成功。
到前汉末年,汉朝廷被外戚的对抗弄得四分五裂,这些对抗必然对王莽(新朝皇帝,在位期公元9—23 年)事业的进程和他的改造派政策的采用起着作用。
鉴于少数政治家、将领和皇帝的宠幸在汉代历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值得单独一提。
之所以选择这些人,是因为他们在死后的长时期中仍有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对后世历代王朝仍起着作用;是因为他们的名字常被后世历史学家提及,作为古人或是好的或是坏的行为的典型。
汉朝最早的丞相萧何(死于前 193 年),因在创建汉朝时做了许多工作而通常被人称颂;陈平(死于前 178 年)和周勃(公元前 178—前 177 年任丞相)被认为是在吕后非法僭位以后能使刘氏皇室中兴的政治家。
贾谊(公元前 201—前 169 年),他常被人列为儒家,可是仍被视为帝国制度的坚定的捍卫者,他的观点逐渐被下一代时新派政治家所接受。
他通常被人引为一个生前不得志而郁郁而死和不能担任高官一显身手的贤明官员的典型例子。
有务实精神的晁错在景帝朝(在位期前 157—前 141 年)任职,他与贾谊一样,①就如何巩固中央政府的权力和加强帝国抗击外来威胁的能力提出积极的建议;由于私人的忌妒和阴谋,他死于刽子手之手(公元前 154 年)。
周亚夫(公元前 150—前 147 年任丞相),他作为一名因皇上喜怒无常而受害的国家忠臣而被人怀念。
在武帝(公元前 141—前 87 年)时代,张骞(盛年期约前 125 年)②勘探了通向中国境外西北和西南的路线,开辟了进一步扩张和移民的道路。
在几个率领帝国军队与匈奴和其他民族交战的最著名的将领中,有的远征胜利,有的则丢了脸。
他们之中有皇帝自己的姻亲,如卫青(死于公元前 104年)和霍去病(死于前公元 116 年),③他们分别是卫后的弟兄和外甥;李广利,李夫人的弟兄,公元前 90 年向匈奴投降。
④其他值得一提的带兵军官包括:李广,他于公元前 129 年自杀而不愿因战败而受处分;赵破奴,他于公元前 103 年被敌人所俘;李陵,他在敌我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深入中亚取得赫赫战功以后,于公元前 99 年向匈奴投降。
⑤公孙弘①因出身于卑贱的养猪人而升任国家最高的丞相之职(公元前 124—前 118 年)而被载入史册。
同时代的董仲舒(约公元前 179—前 104 年)从未担任高官,但比任何担任显赫公职的人更深远地影响着中国的政治思想。
②他的哲学把帝国统治术与宇宙的整体性联系起来,而且它注定要成为中华帝国制度中的思想砥柱。
在此期间,像霍光(死于公元前 68 年)和桑弘羊(公元前 80 年被处死)等时新派政治家则掌握了当时的政务活动。
霍光与武帝的卫后是亲戚;桑弘羊则出身于洛阳的商贾之家,在大力使中国经济制度① 关于贾谊和晁错,见下文。
② 见本章《外交事务和殖民扩张》及第 6 章的《西域》。
关于更详细的情况,见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 125 年至公元 23 年的早期阶段》,附鲁惟一之导言(莱顿,1979),第 40 页以下及 207 页以下。
③ 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伦敦,1974),第 51 页以下;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 74页注 35。
④ 见本章《外交事务和领土扩张》;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 228 页以下。
① 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20、199、207 页。
② 见本章《外交事务和殖民扩张》,及本卷第 12、13、14 章。
化和正规化的过程中,他是领导这项活动的幕后天才人物。
③在西北,郑吉④是被任命为都护的 10 名军官中的第一人,此举是希望协调中国与横亘于丝绸之路的几个国家的关系;他从公元前 59 至前 49 年担任此职。
在宣帝、元帝和成帝三朝(总的在位期,公元前 74—前 7 年)脱颖而出并有意识地摆脱武帝的时新派顾问的政策的改造派政治家,包括魏相(公元前 67—前 58 年为丞相)、萧望之(公元前 59—前 56 年任御史大夫)、贡禹(公元前 44 年任御史大夫)和匡衡(公元前 36—前 30 年为丞相)。
⑤他们与刘向⑥是同时代人;刘向(公元前 79—前 8 年)是皇室成员,他的渊博的学识给了改造派事业以有力的支持。
临近前汉末年,起带头作用的改造派政治家包括:孔光(公元前 7—前 5 年任丞相),孔子的后裔;师丹(公元前 8 年任大司马),他以主张限田而知名于世;何武(公元前 8 年任御史大夫)。
朱博(公元前 5 年任丞相)和董贤一度反对这些人,但未见成效,朱与其说是一个工于心计的政治家,不如说是一员猛将;董贤则是哀帝的宠臣,于公元前 1 年自杀。
①王莽是他家族中任大司马的第五人(公元前 8—前 7年);正像在此以前的改造派能得到刘向知识方面的支持那样,王莽也要求刘向之子刘歆(死于公元 23 年)的帮助。
②③ 见下文;鲁惟一:《危机和冲突》,第 66 页以下、72 页和 115 页以下。
④ 见本书第 6 章;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 47 页以下和第 63 页以下。
⑤ 见鲁惟一:《危机和冲突》,第 131 页以下、147 页以下、158 页以下、179 页以下及 223 页。
⑥ 见鲁惟一:《危机和冲突》,第 240 页以下;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汉代(公元前 202— 公元 220年)的信仰、神话和理性》(伦敦,1982),第 221 页。
① 见鲁惟一:《危机和冲突》,第 252 以下、267 页以下、274 页以下。
② 见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第 211 页。
王朝的建立(公元前 210—前 195 年)内战和刘邦的胜利随着一个多世纪日积月累的成就,中国的统一在公元前 221 年已经完成。
虽然关于一个统一帝国的思想未必是新的,但它的实践成了背离传统的新内容,它的成效也有待于证实。
帝位的继承不久前刚刚被人操纵过:有迹象表明,法律和秩序的维护始终未能尽如人意;政府的制度尚未经过长期的考验以证明它的有效性。
统一的过程经过打败了几个有牢固根基的王国才告完成,而这些国家都有各自的历史和传统。
有的国家,象齐国和楚国,曾经作为有生命力的地区国家而存在;可以猜测得到,尽管全国统一,但在旧王族的遗老遗少、他们的官员和随从、也许还有他们的臣民中,很可能仍然存在对旧王室的忠诚和对地区割据的怀旧心理。
不可能确定民众对领袖或野心家的号召作出响应的热烈程度和民众等待时机以摆脱暴政的迫切程度,也不可能确定民众希望看到恢复帝国前旧秩序的焦急心情。
我们掌握的史料很少透露出当时有头脑的人的反应。
姓名载于史籍的领袖们可以分为两类。
有的人出身微贱,往往是担任地方军头目的农民。
他们最早出现的例子是一些被征募为秦帝国服兵役的心怀不满的士兵。
他们被遭受的苦难激怒到了不顾一切的地步,随时准备孤注一掷而不愿听凭秦代法律的摆布;他们出身于一直默默无闻的家庭。
另一类领袖包括那些作为旧王室成员或作为为他们效劳的高级将领而享有突出地位的人。
他们已经习惯于行使权力和激励士兵勇敢地投入战斗;他们比各地乌合之众的领袖们更善于协同作战;对同伙间的背信弃义,他们也不会感到突然。
秦帝国组成了称之为郡并受中央控制的行政单位,而不对皇帝的亲属进行分封,这可能是公元前 210 年的危机中力量虚弱的一个根源。
当然,屏弃分封防止了能向中央权威挑战的强大而独立的地区对手的兴起;但是这种做法也使地方毫无有效的权力可言。
郡和县也没有足够密切的联系以确保部队有效的动员或部署,或者去行使中央指导的权力。
当暴力行动在几个地方同时爆发时,地方的郡守或县令,甚至中央政府本身都容易受到威胁。
有几次,以杀害地方官员开始的地方性起事证明是难以遏制的。
帝国政体已经丧失了存在于分封制中的这类优点,却没有取得一个充分组织起来的中央集权体制的力量。
这些年(公元前 210—前 202 年)的混乱可以分成四个阶段。
最初出现了许多农民起事,随之而来的是群雄并立的局面。
然后项羽试图联合这些王国建成一个近 20 国的联合体;最后是项羽和刘邦争霸,结果刘邦成功地建立了汉王朝。
从公元前 209 年阴历七月起,连续爆发了反对秦政府权威的各自为战和互不联系的起事,在起义中,造反的领袖们取得了某些有限的成就。
不久,几个王国已经建立起来——东面有齐和燕;北面有韩、①魏、赵;南面有楚。
它们宣称是那些已被秦的侵略性统一战争所屈服的各国的合法继承者。
在这些国家中,地处长江下游的楚率先反秦。
在战斗和政治角逐中可以看到两个重要的转折点,它们的发展过程将在下面详予叙述。
① 为了避免和汉(Hn)王朝相混淆,本书用Hnn表示韩国。
在公元前 207 年的战斗中,项羽作为一个成功的战术家为自己树立了名声,他能在战场上击败秦军,并迫使秦朝带兵的将领投降。
①结果,项羽在协调后来的攻秦之战时能够成为霸主。
此外,公元前 208 年阴历七月李斯之处死可以视为秦力量消失的标志;因为正是这个李斯,他靠正确的政策主要负责建立了秦帝国。
他被处死的原因是其政敌的敌视,这些人把个人野心置于国家利益之上,而且他们的生性是又残忍,又多猜忌。
②在内战的最后阶段,项羽可能指挥一支比刘邦军队更为精锐的部队;但是刘邦享有证明是高出一筹的战略优势,如在西北拥有牢固基础的关中根据地,③和中国北部的一致的支持。
几次战争的进程证明了淮河流域的重要性,那里大量的谷物充实了著名的荥阳敖仓;这个粮仓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军事目标。
更往北,巨鹿是一个具有同样重要价值的城市,它的失陷严重地削弱了秦的防务。
刘邦和后来的项羽进入关中,预示着内战最后阶段的开始。
陈涉和吴广被称为两个最早对秦帝国的权威进行挑战的人。
公元前 209年阴历七月,④他们带领一支 900 征募人员的队伍,因被大雨所阻,未能如期报到。
对这样的失职行为,不管是什么原因,都要处以死刑;为了避免这种下场,他们决定公开造反。
其他人起而效尤,他们最初采取的行动都是杀死偏僻的县的秦朝官员,在这些领袖中陈涉表现出的野心最大。
他甚至采用了张楚这一夸张的国号。
①然而,陈涉的权威经受不住战斗的严峻考验。
他与吴广被为秦效劳的职业将领章邯所击败;在公元前 208 年阴历十二月,两人被可能对他们要求取得领导和权力有理由不满的同伙所杀。
②但是尽管起事失败,陈涉因为首先发难,不久就得到官方的承认和称赞。
公元前 195 年,高帝规定了永远纪念他的哀悼仪式。
也许 100 年以后当《史记》正在编纂时,这些仪式仍在举行。
③在这个阶段,有纪律的秦帝国军队完全有力量粉碎陈涉的这种地方叛乱;但是性质远为严重的叛乱运动正在其他地方出现。
项家的好几代人曾在前楚国军队中服役,由此出现了以项梁及其侄子项羽为代表的更为专业化的类型的领袖。
可能是仿效陈涉的榜样,他们在公元前 209 年阴历九月发动了起义,杀害了秦朝的会稽郡守。
④从今之江苏出发,他们能够集结一支可能有① 《史记》卷六,第 273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211 页);《汉书》卷一上,第 2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巴尔的摩, 1938—1955]第 1 卷, 第 54 页)。
② 《史记》卷六,第 292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210 页);卷八七,第 2562 页;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 52 页。
③ 关于关中的优势,见第 1 章《地理》。
④ 《史记》卷七,第 297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250 页);卷四八,第 1950 页;《汉书》卷一上,第 9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37 页)。
① 《史记》卷八,第 349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333 页)。
有趣的是,这个国号具有足够的权威性,竟能在一份几乎是同时代的天文观察记录中用作一种纪年的方法。
国号出现在其时期约定在公元前 168 年的马王堆三号墓发现的文书上。
见晓菡:《长沙马王堆汉墓帛书概述》,载《文物》,1974.9,43,第 43 页;刘乃和:《帛书张楚国号与法家政治》,载《文物》,1975.5,第 35—37 页。
② 《史记》卷十六,第 765 页;《汉书》卷一上,第 12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42 页)。
③ 《史记》卷八,第 391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399 页);《史记》卷四八,第 1961 页;《汉书》卷一下,第 76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140 页)。
④ 《史记》卷七,第 297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250 页)。
数千人的部队,渡过长江和淮河朝西北方向进军。
几乎在同时,他们的力量由于刘邦和他集结的军队的到来而加强了。
刘邦是农民出身,华中的沛县人。
他曾任低级的地方官员,但是当他带领一支囚犯队伍去劳动时,就摆脱了这些责任。
然后他采取两个表示他独立性的没有退路的行动:他处死了沛县的县令;采用了沛公的称号。
①在他的事业的初期,他赢得了其支持者萧何、曹参和樊哙等人的忠诚的友谊,这些人在后来创立新帝国时起了显著的作用。
公元前 208 年阴历四月,他们与项梁的军队共命运了。
在项梁和项羽的领导下,对秦的威胁以一种远为有力的形式出现。
他们通过重建原来的楚国(公元前 208 年阴历六月),企图取得公认的权威,②就选立曾在秦的虐待下凄凉地遭受苦难的前楚王之孙为王。
他们选立他,可能是有意识地企图激起反秦情绪和对受秦压迫的人们的同情。
新的国都建于泗水河畔的彭城。
与此同时,作为战国时期列国的继承者,其他几国也正在组成:东面有齐和燕,中部有魏、赵、韩。
秦政府也许了解到采取决定性行动的时刻已经来临,就派它的最能干的将领之一章邯去收复东面已丧失的领土并消灭起事者。
他最初在中国北部取得了胜利,但在围攻赵国的要塞巨鹿时受阻。
巨鹿控制着通向秦的腹地的几条要道之一,非常重要,而对秦的抗击也很坚决,齐国和燕国都从更远的东面派来援军,楚王也派来一支由他的将领宋义全面指挥的军队。
③从巨鹿围城战中,项羽作为中国最能干和最杰出的军人脱颖而出。
他的叔父项梁已经战死,宋义也不能完成他的解围任务。
通过一次大胆的行动,项羽杀死了宋义(公元前 207 年阴历十一月),他亲自全面指挥列阵抗秦的大军。
随着秦军的失败和章邯的投降(公元前 207 年阴历七月),他作为一个有成就的将领,为自己树立了名声,他的领导几乎赢得了普遍的承认。
随着其他秦王朝将领的投降,他更是闻名遐迩了。
①当项羽在进行巨鹿之战时,楚王已派刘邦往西进入秦固有的政权根据地关中,对秦发起进一步的攻击。
由于舍弃了进入这个根据地的更方便而明显的关隘,刘邦成功地渗入秦的这一心腹要地(公元前 207 年阴历八月)。
②在这个时候,他完全有理由因这一胜利的冒险行动的完成而为自己庆贺,因为在公元前 208 年之前已经商定,第一个进入关中的军官将被封为王,以示奖励。
③此外,秦都咸阳发生的事件也为刘邦最后的胜利铺平了道路。
由于赵高的阴谋,李斯已被清除(公元前 208 年阴历七月)。
在确保他的私人追随者对他效忠后,赵高随即谋害了二世(前 207 年阴历八月),以二世之兄之子子婴取而代之。
新统治者称王而不称皇帝,④这在当时是意味深长和不同寻常的,因为这样就承认中国再次掌握在几个王的手中而不是在唯一的君主的① 《汉书》卷一上,第 1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39—40 页)。
② 《汉书》卷一上,第 1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45 页)。
③ 《史记》卷六,第 273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210 页)。
① 《汉书》卷一上,第 17 页以后(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49 页以下)。
② 《汉书》卷一上,第 21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54 页)。
③ 《汉书》卷一上,第 16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47 页)。
④ 关于王和皇帝称号的讨论,见第 1 章《从王到皇帝》。
手中。
令人感到十分惊奇的是,新王通过策划把赵高杀死(公元前 207 年阴历九月),设法取得了优势。
当刘邦成功地在蓝田打败秦军时,秦王投降(公元前 206 年阴历十月);刘邦此时发现自己已控制了关中和帝国的国都咸阳。
根据我们见到的史料,咸阳城新主人的行为堪称典范,但这可能是历史学家在一定程度上拔高了他的行动,以便与其对手的行动进行对比。
据说,刘邦向居民提出取消秦的严酷的刑律,而代之以很简单的法律,其中只规定对杀人、伤人和偷窃行为的惩处。
⑤为了防止掠夺和暴力,他封闭了城中的皇宫和兵器库,只让他最能干的支持者和他后来的丞相萧何取走了国家的文献。
在中国其他地方发现的几乎是同时代的文献都证明,这些国家文献很可能包括法律文告、土地和税收簿册或地图,即秦帝国赖以维持施政和防御的图籍。
刘邦这时等待楚王的命令;但约在他进入关中两个月后,项羽也进关来了。
项羽与刘邦的宽厚和恪守纪律的行为相反,他杀害了秦王及其家属(公元前 206 年阴历十二月)。
在把财宝分发给军官以后,他又把咸阳的宫殿付之一炬,并听任他的部队亵渎秦始皇的陵墓。
①也许比他在咸阳的直接行为关系更为重大的是在大约四年的叛乱和战斗以后项羽采取的改组中国政治结构的措施;在这方面,历史学家似乎不可能出于偏见而把我们引入歧途,因为他们并没有必要这样做。
项羽显然远不是把中央集权的帝国作为理想的政体形式来考虑,而是意在恢复大一统以前,甚或恢复公元前 3 和 4 世纪七雄并峙以前盛行的那种局面。
项羽设法建立不少于 18 个小国,由它们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代替一个帝国或代替七国及其政制;他自己为第 19 国的国王,是这个联合体的盟主。
②项羽可能有意采取分而战胜之的政策,采取这种政策是后来中华帝国的许多名人的特点。
在建立小国时,他准备(而且能够)满足当时强大的领袖而不管他们的出身如何,使用一些能人为自己效劳而不管他们原来依附于谁。
为了扫清自己前进路上的障碍,项羽清除了楚王——首先尊他为义帝(前206 年阴历九月),然后把他贬到一个边远的城镇,他在那里被刺杀。
同时项羽本人采用的称号,使人想起从公元前 7 世纪起要求在政治上称霸的几个中国的王。
①他选用西楚霸王之名。
楚本身也与赵、齐、燕、魏、韩一起被划分,组成 18 个独立的王国;项羽则决定从他的故乡彭城发号施令,这些措施在公元前 206 年阴历二月付诸实施。
在 18 个国家中,有三个在刘邦首先进入的秦的故土成立。
这块位于关内的京畿地区现在由秦的三个降将章邯、司马欣和董翳统治。
越过秦岭山脉,位于关中南面的汉中此时分给刘邦。
可能项羽希望,把刘邦安置在这一偏远地区将能阻止他威胁自己的安全;最后,刘邦一旦与项羽清算了宿怨,就采用这块地区的名称作为他的王朝的称号:他此时已经称为汉王。
在开始时作为一系列反对秦官员勒索的地方叛乱,此时发展成为两人之间的火并。
在进入关中后不久,有人曾劝项羽把刘邦处死,但执行这一行动⑤ 《汉书》卷一上,第 22 页以后(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55 页以下)。
① 《汉书》卷一上,第 27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64 页以下)。
② 《汉书》卷一上,第 28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65 页以下)。
《汉书》卷十三,第366 页以下列表逐月叙述了这些国家的历史。
① 《汉书》卷一上,第 28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65 页)。
的计划毫无结果。
②除了这种背信弃义的证据外,刘邦还有正当的理由对不交出曾经答应给他的关内的土地表示不满。
他耐心等待时机,不久他就能够乘机打败他的敌人和夺取他的领土。
刘邦在公元前 206 年阴历五月发动战役,他很快又成功地进入关中,项羽在那里所立的三个王战败或投降。
他这时能够把这些向北和西北延伸到甘肃境内的领土组成若干的郡;他从根据地栎阳在扎实的基础上逐步地建立了他的统治,他下令除秦社稷,而代之以汉社稷(公元前 205 年阴历二月)。
百姓获准自由使用原来秦皇室专用的果园地、园林和湖泊,并免税役两年。
项羽谋害了义帝(公元前 206 年阴历十月),③这样就给刘邦举兵击败项羽提供了理想的借口;他可以宣称他在惩罚一个弑君者。
当他听到谋杀的消息时,他已经进军抵达洛阳,他立刻向其他王发出共襄义举的呼吁。
刘邦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直捣彭城,打击项羽的根据地。
但形势很快发生变化:刘邦发现自己被项羽所围并被打败,只是由于一场暴风雨,他才得以逃生。
①刘邦的命运达到了低潮,只有几十名骑兵能成功地与他逃出彭城;原来乐于与他共命运的几个王乘机背叛,投奔了他的敌人;而项羽已经得到刘邦的几个亲属作为人质。
他元气的恢复主要是由于萧何和韩信的努力。
当刘邦东进时,萧何留守关中,得以征募新兵和收集新的物资,以弥补刘邦部队的不足;刘邦的战将韩信在华中获得了重要的地区,使刘邦能在荥阳建立他的根据地。
荥阳是一座重要的战略城市;它位于黄河这条大河向东北分流入海的地方。
著名的敖仓就在附近,里面装满了来自黄淮这片沃野上生产的粮食;荥阳城的西面是通往关中的道路。
但是靠近敖仓证明对刘邦没有什么价值。
项羽有能力再次围困他敌人所在的城(公元前 204 年阴历四月)。
②荥阳城与敖仓被互相隔离,荥阳的供应短缺。
由于施展一次计谋,刘邦又得以从敌人的包围网逃脱,但又只有一小批骑兵陪同。
尽管在军事上占了上风,项羽仍不能掌握全面优势,特别是因为这时韩信已经成功地争取到华东大部分地区的支持。
为了报偿韩信的努力,刘邦封他为齐王(公元前 203 年阴历二月)。
③根据我们见到的记载,这两个领袖在某地会面。
④项羽提出通过一场决战来解决问题;刘邦的答复则是谴责项羽的罪行,并声言要在战阵中一决雌雄。
可是,两人在公元前 203 年真的达成了一项划分中国的正式协议,即承认刘邦为西面的汉王,项羽为东西的楚王。
项羽把曾作为人质的刘家的成员送还刘邦,双方把军队撤至各自的基地。
这项协议没有照原样长期地维持下去,对此几乎不必感到惊奇;双方的领袖都能在各自权力最牢固的地区重整旗鼓,准备下一轮的厮杀。
实际上是刘邦在其几个支持者的煽动下破坏了协议的条款。
他们认为:汉处于更强的地位;楚军已经大伤元气;对项羽进行迅速和决定性打击的时机已经来临。
最后阶段的斗争在今安徽省的垓下展开,刘邦的军队在那里成功地包围了项② 《汉书》卷一上,第 2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60 页)。
③ 《汉书》卷一上,第 32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72 页)。
① 《汉书》卷一上,第 36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79 页)。
② 《汉书》卷一上,第 4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84 页)。
③ 《汉书》卷一上,第 46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92 页)。
④ 《汉书》卷一上,第 4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89 页)。
羽。
《史记》以形象而生动的文字叙述了项羽成功地突破刘邦的战线逃跑的过程,最后他只带了 28 名追随者,接着非常英勇地自杀了。
①高帝最初的安排公元前 202 年阴历十二月,随着项羽的战败和死亡,刘邦能够作为中国无可争议的主人着手树立他的权威。
楚已经战败,它的国土已经交出;没有任何杰出的领袖人物能够阻止刘邦的雄心;似乎他的伙伴们已经获得领土,在那里以他的名义自立为王。
除了地方组织外,刘邦的行政措施几乎在所有方面都仿效在他之前的秦朝皇帝的榜样;可是在两个帝国政体之间,它们的政策或意识形态略有差别。
公元前 202 年阴历二月,刘邦经其伙伴的劝说,接受了皇帝的称号。
②他称帝的基础是他赢得了统治天下的实际成就。
虽然文献提到道德品质是当皇帝的先决条件,但文献并未暗示皇帝的地位被视为上天的赐予。
在这方面,这段情节及其叙述与公元前 221 年秦始皇的登基明显地相似。
它可能与从王莽时代起专门把世上的统治与天意联系起来的一些登基不同。
③同样地,汉采纳了秦的宗教仪式。
几个新的皇帝将尊奉秦王或秦皇在以前曾经为之立坛并进行祭祀的那些神祗(帝)。
的确,早在公元前 205 年,汉王已经证明他对这些崇拜的关心,除了继续奉行祭祀其他白、青、黄、赤四帝的仪式外,他坚持应举行尊奉黑帝的仪式。
他的行动明显地表明,新政体绝对相信秦始皇时期所采纳的水德这一庇护象征。
①汉高帝首先采取的行动之一是在宣布复兴措施的同时宣布大赦令,随后是部队的总复员,时值公元前 202 年阴历五月。
这份诏令旨在赢得黎民的忠诚;它宣布恢复法律、秩序、安全及对黎民分发物质救济的措施。
居民们要返回故居重整家园;在饥馑时期被卖为奴的人可以赎身;豁免某些税赋。
在积极的方面,高帝同意尊重接受各级爵位的人的特权,并且宣布广泛授予这些尊贵的社会标志。
②这些爵位的价值在于具有物质利益,诸如免除某些形式的国家劳务和减轻某些法律规定的惩罚。
此外,高帝还命令以一定的形式赏赐土地。
这些恩赐所包含的原则直接来自秦的实践,即所谓的法家施政理论,它发给特定的奖励,以报偿为国效劳的行动。
颁发这些赏赐的诏令屡见于汉代不同时期的历史,有时还一起颁布大赦令。
赏赐尤其在帝国的盛典——诸如① 《史记》卷七,第 333 页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316 页以下);(汉书》卷三一,第 1817 页以下。
② 《汉书》卷一下,第 52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99 页以下)。
③ 见 B.J.曼斯维尔特?贝克:《中国的真正皇帝》,载《莱顿汉学研究》(莱顿,1981),第 22—23 页;鲁惟一:《秦汉两朝皇帝的权威》,载迪特尔?埃克梅尔、赫伯特?弗兰克编:《东亚的国家和法律,卡尔?宾格尔纪念文集》(威斯巴登,1981),第 89—111 页。
又见本卷第 13 章。
① 《汉书》卷二五上,第 1210 页。
关于这个行动的意义,见第 1 章《帝国时期的思想潮流》和《前 221 年水德的采用》和第 13 章《班彪关于天命的论文》;及鲁惟一:《水、土、火——汉代的象征》,载《奥萨津和汉堡自然学和民俗学协会通报》,125(1979),第 63—68 页。
② 关于爵的等级及用它们作为施政手段的情况见第 1 章《奖励》、本章《侯与爵》;本书第 7 章《奖惩与法律》;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 — 3(1960),第 97—174 页。
新皇登基,册封后妃,或太子成年——时颁发。
汉代诸帝保持了在他们最接近的前辈的统治下逐渐形成的中央行政制度。
三公直接负责向皇帝提出建议。
位于其下的是九卿,他们的职务相当于政府中划分的部,每人都得到一批下级官员和附属机构的辅助。
这个体制基本上与秦代的完全相同。
它将在整个汉代一直有效;其间为皇帝直接需要服务的私人秘书班子发展了起来,它不时地置高级官员的权力于不顾。
此外,三公不久就减为二公,公元前 177 年以后,偶尔还任命太尉之职。
①汉代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有意识地在两名以上的高级官员之间进行分权。
当丞相位居最高级的职务时,为贯彻重大决定而下达的行政命令必须通过他的同僚御史大夫;在特殊情况下,同时任命左、右两名丞相。
财政的责任同样由大司农和少府分担,这个原则也适用于军事的安排。
这样,驻于京师的部队分为南北两军,将领也配对地任命(例如左、右各若干名),以避免出现个人独揽指挥大权和随之带来的危险。
当正史报道任命诸如丞相或御史大夫等高级职务时,这表示这样的任命来自皇帝自己的行动,据推测,这些任命是以正规和合乎规章的字眼由皇帝批准的。
但是史料对导致选任一个高级官员的动机和事件往往闭口不谈。
在有些极为突出的事例中,前任夫宠或罢官,接着任命的新在职官对前任是曾怀有敌意的。
有时可以看出任命是阴谋的结果,有时可以料想,选任一个无足轻重的人来担任高级职务,是为了让别人取得行动和决策的自由。
有些官居极品的人的发迹和晋升是由于有庇护人荐举。
另一些人则是皇亲,或是外戚;象这样的关系后来会影响政策的抉择。
也许从公元前 115 年起,由于官员响应号召,推荐德才出众而受人注意的人,为吸收文职候补官员而采取的措施正在产生效果。
作为取得委任的手段,专长逐渐与出身一样有价值了。
《汉书》卷十九的一个表提供了任命高级官员的日期和背景,还有他们的仕途生涯及终结的某些细节。
在这些简短的条目中,我们可以看到某人从低级官员升至高级官员的青云直上的过程,如从侯升至奉常(太常)或升至九卿中只能由宗室成员担任的宗正的过程。
其他条目记载了郡守、太仆或典客(大鸿胪)升至御史大夫的情况;一批御史大夫最后以担任丞相结束其仕途生涯。
同一个表还记载了某个官员的结局,他或是光荣致仕或因病退隐,或是因暴力或涉及阴谋而垮台,或是落了个被控犯罪的下场。
此表指出,公元前 5 年各级文官总数为 120285 人。
但是表内没有各个职位的分类和它们的实际任职者情况,所以难以从这样简单的数字作出可靠的推论。
①管理新政府的主要责任交给了丞相和御史大夫,决策事宜只能提交给这两名官员。
在直接行政方面,行政责任由九卿及其附属机构承担,它们的职责范围在收于《汉书》的职官表内有很简略的划分。
②报告或奏疏由中央和地方的官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以供最高层考虑;皇帝偶尔也亲自征求建议或意见,某个官员将给予经过研究的答复。
明确的规定或决定以诏令的形式从皇帝通过各级官员下达。
这些规定和决定可以以皇帝的直接公告和命令① 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第 10 页。
关于官员编制的详细情况,见本书第 7、8章;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 12(1949),第 134—187 页。
① 《汉书》卷十九上,第 743 页。
② 例如,见《汉书》卷十九上,第 726 页关于奉常的职责范围。
的形式表达;有时它们只用一个可字的形式,附于高级官员的建议或公告上。
皇帝亲自为行政提出倡议的情况则不多。
汉代选都所根据的原则与秦相同,即注意战略需要和实际的有利条件,而不偏重与中国过去的光辉业绩有联系的因素。
这两个帝国国都都选在关中自然屏障之内,而不选在其建都的条件是以周王室的文化遗产为基础的地址上;当时政治家们的争论表明,这个问题在那时是明确地被人理解的。
高帝登基之后不久,他的确住在洛阳,但在公元前 202 年阴历五月,他听从了其支持者的请求,迁往长安。
长安(今西安)靠近秦都咸阳;有人信心十足地争辩说,长安拥有坚固的自然屏障,比洛阳更易取得供应。
①新的建筑群被建立起来,以炫耀帝国的强大,但是守城的城墙直到下一代皇帝(公元前 190年)才完成。
在汉朝,人们就长安和洛阳的各自优劣点和意识形态的价值进行了好几次讨论,但直到公元 25 年才真正迁都到洛阳。
②高帝登基后最早的诏令可能含糊地提到了秦行政措施的严厉性;他对官员训示说,用法是为了教导和启发,而不是作为鞭笞或侮辱公众的借口。
但尚未采取正式措施以减轻秦执行的法律或实现他以前作出的关于三项主要规定的简易法典的诺言。
③公元前 201、198 和 195 年颁布了大赦令(死刑不赦),还有一次是在公元前 195 年皇帝去世之时。
地方组织秦汉政府制度的主要差别表现在地方组织方面。
部分地由于需要,部分地由于调和,汉高帝及其顾问在公元前 202 年采用的体制很快就遭到修正;结果它被改得面目全非,以致汉朝的创建者也难以认出这是他们建立的帝国结构了。
④秦始皇和李斯断然把他们新征服的帝国组织成郡,这些郡由中央政府任免的郡守管辖,郡守的称号一直不得世袭。
但是在秦汉两个帝国的间竭期间,项羽设想了一套根本不同的中国行政体制,即由他本人任霸主的 19 国联合体。
随着一个单一帝国政体的重建,高帝设法调和这两种完全对立的制度,以便满足那些有功于他的人。
这样,秦的模式就用于中国中部,那里被分成13 个郡和一个直接由中央控制的单位(包括京师和京畿区);但是其他地方则以另一种安排为主。
在内战的过程中,一批刘邦的盟友已经取得了帝国之前的列国的某些领土,并自已称王。
刘邦已经承认了他们;这时他被公认为皇帝,如果他希望保持他们的支持,他就不能立刻剥夺他们艰苦赢得的成果。
此外,刘邦的处境需要一个有效率的政府,以征收税赋,维持法律和秩序和保护中国不受外来的威胁。
在这种形势下,高帝别无其他选择,只能承认现存诸王的地位和称号,而他们又指望把地位和称号顺序传给自己的儿子。
① 《汉书》卷一下,第 54、58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103、108 页);卷四十,第 2032页。
② 关于长安,见本章 《惠帝统治时期和长安的加固》;斯蒂芬?J.霍塔林:《汉长安的城墙》,载《通报》,64:1 — 3(1978),第 1—46 页;关于洛阳,见第 3 章《京都》;毕汉斯:《东汉的洛阳》,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48(1976),第 1—142 页。
③ 见前注 34。
在公元前 202 年,就产生了这样的形势:在归皇帝直接控制的位于中央的 14 个行政单位的东面和北面的大片土地上总共建立了 10 国(见地图 3)。
列国控制了远比诸郡广阔的领土和甚至更大的一部分中国人民;在诸王保证效忠的前提下,它们能起防备地方异己分子的有价值的堡垒作用。
另外,在北方,它们处于敌人进攻时首当其冲的地位,所以他们能够保护皇帝和他的政府。
然而,如果拥有这些强大王国的人中某一个或某几个企图闹独立,中央政府就将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这些人曾经是当之无愧的将领,有些人又自称是过去传统王室的后裔。
他们的国既大又富,足以维持独立。
鉴于各王国有其行政上的便利,于是高帝的问题是如何保留它们,同时又要赢得诸王的忠诚;如何授予足够的权力以保持四周边境的安全,同时又保持中央对使用那里的军队和资源的控制权。
这个问题在整个中国的历史上必定会以不同的形式反复出现。
在前汉,有人希望通过消灭那些有反中央潜在危险的王和以皇帝亲属取代他们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到公元前 196 年,所有在公元前 202 年被封的王,除一个以外,都被皇帝的弟兄或儿子所取代,被取代的共有 10 国。
据认为,他们比来自其他不同家族的人更可能支持他的帝国。
有些被取代的王被贬为侯;有的投靠匈奴(如公元前 195 年的燕王卢绾);策划叛乱的一个王被处死。
只有一国留下了不是来自刘氏家族的王系。
这个王国在长沙,公元前 203 年吴芮在那里被立为王;他最后一个后裔于公元前 157 年死去,无男嗣。
在位皇帝的一个儿子于是登上他的王位,开始了一个新王的世系。
这些事件发生后约 10 年,据说高帝与其支持者们郑重约定,非刘氏家族的任何人如仍被拥立为王,就协同行动,群起而攻之。
①然而这个原则在长沙国就没有行通;不久,它就公然被高帝的遗孀(吕后)破坏了。
到了文帝朝(公元前 180—前 157 年)和景帝朝(公元前 157—前 141 年),一代代皇帝的更替已经使一度把皇帝与诸王联系起来的紧密的亲属纽带松散了;到了那时,他们已没有足够的力量去排除反对他们的危险了。
在公元前 195 年,约 2/3 的汉帝国由效忠于皇帝的诸王统治;皇帝自己的中央政府控制了 16 个郡,②并根据需要任命它们的郡守。
每个王主持一个具有中央政府雏形的政府;它也设丞相、御史大夫和其他的官吏。
他们负责王国内的征税和防务;他们是自主的,甚至受到鼓励,尽量使自己治理的地区富饶多产。
诸王对皇帝效忠的标志是每年的朝觐义务;他们还必须上报其领土内的人口数字和征得的税赋,税收的一部分要上缴中央政府。
虽然他们负责建设和训练军队,但如果没有中央政府的明确命令,就无权动员军队作战。
在下一级的行政单位,中央政府的郡一般被分成县;另外它们还包括一批赐给侯(贵族)个人的县一级的附庸。
侯是帝国时代以前制度中的一个贵族等级名称,早已受人注意,但这时它的使用的意义略有不同。
侯为汉的两个贵族爵位中的第二等,第一等为国。
它又是前面已经提到的作为皇帝赏赐活动之一的所封 20 级爵位中的最高① 《汉书》卷十八,第 678 页;卷四十,第 2047 页;卷九七上,第 3939 页。
② 此数包括内史治理的地区,公元前 202 年改组帝国后采取的措施把 14 个郡增至 16 个郡。
级。
①与国一样,设侯的目的有二:出于奖励皇帝官员的需要;出于尽可能广泛地在全帝国贯彻政府意志的需要。
到公元前 195 年,对在文、武职位上有功的高帝支持者封了将近 150 个侯。
有幸保存下来的一张受封者的名单显示了在世系最后中断之前这些爵位父子相传的情况。
表内的条目叙述了每一个封赠爵号的情况,并具体说明它们所受物质利益的范围。
衡量物质利益的标准是侯有权利和义务筹措税收的户数,税收的一部分留作他们的收入,其余部分则上缴给中央政府。
侯指派他们正当任命的下属(例如相)征收这些应得的收入,这些人虽然负责与县官的职责基本相同的工作,但是不能取得与政府官员相同的地位。
同时,侯可以根据自身的权利拥有土地,这些土地不是因为封了爵号后才获得的。
侯的称呼得自他们征税的户所在的地区。
除了在创建王朝的过程中建有功勋这一原因外,封侯还可能有其他原因,如依靠与诸王或与皇帝的后妃的关系而受封。
随之而来的制度史会说明,为了服务于政治目的,以后的封赏是怎样作出的,或是怎样有意识地予以终止的。
②对外关系中国历史上最激动人心的一些事件——秦帝国的灭亡、激烈的内战和中国第一个长期存在的王朝的建立——成了从公元前 210 年开始的 20 年的特征。
在帝国内部,政治家和将军们进行缔造帝国前途和发展政府制度的工作。
同时,中国的领土完整受到了威胁;皇室成员本人有时也与影响北方和南方的对外关系有牵连。
在北方,名叫冒顿的匈奴新领袖已经得益于中国的虚弱和无力集中足够的力量进行防御的形势。
他组成的部落联盟扩大到与汉室诸王所领的地区紧邻的地方。
由于诸国位于中央政府的郡和中国的潜在敌人之间,所以只要诸王保持忠诚,汉代诸帝便可以感到相当安全。
但是诸王准备倒向匈奴事业的任何迹象,都可能使长安惊慌失措;而这类迹象在公元前 201 年已经引起注意,当时韩王信投降匈奴。
事情很快清楚,中国不能指望不受攻击。
公元前 201 年高帝亲自上阵迎战入侵者,在平城几乎被匈奴部队所俘。
汉政府发现自己已无力阻止进一步的袭扰;在长安关于匈奴拥有战术优势的谈论很有影响,汉政府不得不同意进行和解。
很快一名中国公主下嫁给匈奴的领袖,这部分地是作为安抚占优势一方的手段,部分地是希望结婚后的子嗣将会及时地赞助中国人。
同时,政府还作了安排,每年中国向匈奴赠送珍贵的礼品。
①在南方,威胁中国的强烈敌对情绪还没有大量出现。
北方人赵佗自立为独立的南越王。
严格地说,南越位于秦曾经宣称进行统治的领土——广西和广东——内。
但是汉代无力对赵佗的地位进行挑战。
由于赵佗没有侵袭北方的汉领土(长沙国)的意图,高帝准备承认赵佗自封的地位;公元前 196 年,他派陆贾随带皇帝承认现状的诏书出使。
居住在南方和西方的未汉化的部① 见前面 139 页注②② 见本章《地方的变化和刺史》。
① 《汉书》卷一下,第 63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115 页以下);卷九四上,第 3753页以下。
落,尚未受到汉族的渗透。
②没有证据证明中国的政府在这时对日本政府采取过任何的行动或进行过任何的互访。
在秦帝国前的几个世纪已经受到中国影响的朝鲜由燕国人卫满建立了朝鲜国。
此事发生在燕王于公元前 195 年投靠匈奴以后。
卫满与汉政府之间还没有直接的接触。
③② 《汉书》卷九五,第 3847 页以下。
汉帝国的巩固(公元前 195—前 141 年)前汉最初大约 70 年的特点是帝国力量的巩固、行政的试验和制度的修改。
在这几十年中,政治家们集中力量加强国内中央政府的权力,再无精力进行扩张或与潜在的敌人作战。
国家的政策原则上是时新派的,其目标是使新的帝国幸福安乐,有求于更古老的形式的迹象甚少;但是这种政策的执行还不能象武帝时期(公元前 141—前 87 年)那样有力,那时物质资源能更好地加以利用,人民也更易被动员起来。
在刘氏皇室的生存经受了一次短期威胁以后,随之而来的是文帝(公元前 180—前 157 年)和景帝(公元前 157—前 141 年)之治,两帝的性格和成就长期以来引起了中国作者的景仰。
他们由于井然有序地治国和治民而受到赞誉。
文帝为了国家利益而躬行俭朴,所以特别被人称颂;这类赞赏可能是作为批评后世某些皇帝躭于奢侈的手段而被渲染出来的。
这些年巩固的主要成果可以从诸王国面积和力量的缩减以及同时期帝国沿黄淮流域的直接控制的扩大中看出。
此外,有效的税收使帝国在公元前 141年掌握的物质资源比以往任何时期都多得多。
分裂的威胁来自高帝的遗孀吕后及其家族,这些人成功地控制宫廷和政府约有 15 年之久(公元前 195—前180 年)。
消灭刘氏家族的企图是短命的,未取得成功,但由于广泛的牵连及对后世历史的影响,它相应地具有较大的重要性。
当吕氏家族进行夺权时,刘氏皇室的稳定性一点没有保证;王朝建立仅仅 10 年。
这个时期出现了逐步消灭一批潜在争权对手的情况,但其他家族不能做到的事情,吕氏家族比大部分家族更能做到。
这件事是中国历史上皇帝的后妃及其家族几乎把王朝搞垮的许多事例中的第一件。
这类情况通常发生在正式登基的皇帝的力量或成熟程表 3 刘邦的后裔①刘邦的其他两个亲属被封为王:1.刘贾(刘邦堂弟),前 201-196 年荆王+。
2.刘泽(隔房堂兄弟),前 181 年琅邪王,前 179 年燕王(该支至前 127 年中断)。
②死时无子。
③继惠帝位的是两个幼儿皇帝,都非皇帝嫡系:1.刘恭为一富女所生,前 187-184 年为少帝恭;2.刘弘,衡山王,前 184-180 年为少帝弘。
度不足以消除周围影响的时候。
同时,不论皇帝是幼儿、未成年的少年或是弱者,他的存在对太后或有野心的政治家控制朝政和推行他们的计划来说显然是必不可少的。
如同以后类似的情况,吕氏家族发动的夺权活动给中国留下了一个王朝世系或典章方面的问题,因为安排好的皇位继承已经被人篡改或打乱。
中国历史学家的态度是预料得到的,这个事件通常被描述为一件非法的篡位行动,而那些最后清除吕后的人受到尊敬并被给予特殊的待遇。
在王朝史中的关键时刻,政治家们能够援引吕后的经历作为告诫,容许一个太后或公主突出她的位置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①惠帝统治时期(公元前 195—前 188 年)和长安的加固刘邦在他一生的一个较早阶段,娶山东吕家之女为妻。
她为他生下一子一女,在他立为汉王以后的次年(公元前 205 年),其子刘盈被指定为太子。
②刘邦称帝后,对原定的继位问题未作变动,虽然曾出现这类言论。
因为高帝已经纳了几个妃子,她们生下的七个儿子比皇后之子更为健壮。
但是尽管皇帝自己有意指定另一个妃子之子为太子,但吕后之子仍保持了太子的称号,并在公元前 195 年阴历五月高帝去世后正式登基。
高帝当时年在五十至六十岁之间,据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他在公元前 195 年与淮南王作战时受了箭伤。
③新帝惠帝在其父死时仅 15 岁,过了四年他才正式举行据以被承认为成年的仪式(公元前 191 年)。
不论他的性格多么坚强,他很难指望能够阻止他的长辈们对朝政和皇宫的控制。
据正史记载(它们在这方面的偏见只能令人怀疑),他的母亲特别放肆、暴虐和残酷。
据说她把高帝有意让其继位之子刘如意毒死,并将如意之母杀害,然后令人震惊地把她断裂肢体,这把皇帝吓得神志不清,使他决心永远不问国事。
吕后还被认为杀害了高帝其他三个可能会对她的野心提出挑战的儿子。
①惠帝时期朝廷采取了两个重要的措施,一是在全国建立纪念先皇的宗庙,一是加固长安城。
高帝宗庙的建立可能是想通过加强皇帝与国土边沿区之间的联系,以提高王朝的威信,它们的设立提供了汉王朝在以后的时间里遵循的先例。
到了一定的时期,这引起了财政困难和恐慌,因为宗庙的数量和维修费用猛增;最后,由于国家的状况它们的数量不得不削减。
②在惠帝时期,多次征募劳工去建造长安城墙。
关于城墙的价值,用数字可以具体说明:将近 15 万名男女两次被派去劳动,每次长达 30 天。
③他们从长安城附近征集,但有一次两万名囚犯也被调来协助。
到公元前 190 年阴历九月,工程经过五年的努力后完成。
这次重大事件的特点是对人口中的男丁普遍赐爵。
前汉帝国京都的残存遗址位于今西安城的西北。
该城呈矩形,其四边面向罗盘的四个方向,但有的地方不很规则,因此只有东面形成不断的直线。
这些不规则形状可能是地形特征所造成,也可能是出于防御的需要。
根据可能早在 3 至 6 世纪就已有的一种说法,长安城的这种不规则的布局旨在仿照大熊座和人马座两个星座的外形;这样,该城就与不朽的天体联系起来。
不管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另外的宇宙论的考虑则是影响了东汉京师洛阳的外形的;但在征募人员到长安城墙劳动之时,这些宇宙论的考虑尚未被普遍接受。
① 例如,见《汉书》卷三六,第 1960 页成帝朝(公元前 33 年—前 7 年)快结束时刘向所作的提示。
又见鲁惟一:《危机和冲突》,第 301 页。
② 《汉书》卷一上,第 3、38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30 页以下、81 页)。
① 《汉书》卷二,第 88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178 页);卷三八,第 1988 页;卷九七上,第 3937 页。
② 本章《宗教问题》。
③ 关于国家征集劳动力的情况,见以下《国内政策》。
①结果,城四周的每边约长 5 或 6 公里(3.5 英里),城内的面积为 33.5平方公里(13 平方英里)。
城墙的墙基宽 16 米以上,耸立的高度为 8 米,上面宽度减至 12 米。
主体宫殿未央宫靠近城的西南角;其他的皇宫,包括位于主墙之外的一座皇宫,是后来加建的。
设计此城的匠人们显然是根据一个方格平面图的构想进行工作的,平面图包括 160 个 500 步(693 公尺)见方的坊,但还不能肯定地说这个规划完成到了什么程度。
四面城墙的每一面都有三座宏伟的城门,城门两侧可能有防守的塔楼,以便保持警戒。
有迹象表明,每座城门建有三条分离的通道,每条通道的宽度能容纳四辆车辆通行。
②城内有每年诸王来京向皇帝朝拜时居住的王府。
公元前 189 年开设西市,③这意味着东市已经设计出来;在后期,据一个未证实的报道,城内共有九个市场。
这些市场在官员的监督下营业。
关于当时长安的人口数字,还不能作出合乎实际的估计。
正当西市在长安开市时,在黄河流域的敖仓正在整修。
敖仓在楚汉内战期间已引人注目,这时开始的工程据推测是修复那些年所造成的损坏。
惠帝朝所采取的其他积极行动包括放松某些法律规定和取消秦朝不准私藏某些文献的禁令(公元前 191 年)。
在外交事务方面,汉仍采取消极的政策,皇室一名成员被赐给公主的称号和地位,准备嫁给匈奴的首领(公元前 192 年)。
在执行同样的安抚政策时,朝廷承认福建独立的东海王的存在,并且宽厚地接受了南越王赵佗的礼物(公元前 192 年)。
①吕后(公元前 188—前 180 年)惠帝死于公元前 188 年。
死时他不过 23 岁,但没有人提出他的死是由于谋杀。
他的正式的皇后未生子,他的一个地位较低的妃子所生之子被正式指定为皇帝,称为少帝恭。
仅在三年以后,他被也是幼儿的第二个傀儡少帝弘所取代。
①这些正式的安排使吕后得以行使摄政的大权,负责国家大事。
她有权颁布诏令,考古发掘不久发现一方用来表示她批准这类文件的御玺。
这方御玺旨在象征帝皇的威严,玉质,上面刻有皇帝专用的文字。
②吕后克制住自己,不作自行宣布为女皇的安排。
她的做法在后汉时期和以后中国的王朝几次被一个皇后所把持时被人仿效。
可是她拥有无可争辩的权力。
她立自己家族的四名成员为王,违背了她与高帝和他的支持者之间的① 关于与北斗七星的关系,见保罗?惠特利:《四方的中轴》(爱丁堡,1971),第 442 页以下;霍塔林:《汉长安的城墙》,第 5 页以下;关于洛阳的平面图,见第 3 章《京都》;毕汉斯:《东汉的洛阳》。
② 关于这些结论,见霍塔林:《汉长安的城墙》;王仲殊:《汉代文明》,张光直等英译(纽黑文和伦敦,1982),第 1—28 页。
③ 《汉书》卷二,第 91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184 页)。
① 少帝恭(公元前 187— 前 184 年)据说出言威胁吕后和死于狱中。
他被少帝弘(公元前 184— 前 180年)接替。
有人怀疑两人是否都是惠帝之子(见《史记》卷九,第 410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卷,第 438 页)。
② 见秦波:《西汉皇后玉玺和甘露二年铜方炉的发现》,载《文物》,1973.5,第 26 页。
誓言;她还提升她的六名亲属为侯,并任命其他亲属为将军。
这样,她就能确保她能指挥驻扎在长安的军队。
但在远地,她就没有那么大的力量了。
她的部队未能阻止匈奴进入中国的领土。
在公元前 182 至前 181 年,他们入侵陇西郡(甘肃南部),次年,他们抓走了 2000 人。
同时,南方的南越王利用了中国的明显的弱点。
为了试图抑制其王国的发展,中国政府禁止向南越出口某些有特别价值的物品,如铁制品。
南越王被这种歧视行动所激怒,于公元前 183 年称南武帝,以此暗示他与中国的君主处于平等的地位。
两年后,他入侵长沙国境内的汉朝领土。
①吕后死于公元前 180 年,但死前留下了临终诏书,命她家属的两名成员担任最高的职务:相国和上将军。
②吕氏家族的成员受到这些任命的鼓励,决定争取消灭刘氏皇室。
但是他们的野心被遏制了。
高帝仍留有三名拥有楚国、淮南国和代国的后裔;这些人能够争取其他亲戚与其忠诚尚未被吕后和她的亲族收买的那些政治家的支持。
高帝之孙齐王带头行动。
在向其他王国的伙伴求助后,他率领自己的部队向长安进军;由于他们协同行动,吕氏家族被消灭。
③文帝(公元前 180—前 157 年)和景帝(公元前 157—前 141 年)帝国的稳定和刘邦的封国制在清除吕氏家族时面临的考验,其严峻性不亚于吕后夺权时所受的考验。
一些根本的问题影响着帝位的继承。
与高帝关系的亲疏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个人继承帝位的要求或权利,这个问题很不明确;同时也不能肯定诸王对帝制的忠诚是否会超过他们自己的野心和利益。
争取这个最高荣誉的两个可能的候选人为高帝的亲生子代王和淮南王;第三人为齐王之子,即高帝之孙,但他可以声称他的父亲是他两个叔叔的兄长。
此外,齐国建于公元前 201 年;代和淮南公元前 196 年才建立,所以他的一支也比代王和淮南王两支更有资格继承帝位。
齐王所处的地位也比其他人更为有力。
由于他的领导,吕氏家族才被消除,为此目的而向长安进军的也是他的军队。
他对这些事情采取主动行动,部分地可以用齐国所受吕后的对待来解释;齐国丧失了许多领土,它们形成了吕氏家族所把持的几个王国。
①驱使齐王采取行动的动机不能肯定;可能他真正地急于想恢复祖父开创的大业;也可能他的主要目的是为自己取得帝位。
但是有人会问,如果恢复刘氏皇室是齐王的主要目的,他为什么迟至吕后死亡以后才行动。
由于没有中央政府的特别权力而派出军队,他越权行动了,这一行动甚至在他自己的支持者中也不无非议。
推举齐王登基的建议遭到反对,因为人们怕他母亲很可能效仿吕后;也提出了同样的理由来反对淮南王的候选资格,另外,他也还没有到达法定的① 《汉书》卷三,第 99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199 页);卷九五,第 3848 页。
② 《史记》卷九,第 406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428 页)。
③ 《汉书》卷三,第 100 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200 页以下)。
① 关于这些事件,见《汉书》卷四,第 105 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221 页以下);卷三八,第 1987 页以下。
年龄。
这些保留意见对后来称为文帝的代王刘恒没有影响。
对他的评语是,他不但有承担其使命必须具备的条件,即使命感和仁慈心,而且他母亲还被认为具有十分高贵的品质。
于是长安传送信息给代王,请他登帝位。
经过得体的谦让以后,刘恒离代国前往长安,住在长安的代王府中;不久,他同意接受御玺:其新尊号的象征。
这时,齐王已解散其部队返回齐国。
新皇帝称为文帝,是在位时间超过 10 年的前汉诸帝中的第一个。
他在位的时间超过了以前两代皇帝总的统治时间,这赋予了帝国迄今所缺乏的那种延续性和长期性的意识。
王朝的稳定性因和平地传位于他的儿子而加强;后者为窦后于公元前 188 年所生,称景帝(在位期公元前 157—前 141 年)。
相对地说,这两代皇帝统治时期没有威胁帝国存在的事关王朝兴废的问题;它们都采用了旨在稳定社会和经济形势和巩固中央政府权力的措施。
朝廷没有皇帝的后妃及她的亲属直接干预国家事务的情况可能部分地是由于窦后对道家著作的偏爱。
她可能更急于宣扬清静无为并通过这些方式使国泰民安,而不是想直接参政。
她的儿子刘启,即未来的景帝只有服从他母亲的意志,学习老子的著作,别无其他选择。
她于公元前 135 年死去,这也许可以视为汉代政治的一个转折点,因为这正好与王朝积累力量和修改制度以适应国家需要的漫长时期的结束相吻合。
从此以后,国家的时新派政策以更强有力的形式出现;一个虔诚的《道德经》信奉者是很难赞同国家朝积极的和扩张主义的政策方向作明显的转变的。
①文、景两帝治下诸王国的减少在文帝朝和景帝朝,中央政府的权力有明显的提高。
文帝登基后约 25年,帝国的政治家们已经意识到分离主义的危险性;他们感到必须控制或消灭某几个王,并且成功地应付了这一挑战。
公元前 164 和前 154 年,出现了帝国行政形态的主要变化,通过对公元前 179 和前 143 年的形势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变化前后的差别(见地图 3、5 和 7)。
在公元前 179 年,汉帝国基本上恢复到高帝末期的状态。
吕后立的诸王已被消灭;要么他们被刘氏的成员取代,要么他们的领土被归还给分离前的行政单位。
中央政府再次直接掌握京畿区及邻近的郡,这时共有 19 个郡,周围则为 11 个王国。
对比之下,公元前 143 年的帝国则包括京畿区、40 个郡和 25 个王国。
在最初,少数郡被形成弧形圈的几个大王国所保护;到了公元前 143 年,甚至更明显地是到了公元前 108 年,中央政府的政令能在分散于全国的郡中实施,许多小王国作为飞地处在这些郡的包围之中。
① 关于窦后爱好道家著作的情况,见《汉书》卷八八,第 3592 页;卷九七上,第 3945 页。
近期从中国中部马王堆发现的文书证实,现存的《道德经》文本与文帝时流行的文本实质上并无什么不同。
此外,马王堆文物中还包括可以确定为黄帝一派的道家思想的文书,这些文书在其他地方还未见过。
见鲁惟一:《近期中国发现的文书初探》,载《通报》, 63:2 — 3(1977),第 118 页以后;鲁惟一:《马王堆三号墓文书》,载于(1)《国际汉学会议纪要,历史和考古学小组》(台北,1981),第 181—198 页;(2)《中国:延续性和变化,第 27 届中国研究会议论文集》,1980 年 8 月 31 日—9 月 5 日,苏黎世大学(苏黎世,1982),第 29—57 页。
又见威廉?G·博尔茨:《从马王堆帛书看〈老子〉想尔注的宗教和哲学意义》,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 45:1(1982),第 95—117 页。
总的说,诱使诸王向中央闹独立的原因有两个。
有的王国位于边远地位,超过了与长安官员方便而迅速联系的范围。
象齐或吴等地区从前曾经支持独立,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通过利用这些财富,一个王如果没有向皇帝朝觐或上缴税收的义务,是很容易维持自己的独立的。
其次,时间的消逝改变了诸王与汉帝之间的关系,紧密的家族纽带这时不能自动地确保诸王的忠诚的支持。
在高帝时期,大部分王国都委托给他的儿子治理。
到公元前 170 年,只有三个王是在位皇帝之子;一为高帝之孙,一为高帝的曾孙;高帝兄长之子治理吴国,他的一个兄弟之子在楚国;一个旁系亲族为燕王。
削减诸侯国的行动部分地通过精心的安排完成,部分地通过利用时机——如某王的谋反或他死后无子嗣——来完成。
①大国被分成小单位,皇帝近亲中的刘氏成员被立为这些小国之王。
如果一国谋反,中央政府就接收该国领土的一些部分,把这些部分的领土作为郡来治理,原来的王国于是变小。
这样,在公元前 179 年至前 176 年期间,政府接管了梁的一部分,并把这一部分划为东郡;赵、齐和代诸国由于它们的部分领土被建为河间、城阳、济北和太原四个王国而被削弱了;高帝时期曾经短期存在的淮阳国这时分成淮阳、颍川和汝南三郡。
意义甚至更为深远的是淮南的分割和齐国进一步的缩小,它们曾是帝国两个最有实力的部分。
虽然高帝时期所定的淮南国的南部边界还不能确定,该国可能幅员很广。
在公元前 174 年淮南王谋反以后,淮南显然是作为郡来治理的。
公元前164 年恢复为国,但领地大为缩小;两个新国(衡山和庐江)这时把淮南分成两部分。
同年,齐王死后无后裔,这给文帝提供了削弱该国实力的理想机会,该国因有丰富的鱼、盐、铁和受资助的丝织业而繁荣兴旺。
到公元前 163年,在原来组成齐国的土地上至少另立了五个国。
它们都交给高帝的孙子们治理,因此这些王都是在位皇帝的晚辈;同时,他们的一个弟兄成为领地大为缩小的齐国之王。
在景帝朝一开始,朝廷就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去孤立诸国和缩小它们的领地。
这个机会发生在公元前 154 年,当时吴王同几个与他一伙的王协同行动反对皇室。
当时他已 62 岁,但他的不满是由来已久的。
他的儿子和指定的继承人因为下棋(六博)而与太子发生口角后,在长安被杀。
①他视为杀害其子的那个太子,这时就是在位的皇帝。
此外,还有几个明显的原因可以说明东或东南的诸王为什么准备追随他叛乱:独立能使他们自由自在地享受自己国内的自然资源,而不必向中央上缴税收;象吴国那样的边沿国能够窝藏逃脱帝国官员缉捕的罪犯或逃兵。
几个政治家已经看出,从帝国的长期利益考虑,诸王的权力必须削弱。
②不论动机如何,叛乱的规模比汉代历史上见到的任何类似冒险活动要大得多。
其他六个王被说服参加,不但包括山东半岛几个小国的王,而且还包括根基牢固的赵和楚的王室。
但是中央政府对这一威胁已有了准备,甚至可能采取行动促使它爆发,因为自信它能取胜。
通过镇压叛乱者,政府能够沿① 关于诸王的继承和取代及大国分成小单位的基本材料可见《汉书》(卷十四)的世系表之一。
关于个人所起的作用,见于诸如《汉书》卷三五、三八、四四、四七和五三的列传。
① 《史记》卷一○六,第 2823 页。
六博可能不但是一种消遣,而且是一种占卜。
口角可能是因六博的一二轮的预言引起的。
② 见《汉书》卷十四,第 395 页;卷四八,第 2230 页以下;卷四九,第 2299 页以下。
从华中通往沿海的两条宽广的路线把郡扩大到山东半岛的两边。
最后,虽然自大而古老的齐、赵和楚残存下来,它们却悲惨地被割裂和孤立,这时处于日暮途穷的处境。
策动叛乱的吴国被重新命名为江都,由另一王室治理。
这时又进一步发生了变化。
始于公元前 203 年吴芮统治时期的长沙国王的一支在公元前 157 年消失,当在公元前 155 年重立长沙国时,新王来自刘氏皇族。
最后,高帝作出的只有刘氏家族成员才能为王的誓言完全得到遵守。
公元前 144 年当梁王未留下继承人而死去时,梁国分成五个部分,每个部分分别由一个王监管。
可能几乎在同时,景帝的政治家们通过接管北方的代、燕两国和南方长沙国的领土,分解了帝国其余的大王国。
最后的这些变化是一种新现象,因为帝国直接控制的新郡位于帝国边陲。
政府不再满足于依靠诸王来防御敌人或在对付入侵者时让他们充当缓冲者;中央政府显然希望自己来监管那些有受袭击和有破坏可能的地区。
表 4 齐王刘肥的后裔在公元前 155 至前 145 年期间,总共有 14 名景帝之子被立为王。
①值得注意的是,至少有九个王在位达 25 年以上,一个王在位长达 67 年。
这些事实说明,许多景帝之子在他们称王时尚未成年;他们之能取得王位,是因为相信他们年纪轻不致引起麻烦。
其中的一个儿子刘彻登位为胶东王时年仅四岁(虚岁)。
与他的弟兄不同,他当胶东王只约四年。
公元前 150 年,他得到擢升,被指定为皇太子;他在历史上以他的皇帝名号汉武帝最为知名。
①除了缩小和分割诸王的领地外,景帝还作了典章上的变动,以削弱他们① 见《汉书》卷十四,第 409 页及以后各页的条目。
① 《汉书》卷五,第 143—144 页;卷六,第 315—316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315—316 页;第 2 卷,第 27 页)。
的权力和减少他们招纳随从的机会,在此以前,他们都有一套适合一个王的朝廷的官员编制,以使他们能卓有成效进行治理。
在公元前 145 年,通过正式改变官衔,他们的高级官员(即丞相)的地位降为相,并直接由中央政府任命。
其他的高级官职都被取消,他们的朝臣和大夫的人数也大幅度地减少。
②还有几个阻止诸王发动分裂活动的措施;这些将在武帝时期被采用。
贾谊和晁错贾谊和晁错因劝各自的皇上采取坚定的措施而获得人们的赞誉;他们都力主削弱诸王和其他方面的权力。
他们两人都可被视为具有时新派精神的人,因为他们希望维护当时国家的现状和加强帝国的结构;两人都未能施展其政治家的才干。
贾谊至死未担任国家的重要职务,而晁错则被判以公开处死。
③表 5 文帝及其后裔贾谊(公元前 201—前 169 年)几乎已成为中国历史上的传奇人物,他在历史上俨然是其美德在当时未得到赏识的政治家的典型。
他的文章和诗被人们称颂,其中有的留传至今;他极力提倡许多被认为是孔子的伦理思想和社会观念;他的最著名的论文之一论述了秦朝的缺点。
因此,他通常被人列为儒家。
但是,这样的描述不能完全令人满意。
在政治思想方面,他是帝国原则的坚定的维护者,当时,这些原则是以秦的榜样和制度及所谓的法家哲学家为基础。
他对秦的批评并不是专门打算攻击商鞅、李斯或秦始皇的目标和政策;相反,它旨在揭露这些人在贯彻他们的原则时的缺点,并告诫当时汉代的皇帝应如何避免这些错误。
贾谊认为,他们的某些缺陷是由于抛弃了与孔② 《汉书》卷十九上,第 741 页。
子有关的伦理理想而产生的,他热切地希望他自己的皇上能避免采取导致秦灭亡的暴政。
贾谊担任过的最高职务是太中大夫,据说他的政敌阻止他升至国家的高级职务。
他被任命为长沙王的太傅,自认为功业未成而于 33 岁时自杀。
但在此时期,他曾就两件重大事情向文帝提出积极的建议。
他已看出必须立刻削弱诸王的权力;他还看出和匈奴算帐的日子不能长期拖延下去。
晁错(死于公元前 154 年)也是献身于帝国大业的政治家,他在公元前155 至前 154 年曾任帝国三个最高职务之一的御史大夫。
据说他个人曾使《书经》免于亡佚,所以他不能绝对地被描述为反儒家的人。
他比贾谊更坚强,是一个能有条理和系统地分析当时问题的务实的政治家。
他劝景帝勇敢地对付诸王的挑战;他总结了影响与匈奴关系的战略和战术;他力主采用为国家增加农业生产的措施。
与贾谊一样,他也很清楚秦的错误和缺点。
这两人的差别是一种程度或侧重点的,而不是原则的差别,根据我们见到的史料,他们的知识基础也不同。
据说晁错在商鞅和申不害著作的基础上深造;而贾谊则受《诗经》和《书经》的薰陶。
在《汉书》保存的晁错的那些文章中,他没有涉及与儒家著作有关的伦理理想或社会等级,从西历纪元之初,他就被列为法家。
贾谊和晁错向各自的皇上提出了基本相同的建议,而且都被采纳了;但是贾谊受到英雄般的对待,而晁错直到不久前才被中国的作者称颂。
不同的待遇可能是由于两个原因:中国的作者偏爱的是那些被列为儒家而不是法家的人;晁错死亡时的环境。
到公元前 155 年,他已升任仅次于丞相的御史大夫;他在次年死去,成为妒忌他的政敌的受害者。
有人向皇帝提出,清除晁错将会赢得心怀不满的诸王的忠诚;但是当晁错被处死时,吴王及其盟友仍然发动叛乱反对中央,所以这种主张的虚伪性就昭然若揭了。
国内政策诸王国的孤立和缩小在黄淮流域和山东给中国留下了许多小行政单位。
帝国最富饶的部分已被分成官员可以对它们行使权力的较多的小单位。
大约到公元前 150 年,政府的施政比以往更为有力了。
同时,有种种迹象说明,中央当局注意到了贾谊提出的关于防止暴虐政策的警告。
在公元前 180 年至前 141 年期间,人民得益于八次大赦;公元前167 年,包括致残的特别严厉的刑罚被取消;在帝国的重大庆典时,政府还普遍赐爵六次。
公元前 168 年,对产品的标准税率从 1/15 减至 1/30;次年,这项税全部被取消。
当公元前 156 年重新开征时,税率依然是较低的 1/30,这在汉代一直是标准税率。
但是尽管有这些措施,据说到景帝末年,国家仍积累了大量作为税收的钱粮。
文帝传统形象的重要部分是一个决心下使人民负担不必要的费用和为公众利益而克制自己欲望的皇帝。
①在文帝时,贾谊请求减少用于奢侈品的不必要的开支;他还设想了在他死后约 50 年采用的若干措施,根①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5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73 页以下)。
关于说明文帝俭朴的一件轶事,见《汉书》卷三六,第 1951 页。
据这些措施,铸币将由国家垄断。
到景帝末年,汉政府的基础已经牢固地建立起来;施政的主要原则已经制定;个人指望从官员那里得到的待遇的定例已经确立,这种关系的形式也已经形成。
帝国政府对整个民众正在产生强有力的影响。
也许 9/10 的人口在农村生活和劳动。
许多农民习惯于使用木质工具;如果他们幸运,也拥有铁器。
人们对付旱涝和饥馑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在受灾时期他们能指望从地方官员和粮仓得到救济。
少数有天赋的人可以充当工匠,他们装饰帝王的宫殿,创造玉、石、铜、漆等玩物以供帝王们玩赏;或者他们正在准备其帝王死后所需要的一切装备,或者装饰陵墓,为帝王的亡故做准备。
在正式说法中,称呼个人用姓名和籍贯,连同其可能接受过的爵位。
这种材料提供了某人故里所在的郡(或国)、县(或侯)和乡里的名称。
它给对某人的职业、劳务和行为负责的行政官员提供了指南;通过对某人爵位的了解,万一此人陷于法网时,官员们就知道他应有的特权,以及他被豁免律令规定的义务的程度。
当人们在登记人口、应征入伍或纳税时,他们通常与官员们直接打交道。
这些官员是这人乡里的低级文官;人们只有在犯有比较严重的罪行或不端行为时,才能见到更高级的县或郡的官员。
23 岁至 56 岁之间的男丁除了应缴人丁税和田赋外,还应服两种律令规定的劳务。
①他们要在军队中服役两年,或者在本地受训或担任治安工作,或者可能戍边;他们在紧急情况下有应召的义务。
此外,男丁每年要在劳动队伍中服劳役一月,在地方官员辖区内从事各种劳动。
他可能奉命把大宗产品从田地运往粮仓或从粮仓运往集散地;也可能被派去建筑道路和桥梁,或者去维护河道。
有时服徭役的人被派去建造皇帝的宫苑或陵墓;在公元前 119 年国家进行盐铁专卖后,劳役者被派去开矿。
有时候也可能雇人代替去履行这些任务。
触犯法律能招致长期诉讼和严厉惩罚。
对判决提出上诉几乎没有希望取得成功,减免的唯一机会寄托在有幸碰上帝国的大赦,或者多年争取到的爵位带来的特权。
一旦判决,男女囚犯的生活可能是严酷的;当服刑已有一段时期,在一定情况下条件有所改善。
这时,国家祭礼的仪式开始受到重视。
文帝是汉代诸帝中亲自在公元前165 年去雍郊祭五帝的第一人;次年,他参加了渭阳新建祭坛的仪式。
景帝在公元前 144 年向雍的宗教遗址表示敬意。
①外交关系(公元前 180—前 141 年)贾谊和晁错都对中国易受匈奴攻击的情况表示关心,他们的担心是事出有因的。
公元前 177 年,中国遭到通过鄂尔多斯地区的大规模入侵,中国在那里无力抵抗。
在公元前 176 至前 174 年期间,进行了一系列和平的妥协活动,其中包括互赠礼品,通信和相互致意。
但是在匈奴新单于登位后,公元前 166 年的又一次入侵粗暴地破坏了和平。
敌人的骑兵渗入离长安城不到 120① 服这种形式的劳务的最小的年龄有时降低到 20 岁。
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9 页以下。
① 见《汉书》卷四,第 127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258—259 页);卷二五上,第 1212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167 页以下。
公里之处。
但是匈奴没有与中国的守军进行大战,随之而来的是每年对中国边境的袭扰。
在以后几年中,所发生的事件的形式几乎重复得分毫不差:公元前 162 年恢复友好关系,公元前 160 年新登位的单于又破坏了双方的关系。
约在这个时期,据说中国人建立了烽火台的暸望站系统,以后似乎一度没有大的入侵。
但在公元前 155 年,中央政府肯定意识到一种潜在的危险;某个反叛的王国完全可能在向汉帝挑战时说服匈奴与之合作。
这个考虑可能促使作出瓦解北方边境诸王国的决定。
在南方,中国能够更大胆地行动。
文帝派陆贾率一使团说服赵佗放弃他近期所称的帝号;陆贾的成就表现在,赵佗同意照办,表示他作为长安汉帝的臣民,承认应对长安的汉帝效忠。
①① 《汉书》卷九五,第 3849 页以下。
时新派政策的充分发挥(公元前 141—前 87 年)武帝时期(公元前 141—前 87 年)标志着汉代历史的新转折。
巩固工作让位于扩张和积极的主动行动;建设性的政策被采纳,以加强中国和解决它存在的问题。
政治家们计划改进国内的施政和加强对其人民的控制;计划组织经济和增加国家的收入;计划消除入侵的威胁和改善中国在边远地区的利益。
到公元前 108 年,汉朝的军队已经向外推进到最远的距离,新的移民冒险活动也正在组织之中;公元前 105 年的宗教仪式显示了汉皇室对号称取得的丰功伟绩的自豪感。
这些发展的取得并非没有遭到非难,也耗费了大量中国的资源。
武帝末年的特点是执行紧缩的政策;汉朝的军队不再是百战百胜了。
有迹象表明帝国国库已经空虚;法律和秩序遭到破坏;皇室本身的稳定也受到妒忌、倾轧和暴力的威胁。
公元前 141 年当武帝之父死时他年 16 虚岁。
九年前经过了宫廷阴谋和取消了景帝的第一个继承人人选后他被指定为太子。
新皇注定要掌握中国的命运达 54 年之久,这是中华帝国史上统治时间最长的皇帝之一。
许多作者认为他具有活力和主动进取的个人品质,并坚持这些是使他在位时取得种种成就的原因,②但经过更缜密的考察,支持这种主张的证据远不是明确的。
这几十年中所采取的大部分主动行动可以归因于他的顾问的建议,这些人中有的是外戚;但是武帝本人没有亲自参加指挥本朝著名的军事远征。
我们从读到的材料知道他主持宗教仪式,监督黄河堤坝修复工程的最后一些阶段,或检阅凯旋而归的队伍。
此外,据说他寻求长生不老的方法或听从术士和方士的花言巧语。
当后妃和外戚之间不和时(公元前 91 年),60 岁的皇帝显然不能用他性格的力量平息混乱。
虽然没有办法说明他个人是否得人心或激发人民的忠诚,但与他的名字联系起来的政策很快遭到了尖锐的批评,理由是好大喜功和无端牺牲生灵。
行政的任务随着文帝和景帝采用的措施所带来的行政工作的日益复杂和繁重,政府愈来愈需要招纳更多的人从事文职工作;新皇的最初几个步骤是注意吸收合适的候选人。
在公元前 178 年和前 165 年,政府号召向皇上荐举这类人才;这些号召在公元前 141 年以诏令的形式再次提出。
①这导致大部分资深的官员推荐德才兼备或对重大问题能够大胆陈述意见的候选人。
在公元前 135 年以及在整个汉王朝的其他重大庆典时,荐举人才的号召又被提出,其用意是通过回答皇帝亲自(在理论上)提出的问题,来证明候选人的才能。
从这些礼贤下士的最初行动和解决迫切问题的务实的企图开始,最后出现了高度复杂的科举制度,这就形成了中国帝国行政中一种非常引人注目的特征。
从一开始,凡候选人的观点反映了申不害或韩非著作精神的,就要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
培养中国官员的进一步措施表现出一种偏爱与孔子有联② 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7 页。
① 《汉书》卷四,第 116、127 页;卷六,第 155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241、259 页;第 2 卷,第 27 页)。
系的传统著作的明显的偏见。
这就是在公元前 136 年为博士设置官职之事,目的是让这些人专门研究《易经》、《诗经》、《书经》、《礼记》和《春秋》五部指定著作的诠释。
这一十分重要的诏令具有深远的意义;中国经籍的观念即由此产生,据此还开了以这些著作培训官员的先例。
从公元前 124年起,下令应派 50 名学生由博士培训;但已无法估计贯彻这一命令的有效程度。
①一个官员经常的配备物品包括毛笔、砚、刀和印鉴。
他写报告时使用在近期演变成的隶书,这种字体没有前帝国时期的字体繁复,并且对新型的文房四宝很适合。
例行的公事写在用麻带连结的窄木简上。
丝帛专门用于书写特定的文书:这些文书可能是以精美的书法写成的某些文学作品的抄本;或是一连串木简容纳不下的材料,如地图或表格。
刀用于抹字,这或是由于书写错误,或是为了把木简括擦干净后再予使用。
写完报告后,官员们在用以固定一卷木简的小粘土块上加盖印鉴;这种印鉴表示文书生效。
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员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在草拟例行公事的报告和收集治理帝国所需要的基本材料。
吏的工作是抄录诏令和历法,以便向各郡县分发。
在地方官署,在职官员要准备他们治地的作为每年统计基础的人口和土地簿册。
他们填报所收税赋的报表和帐册,以证明他们是否兢兢业业地征收应收的收入和支付官方的开支。
有时这类文件保存一式两份。
帝国的其他官员负责填写路单或身份证件,官员在规定的旅程中通过所控制的地方时,必须交验这些证件。
②从武帝及以后时期的文书残件中可以看出汉代官员履行其公务的方式;现在还存有少数几份用于政府公务的地形图和军事地图。
正史中有几卷所包括的摘要就是以那些数目不详的在政府官署中任职的吏和官员的工作为基础的。
①其他的卷包括的文书,诸如对行政工作的直接建议或其他官员提出的对政策的批评,通常经过删节,它们来自上层官员。
不同的官职的职责大不相同。
正式的官僚等级制确保职责的分派,职责的范围既划分明确,又得到正式的承认。
这样,低级官员可以得到保护而不对其上级的过错负责;同时也可能出现一种遏制主动性的倾向。
行政机构中有些最负责任的职务由郡守担任。
许多郡远离京师,它们的郡守需要在不能经常商讨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他们在文武事务中负有作出最后决断的职权。
在这些高级官员中,许多人肯定感到很孤寂,不能享有华夏文明和与其志趣相投的同胞共处的乐趣;不妨把例如在朝鲜的一些郡任职的汉代官员的生活方式与在不列颠的城郊和边区村落度日的罗马军官的生活方式作一比较。
在武帝时期,一种新的纪年方法被采用。
到那时为止,纪年分别从每位皇帝在位的第一个整年算起(例如,文帝一年和二年相当于公元前 179 年和178 年,等等);但从公元前 113 年起,政府开始习惯于宣布年号,用年号来确定年份,年号每几年更换一次。
这一制度之使用部分地是出于方便;部分地是确认王朝宣布的某些特点、特性或目的;部分地是为了纪念一些重要事件。
例如,公元前 113 年在汾阴发现古铜鼎,被认为是给王朝带来幸福的一个非常吉祥的征兆。
通过采用元鼎为年号,政府广为宣传它接受如此明显的吉兆的洪福。
这个年号的采用是追溯性的,因此元鼎元年相当于公元① 《汉书》卷六,第 159 页及 171 页以后(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32、54 页)。
① 例如见《汉书》卷二八,其中列出了帝国的行政单位,并相当详细地说明它们的大小和范围。
前 116 年。
又有几个年号被追溯性地采用,以表示公元前 116 年以前武帝朝的年份。
从这时起,每隔几年换一新年号成为常事。
这些年号见于大部分的国家文献,它们提醒了读者一些王朝的重大事件,突出了举行的宗教礼仪,或者表明了政府的精神状态或态度,所以起到了政治口号的作用。
这一制度直到帝制终了之前还在使用。
①地方的变化和刺史在武帝时期,地方行政有了重大的变化。
郡和国的面积缩小了,同时随着本朝的领土扩张,一批新郡被建立。
在公元前 135 至前 104 年期间,京畿区被分成四个单位;在公元前 135 至前 111 年期间边疆区的四个大郡被分割以增设五个新郡。
在楚的很小一部分地区建立了泗水国(公元前 115 年);在公元前 136 至前 114 年期间,14 个王国或被改组,或丧失领地,领地被接管而成为中央政府管辖下的郡。
也许受影响的国中最有名的是淮南国,随着叛乱和淮南王之死,它在公元前 122 年不复存在。
但是,后人对淮南王的了解,与其说是和他的叛乱和淮南国的命运有关,倒不如说是和他对学术的贡献有关。
他在王宫里召集了一批顾问,就感兴趣的哲学和科学事项进行学术讨论;他们思考的成果及时地编入《淮南子》,此书为我们了解西汉时期的道家思想提供主要的史料。
由于这些变化及军事和殖民的扩张,公元前 108 年的帝国包括京畿区的两个部分、约 48 个郡和 18 个王国,①这可能比汉代任何时期的版图都要大(见地图 8)。
此外,汉朝在非汉族部落已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汉朝主权的边境地区设置了官员。
但是,这些部落仍保持相当大的独立性;在人地生疏和根本不适合华夏定居生活方式的边境,中国的官员不能有效地施政。
有的边缘区称为属国,中央政府中有负责这方面事务的官员。
在武帝时期增设许多郡以后,又进一步进行了革新。
在公元前 106 年,有 13 名刺史被任命。
②他们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每一个刺史负责视察帝国中包括一批郡和国的指定的区域。
他们调查皇帝的政府运转的情况,如果发现压迫、无能或贪污的证据,就直接上报。
刺史之职的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是他们的地位,刺史的官阶大大地低于他们奉派去节制其工作的郡守;人们可以假设,在有些情况下刺史本人也接受贿赂。
到那时为止,这些官员的设置与以后帝国时期演变成的很庞大的地方单位的建立无直接关系。
侯与爵① 关于对铜鼎实际发现的日期及追溯性地采用年号的做法的怀疑,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71、 121 页。
当时具有特殊意义的年号有元封(表示皇帝于公元前 110 年登上泰山)、太初(表示公元前 104 年皇帝感觉到的自豪感)。
关于纪念吉兆的年号,见下文《思想文化背景》。
与早期做法不同的是,明清时期,一个皇帝的整个在位期用一个年号。
① 这里不能提供精确的数字,因为不知道有些郡设置日期的全部材料。
② 《汉书》卷六,第 97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96 页以下);卷十九上,第 741 年。
原来的编制为 11 名官员,又为边外区(朔方和交阯)增补了两名。
此外,从公元前 89 年起,京畿区及几个邻近的郡由一名类似的官员司隶校尉进行视察。
不论采取了什么削弱诸王权力的措施,他们仍享有很高的地位;作为皇室成员,他们的地位高于国土内的所有官员,也在侯之上。
如果他们死后的埋葬方式可以作为标志,那么他们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必定是奢侈豪华的。
公元前 113 和前 104 年期间埋葬在中山王和王后墓中的珍贵铜器和其他珍宝是他们财富的证明;他们尸体所穿玉衣表明了对他们生前地位的尊崇和他们亲属准备不惜一切代价使他们在冥府享乐的心情。
①武帝的政治家们制订了若干法律措施,以防止诸王怀有独立思想。
人们还记得,甚至在淮南王和衡山王叛乱(公元前 122 年)之前,朝廷命令世袭的侯的爵位应授给诸王的次子或弟兄。
②这些人是本人不能继承王位的诸王的亲属,所以这个建议旨在分散王室家族的利益。
皇帝可以宣称他慷概大方地封赏这些爵位;诸王之子和弟兄此时则能取得一定程度的独立,并在划定的某些地区内负责地方行政。
由于那些地区处于各郡的主要辖区内,中央政府可以监督新封的侯的活动。
在以前的重大场合,朝廷已经对诸王的亲属封侯,但规模略有限制。
这种侯在公元前 200 年至前 145 年期间封了 27 个,而在武帝时期封的则不少于178 个。
侯又被用作奖励帝国官员或赢取外国领袖忠诚的制度上的手段。
武帝因功勋而封的其他 75 个侯中,有 18 个侯的爵位赐给有军功的人,38 个侯的爵位则赐给匈奴、南越或被征服和向汉人军队投降的民族的领袖。
接受侯位意味着承认汉帝的主权。
还不存在涉及荣誉的礼教以阻止一名战败的将军向他的征服者效劳和接受向新主人效忠的适当的奖赏。
根据中国人的观点,这样封赏爵位的行动是一种解决强大的敌人和赢取其支持的手段。
此外,封侯有时是为了加强外戚的职位和地位;但是到那时为止,这样的封侯为数很少。
③在公元前 112 年的一次著名的事件中,朝廷有意地废黜了一批侯。
那时,在开创王朝时建立功勋而被高帝封的那些侯许多已经死亡,但仍存在一批侯,他们几乎不配享受其先辈靠功勋取得的特权和荣誉。
此外,公元前 112年的形势和需要与公元前 202 年略有不同。
在汉朝开始时,侯似乎发挥了扩大汉帝行政范围的作用;新封的侯奉命前往指定的地区进行安抚和开征税收。
但是到公元前 112 年,鼓励吸收文官的措施可能正在产生效果。
既然这时已经有更多训练有素的官员,朝廷就不很需要依靠原来的侯的继承者的帮助来治理中国了。
不论可能存在着什么其他目的,在公元前 112 年,朝廷对拥有高帝时期侯的爵位的所有在世的人进行了清洗。
在一次年度的典礼中他们行为失检成了宣布剥夺他们贵族地位的充分理由。
①在这次事件后,只有七个原来的侯没有废除。
侯为 20 等爵位中的最高一级,这些爵位原来用来奖励为国效劳的人。
这① 关于这些墓的最详细的描述,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北省文物管理局:《满城汉墓发掘报告》(北京,1980)。
② 《汉书》卷六,第 17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51 页);卷十五上,第 427 页;卷六四上,第 2802 页。
又见本章《地方组织》。
③ 关于封侯的详细情况和每个侯的继承世系情况,见《汉书》卷十五上、卷十五下(王子)、卷十六、十七(功臣)和卷十八(外戚)。
① 《汉书》卷六,第 187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80 页以下);《〈汉书〉译注》第 2卷,第 80 页以下;《〈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126 页以下。
项政策可以追溯到商鞅和韩非的理论;在武帝及以前的时期,它们都被授给文职或武职人员。
此外,为了表示皇恩浩荡,偶尔也对全民授予不同等级的爵;但是这种情况与后来的做法相比是很不寻常的,从公元前 205 至前 78年期间,只有 23 次。
爵位带来的好处是吸引人的(可免服国家的某些劳役和减轻惩罚),人们殷切期望在为汉朝政府作出特定的贡献时能得到爵位的报偿。
例如,晁错曾成功地建议,提供粮食的人应报之以爵位;其目的是要鼓励农业和向边远地区提供粮食。
他也同样主张对那些志愿到帝国北部领土定居的人赠以爵号。
在武帝时期,有过对特定的人授予屡次普遍封赏所不能取得的高级爵位的事例;这些人包括象曾就经济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的政治家卜式(公元前120 年)和桑弘羊(公元前 110 年),以及象卫青(公元前 129 年)和徐自为(公元前 119 年)等军人。
最公开地把制度用作鼓励为国效劳的手段的情况,也许可以从公元前 123 年另设一系列军爵的措施中看到。
在急需经费支付巨额的军费时,这些军爵显然可以用现钱买得。
捐买这些军爵还有可能为担官提供条件。
①经济正史的一段著名文字带着自豪的口气叙述了武帝登基前夕帝国富强的情景。
②除了象旱涝等自然灾害外,帝国约在 70 年中竟不寻常地没有遭受重大的动乱。
人民有充足的粮食供应,城乡的仓廪充实。
国库中钱币和粮食多得无法知道数量;串钱的缗断散,粮仓的粮食溢出,在风雨中任其霉烂。
从全国的大批马匹中又一次看到了繁荣富强的迹象;农村享用优质的粮食和肉类。
在这种丰饶稳定的总形势下,促使犯罪的因素很少。
历史学家可能有意地夸大了景帝末年国家的形势,以之作为批判其继承者奢侈浪费的一种手段;因为武帝的政治家们的扩张主义政策和征战造成了巨大的开销和前几十年积累的物资的消耗。
为了支付这些扩张主义的费用,武帝的大臣实行了一系列又以时新派思想为基础的积极的措施,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国家对经济的控制。
从公元前 119 年起,对市场的交易、车辆和财产开征新税,以补充从产品征收的实物税和人口税(征收货币)的不足。
同时,对未成年者(13 岁至14 岁)的人口税税率从 20 钱提高至 23 钱,而成年人 120 钱的标准税率保持不变。
③经过王朝初期一系列的试验后,一种重五铢(3.2 克)的新铜钱被定为法定货币。
六年后私铸被禁止,也许禁令很有效;国家完全控制了铸造新铜钱的资源,这种铜钱在唐朝以前一直是中国的正式货币。
①约从 120 年起,① 关于爵位的等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
关于晁错的建议,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0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58 页以下);《汉书》卷四九,第 2286 页。
捐军爵的费用似乎不低,可能很高,但是文献材料众说不一,还可能不完全,因此不能肯定。
②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5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73 页以下)。
③ 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78 页以下、第 366 页以下;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第 1 卷,第 60 页以下。
① 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77 页以下;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坎布里奇,1952),第 21 页以下。
政府采取措施,把当时仍由私人经营的采矿收归国家直接单独控制。
结果,在产区设 48 名专使,以监督铁制品的制造和分配;另外 34 名专使管理盐的生产和销售,而不管是海盐还是内地的深井盐。
②这些专使向大农令(后称大司农)负责;他们还奉命对制成品征税,以增加岁入。
稍后(公元前 98 年),政府实施国家专卖以控制酒类生产;为了缓和局部的或暂时的短缺和防止投机倒把,它还设置官署来稳定物价(公元前 115 年)和协调运输(公元前 110 年)。
经常使用工匠和征募的劳工,用水坝截水和疏浚的办法控制河道。
自公元前 132 年以来,黄河堤岸经常是引起惊慌的原因,主要的大决口最后到公元前 109 年才合龙,当时武帝亲自监督工程的最后几个阶段,加盖御玺予以批准。
③任命了专使去监管遥远的中亚新发展的农业定居地。
④在政府的命令下,多达 10 个大商队(有时商队人数多达数百人),每年从长安出发,与西域诸国进行贸易。
⑤自王朝伊始,主要的财政责任由中央政府的两个机构——大司农和少府——承担。
可以预料,新的经济控制需要一套更为复杂的行政;公元前 115年,第三个主要官署——水衡都尉——为此目的而设立。
新机构与其他两个机构共同负责征收和分配岁入;从公元前 113 年起,它还负责在新建的国家铸币厂铸币。
①这些政策是时新派政治家倡议的,但受到他们的改造派政敌一定程度的批评。
双方在一个原则上是一致的,即必须把重点首先放在鼓励农业这一本业上,而商和工则是末业。
但双方对实现这些目的的方式有分歧。
时新派政治家们主张通过自由经营去鼓励农业;他们同意大庄园的发展是一种必然的结果;由于地产愈大,向国家缴纳的税愈多,所以他们准备利用发展庄园的结果来改善国家的财政。
但是,他们主张对其他类型的生产——如矿业——实行国家控制制度,准备直接使用征募的劳工从事这类劳动并从产品中获取利润;此外,他们不希望让私人工商业巨头分润这类财源。
他们认为,应把贸易作为分配中国产品的辅助手段来加以控制;因此他们准备设置官员以监督国内市场的交易,同时建立国营商队携带丝织品前往国外。
由于大地产会引起贫富悬殊,改造派反对它的发展;最后,他们决心采用控制占地规模的措施。
他们主张矿业最好由私营的矿主经营而不受国家的干涉。
他们认为,以本国出产的丝绸换取象玉器和其他小摆设那样的外国奢侈品,对中国人民没有什么好处,因为这些东西只适用于装饰帝王的宫殿。
改造派也设法阻止商人积累巨额财产,但其理由与时新派提出的不同;他们希望阻止富商对农民的经济压迫。
这些差别可以通过考察那些主张、执行或反对这些措施的中心人物或政② 见地图 7;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62 页以下;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 1 卷,第41 页以下;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北京,1957),第 249 页以下。
③ 《汉书》卷六,第 163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40、90 页);卷二九,第 1679 页以下。
④ 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56、61 页,及第 144 页注 26。
⑤ 《汉书》卷六一,第 2694 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 220 页;何四维:《汉代丝绸贸易考》,载《戴密微纪念文集》(巴黎,1974),第 2 卷,第 117—136 页。
① 《汉书》卷六,第 735 页;卷二四下,第 1170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97 页);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 1 卷,第 36 页以下。
治家的个人的言论看出。
时新派政策的采纳主要是由于桑弘羊(约公元前 141—前 80 年)的影响。
在当时所有的人中,他也许最能看出中国整个经济的问题和潜力。
他出身于洛阳一个商人的帐房,在儿童时代,他已因善于心算而享有盛名。
我们还听说在建立盐铁专卖制时两名大司农的助手脱颖而出。
这两人在盐铁业放开自由经营时发了财:东郭咸阳为大盐商,孔仅则为大铁矿主。
政府把新的国家专卖事业委托给这些具有第一手经营经验的人,实属精明之举。
两人都往返于全帝国,组织新的专营机构。
孔仅于公元前 115 至前113 年被任命为大司农。
①还有其他的人不相信新方法的优点。
没有人会怀疑卜式的爱国心,他几次捐款资助皇帝进行战争。
他因这些捐赠而曾被封爵(公元前 120 年),他曾是中央政府提名为齐国丞相的几个候选人之一。
公元前 111 年,卜式被任命担任帝国的第二个要职——御史大夫;但不到一年,他便被贬谪。
他曾经举出理由批评国家控制的矿业生产,并为他表示的疑虑付出了代价。
②董仲舒(约公元前 179—约前 104 年)是因对汉代哲学作出贡献而更为有名的另一个批评时政的人。
他反对时新派政治家的经济政策是基于道德方面的理由;他认为这些政策会使贫富更为悬殊,使农民的命运恶化。
③外交事务和殖民扩张武帝朝制订中国政策的政治家们象注意组织经济那样注意外交事务;在这方面也出现了从消极态度转为积极主动的明显变化。
①这时,帝国已强大得完全能够发动深入亚洲的远征;并能重新建立、重新装备和延长北方的防线;在新进入的领土设郡;向海外派远征军;以及在以后称之为丝绸之路的路线上促进贸易的发展(见地图 16)。
汉朝能在这个时期采取主动行动的原因是不难找到的。
为文帝和景帝效劳的时新派政治家们不管多么希望做到这点,他们不能号召强大的武装力量,也没有掌握足以长期支持扩张主义活动的物质资源。
但这时帝国已被更有效地组织起来。
在朝廷中,愿意采取新的冒险行动和为汉帝的冒险下大赌注的先驱者有了地位。
外戚自己也参加远征,他们决心凭借战争中的勇敢和胜利来保证其家族的有利地位。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整个扩张和殖民政策与这几十年为了使中国更加繁荣富强而采取的措施是相辅相成的。
武帝的顾问们不大可能根据长远的计划制订政策;但仍能看得出在 30年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鲜明和大规模的战略。
从公元前 135 至前 119 年,主要的精力用在对付匈奴的威胁方面。
然后是七年重新补充和组织帝国力量的时期;从公元前 112 年起中国军队又主动行动,向南方和西南方,向朝鲜或沿通往中亚的路线进军。
从公元前 133 年起,中国军队在李广、卫青、霍去病和程不识等著名将① 《史记》卷三十,第 1431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3 卷,第 575 页以下);《汉书》卷十九下,第 780 页;卷二四下,第 1173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09 页以下);卷五八,第 2624页以下。
② 《汉书》卷二四下,第 1173—1175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09 页以下)。
③ 《汉书》卷二四下,第 1137 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77 页以下)。
① 关于殖民扩张的更详细的论述,见第 6 章。
领的指挥下进攻匈奴。
到公元前 127 年,已有可能在中国领土的西北端设朔方郡和五原郡。
但是把匈奴赶出中国边境的主要功绩应归于卫青和霍去病——很重要的是,他们都和武帝皇后有亲戚关系。
自从他们在公元前 121 年和119 年取得胜利后,直到公元前 103 年前再也没有匈奴侵入中国的记载了。
在此期间,张骞已经完成了探索中亚的史诗般的功业。
他两次启程前往边远的西域,第一次在公元前 139 年,第二次在公元前 115 年。
①在进行这些冒险行动时期,他在匈奴度过了几年囚犯生活;他观察了印度北部的生活状况;他注意到在大夏有中国货;他派代表远至粟特,甚至安息。
由于一次历史的意外,在大夏消除了希腊的主要影响后,张骞访问了那些地区;我们完全可以推测,如果他早几十年来到那里,并亲眼目睹希腊世界的活生生的文明,中国的文化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这些并不是推测:张骞及时地报道了与西北诸国往来的可能性;他暗示了与那些地区通商的潜在价值。
他还指出了与象中国那样反匈奴的其他民族结盟的好处。
由于张骞的建议,汉朝扩张的主要矛头首先指向西北。
秦帝国原来的防线向西延伸,最后以敦煌附近的玉门为终点。
建造新城墙(大部分为土质工事)的目的有三。
它保卫中国领土,防止突然袭击;它阻止那些希望逃避法办或税役义务的人逃走;它形成了一条有保护的路线,使货物在有一定安全措施的条件下得到护送。
土质工事本身的证据以及戍军留在废物坑中的文字记录证实了汉朝军队保持的专业水平,以及他们定期视察、常规信号和例行巡逻、一切行动坚持严守时刻的情况。
城墙通过未归入版图的地区(后来在那里设武威郡),直至由酒泉和张掖两郡(设于公元前 104 年)组成的孤立的前沿基地。
再过去就没有城墙的保护;商队沿塔克拉玛干沙漠南北边缘的丝绸之路前进,那里由居住在绿洲的许多小部落或国家控制。
对中国人来说,争取这些民族的友谊和促使它们疏远匈奴是至关重要的;否则汉族的游子和商队就将受到袭扰而无能为力,或者在需要时得不到水和住地。
因此,中国人决心承认这些小国领袖的独立,以换取他们容许中国人的商业活动。
于是,很快出现了与当地的王和王室的一整套复杂的关系。
派往长安的丝绸之路诸国的异族人质能够分享中国文明的安乐;与此相反,下嫁给亚洲地方首领的公主则要在未经教化的夷狄中间过艰苦的生活。
这样的交换并不是总能使双方和睦相处。
有几次,中国人的慎重的外交安排让位于暴力,汉政府不得已而派远征军深入中亚,以维持它在那里的存在。
①留存的文物证明,中国的丝绸在这些路线上频繁地运送。
②中国的丝绸最后可能抵达地中海地区的目的地,虽然中华帝国和罗马帝国之间没有直接的来往。
经过了几十年,丝绸的出口形成了一个贸易体系的一部分,其中除中国外还有五方参加,但它们却不知道它们伙伴的活动和目的。
这几方来自罗马、中亚、印度、印度尼西亚和非洲(或中东)。
中亚的非汉族赶牲畜人充① 关于张骞旅程的日期和他在公元前 113 年之死,见余英时:《汉代的贸易和扩张:中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伯克利和洛杉矶, 1967),第 135—136 页;西嶌定生:《中国历史》第 2 卷,《秦汉帝国》(东京,1974),第 192 页以下;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 209—210 页注 774、第 218 页注 819。
① 关于这些关系的概要,见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 39—66 页。
② 余英时:《汉代的贸易和扩张》,第 104、153 页;关于其他中国货的行销,见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 58 页注 160。
当了中国货物的运输人或向导,中国从中亚取得马匹和璞玉,可能还有羊毛。
最后,丝绸运到罗马,在那里成了元老院议员和其他贵族的夫人的装饰品。
罗马还输入印度尼西亚的香料和印度的胡椒;罗马则为这些货物支付铁制品、玻璃或金银块,这些东西的遗物现在已在东亚和东南亚发现。
在贸易路线西端,货物的运输、管理和储存由非洲(那里也是某些香料的产地)和中亚的精明的经营者负责。
中国的军人、官员、外交使节和殖民者向外活动达到了空前的距离,这样做,鼓励来自汉政府。
但在遥远地区设立象敦煌那样的新郡常常表示中国人准备扩张而不是建立巩固而有效的中国行政。
的确,快到武帝末年时,已明显地出现了中国人过度使用力量的迹象。
皇帝的内兄李广利于公元前 104年率大军出发,想把中国人的意愿强加给大宛(费尔干纳)王;他不光彩地被迫退回敦煌,只是在第二次遭受了惨重的伤亡以后他才完成了使命。
快到武帝朝结束时,桑弘羊原想通过在龟兹之东的轮台(布古尔)设定居地,设法巩固中国西面的地位,但他的建议未被采纳,原因是费用太大和过于冒险。
公元前 99 年,李陵在深入异域时经过英勇奋战后战败;公元前 90 年,李广利也被匈奴所败,象李陵那样被迫向其宿敌投降。
①同时,中国人也不是不顾在其他地区进行扩张的可能性。
正象张骞向西北开拓那样,庄助在向南方的推进中起了带头作用。
在南方,汉朝军队面临着他们不习惯的多山、多林或沼泽的地形及滋生瘴气的气候。
但南方没有象匈奴那样强大的对手。
经过了比西北为期更短和更局部化的战役后,汉朝官员扩大了他们的势力范围,并设立新郡,争取地方领袖的效忠或给他们一定程度的独立。
武帝时期向西南和东南作了相当大的扩展,同时巩固了汉朝在南方和朝鲜的权力。
②从公元前 135 年起,已知取道牂柯江从西南运送货物至南越的贸易十分兴旺,约 10 年后,张骞报道他在大夏看到了从蜀运去的中国货。
政府希望,通过赢得西南少数几个主要部落领袖的善意,汉朝政府就可以相当完全地在那里出现,同时能从那里的物质资源(包括几种贵金属)中获益。
当注意力集中在解决北方的匈奴问题时,在南方的推进停了几年。
但到公元前111 年,通过设立牂柯和越巂(云南和四川)两个新郡,汉朝势力已经扩大。
益州郡随之在公元前 108 年建立,并且朝廷通过册封王的称号,争取地方领袖的好感。
同时,南越不忠的威胁和爆发的叛乱促使政府派出远征军,远征军成功地恢复了汉朝在南方的威信。
结果,成立了九个新郡,其中两个在海南岛。
在东面(福建),中央政府不同程度地与分别建于公元前 202 年和前 192年的闽越和东瓯两个独立国建立了关系。
虽然有时率领水师的武帝将领成功地阻止它们对汉领土施加任何有敌意的压力,但那里被认为不宜定居,土著① 关于李陵,见《汉书》卷五四,第 2450 页以下;鲁惟一:《汉武帝的征战》,第 90 页以下、119 页以下。
关于李广利,见《汉书》卷六一,第 2699 页以下;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 228 页以下。
② 关于在南方的进展,见《汉书》卷六四上,第 2775 页以后;《汉书》卷九五,第 3837 页以下。
关于考古文物(包括为滇王刻的中国式的印玺,见威廉?沃森:《古东亚的文化边境》(爱丁堡, 1971),第149 页以下;埃玛?C.邦克:《滇文化和它与东山文化的某些特征》,载《早期中国艺术和它对太平洋盆地可能产生的影响》,诺埃尔?巴纳德编(台湾,1974),第 291—238 页。
关于中国在朝鲜的进展,见 K.H.J.加德纳:《朝鲜古代史》(堪培拉,1969)。
居民也桀骜不驯,不肯承认地方的行政单位。
总之,有人怀疑设郡在多大程度上一定表示对边缘区的控制。
在朝鲜,公元前 128 至前 127 年设苍海郡的企图未实现,但在 20 年后进行了一次更为成功的冒险行动。
公元前 108 年,朝鲜的一些地方领袖向汉军投降,于是在半岛上设立了四个郡(见地图 8)。
后来在中国的政策已从扩张转向收缩的时代生活的批评家们敏锐地指出,这些冒险行动极为劳民伤财。
作为收获,到公元前 104 年,约有 20 个新郡被列为帝国的行政单位。
①在 15 年内,中国北方几乎根本没有受到侵袭;中国的权威已在西北显示出来;在以后几十年中,匈奴在公开与中国对抗时将犹豫不定。
除了以丝绸换取马匹和玉器外,中国已学会种植和利用新的作物和果品,如苜蓿(三叶草)、石榴和葡萄树。
在长安城,汉帝举办宴会、展览和其他形式的娱乐活动,使来访者深感汉帝国的富强,其中有些外国人(如匈奴的金日c )被说服为汉帝国效劳,甚至升任最高的文官;其他许多人因被封为帝国的侯而为汉朝效忠。
②知识和宗教方面的支持精神的发展(其影响持续的时间远比汉代长久)在武帝时期的突出表现与组织地方、发展经济、或扩大中国人在新开发地区的利益等计划同样引人注目。
在武帝朝的写作方面,司马相如(约公元前 180—前 117 年)给称之为赋的一种诗的新体裁树立了样板,影响了以后几个世纪的文学发展。
①与他同时代的董仲舒(约公元前 179—前 104 年)从宇宙的角度解释人事,认为人事是范围更大的造化的万物体系的一部分;他的归纳长期以来形成了被公认为是儒家思想正统的部分基础。
②约死于公元前 110 年的司马谈与其子司马迁(约死于公元前 86 年)一起,创造了一种历史新形式,它在长达两千年中一直是范例。
③虽然由于这些或类似的贡献,诗、哲学和历史写作都得到了新的动力,武帝本人却没有明显地关心这些活动,尽管文献记载中的确收有被认为是出于他笔下的一些短诗。
我们更多地听到的是他在国家的宗教祭礼和个人信仰方面的个性和活动。
通过参加既定的祭礼和举行某些新的仪式,武帝以皇帝专用和不准其他凡人使用的方式来为国家的利益服务。
作为尘世人类命运的最高裁决者,他正在采取与超凡的神圣力量联系的措施,以期获得它们的保护和赐福。
下面将要谈到,当改造派的态度代替了时新派的主张时,对这些力量的观念是怎样发生变化的。
④汉武帝从前人继承了在建于雍的神坛祭祀五帝的任务。
但他在履行其义① 由于缺乏完整的材料,确切的数字不详。
新郡包括:西北的两个,东北二至四个,北方两个,西南三个,西边两个,南方九个。
① 见《史记》卷一一七;《汉书》卷五七上、下;伊夫?埃尔武厄(吴德明):《汉代宫廷诗人司马相如》(巴黎,1964);《〈史记〉司马相如传译注》(巴黎,1972)。
② 见《汉书》卷五六。
《春秋繁露》被认为是董仲舒所作,但有人对该书的全部或某些部分的可靠性表示怀疑。
③ 关于这两名作者的重要性,见何四维:《关于汉代历史学的几点意见》,载《中国和日本的历史学家》,比斯利和浦立本编(伦敦,1961),第 31—43 页;伯顿?沃森:《英译〈史记〉》(纽约,1958)。
务时比他们更加虔诚,他首先在公元前 134 年来到神坛,以后去了七次。
为了补全对那些被认为进行千秋万代和无远弗届的统治的神祇的祭祀,武帝在公元前 114 年举行了对后土的祭祀,以及在公元前 113 年对太一的祭祀。
以后他五次在汾阴祭祀后土,三次在甘泉祭祀太乙。
在开始举行这些形式的祭祀的同时,朝廷还设置乐府,其职责是为仪式作音乐伴奏;正史中还保存着19 首歌颂这些盛典的颂诗文本。
①除了代表王朝参加这些祭祀活动外,武帝个人还沉溺于寻求通往长生的道路。
如同秦始皇时期那样,这条通往长生的道路这时被认为是经过神圣的蓬莱岛而后道经东方的仙境而展现的。
还有报道说,汉武帝易听信方士的主张,这些人答应使他长生,或让他的一个死去妃子复生。
这些记载都可在严肃的正史中找到;从公元 3 世纪的文献开始,这些记载连同武帝的神话变成了荒诞之说和传奇;而武帝则成了具有半仙法术并与西王母有来往的君主。
②武帝朝最壮观最重要的宗教仪式可能是公元前 110 年在泰山举行的封禅。
汉帝耗费巨资,浩浩荡荡地巡幸这一圣岳,其远行的目的似乎又是寻求长生。
这一次主要祭祀可以促成所希望的幸福的黄帝。
这时这种新的祭祀方式被接受,可能是因为一般方士已受过考验,并被发现都不够格,他们的诺言也都未实现。
③在知识方面,公元前 105 至前 104 的这一年形成了帝国自豪和自信感的高潮。
大约在 60 年以前,贾谊曾经徒劳地提出,王朝应采用土德,以代替秦采用的水德。
这时,朝廷认定改变五德之运的时机已经成熟,这表示王朝自觉地对自己的力量和权威有了信心。
汉朝的命运与宇宙的循环运动牢固地联系在一起,根据这一规律,一个阶段,即五行中的某一行,将定期地让位给其后继者;通过改崇五行中的土以代替水,汉王朝向世人表明,它因征服了前一王朝而有权进行统治。
其他象征性的变化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始,如采用新历法和国家的高级官职改用新的名称。
特别是从公元前 104 年起,王朝以新年号纪年;选用的年号为太初。
①王朝的混乱国内发生的种种事件很快使那些经历了公元前 104 年开始的新时代的人们的乐观情绪化为泡影。
政府在五年之内,不得不任命专使用武力去恢复秩序。
可能是在公元前 90 年颁布的一道诏令暗示了民不聊生和盗匪横行的事实,还提到应采取极端行动去消灭这些现象。
特别是汉朝在公元前 91 至前90 年经历了一场几乎使皇室垮台的王朝危机。
自公元前 122 年以来,王朝第一次没有正式指定的皇位继承人;公元前 88 年出现了一次暗杀皇帝的未遂行① 武帝于公元前 123、122、114、113、110、108 和 92 年驾临雍;于公元前 107、105、104、103 和 100 年驾临汾阴;于公元前 106、100 和 88 年驾临甘泉。
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166 页以下、第 193 页以下。
② 关于东方仙境和对它的描述及西王母和西方仙境的描述,见鲁惟一:《通往仙境之路:中国人对长生之追求》(伦敦,1979),第 2、4 章。
③ 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184 页以下。
① 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17 页以下。
动。
②产生这些动乱的原因部分是宫内后妃及其家族的势力日益扩大。
在文帝和景帝两朝,妇女不能在政治舞台上左右一切。
文帝之后和景帝之母窦后可能劝说她周围的人要恪守道家对待生活的美德,但是她没有促进她家族事业或对政策施加影响的非分之想。
她的亲属只有窦婴一人在政府担任高官。
①可能是公元前 135 年窦太后之死和她的起限制作用的影响的消失,才使武帝的政治家们放手地采用他们的新的积极的政策和措施;但同样可能的是,这些发展与她在朝廷施加的任何影响无关。
一种更复杂的国内局势成了武帝时期的特色。
一批外戚担任了国家的高级官员;从政者能够把他们的女儿嫁给皇室的成员;最后他们成了国丈。
政治的倾轧已与帝位的继承问题联系起来。
某个政治家及其同伙的失势,或他政策的失效,可能取决于皇后或太子的命运。
产生这些结果的暴力行动可从武帝第一个姓陈的皇后的例子中看到。
她在公元前 141 年被封为后,但未能生育继承皇位的后嗣。
为了使她摆脱困境和不受其竞争者的妒忌心的折磨,她的女儿求助于巫术;这些活动被发现后,皇后被废,与此事有牵连的不下 300 人,他们都被处死(公元前 130 年)。
陈后被废之后有卫后(公元前 128 年被封)及李妃、赵妃、王妃和另一个李妃。
她们的亲戚在制订汉朝的政策时和在武帝朝的政治舞台上起了重要的作用。
②中国的两名杰出的将领卫青和霍去病分别是在公元前 91 年被迫自尽的卫后之弟和外甥。
霍去病之异母弟霍光和霍光之子霍禹在霍家于公元前66 年失势前在政治上起了领导作用。
卫后之子刘据在公元前 122 年被宣布为太子,在公元前 91 年自尽而亡。
他的孙子(以其帝号宣帝著称)在公元前74 年登位,并娶霍光之女。
在公元前 104 至前 101 年率军远征中亚、后来投降匈奴的将领李广利是李夫人之兄;李夫人死于公元前 87 年的某个时期;她的另一兄长李延年曾任协律都尉,负责宫廷的乐曲演奏。
她的孙子刘贺在公元前 74 年昭帝死后在位27 天。
昭帝本人是武帝另一个姓赵的妃子之子;不同寻常的是,她的家族似乎没有卷入政治,公元前 87 年,她的儿子被选为武帝继承人,这事可能部分地是由于她没有任何亲戚在朝廷担任高官。
武帝其他后妃所生的三个儿子为帝国内三国之王;其中的燕王刘丹两次企图夺取皇位,在第二次失败时丧了命(公元前 80 年)。
武帝的后妃及外戚互相倾轧的复杂情况值得作较详细的叙述。
在武帝朝的前 50 年,卫家保持着支配地位,这时时新派政策正被采用并在强化之中。
正当这些政策证明其代价会使国家毁灭和需要实现紧缩时,公元前 91 年发生了一场王朝危机。
在长达几个月的时期中,李夫人的家族试图使卫家失宠。
长安城中爆发了五天战斗;一方是卫家的太子,得到罪犯和囚徒的支持;一方是敌对的军队,他们仍效忠汉武帝,但痛恨卫家而亲李家。
皇帝本人则安② 《汉书》卷九六下,第 3912、3929 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 165、201 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64 页。
这一节的主要史料取自《汉书》卷六、六三、六六、六八和九七上(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2 章)。
① 窦婴在公元前 154 年的叛乱时任大将军,并在公元前 140 至前 139 年期间升任宰相(《汉书》卷十九下,第 766 页)。
另一个侄子窦彭祖在公元前 153 年任太常。
关于窦婴,见《汉书》卷五二,第 2375—2377 页。
② 她们是李夫人、赵倢伃、王夫人和李姬。
居在他的甘泉夏宫中。
整个事件的发生是由于有人声称,并有一定证据证明,高级官员和全城正大规模地施行巫术。
如果历史可信,这次为猜忌心理的总爆发付出的代价是惊人的。
战死的人数可能达到一万。
除了皇后和太子自尽以外,皇后的两个女儿被处死;已知六名亲戚,包括丞相公孙贺和他的儿子(九卿之一)公孙敬声,也死于非命。
公孙贺为皇后的妹夫,与其子死于狱中。
被控施行巫术的其他受害者包括著名将领公孙敖(与公孙弘无亲属关系)和赵破奴。
公元前 91 年 9 月期间,卫家几乎就这样地被清除了;然而形势又转而对它有利而不利于李家,后者因其直接政敌的垮台而大受其益。
两名御史大夫(暴胜之和商丘成)的自杀和另一名丞相刘屈厘的处决是恢复相对稳定的部分代价;随着传来李广利向匈奴投降的消息以及他两个弟兄和他的儿子被处死,李家也倒了。
表 6 武帝及其后妃表 6 (续)卫家和李家的大部分成员已被清除,但仍留下了一个性格坚强和有相当实力的人,他很快将在朝政中起领导作用。
此人即为已故卫后的姻亲霍光。
①长期以来,他在长安的议政堂中有发言权;他在那里极力避免卷进阴谋之中,或使自己受到怀疑。
年迈的武帝在公元前 87 年春患病,人们很快就知道他将不久于人世了。
此时,继承他的太子尚未指定,据报道,霍光曾向武帝询问后事。
武帝的遗愿究竟实现到什么程度,其遗愿在多大程度上是霍光自己的意图,这个问题可能永远搞不清楚。
最后,计划在高级官员的保护下把一个未成年的儿子推上皇位。
政务由以大司马霍光为首的三名高官负责;另两人为金日c 和上官桀。
三人得到这时担任御史大夫的桑弘羊的支持。
同时,通过任命田千秋为丞相,保持正确的汉代体制;根据各方面的反映,他是对三人执政的决定唯命是从的人。
这些任命可能是在公元前 87 年 3 月 17 日的一道诏令中宣布的。
3 月 27日,赵妃所生的刘弗陵被定为太子。
太子才八岁,当时已无母;他不是卫、李两家的人,指定他为太子,将使两家的幸存者不能再策划参与政事。
有人甚至假设,为了确保朝廷不再受妇女的影响,他的母亲已悄悄地被处死,但这种主张提不出证据。
这名儿童被指定为太子刚两天,他父亲去世,他正式登基,世称昭帝。
① 霍光之父霍中孺最早娶卫后的一个姐妹,霍光为中孺所娶的另一妻所生。
过渡时期(公元前 87—前 49 年)皇帝的作用和继位问题公元前 87 年登基的昭帝在汉代历史上并不是第一个受其长者支配而登基的未成年的皇帝,也不是最后的一个。
以前在吕后掌权时,已有两个幼儿被指定为皇帝;以后的例子包括平帝(刘箕子),他在公元前 1 年登基,时年九岁;刘婴,他生于公元 5 年,次年被选为平帝的后继者;在后汉时期也有若干类似的例子。
这些皇帝都不能指望在国务中起积极作用。
的确,只在极少数例子中才可以看到某个皇帝亲自负责制订政策或支配国家的命运(如高帝、王莽、光武帝,起作用较小的有宣帝和哀帝)。
昭帝的直接继承者就是明显的例子(见下文),它说明一个与皇帝毫不相干的人可以统治中国,继位问题可以被用来适应有野心的和利己的政治家们的需要。
这些例子提出了关于皇帝能够掌握权力的程度和他对施政的重要性的问题。
①虽然皇权的性质将在下面讨论,但从这里可以看到,一旦王朝建立,皇帝在政治方面的作用受到严格的限制。
不过这件幼儿登基之事表明,皇位上应该有在位的人,这对维持政务是必不可少的。
皇帝为国家之首,高居在国家机器的顶点,可以说一切权力都由此授予:没有一个正式登基的皇帝,王朝的基础就不完整;没有他的正式权威,政府的法令和政治家的决定都可视为无效。
随着时间的消逝,强调皇帝拥有这种权力,并且把这种权力与被认为是主宰宇宙的力量联系起来以提高皇帝的权威,这不仅是可取的,甚至是必须的;董仲舒对中国哲学的贡献,在很大程度上在于他为一个世俗的统治者在宇宙体系中提供了一个公认的位置。
但是,一个位于国家顶点的成人或儿童却发现自己未必能亲自行使这种权力。
由于汉代政治家的巧妙的手段,他们能通过一个由他们控制的名义上高高在上的人来使他们的决定生效;而那些决定既可以促进国家的利益,也同样可以扩大自己个人的事业。
颁布诏令必须加盖御玺,但最好要说服皇帝扮演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角色;他应该通过皇帝的头衔而不是通过发挥他的个性来进行统治;他的存在在形式上是必不可少的,但在实践中他个人的影响可以不予理会。
所以毫不奇怪,有些汉代的政治家情不自禁地想为自己的利益而左右皇位继承问题。
例如,他们通过拥立听他们话的幼儿来达到这一目的。
如果做不到这点,他们可能有被其政敌取而代之的危险。
虽然有不少利用继位以拥立傀儡的事例,却找不到一个有意识地拥立渴望以自己的意志施政的坚强进取的皇帝的例子。
也有几次私利追求者企图篡夺皇位以满足自己野心的事。
因在驱赶吕氏家族中发挥作用而最为知名的齐王在公元前 180 年,可能就一心一意想这样做。
在昭帝时代,武帝和李姬之子、公元前 117 年以后当上燕王的刘旦就发动了两次未遂的政变。
他显然抱有继承其父皇位的希望,甚至达到了声称昭① 见第 13 章《皇帝的作用和职能》; B.J.曼斯维尔特?贝克:《中国的真正皇帝》;鲁惟一:《秦汉两朝皇帝的权威》。
帝不是武帝之子的程度。
①公元前 86 年,他阴谋用武力篡夺皇位,只是设法把责任推给了他的一个亲戚,才未受惩罚。
六年以后,他作了第二次尝试,因他的计划过早泄露而失败;作为政变计划的一部分,燕王曾希望暗害霍光,但这一阴谋失败,以燕王的自杀告终。
从历史角度看,这一事件涉及了远比燕王的命运更为重大的问题,因为有两个重要政治家因与阴谋有牵连而被处死。
第一人为武帝死后三人执政之一的上官桀;第二人正是御史大夫和使中国经济制度化的计划的制订者桑弘羊。
第三个牺牲者也值得一提,因为他的事例表明皇亲也不总能保证免受惩处;此人为上官桀之子、公元前 83 年以来的骠骑将军和当今的国丈上官安。
这时,一项变化开始影响控制帝国政府的方式。
因为虽然官员的编制,包括丞相、御史大夫、九卿等高级官员,继续足额,但实际权力却落到了那些未必担任这些职务的人之手。
自王朝初期以来,朝廷习惯于对个人赐给某些名誉官衔(如侍中)。
它们不过是荣誉或受宠的标志,接受官衔的人数也没有正式限制。
这些人没有特定的职责或官俸;他们能随意进入皇宫,个人可以伴随皇帝。
最后出现了一个小圈子,其成员都有这类官衔,他们的实力可以与正式的官员抗衡。
这个集团有时被描述为内廷,以区别于由正式任命和有官俸的文官组成的外廷。
①有时一名侍中奉命领导少府的一个下属官署——尚书;这样,他就有条件可以不顾正式职官的任务和活动而行使其权力。
于是,尚书令就可能成为宫中最有力的人物,他能直接觐见皇帝,能由此获得对他的行动的必要的认可。
在这些名誉官衔中以大司马为最高,有这个官衔的人很少;得到它会带来无容置疑的权力。
到公元前 80 年,霍光明显地处于有利的地位。
②公元前 86 年金日c 之死和公元前 80 年上官桀的处决结束了三人执政;而桑弘羊的消除,作为权力政治的牺牲品,使国家失去了一名最能干的公仆。
再也没有人能单独地向有力量支配帝国政府的大司马霍光的权力挑战了。
当然,田千秋已被正式任命为丞相,但他是一个平庸的人,老得只好特许他坐车而不是步行上朝。
此外,霍光已被任命领导尚书令的班子,因而享有充分行使民政的权力。
他是九岁的皇后(此时失怙)的外祖父,仅有的在世的直系亲属;霍光几乎不用担心失去她的感情和忠诚,而皇帝要到公元前 77 年才成年。
很明显,霍光已处于能够左右宫廷的地位,而在公元前 74 年昭帝死后他显然充分地利用了他的有利条件。
年轻的皇帝死时只有 22 岁,死得可疑;他显然还没有子嗣。
他是否流露出什么迹象,致使霍光或其他人希望把他除掉,则不得而知。
历史记载中也没有任何暗示他非自然死亡的材料。
不管昭帝早死的真相如何,一场戏剧性的插曲随之而来:卫、李两家的对抗突然死灰复燃了。
刘贺收到了一封请他登皇位的信。
①昌邑王刘贺为李夫① 关于燕王在这些事件中所起的作用,见《汉书》卷六三,第 2750 页以下;卷六八,第 2935 页以下;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73 页以下;关于怀疑非武帝所生之事,见《汉书》卷六三,第 2753页。
① 关于内廷和外廷名词的使用,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154 页以下。
② 关于霍光,见《汉书》卷六八,第 2931 页以下;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113 页以下;阿尔迪德?莱克尔:《霍光》(哥德堡,1930)。
① 《汉书》卷八,第 238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203 页》;卷六三,第 2764 页以下;人之孙,年 20 岁。
据说刘贺急不可待地对此作出了反应,尽快地赶到了长安;他在公元前 74 年 7 月 18 日正式登基。
登基后不过 27 天,在 8 月 14 日他就被废黜,他因缺乏必须具备的受人敬重的、端庄的品质,并且利用他的地位和特权纵情享乐而受到指责。
他被刘病已所取代,他是公元前 91 年自杀的皇太子的孙子,因此是武帝的卫后的后裔。
在公元前 91 年发生丑事的时候,刘病已不过是一个婴儿,但由于与卫家的关系,他的生命也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
他的幸免应归功于丙吉,此人当时负责长安的一座监狱,所以能把他偷偷安置在安全的地方。
刘病已不在皇宫的环境中长大,所以没有接受宫中那些令人厌恶的影响;到公元前 74 年,他仍只有 18 岁。
这时轮到他应召去长安,他于 9 月 10 日成为皇帝,在位达 25 年之久。
他的登基是由于一批官员的建议,其中包括他以前的恩人丙吉。
②这些事件伴随着某些暴力行为:200 人被处死,据说是他们表 7 霍光及其家族助长了被废的刘贺的放纵行为。
此外,这次皇位更替的各种形式值得注意。
实现皇位的变动,要根据规定的程序颁布命令昭示天下;大臣提出建议,这些建议通过诏旨形式被批准。
这一次,建议也以通常形式提出,不过它们是以全体高级官员而不是通常一两个人的名义提出的;但是这些让位的建议和它们的指责不能指望被一个它们要废黜的皇帝的批准。
于是这些建议就被提交给皇太后,太后是刚接受这一崇高头衔的昭帝的 15 岁的遗孀,人们还记得她就是霍光的外孙女。
以她的名义颁布批准让位建议之举是沿袭了在典章上多少有争议的吕后的做法。
与此同时,朝廷在言辞上对连续性的原则作了允诺,并且采取措施向开国皇帝的宗庙禀告了帝位继承变动的情况。
①霍氏家族的垮台卷六八,第 2937 页以下;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75 页以下。
② 关于丙吉,见《汉书》卷七四,第 3142 页以下;这时丙吉正在霍光的幕府任职;宣帝登基后他因功被封为关内侯(20 等爵位中的第 19 等,只在侯之下;《汉书》卷七四,第 3143 页)。
公元前 67 年,他从太子少傅升为御史大夫(《汉书》卷十九下,第 803 页)。
① 《汉书》卷八,第 238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204 页);卷六八,第 2939 页以下。
昭帝(公元前 87—前 74 年)和宣帝两朝(公元前 74—前 49 年)的几十年可以被视为过渡时期。
在武帝朝长期采用的时新派政策已经证明代价太大,过于耗费中国的国力。
改造派所抱的清除当前政府的无节制行为和恢复周代的理想以取代秦的做法的希望开始受到拥护。
有若干迹象表明,这些思想正在影响宣帝时期的帝国政策,并在以后的几十年中被人普遍接受。
两个重要的事件标志着变化的阶段。
第一件是,公元前 81 年在长安正式展开了一场关于原则和实践两方面问题的讨论;十分幸运,我们掌握了几乎是同时代的争论的记载,这将在下面探讨。
第二件事是,霍家②在公元前 66 年的垮台形成了从时新派观点转变为改造派观点的重要转折点。
为了保持其具有特权的强大的地位,霍家必须保持与皇室的特殊关系和消除其政敌的敌对行为。
尽管不顾一切地作了努力和采取了暴力手段,它仍没有达到这些目的;到了公元前 66 年阴历七月,颁布了一份谴责它的不轨行为的诏令。
公元前 74 年宣帝即位时,政府仍牢牢地控制在霍光手中;他的至亲和助手指挥禁军;他的儿子霍禹和侄孙霍山是朝廷的领袖。
皇帝克制着不去过问国事;霍光所接受的崇高的荣誉和丰厚的赏赐证明了他享受特权和地位的程度。
但是,有一件事可能使霍家耿耿于怀,心中不安。
宣帝即位前,他已娶了许平君,许之父曾一度侍候武帝,并在倒霉的刘贺的昌邑国任职。
在昭帝死前不久,许平君生一子,他就是后来从公元前 49 至前 33 年进行统治的元帝。
宣帝刚即位,就出现了立后的问题,有人提出霍光的一个女儿应当被挑选出来接受这个荣誉。
但皇帝坚决拒绝批准这个建议,他坚持应立许平君为后;于是她在公元前 74 年正式被立为后,尽管霍光个人反对。
但在当时,心慈手软是不时兴的,至少霍家的一个成员为了保卫家族的利益而准备于到底。
不久,皇后怀孕;霍光之妻霍显巧作安排把她毒害,她于公元前 71 年 3月 1 日痛苦地死去。
一年后,霍光之女取代她为后。
霍光死于公元前 68 年;他的埋葬奢侈豪华,随葬的陈设和服饰,如玉衣等,一般是皇室成员所专用的。
如果史料可信,在葬礼上,他的近亲行为傲慢无礼,大事铺张,炫耀他们认为他们掌握得非常牢固的权力;历史学家在津津乐道如此明显的目空一切的事例所招致的报应时,可能夸大了这些细节。
不久,有人对霍家掌权提出了抗议。
皇帝开始第一次过问国务了。
霍光之子霍禹和侄孙霍山发现自己被剥夺了他们的爵号和权力,而两名曾经敢于批评霍家的政治家则脱颖而出:张安世任尚书令;当时最干练的魏相在正当丞相的权力和尊严得以恢复之时被任命为丞相(公元前 67 年)。
当许后之死的真相泄露时,危机来临了。
霍光只是在事情发生后才了解真情;他被这个消息弄得惊慌失措,所以未把此事上报,他的妻子,可能还有他自己,因而没有陷入法网。
霍光死后,霍家的主要成员才发现已经发生的事。
皇帝显露了他的真正的感情,指定许后被立为后之前所生的刘奭为太子(公元前 67 年阴历四月);在贬谪霍光亲属的同时,许后之父被授予显赫的爵号。
这时霍家充分地注意到了所处的严重的危险境地,并且知道唯一的生存机会是谋反。
搞了两次阴谋,一次是谋害丞相,另一次是废黜皇帝而以霍禹② 这个事件的主要史料为《汉书》卷五九和卷六八。
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4 章。
代替。
这两次企图都得到了以皇太后名义颁布的诏书的支持;太后为霍光的外孙女,她的诏书在公元前 74 年曾被非常有效地利用过。
但这一次霍家却不走运。
阴谋的消息泄露了;霍家的主要成员被清除,他们或是被处决,或是自杀。
霍显之女作为皇后在霍家所有成员中似乎最有实力,但也被废(公元前 66 年 9 月)而搬出皇宫。
只有霍显的外孙女,即未满 25 岁的昭帝的遗孀获准免于一死;她最后死于公元前 37 年。
存亡攸关的问题:公元前 81 年毫无疑问,汉朝的高级官员和政治家们多次在一起讨论过当前的政治问题。
难得的是,我们掌握了公元前 81 年正为此目的而召开的一次会议的文字记载。
这次会议讨论的范围是广泛的;与会的人奉命考虑黎民百姓正在遭受的苦难;虽然《汉书》暗示讨论涉及的不过是国家专卖问题,但那些参加争论的人审议了远为重要和根本的事情。
结论从下一个皇帝时期桓宽所编的辩论记载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因此结论与这次讨论本身相隔的时间不长。
《盐铁论》以对话形式写成;它无疑对辩论进行了理想化的和戏剧性的描述,其中一些分歧的问题可能是用比会议本身的内容更为极端的字眼表达出来。
代表政府的时新派发言人形成争论的一方,其中可能包括桑弘羊;另一方由政府的批评者组成,他们代表改造派的思想状况。
桓宽的记载有倾向性,留给批评者的篇幅多于留给代表政府的发言人,可以看出后者几次在辩论中被驳倒。
但是,辩论的直接后果与这类结论并不相符,因为只有京畿区的铁官和国家的酒类专卖官署被撤消。
鉴于辩论的记载及它的实际结果有出入,《盐铁论》是否如实记录以及它的正确程度就值得怀疑;但它作为公元前 81 年及此后不久的争论问题的提要,其价值一直是无异议的;它可以用作《汉书》对此事件的简略记载的重要补充史料。
《盐铁论》①确定了时新派观点和改造派观点之间的主要意见分歧。
从哲学方面,时新派认为宇宙自然而然地在五行永恒的更替中运行,五行中每一个因素通过克服前一个因素而上升到支配地位。
改造派也同意宇宙在这一体制中运行,但他们主张的理论是,每一行自然而然地通过相生而不是通过相克来接替前一阶段。
在施政的目的方面,时新派全力为黎民百姓提供安全和物质福利;在设法达到这些目的时,他们着眼于取得普遍繁荣,认为把工作和活动管制起来会大有好处。
但是改造派的观点坚持完美政府的理想,旨在通过遵循基本的道德原则来改善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希望把管制、徭役和税赋减少到最低限度,以期提高文明社会的价值准则。
这些原则在辩论的各个方面——不论它们涉及的是总的政策、具体的施政措施、对过去的评价,还是对中国现状的考虑——得到了阐述。
时新派的主要目标是最大可能地利用中国的资源和最有效地分配它的产品。
他们为管制措施的推行辩护,其根据是这些措施将从私人手中夺取利润而归由国家掌① 关于这部著作的几个部分的翻译,见埃松?盖尔;《〈盐铁论〉卷一至卷十九译注及介绍》(莱顿,1931;台北再版,1967);埃松?盖尔、彼得?布德伯格和 T.C.林:《〈盐铁论〉卷二十至卷二十八译注》,载《皇家亚洲学会华北分会杂志》,65(1934),第 73—110 页;乔治?沃尔特:《盐铁论》(巴黎,1978)。
关于分歧问题的概要,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3 章。
握,他们希望鼓励制造业、贸易和运输,认为稳定的货币制度对达到这些目的是必不可少的。
他们又主张,由于对铁的专卖,国家可以分配优质工具供农民使用;他们乐于利用征募的劳工以保证这些货物的生产和运输;他们希望稳定铁制品和盐的价格。
他们以中国诸贸易中心的繁荣景象作为他们政策取得成就的证明。
没有什么论点能够动摇改造派批评者的信念,即全力搞好农业足以保证中国的繁荣富强。
他们贬低国家从其专卖事业中取利的思想,认为这样的交易对中国的黎民将毫无好处。
他们宁愿把货币的使用减少到最低限度,主张尽可能收实物税而不收货币税。
他们指出劣质工具实际上是铁官生产的,不论货物的质量如何,农民要付出同样的价格。
改造派还反对在工业方面滥用国家的劳动力,主张尽量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
他们反对那种前几十年的管制和国家专卖事业已经使中国富足起来的说法,指责政府压迫黎民和勒索过多。
他们抱怨严重的贫富悬殊现象,黎民的普遍贫困与富人的骄奢淫逸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他们断言,在长安城中所看到的富裕违反了礼仪的准则,带来的是耻辱而不是自豪。
在外交事务方面,代表政府的发言人坚持必须通过有效的防御措施和争取亚洲的某些非汉族民族,来保护中国的文明。
他们相信最佳的防御手段在于采取攻势,这样就能把持久的和平强加给匈奴。
政府的批评者则坚持,代价高昂的扩张削弱了中国的力量,却不能保证它的安全;他们不能同意战争的开销是正当的那种看法。
他们也不承认进出口贸易的价值,而时新派则把这种贸易作为增加中国财富,减少敌人财富和处理本国剩余产品的手段来提倡。
时新派依靠法律和惩罚的制度,把它作为遏制犯罪和保证社会安定的手段;他们指出在帝国前的时代,强大起来的是那些采纳商鞅和申不害建议的诸侯国,而不是那些信赖周公或孔子的理想的道德教导的国家。
改革派则反唇相讥,说道德教训比惩罚更可贵,并且抱怨实施的法律有对待百姓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倾向。
对于商鞅已指出成功之道和那些追随他的人未能把他的理论付诸实践的说法,改造派反驳道,商鞅的成功是短命的;秦朝政府是根据不道德的原则建立的;施政的正确基础应是周代的理想。
当代表政府的发言人认为根据理论而不顾实际的行政需要培训官员毫无意义时,改造派则认为在培训官员的早期阶段必须灌输崇高的道德原则。
在其他许多事务——如捐买官职和给官署配备官员——方面,在这场著名的辩论过程中发表的意见也是对立的。
《盐铁论》表达的观点反映了武帝末年政治思想中正在发生的变化。
到宣帝(在位期公元前 74—前 49 年)和他的几个继位者时,那种变化正在影响国内政策和外交政策,并且在诸如宫内的开支、法律及其惩罚的实施、在帝国边缘保持中国实力等事务方面也正在留下它的影响。
宣帝和他的时代有点不同寻常的是,《汉书》透露了宣帝的一些个人特点,这位皇帝是在宫廷气氛之外长大的,并且不受宫内的直接影响。
他开始统治时,只有 18岁,他对他曾在其保护下生活的岳父、资深的政治家霍光既有畏惧感,又背着感恩的包袱。
可是不到六年,当他因霍家成员使他和他的已故的皇后深受委屈而决定应对霍家进行惩罚时,他表现了足够的意志力。
甚至在那时以前,据说他已挑选了一批人,由于训练和性格,他们必定对霍家抱有敌意。
据说皇帝提倡对政务采取实用的和现实主义的做法;他因坚持有效地和公正地进行赏罚而受到颂扬。
据报道,他在与他的儿子刘奭,即未来的元帝(在位期公元前 49—前 33 年)的一次谈话中,表示他不相信伦理原则是治理帝国的唯一手段;他驳斥了根据古代的周朝对当前问题作出的流行的评价。
①宣帝与霍家的决裂部分地是由于个人的原因。
虽然在关于宣帝的这些记载中有点真实内容和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但它们一定被宣帝时期的某些实际政策和决定所冲淡,这些政策和决定带有改造派态度的色彩,而没有他似乎具备的那种时新派思想的倾向。
更加大方的分封爵号、许多诏旨的语气、以及诏旨宣布的行政决定,都证明实际上与归之于皇帝个人的性格和偏爱有出入。
情况似乎是,朝新观点的变化在进行时没有完全得到皇帝的批准,并且不顾他自己的某些选择。
可以作以下的初步假设:在这几十年中,中国的皇帝们认识到,不论是以所谓的法家原则为基础的极权政府,或是对儒家伦理观念的不切实际的依赖,都不足以单独地治理一个巨大的帝国。
思想文化背景宣帝朝的特征是,有比较多的诏令提到了奇怪的或难解的现象,而不论这些现象被认为是吉兆还是凶兆。
如同武帝时代,这类事件常与代表国家的祭神仪式,如祭超凡的帝和后土的仪式联系起来;还值得注意的是,至少有一次(公元前 60 年阴历二月),诏令间接提到了天在赐与吉兆的福佑中的作用。
②在吉兆和凶兆以及与此同时颁布的诏令之后,随之而来的是象征的或行政的措施,有些措施的根源是改造派的而不是时新派的心态。
对上苍显示的种种明显的赐福迹象,如瑞鸟在宫中的栖息、甘露的下降或金龙的出现,朝廷总是采用以这些事件命名的年号,以示纪念;公元前 61 至前 49 年,朝廷就是以这种方式纪年的。
接到不祥征兆——诸如歉收、地震、气候变化异常——的报告后,颁布的诏令注意进行各种改进,于是苛政可能被撤消,黎民的遭遇得到改善。
有的诏令规定了纠正的措施,如削减宫廷的开支(公元前 70 年),或降低盐价(公元前66 年),或者减税(公元前 64 年)。
①自公元前 88 年以来,皇帝都未亲自参加国家祭祀大典。
武帝晚年老弱多病;昭帝直到他在位的最后三年才成年。
宣帝一旦开始积极参政,他恢复了经常亲自参加这些仪式的传统;从公元前 61 至前 49 年期间,我们知道他参加祭祀八次。
②说明时代在发生变化的一种迹象可以在某些思想文化的或典籍的问题方① 《汉书》卷九,第 277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301 页);卷六八,第 2954 页;卷七八,第 3283 页以下;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136、147 页。
② 《汉书》卷八,第 262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242 页)。
① 《汉书》卷八,第 245、252、256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213、227、233 页)。
② 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168—169 页。
面看到。
自从公元前 136 年武帝颁布诏令以来,某些经籍在被指定的供宫廷学者们研究和供教导那些希望担任文官的人之用的著作中占着特殊的地位。
这些受偏爱的经籍在当时的知识生活中已经具有很大的影响。
但这些深奥的著作中有的还没有权威的版本或钦定的解释;正在很快成为中国典籍的措词有所不同的文本不时地被发现,于是究竟是哪一种特定的版本或解释应被视为正统的问题就自然地产生了。
在帝国时代结束以前,对这些事情的讨论常常在高级学术界中时断时续地进行着;但是这类学术上的分歧往往被用来掩盖非常重要的意识形态分歧。
以后将着重讨论汉代这些事情的重要性(见第 14 章)。
要指出的是,就这类典籍问题屡次召开漫长的会议——在公元前 51 年的石渠阁会议中达到了顶点——表明当时的人重视这个问题。
那次会议的结果,有些文本脱颖而出,而其他的文本则遭到冷落,因为它们被贬低为不合时宜(例如,这时对《春秋》的注疏选《穀梁》而不选《公羊》)。
①与这些有争议的问题有关的两个杰出的人的姓名值得提出。
以经济问题的观点著称于世并于公元前 59 至前 56 年开任御史大夫的萧望之是在公元前51 年奉命参加讨论的人之一。
从他流露的对周代理想的喜爱、对国家干预个人工作的厌恶和他反对进一步卷入中亚的观点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他所持的改革派的态度。
②他还以荐举匡衡而闻名,后者后来在改革中国的宗教仪式方面起过领导作用。
第二人为刘向(公元前 79—前 8 年),他参加辩论时还年轻。
辩论的结果与他以后——不论是作为政策顾问的政治家,或是作为对中国儒家传统的形成作出重大贡献的秘阁负责人——表达的意见的确是一致的。
③国内政策武帝朝的时新派政治家们已经注意到,普遍地赏赐爵号只能在不寻常的情况下进行。
如同秦代那样,那时赐爵的正确作用是国家给予报效国家有功的人的报偿;如果赐爵过滥,爵号的价值相应地就会降低。
但到宣帝时,各级爵位则起另一种来源于周代王权思想的作用:各级爵位被用作皇帝对其黎民施恩和仁爱地关怀他们幸福的措施。
从公元前 67 年起,普遍地赏赐各级爵位和特权比以往更为频繁了。
①昭帝和宣帝两朝继续封侯。
有时封侯是由于功绩,嘉奖的文字具体说明,赢得所封的爵号是由于镇压谋反分子(如霍家成员)或安定国家局势。
有时受封是由于与皇帝配偶有亲属关系;在公元前 82 至前 50 年期间,诸王之子① 关于这些争论,见张朝孙(音):《白虎通:白虎观中的全面辩论》(莱顿,1949、1952)第 1 卷,第137 页以后;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第 180 页以下。
② 关于萧望之,见《汉书》卷七八;卷二四上,第 1141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93 页以后);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147 页以下、158 页以下、223 和 232 页。
③ 例如:在维护传统宗教祭祀的要求、坚持音乐的正确功能和支持汉皇室的主权等方面的意见;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210、279 页及第 300 页以下。
《汉书》卷三六,第 1924—1967 页收有许多据称是刘向所作的陈述和奏议。
关于他校勘图书和组成秘阁的作用,见范德伦:《论管子的传布》,载《通报》,41:4 — 5(1952),第 358 页以下。
① 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 166 页以下。
共有 74 人封侯。
特别令人感兴趣的是公元前 65 至前 62 年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似乎打算通过反对武帝时的时新派政策而使人们追忆过去。
朝廷寻找在高帝建立汉朝时所封的那些侯的后裔,在公元前 112 年这些侯或者就已不复存在,或者就已被有意识地终止了。
共找到了约 120 人;鉴于他们祖先的功绩,他们得以免除对国家的某些义务。
封赏时有的还赐以珍贵的礼物。
②如同以往,在这两个皇帝的统治时期还有一些王国被分割或削弱,或者是由于建立了新的小国,或者是由于它们的领土组成了郡。
在公元前 80 年燕国瓦解后,它原来的土地被划作勃海、涿和燕三郡。
在公元前 73 年,原来的燕国的部分领土又被划成一个名为广汉的小国,它与其他几个新建的小国高密(建于公元前 73 年)、淮阳(建于公元前 63 年)和东平(建于公元前 52年)延续到了前汉之末;另外两个王国没有延续那么久(平干,从公元前 91至前 56 年;定陶,从公元前 52 至前 49 年)。
另外六国在这个时期被废除,其中包括昌邑(从公元前 74 年起)和楚(从公元前 69 年起)。
③(见地图 9。
)在治理边缘区的安排方面也发生了几个变化。
在海南,儋耳郡于公元前82 与珠崖郡合并;同年,在朝鲜的四郡之一的真番被放弃。
公元前 81 年,朝廷从现有的天水、陇西和张掖诸郡中抽出若干县在西北另设新郡金城。
这种改组旨在提高行政效率,而不是新征服的土地造成的。
俭朴、节约公共开支的意愿和关怀黎民疾苦之心曾被人们视为文帝的几种美德。
公元前 66 年后不久,吁请宣帝削减开支的建议可能是对时新派政治家好大喜功的政策的部分反应,也可以视为对已在长安出现的那种铺张浪费的景象、游乐和款待(部分地是为了向武帝的国外客人炫耀)的一种抗议。
①同样,改造派的削减公共开支的愿望可以在限制乐府活动的命令中看出。
乐府建于公元前 114 至前 113 年,为的是给国家的宗教仪式提供合乎礼仪的音乐伴奏。
公元前 70 年关于经济方面的命令是所采取的几项措施中的第一项,这些措施在公元前 7 年撤消乐府时执行得最为有力。
②外交事务此时中国人之所以能在中亚维持其利益,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匈奴内部的不和和分裂。
有一个时期,匈奴各部分别受五个不同的单于的领导,这就使它们不能同心协力。
同时,在中国官员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态度。
敌对的单于之一呼韩邪拟定于公元前 51 年对汉朝廷的访问,作为与匈奴友好关系的一个迹象,受到了欢迎,但对来访者应给予什么待遇,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有的人认为来访是一种表示敬意或臣服的行动,他们取得的教训② 《汉书》卷八,第 25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230 页)把这次下令封爵记在公元前65 年。
关于在公元前 62 年实施的情况,见《汉书》世系表(如卷十六,第 545、546 页)的条目。
关于公元前 112 年采取的措施,见本章《侯与爵》。
③ 另四国为济北(废于公元前 87 年)、清河(废于公元前 65 年)、中山(废于公元前 55 年)和广陵(废于公元前 54 年);中山和广陵在公于前 47 年重立,定陶在公元前 25 年重立。
① 《汉书》卷七二,第 3062 页以下;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140 页;《汉书》卷九六下,第 3928 页以下(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 197 页以下)。
关于公元前 71 年下令削减开支之事,见《汉书》卷八,第 245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213 页)。
② 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6 章。
应昭示天下;另一些人则认为来访是体现皇帝的宽厚和对四方人民表示善意的大好时机。
单于应当受到怎样的对待,是把他当作低于汉朝诸王的地位较低的臣民,还是当作地位高于诸王的贵宾,这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结果,作为靠显示仁厚而不是靠武力迫使外国人屈服以争取他们的友谊的政策的一个部分,决定给他以慷慨和隆重的待遇。
这个决定与政府的批评者在公元前81 年辩论中提出的论点是一致的。
①中国对远方的外交政策也在发生变化。
在武帝统治时期(公元前 141—前 87 年)及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外交政策的特点是中国人的主动性。
中国人愿意和受联姻(如约公元前 110 年与乌孙的联姻)约束的外国民族缔结长期约定。
朝廷曾发动几次深入中亚的远征,汉朝士兵表现得英勇善战,惹人注目。
结果,中国人设法在中亚的某些国家册封能保证对中国效忠的王(公元前 101 年在大宛国;前 65 年在龟兹国)。
怀着同样的目的,中国人卷进谋害胸怀敌意的当地王而代之以中国人的人选的阴谋不下五次。
②昭帝时(公元前 87—前 74 年)朝廷已能在布古尔(轮台,见地图 16)建立殖民地,而在此以前桑弘羊曾就此提出建议,但未实行。
也有迹象表明,霍光本人曾准备支持扩张政策。
但是约从公元前 65 年起,重点似乎转移了。
活力和主动精神让位于有节制的、变化不大的殖民计划。
公元前 61 年,曾在中亚服役数年并与匈奴作战的老资格军人赵充国提出了一种新型行政的建议。
他提出巩固中国人势力的上策不是不定期地派遣小规模的特种部队,而是长期建立自给自足的农业殖民地。
①公元前 60 年或 59 年当西域都护府在郑吉领导下设立时,目的是用它作为协调殖民活动和促成与西域各小国的友好关系的机构,而不打算把它当作计划进一步扩张或侵略的官署。
②这种收缩倾向也可以从公元前 82 年部分地从朝鲜撤退的行动中看出。
③① 《汉书》卷八,第 270 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256—259 页);德效骞译注第 2卷,第 190—193 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96 页以下、107 页。
② 最明显的例子是车尔成(楼兰或鄯善)王在一次宴会上被中国歹徒灌醉和杀害。
公元前 77 年王的首级经敦煌送至长安,附近发现的汉简证实了此事。
其他中国人的暴力行为的事例涉及郁成王(公元前 101 年),莎车王(公元前 65 年)、乌孙王(宣帝朝时)和罽宾王(日期不详)。
关于这些事件的详细情况,见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 43 页以下。
① 关于桑弘羊在布古尔建立殖民地的企图,见《汉书》卷九六下,第 3912 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 166 页以下);关于昭帝时期建立殖民地之事,见《汉书》卷九六下,第 3916 页(何四维前引著作,第174 页)。
关于赵充国,见《汉书》卷六九,第 2985 页以下;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57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225 页。
② 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 64 页。
③ 《汉书》卷七,第 223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160 页);加德纳:《朝鲜古代史》,第 18 页。
改造和衰落(公元前 49—公元 6 年)未来的元帝(在位期公元前 49—前 33 年)在公元前 74 年其父登基时,还是一个约两岁的婴儿;当他在公元前 67 年被宣布为太子时,也不过八九岁。
据说他与其父的心态不同,他容易接受要求仁慈的呼吁,而对当时对于问题所持的过于专业的或法家的态度不满。
据报道,宣帝有一次流露了他的忧虑,担心他自己的太子将会毁灭王朝,并且试图以另一妃子所生之子代替未来的元帝,但没有成功。
元帝快到他统治的末年时,被病痛所折磨,据说他把精力倾注于音乐和一些浅薄无聊的活动方面,从而招致了他的重道德伦理的大臣们的批评。
①历史的证据不足以判断宣帝对他儿子的评价是否正确,或者批评者或历史学者的意见是否可靠。
没有理由认为他对任何具体的国务决定施加过明显的影响。
的确,采用的某些措施实际上降低了皇帝生活方式的豪华程度和他个人的享受,不过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说明,元帝或是能够为帝国总的利益提出这类措施,或是能够出于个人的原因而加以反对。
不管新帝起什么作用,元帝的登基可以视为帝国发展过程的一个新阶段的开始。
他父亲的大臣们已经开始摆脱时新派的思想;而在他以后几个皇帝的统治时期,改造派的看法成了许多决策的鲜明的特征,不论在宗教仪式、国内问题、经济目标或对外关系方面都是如此。
政治家们这时专门注意周代的而不是秦代的范例;他们选择节约和紧缩以取代挥霍和扩张;他们放手解除以前对中国黎民日常生活的各种管制。
在有些情况下,如在减少铺张浪费和减轻国家刑罚方面,他们是成功的;在另一些情况下,如在建议限制土地的占有面积方面,他们的想法过于极端,难以实行。
在前汉结束之前改造一直是政府施政的目标,尽管中间短时期内也出现过争议;后来王莽继承了改造派的思想,并且,和他以前的元帝、成帝(公元前 33—前 7 年)和哀帝(公元前 7—前 1 年)几朝相比,甚至进一步地发展了改造派的思想。
国内政治当时重新进行考虑的基本问题之一是京城的位置。
这个问题是由翼奉的建议引起的,翼丰是萧望之和匡衡的助手,他是一个根据阴阳的循环来解释王朝历史的阴阳家。
①他提出皇帝和政府的所在地应移到洛阳,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这个建议得到了支持;他希望断绝汉朝与长安的关系,因为那里是暴力和战斗的场所;此外,在王朝初建和武帝的扩张挥霍时期,它又曾被用作权力基地。
但是洛阳却引起人们对周代诸王的道义美德和俭朴政策的追忆。
翼奉建议的论点有一定的说服力,他得到皇帝的赞赏而被召见了一次;但他的建议被认为是不切实际的,所以这个问题直到公元 12 年才再次提出。
在此期间,长安继续得到充实。
皇帝仍在收集工场制作的铜器以装饰皇宫。
有的珍宝被送往长安之西的上林苑,那里有猎场、供游猎用的馆舍、御苑和各地送来的珍奇动物;上林苑在武帝时期已大加扩充。
① 《汉书》卷九,第 277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299 页以下);卷八二,第 3376 页;卷九八,第 4016 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151、155、161 页。
① 《汉书》卷七五,第 3175 页以下。
元帝及以后的几朝恢复了几个王国,它们一般是小国,有的存在的时期不长。
其中的两国(楚,于公元前 49 年重立;广陵,于公元前 47 年重立)维持到西汉结束之时;其他诸国有:清河(公元前 47—前 43 年)、济阳(公元前 41—前 34 年)、山阳(公元前 33—前 25 年;原为昌邑国)和广德(公元前 19—前 17 年)②。
有一个王国(河间)在公元前 38 至前 32 年期间被当作郡来治理。
由于与王朝的瓜葛,定陶、中山和信都三国特别引起人们的兴趣。
定陶于公元前 25 年复国,存在到公元前 5 年;在这期间它的一个王刘欣已被晋升为太子,后来成为哀帝(公元前 7 年—前 1 年)。
中山从公元前 42至前 29 年又成为国;公元前 23 年以前回复为郡,前 23 年被重新批准为国;其王刘箕子在公元前 1 年继哀帝登上皇位,成为平帝。
信都国从公元前 37年维持到前 23 年,从公元前 5 年起又成为国;在这个间歇期中(公元前 16年),王莽曾被封为信都侯。
元帝、成帝和哀帝所封的侯爵,大多数授予诸王之子,总数达 100 个;与之相比,因有功而封的侯只有 6 个,赐给外戚的侯为 25 个。
在前汉时期,宦官对政治生活还没有施加过分的影响,只有为数很少的宦官晋升而拥有大权。
这个时期还没有出现那种有时能破坏王朝统一或改变朝廷性质的宦官和其他集团之间的激烈斗争,虽然至少有一个政治家因宦官与之为敌而受害。
宦官未能控制帝国的原因之一是元帝(公元前 49—前 33年)和成帝(公元前 33—前 7 年)两朝的改造派政治家持反对他们的立场。
到那时为止,曾任秦帝国大臣的赵高是宦官控制帝国命运的唯一明显的例子。
①其后,少数公正地或不公正地受宫刑的人仍设法在汉代留下了他们的名声:这些人包括司马迁,他因在李陵身处逆境时赞扬李的功绩和为李的行为辩护而付出了代价;李延年,他是武帝的一个妃子之兄,因他在乐府的活动而知名;许广汉,宣帝的遇害皇后之父,他因偶犯的一个小过失而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②可能在武帝统治之前和之后,宦官都在帝国的朝廷上担任较低的职位;当尚书的官署日趋重要时,他们很可能在署内任职。
③最早得到晋升而负责中书工作并由此对国策的决定产生相当影响的宦官,有宣帝朝和元帝朝的弘恭和石显。
他们受到皇帝信任,引起了萧望之的强烈批评,他反对设置宦官,让那些被阉割的人身处君侧。
然而,当宦官的势力强大得使人感到他们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施时,作为他们敌视的结果,萧望之在公元前 46 年被迫自杀。
①匡衡就是那些痛恨宦官而被石显及其同伙指控的人之一。
到公元前 33 年,弘恭和石显都死去,其他宦官都没有取得足够显赫的地位以接替他们去控制皇宫;公元前 29 年,由宦官任职的专门机构(中书)被撤销。
有若干措施证明政府有重建公正的行政和减轻以前规定的严厉惩罚之意。
这类措施涉及大赦令、司法程序和以金代罚的规定。
在公元前 48 至前 7 年期间,朝廷共颁布了 18 次大赦令;虽然大赦的次② 公元 2 年在立广世国和广宗国的同时恢复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