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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见上面第 3 章《京都》。

2025-04-03 08:03:37

① 见《汉书》卷一下,第 6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118 页);《汉书》卷二,第 88—9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179—183 页)。

② 这些数字和论断,大部分来自王仲殊在 1957—1958 年的研究。

对长安城规划的最近研究,见古贺登:《汉代长安城的建设计划:以与阡陌、县乡制度的关系为中心》,载《东洋史研究》,31:2(1972),第 28—60页,《汉长安城和阡陌、县乡、亨里制度》(东京,1980);斯蒂芬?霍塔林:《汉长安的城墙》,载《通报》,64:1 — 3(1978),第 1—46 页。

后者是对王仲殊的论断的批评和改正,说明那时世界上最大的有16 万户。

长安城内分为 160 个居民区——里,每个里有它自己的墙和门。

每个里由一个低级官吏——里正管理,社会秩序可能是由里内一批有影响的人物——父老来维持。

除了各个独立的皇宫和行政区,还有一个由政府管理的市场区,即所谓九市。

九市之中最重要的是东市和西市,以前认为这两个市场在长安城内,而其他七个在城外,但近来的研究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这两个主要市场包括了其他七个市场。

③这种城市内的一切贸易都在官方指定的市场内进行的制度,一直延续到唐末。

典型的市场是一块方形地,每一边大约 367 米,分成若干条长巷,商店沿巷林立。

商人被组织在同一个地点进行同一种货物的交易;到唐代为止,这种情况形成了商业的联合体——行,但不清楚汉代的市场是否如此。

每个市场有一个两层楼的建筑,顶上设有一旗一鼓,这是管理市场的官方机构。

前汉时期长安市场的监督制度我们知道得很少,只知道官员包括一名市长和一名副手;但后汉时期管理洛阳市场①的市长的工作人员由 36 名不同名称的官员组成,他们的职务是维持秩序和征收商业税。

他们还根据每月的物价调查制定每种货物的标准价格和批准买卖双方的契约。

政府生产的多余货物如昆明池的鱼,也由这些官员出售,并且必须在武帝的平准制度下出售,②因此引起与民争利的责难。

这些官员的最重要职责是征收商业税,税收进入少府而不入国库,用于朝廷的支出。

长安征收的商业税总额不得而知,但前汉时期临淄的商业税年达黄金千斤或铜钱百万。

③汉代的所有市场只能在政府的控制下营业,这种控制大大缩小了城市的经济作用。

政府的控制也延伸到商人身上,这一时期的商人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在城市市场商店里的坐贾,一是流动于城市之间和到外国的行商。

前者只拥有少量的资本,而且必须向官方登记和交纳商业税;后者一般更富有,不一定都登记为商人。

这些大规模的经营者靠投机和囤积发了大财,并常与势族和官员合作。

《史记》和《汉书》的《货殖传》中的大多数人物就属于这一类型。

④那些登记作商人的,他们的社会地位很低,并经常受到各种处罚。

例如,在公元前 97 年武帝时期,在征集从军远征的所谓七科谪的人时,最后四类人是:登记的商人、过去曾登记为商人的人、父母曾登记为商人的人和祖父母曾登记为商人的人。

①这种对商人地位的限制自战国时代以来就存在,其理由已如上述。

在汉初的高祖时期(公元前 206—前 195 年),发布过一道禁止商人穿丝绸衣服和骑马的法令;他们必须交纳重税,他们的子孙不许作墙城市长安,是按方格的体系布局的,每一格 500 步(690 米)。

城区估计为 33.5 平方公里(8200 英亩),长安是由 160 个里和 4 个大小不同的宫殿禁区组成的。

见上面第 2 章,地图 4。

③ 见王仲殊:《中国古代都城制概况》,收于西嵨定生编:《奈良、平安的都城和长安》(东京,1983)。

① 关于洛阳的城市,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 58—59 页。

② 详见下文。

③ 见《汉书》卷三八,第 2000 页。

这些可疑的完整数字是用以作为专门抗辩的一部分,所以只能看作是一种浮夸的说明,而不表示精确的价值。

应该记住的是,对关于临淄居民有 10 万户之说(《史记》卷六十,第 2115 页)也应持保留态度。

④ 见《史记》卷一二九;《汉书》卷九一。

英译文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05—464 页。

① 见张晏(公元 3 或 4 世纪)注,《汉书》卷六,第 205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108 页)。

官。

虽然这个特别的法令后来似乎有所修改,其严厉程度有所缓和,但对商人阶级的压迫仍继续进行。

武帝时期(公元前 141—前 87 年),对所有的商人,不论是否登记,一律课以重税。

此外,不许登记的商人和他们的家属占有土地,如果违犯了这个规定,就给以没收土地和奴隶的惩罚。

上面已说过的哀帝时期(公元前 7—1 年)颁布的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中,这些禁止商人作官的规定又被重复提到。

自相矛盾的是,商人的势力越来越大,即使他们一如既往受到越来越大的压迫。

如晁错向文帝(公元前 180—前 157 年在位)提出: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

②这清楚地表明,政府的反商政策没有收到效果,实际上反而使本来打算防止的局势更加恶化。

这可以从晁错报告中的其它段落非常明显地看出:③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共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代薪樵,治官府,给徭役。

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

四时之间,无日休息。

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

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

当具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

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

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

操其奇赢,日游都市。

乘上之急,所卖必倍。

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

衣必文采,食必粱肉。

无农夫之苦,有千百之得。

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

千里游遨,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

这个控诉,揭露了前汉初期农民生活和商人生活之间的显著差别,并说明沉重的赋税只能使农民穷而商人富。

以这种方式利用政府剥削农民的商人,常常把他们经商所得的利益投于土地而成为大地主。

这就是司马迁所指出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情况,①于是很多有势力的大地主家庭也同时经商。

以压榨被重税所困的农民而获得财富这只是积累财产的头一步,一旦有了基本的资金,就用多种手段来成倍地增值。

在《史记?货殖传》里,司马迁对在一代人的时间中能富比王侯的人的存在感到惊异,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们致富的方法表示钦佩。

这些行业常是采铁、贩奴、投机、欺诈或高利贷等,但司马迁还举出一大批各种各样的货物,一个人经营这些货物,每年可获利 20 万钱,相当于一个千户侯的岁入。

这些货物包括:酒、腌菜和酱、皮革、羊和猪、谷物、船材、竹竿、轻便的两轮车、沉重的牛车、漆器、青铜器皿、木铁容器、染料、马牛羊猪、奴隶、腱和角、朱砂、丝织品、粗细布匹、生漆、麴糵、豆制品、干鱼、鲍鱼、枣、栗、貉和狐皮衣服、毡、蓆、果、菜等。

②以下货物来自全中国各地:竹、木、谷物、宝石来自山西(崤山之西);鱼、盐、漆、丝来自山东(崤②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3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66 页)。

③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2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62 页以下)。

关于这一段文学的校勘,见加藤繁:《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译注》(东京,1942),第 143 页。

① 《史记》卷一二九,第 3281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62 页)。

② 《史记》卷一二九,第 3274 页;《汉书》卷九一,第 3686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1 页以下)。

这一段文字说明每一种货物达到 20 万钱标准收入所需的交易或生产数量。

山之东);樟脑、梓、姜、桂皮、黄金、锡、铅、朱砂、犀角、龟壳、珍珠、象牙、皮革来自江南(长江以南);马牛羊、毛毯、皮毛来自北方。

铜铁来自全国各地的矿山。

这些商人的贸易活动,超过了汉帝国的国境,武帝时(约公元前 130 年)张骞出使西方月氏,贸易活动更受到很大的推动。

张骞的出使开辟了通往中亚的新途径。

黄金和丝织品为主要商品从中国输出,而酒、香料、马、羊毛织品从西方各国输入。

沿着中亚的贸易路线引进的新的植物包括葡萄、石榴、芝麻、蚕豆、苜蓿等。

虽然这条新路在两汉交替之际暂时中断,但后汉时在公元 94 年后因班超将军再度在中亚建立中国的形象而复通。

公元 97 年,班超的下属甘英受命出使大秦(罗马,更具体地说,是东罗马),但并没有越过安息(波斯),他被可能充当丝织品贸易中间商的波斯商人留住。

那时,罗马非常需要丝织品,据说,其价值确实重如黄金;因而罗马人称中国人为赛里斯(Seres,造丝的人),通往中国的路称为丝路。

①公元前 111 年,武帝征服南粤以后,南海的贸易逐渐扩展到东南亚诸国和印度洋,这些国家以珠、玉、天青石、玻璃等物换取中国的黄金和丝织品。

一件佚事说明了沿着南海路线的商业发展,那就是公元 166 年一个有为的商人到达中国海岸,声称是大秦皇帝安敦(即马库斯?奥里流斯?安敦尼努斯)的使者,他献给桓帝象牙、犀角、龟壳等物。

当丝绸出口贸易还在汉政府的主管之下时,中国内部的商业活动继续受到政府的某种程度的压制,典型的事例就是实施武帝的平准制度。

这基本上是限制商人的活动并把他们的利润输归国库的企图,但只取得部分的成功,并引起了更多的反对,情况见于《盐铁论》。

①反对商人的一些政策,继续被王莽执行;但不仅无效,反而证明是招致他灭亡的原因之一。

后汉时由于货币流通的减少,商人似乎变得相对地失势。

但仲长统(约公元 180—220 年)在他的《昌言》里明确指出,商人依然顽强地在全国各地追求利润,而势族也照旧以高利贷和其它手段压榨已经穷困的农民。

②制造业如上所述,春秋时期某些制造业如制造奢侈品或武器,已不再是某些氏族的特权,而逐渐在各个国家直接主持下进行制造。

一般的形式是,工匠在一个师傅的指导下制造为诸侯和贵族使用的物品,工匠的衣食所需由他们供给。

工匠的职业是世袭的,社会地位低于农民,而农民则不能加入这个行业。

在战国时期,这个制度又被改组,使手工业的师傅隶属于中央或地方的政府机构;世传的手工业工匠则由奴隶、罪犯和服劳役的一般平民补充。

像这种非商业性的生产,带有限制农业和手工业之间任何分工发展的倾向,特① 关于丝绸贸易的实际意义,有一系列的看法。

见余英时:《汉代的贸易和扩张:中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伯克利,1967);鲁惟一:《香料和丝绸:公元头 7 个世纪的世界贸易概观》,载《皇家亚洲学会会刊》,1971.2,第 166—179 页;何四维:《汉代丝绸贸易考》,收于《戴密微纪念文集》(巴黎,1974)第 2 卷,第 117—136 页;曼弗雷德?拉斯克:《罗马与东方贸易的新研究》,收于《罗马帝国的兴衰,罗马历史与文化之镜的新研究》Ⅱ, 9(柏林、纽约, 1978),第 2 部分,第 604—1361 页;上面第 6 章。

① 见《盐铁论》卷一(第一篇),第 4 页;盖尔:《盐铁论》(1931),第 9—11 页。

② 见《后汉书》卷四九,第 1646 页以下。

别是专业手工工匠,被认为社会地位低下;农民则被鼓励生产自用的物品而不去购买它们。

虽然如此,在整个春秋战国时代,开始出现了完全脱离农业的专业制造业者,而且随着商业活动的增加而人数越来越多。

据一个农户家庭的收支账(魏国李悝的估计)说,一年用于衣服的费用需 1500 钱,这表明衣服可能是买的而不是家里做的。

①值得提醒人们的是,早期的墨家门徒就是一批工匠。

②战国时代,最重要的制造业是盐铁,盐是日常必需品,其生产地很有限,需要有大的企业进行生产,和进行有成效的分配。

由于农业工具有广大的市场,使冶铁业也得到了扩展的条件。

汉代的制造业和前代一样,也分为国家控制和私营两个范畴。

前者在首都和地方进行。

在首都,它们大部分由负责皇室财政的少府控制。

它的不同部门分工制造不同的器物。

如众所周知的尚方(艺术和工艺部门)即制造武器、青铜器皿、镜子等,现在还有这些遗物。

在诸侯王国也设有与尚方性质相同的工场。

另一个部门是考工室,制造和尚方制造的器物相似的食器、兵器和甲胄等。

但没有尚方制造的讲究。

东园匠制造皇帝陵墓用的葬具,织室制造宫廷用的丝织品和衣服。

原来有东西两个织室,公元前 28 年废了东织室,因此剩下的一个就简称为织室。

其他与制造业有关的中央机构中包括大司农,它在实行代田法时期负责制造农具。

它有一个分支机构,负责实行武帝的均输制、平准法和染色工艺。

将作大匠负责修建宫殿和皇帝陵墓事务,设于公元前 115 年的水衡都尉,管理有名的上林苑。

两年后,国家禁止地方上铸钱,铸钱就完全由所谓上林三官执行;这表明,在前汉时期,水衡都尉所属的一些机构执行国家的铸币工作。

③郡县设有多种的官办制造业机构。

在 10 个郡县里设有称之为工官的工场。

这些工官一般地为地方的武库制造兵器,但在广汉郡和成都则不然,而是制造金、银、漆器。

有些漆器现在还存在,上面刻有产地地名。

在山东的临淄和陈留郡的襄邑两地,设有为宫廷制造华丽的丝织品和锦缎的官署——服官。

临淄的三服官,每个拥有几千名工人。

桂阳郡的金官铸造黄金,丹阳郡的铜官负责开矿和铸铜(除去铸钱之外)。

铜官数量相对地少,这表明那时铁器的使用增多,而对铜器的需要日少。

庐江郡(安徽)有一个船厂——楼船官建造战船。

①除去这些机构之外,公元前 119 年政府又设立了盐铁生产的官署,以实行国家的盐铁专卖政策。

在 48 个地方设立铁官,在 36 个地方设立盐官,这些地方大多是原料产地;显然,在那些没有铁矿的地方设立小铁官是为了重新利用废铁。

铸铁场由国家直接控制,并以制造农具为主。

另一方面,盐场则为私营,产品由政府专卖。

盐铁官署可能隶属于大司农,而工官、服官、① 李悝的年代大约在公元前 400 年,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25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41—142 页)。

② 渡边卓:《墨家集团及其思想》,载《史学杂志》,70:10(1964),第 1—34 页;70:11(1964),第 40—74 页。

③ 这些机构的详细情况,见《汉书》卷十九上,第 731—735 页。

① 这些地方上机构的详细情况,见《汉书?地理志》各郡县下;如广汉郡的工官见《汉书》卷二八上,第1597 页。

铜官则由少府控制。

②这些国营事业的劳动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官奴隶,如那些技术熟练,能制造代田法采用的新农具的人;一年一个月为政府无偿劳动的民工;出于某种原因判处服一至四年苦役的罪犯;具有特殊社会地位的熟练的专业工匠。

国营事业的规模,从临淄的从事织造的工官拥有几千名工匠一事可以表明,这些人的年工资据说需要几亿钱。

制造金银器皿的两个工官中的每一工官拥有工匠的工资总额相比之下一年仅 500 万。

③如果所有的国营制造业的规模都差不多的话,那么只以少府所属机构的年预算而论,支出一定是非常巨大的,可能占少府每年支出总额中的一个很大比例。

有鉴于此,就对元帝(公元前 49—前 33 年)、成帝(公元前 33—前 7 年)时期大臣们为了经济上的利益而要求废除或削减国营制造业之举,感到不足怪了。

虽然有这些反对的意见,但国营制造业一直延续到后汉,即使在规模上作了改组和削减,这是由于有些货物从平民那里征用或购买,而不再自己制造。

一些遗物证明,尚方、织室、工官等至少还在发挥它们以前的作用。

盐铁官署曾在公元前 44 年随着专卖政策的废止而撤销,但在公元前 41 年就恢复了,并延续到王莽时期(公元 9—23 年)之末。

后汉时期,盐铁业由郡县而不由大司农控制,但对盐铁专卖是维持还是废止没有前后一贯的政策。

在前汉的前半期,最有势力的私营制造商是从事冶铁的人,《史记?货殖列传》中首先提到的就是这些人。

以下情况值得注意,这些冶铁业者例如蜀的卓氏、程氏,宛的孔氏,鲁的曹丙氏,他们的祖先都已经是东北兴旺的冶铁业者。

①秦统一天下后,这些人被强迫迁徙到蜀(四川)和宛(河南),在那里,他们再度开始他们的行业,这清楚地表明原来集中在东北的汉代的冶铁业是怎样发展到其他地方的。

前汉初期的另一个大规模私营工业是制盐,中国的盐主要来源有四:海盐,特别是产于山东半岛北部海岸和长江口南部的;湖盐,产自现在山西省南部的一个盐湖;岩盐,产自北方边界沙漠地带;井盐,取自蜀地的盐井。

由于原盐的产地有限,所以容易为制盐者所垄断和取得厚利。

汉朝初年,一个宗室吴王刘濞,就以制盐积累财富,足以和帝国的朝廷匹敌。

②取得原盐和煮盐的燃料,需要一支庞大的劳动力,据说一个制盐户为此而拥有 1000 名流民。

这类流民,据《盐铁论》说不都是直接归国家管辖。

①冶铁煮盐户又以盐铁贸易所获得的利润投入土地,变成了大地主,统治大量的农民。

武帝时期建立的盐铁由国家专控的政策,就是针对这种情况的一个直接反应。

国家的目的不仅在于以这个方法把两个获利最大的产业收入引向国库,而且还在于防止农民脱离农业本职和盐铁商人发展成拥有大量依附农民的势族,从而损害当局的利益。

这个新政策实际上并没有使得盐铁商人立即衰落,因为他们之中的大部② 关于盐铁收入从少府转归大司农的情况,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 1 卷,第 49—50 页。

③ 使用这些数字时应该注意,因为这是来自贡禹在大约公元前 48 年提出的关于经济政策问题的论战性的自白书。

见《汉书》卷七二,第 3070 页。

① 见《史记》卷一二九,第 3277 页以下;《汉书》卷九一,第 3690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52 页以下)。

② 见《史记》卷一○六,第 2822 页。

① 见《盐铁论》卷一(第六篇),第 42 页(盖尔译:《盐铁论》,第 35 页)。

分人干脆被新的盐铁机构所任用,如专卖政策的主要推行者桑弘羊,他本人就出身于商人家庭。

可是他们以前的利润现在大部分为国家所吸取,并且失去了他们的独立性。

专卖政策继续执行到武帝以后,虽然有《盐铁论》所记录的那样反对意见,而且可能最终导致了像宛的孔氏、蜀的程氏那样的以前百万富商的衰落。

专卖政策在公元前 44 至前 41 年曾暂时中止;到了后汉,很多的盐铁制造业又改由私人经营,但就我们所知,后汉没有产生可以与前汉早期富商相比的百万产业富商。

虽然实际上没有私人盐铁业以外的其他产业的资料,但可以推测,《史记?货殖列传》所列的行业的贸易很兴旺。

其中酿酒业显然可以获取厚利,并且是大规模地经营。

公元前 98 年,武帝颁令实行酒的专卖政策,但酿酒这个行业本身几乎不可能控制,所以这个政策在公元前 81 年国家专卖政策的论战之前就夭折了。

另一个重要的私人制造业是纺织。

宣帝时(公元前 74—前49 年在位)一个大官张安世的妻子据说雇有 700 个熟练的家务奴隶进行纺织,②而齐的丝织品为全国人所服用,如衣帽带鞋等。

当武帝的均输制开始颁布时,结果首都收到了几百万匹帛,这大概表明有大量的私人生产的纺织品在各城市流通。

尽管有以上的事实,而且据李悝的示范预算表明,在战国时期衣服已成为购买的商品,但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手工纺织和农业已彼此完全脱离,所有的农民都买衣服穿而不自己制造。

有力的反证是三国时代的税制(它要求农民交纳丝麻作为部分的税额)和初唐的称为租庸调的税制。

这两种税制都以农业和纺织在本质上不可分割,而生产纺织品是农妇的天职这一前提为基础。

①币制的变革②城市、商业和制造业在很大程度上赖以发展的币制开始于战国时期,当时不同国家铸币的形式、大小和重量各不相同。

有些货币是各国的统治者们铸造的,有些是各城市的商人们铸造的。

由政府统一铸币是在秦统一天下之后,当时皇帝下令铸造所谓半两钱。

它是一种圆形的青铜钱,中间有一个方孔,如它的名称所表示,每一个钱重 12 铢或半两(7.5 克),半两二字铸在钱的表面。

此后,典型的中国铜钱就是这种样式。

汉初,高祖废止政府独自铸钱而使私人铸钱合法化,这可能是由于秦末天下大乱,铜钱短缺,因此必须赶快铸钱以使货物流通。

于是大规模的铸钱之风兴起,但这些钱大都小而轻,即众所周知的榆荚钱。

虽然这种钱和半两钱形状相同并铸有半两的字样,但仅重约 1.5 克(或甚至轻到 0.2 克),和以前 7.5 克的铜钱相差悬殊。

吕后当朝时期的公元前 186 年,汉政府初次实行自己铸钱,同时明令禁止民间私铸。

这种新钱虽然仍称半两,但实际上重八铢(5.7 克)。

四年后,废止半两的面额,而起用五分钱,该钱重二铢四累(1.5 克),等于真正半② 见《汉书》卷五九,第 2652 页(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 265 页)。

① 汉代农户在衣服方面的自给自足这一复杂问题,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70 页以下。

② 关于铸币方面采用的变革,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77 页以下和 382—383 页的图表;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坎布里奇、麻省,1952),第 20 页以下。

两钱(7.5 克)的 1/5,少于以前八铢半两钱的 1/3。

这种五分钱几乎和榆荚钱一样的小,这表明民间仍在私铸榆荚钱,而政府不得不和它一致。

这种轻钱的流通引起了通货膨胀,一直延续到文帝时期(公元前 180—前 157 年)。

公元前 175 年,政府再次允许私铸,但附加一些限制。

虽然仍称半两,而私铸币实重四铢或 1/6 两(2.6 克),并且铜锡合铸。

对用铅铁混铸或改变重量者在法律上予以严惩,以期遏止轻钱的流通。

有几条史料记载了和政府同时铸钱的私铸:文帝和景帝时期(公元前 157—前 141 年),上面提到的吴王刘濞以铸铜和铸钱的方法来增大他已有的可观的财富;文帝的宠臣邓通,也在赐给他的蜀的严道铜矿铸铜和铸钱。

①四铢钱作为法定货币在以后通行了 50 年左右,直到武帝时期(公元前 141—前 87 年)。

同时在公元前 144年间,政府再次专控铸钱,私铸成为处死的大罪。

在整个这一时期,伪钱大量增加,由于货币的表面价值和实际重量的不一致,更使事态恶化。

普遍的作法是取钱的边缘制造假钱。

公元前 120 年,废止四铢钱改用三铢钱(1.9 克),并刻上实际重量而不用虚假的半两字样,这种假半两钱这时不再使用。

②就在同时,又创制了一些新的高面值货币。

一种是钞票,是用白鹿皮作的,边缘饰有花纹,面值 40 万铜钱,但实际上它只是一个货币象征,用来征集岁入。

③其它三种是银锡合铸,面值分别为 3000、500 和 300 钱;但它们的重量都不到八两(120 克)。

伪造这些新货币中的任何一种都处以死刑。

这个禁令虽然严厉执行,但却没有生效。

一年以后,又废止三铢钱改用五铢钱(3.25 克),重量也和面价相符,这是中国的标准铜钱,沿用到唐初。

汉代铸钱,起初由中央政府和郡同铸,使钱的周边隆起以防止取铜。

不幸的是各郡铸的五铢钱质量不好而且分量轻,伪造五铢钱和银币的事连续发生。

为了尽量控制这种局势,政府在首都铸造一种红边铜钱(赤仄钱),官定价值为五个五铢钱。

①交纳赋税必须用这种钱,但在私人商业中滥用它的情况也很多。

随着银钱的成色大幅度降低,因此这种钱不久就废止了。

由于以上的情况,公元前 113 年,由隶属于水衡都尉的上林三官专管铸币,水衡都尉和少府共同负责皇帝宫廷的财政。

三官这时成为帝国的唯一铸币机构,并负责选矿、运铜石以及实际铸造。

各郡铸造的所有铜钱都运往中央,以便进行溶化和重铸。

新铸的铜钱质地良好,伪造困难,并因伪造者缺① 刘濞,见前文和《史记》卷一○六,第 2822 页。

邓通的情况,见《史记》卷一二五,第 3192 页。

这两人在《史记》卷三十,第 1419 页上并列;又见《汉书》卷二四下,第 115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40 页)。

② 关于这个决定的时期的讨论,见加藤繁:《三铢钱铸造年份考》,收于他的《中国经济史考证》第 1 卷,第 195—207 页。

③ 有关使用鹿皮事,见《史记》卷三十,第 1426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3 卷,第 564 页以下);《汉书》卷六,第 178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64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 1163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68 页);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第 51 页。

后者的看法是:白鹿皮从来就没有打算流通,因而不能认为是货币。

① 《史记》卷三十,第 1434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3 卷,第 584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 1169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91 页)。

如淳(公元 221—265 年时人)解释说:以赤铜为其郭也。

《史记》、《汉书》都说:其后二岁,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

但如淳说:不知作法云何也。

乏良好的设备而无利可图。

这样,铸钱和以此获利成为朝廷的独有特权。

铸币制度从公元前 113 年到前汉末,一直保持稳定。

从公元前 118 年到大约公元 1 至 5 年这一阶段,铸造的五铢钱总额超过 280 亿,假定年均铸量为 2.2 亿左右或 22 万贯(一贯1000 钱)。

总额只略少于盛唐时期(公元 742—755 年的天宝年间,一年是32.7 万贯),但比宋代少很多(如 1045 年是 300 万贯,1080 年是 586 万贯)。

①看到公元前 1 世纪时铸造了这么多的铜钱是令人吃惊的,并且使人认识到,商业和手工业的巨大发展受它的影响有多大。

王莽在币制上也如在其他事情上一样,也打算表明他追随古代先例,恢复过去的一个理想模式,以引用意识形态的理由来支持他试图对前汉整个币制的大改革。

②公元 7 年,他在五铢钱之外又通行三种新的货币,即大钱,重12 铢(7.6 克);刀钱(契刀);镶金刀(错刀);价值分别为 50、500、5000——五铢钱。

公元 9 年,即他作了皇帝后的一年,除了大钱之外废除了所有的面值,提出了一个新的远为复杂的货币系统。

除去用金银、龟壳、贝壳作为流通货币之外,又添了两种形式不同的青铜货币,即钱和布。

钱有五等,其次序是从重一铢的小钱到重九铢的壮钱,和以前的大钱一并通行。

布是一种铲形的钱,③按其大小、轻重分为十等。

关于这种复杂的、名目繁多的 28 种单位的通货,都有历史的先例可查,而不论引得是否恰当;总的说来,一个共同的问题是面值和实际重量的不符。

这种币制被证实完全行不通而逐渐废止,唯一留下来的是小钱和大钱(其值是小钱的 50 倍)。

公元 14 年,这些货币又被两种新货币所代替,即货泉(一种圆形铜钱,有一个孔,重五铢即 3.25 克)和货布;后者只比前者重五倍,但它的官定价值却是前者的 25 倍。

对破坏新币制的惩罚是严厉的。

伪造者处死刑,收藏非法定的货币或批评新币制者处流刑。

但是犯者太多,最后法律规定犯者仅被判为官奴隶或罚作苦工。

又据连坐的原则,犯者的邻居也受到与犯者相同的惩罚。

由于这些匆促、激烈的改革而引起的混乱,烦恼和丧失信心,显然在相当的程度上导致了王莽的灭亡。

甚至到了王莽灭亡以后,币制还是相当紊乱,麻、丝、谷物与现行的货币一同使用。

在四川建立短命王国的公孙述(公元 24—26 年),有一段时间曾铸造铁钱。

①天下重新统一后不久,秩序恢复,后汉政府于公元 40 年决定再度使用前汉时期的 5 铢钱。

首先提出这个建议的是光武帝的一个将军马援,但因大臣们的反对而被拖延。

对铸币的社会效果显然仍存在着不安和感到无把握。

但马援的建议被证明是对的,于是继续铸造五铢钱直到后汉末。

这次铸钱完全由大司农掌握,而不是由经管皇室财政的机构负责。

汉代常提到黄金,但除去王莽之外从来没有用它作过通行的货币。

可是常用它作计值① 汉代铸钱的数额,见《汉书》卷二四下,第 117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24 页)。

唐代铸钱事,见《通典》卷九,第 53 页下;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2 版(剑桥,1970),第 78页。

宋代铸钱事,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1958),第 300 页。

② 王莽的币制改革,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3 卷,第 482 页以下、506 页以下。

③ 布从文字上讲是布钱,但实际上是指一种铲形的钱(也称布),秦以前中国的一些地方曾使用过这种钱。

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王毓铨:《我国古代货币的起源和发展》(北京,1957)。

① 见《后汉书》卷十三,第 537 页。

的单位。

黄金的基本单位是一斤(16 两或 384 铢,245 克),价值铜钱一万。

常用这些单位来计算珍贵的财产;例如前汉时期的富裕之家据说是有 10 斤金或 10 万钱。

虽然黄金被作为礼物由皇帝赐给他的宠臣和大臣,但它是被用作宝物和保值的手段,而不是用于经济交易。

②后汉以银代替黄金进行高价的交易,而且政府似乎铸造了标准银锭。

汉代的物价常用货币来表现,因此为了征税,货币是土地、房屋、车马等的价值。

这样,就存在一个价格结构以决定各种不同货物的相对价值。

这可从《史记?货殖列传》所举出的一系列货物清楚地看出,它表明为了取得一定的利益所必须卖出的每一种货物的数量。

①进一步说明相对价值的材料,可以在多半为征税而制定的一些财产估值的断简残篇中看到。

②价格结构不仅因时因地而不同,而且依据战争和丰歉引起的供需的波动而变化。

特别是日常的必需品,如粮食。

在秦亡以后的动乱时期,一石(20公升)粮食的价格高达 100 万钱,而在文帝(公元前 180—前 157 年)的和平时期则低到 10 钱左右,在宣帝(公元前 74—前 49 年)的丰收时期低到五钱。

紧接的元帝时期(公元前 49—前 33 年)发生了灾荒,粮价又上升到 500钱。

在中央和外地的各郡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价,一个奴隶的价格在 1.2万钱和 2 万钱之间,这取决于年龄、性别、技术熟练程度等的不同,但在哀帝时期(公元前 7—前 1 年),限制土地和奴隶数量的法令颁布后,奴隶的价格暴跌。

因此很难指明汉代货物的正常价格。

但从上面提到的《史记》所举一系列货物看来,可以推测出前汉初期的 1 石粮食的平均价格是 120 钱左右。

前汉后半期看来是接近 100 钱,而且在后汉初年还保持着同样的价格。

③② 关于黄金有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如资源的供应,分布范围和地中海世界可能的影响等。

见塔恩:《大夏和印度的希腊人》,2 版(剑桥,1951),第 104 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3 卷,第 510 页以下;何四维:《中国在中亚》(莱顿,1979),第 134 页注 333、第 218 页注 814;拉施克:《罗马与东方贸易的新探》。

第 624—625、725 页(注 305)。

① 《史记》卷一二九,第 3274 页;《汉书》卷九一,第 368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4 页以下)。

②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71—72 页。

③ 佐藤武敏:《前汉的谷价》,载《人文研究》,18:3(1967),第 22—38 页;布目潮沨:《半钱半谷论》,载《立命馆文学》,148(1967),第 633—653 页。

财政管理政府和皇室的财政如果不涉及国家权威的种种作用,就不可能叙述汉代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因为它通过实施各种各样的财政政策对农业、商业和制造业施加了巨大的影响。

虽然根据君权至上的集权专制主义,所有的岁入在理论上都应属于皇帝个人,但事实上汉代在财政管理上有一个严格的区分,形成政府的或公有的财政和皇帝宫廷私有的财政两个范畴。

前汉时期,这两个财政系统分别由两个具有独立的收入和支出的部门掌管,这就是大司农和少府。

①政府财政的主管机关是大司农。

②它的岁入主要来源是向人民征收的各种赋税,公元前 119 年之后,加上盐铁专卖和均输、平准所得的利润。

武帝时期还有来自国有土地和卖爵的收入。

它的主要支出是首都官员的俸禄、公共工程(如建造陵墓、治水和灌溉工程)和军事费用(供应军需、大规模远征的消耗、给军队的奖赏)。

除去这些主要项目之外,也提供国家节日和礼仪的花费。

少府收入的头一个来源是对有市籍商人的课税和对自然界(山、林、河、海、湖泽)的各种产物的税收(所有的自然资源都被认为是属于皇帝的)。

这实际上意味着对鱼类、木材和广大的国家公园所有产物的课税。

一个例外是,当时专卖盐铁这两个最有利的自然产物的收入归属于大司农。

这是武帝大力增进国家财政所作的一个特殊姿态的结果。

在开始专卖以前,盐铁的税收一定归于少府。

这个财源的损失,在几年后的公元前 113 年,因少府的一个新的协作机构水衡都尉专管铸钱(如上面所述)而得到了弥补。

少府收入的另一个来源是口赋,即对所有 3 至 14 岁(后改为 7 至 14 岁)的儿童的人头税。

起初是 20 钱;后改为 23 钱,其中 20 钱归少府,3 钱供军费。

至于这笔钱为什么不归大司农,其理由不得而知。

口赋在皇帝宫廷的岁入中是一个很大的项目,这从下面的估计可以得知。

公元 2 年全国的人口统计是 59594978 人,假定 1/5 的人口是 7 至 14 岁的儿童,每人交纳口赋 20 钱,那么总额就是 3.8 亿钱。

①少府还有归它分管的国有土地的收入。

确切的数字虽不得知,但从以下的事实可推出其大略,武帝时期河东郡新灌溉的 5000 顷(57000 英亩)土地,预计岁收可超过 4000万公升谷物作为国家收入,这些土地归少府掌管。

虽然水利设计从来没有完全实现,但岁入一定相当可观。

②此外,诸侯王每年奉献的黄金——酎金——也都归少府。

奉献者要在阴历八月举行的节日把黄金献上,在此期间,又用八月酿造的酒供奉皇帝的宗庙。

名义上用来资助祭祀的黄金数量的征收,是按照王侯的封地人口的比例,① 对这两个机构职权界限的全面研究,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 1 卷,第 35—156 页。

② 这个官职起初沿用秦制称治粟内史,公元前 143 年改称大农令,公元前 104 年又改称大司农。

① 这个计算是根据《汉书》卷二八下,第 1640 页所载的登记人口数字。

如根据全国每个行政单位的人口计算,则总数为 57671400 人。

见毕汉斯:《公元 2 至 742 年时期的中国人口统计》,第 158 页。

此外,还应考虑从武帝时期到公元 2 年之间的人口的增长;据一位学者的估计是每年 1%(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15 页以下)。

如果这个估计可接受的话,那就意味着武帝时期的登记的人口数字约 300 万。

② 《汉书》卷二九,第 1680 页。

计每 1000 人四两(60 克),另外还要检验黄金的成色。

如果不够标准,奉献者就要失去他们的全部或部分封地。

武帝统治时的公元前 112 年,有 106个诸侯因酎金的成色低劣被夺爵而沦为平民。

我们仅能对在这些情况下奉献的黄金作一个近似的估价。

按照公元 2 年的人口调查,诸王封地的人口总数超过 638 万,这一年他们必须交纳 380 公斤黄金,大约相当于 1600 万钱。

再把诸侯的奉献包括在内,其总额一定大得多。

③虽然少府的岁入很大,但它的支出也是巨大的,它担负朝廷的全部花销。

其中包括食物、衣服、家具、器皿、医药、乐舞伎和后宫(少府对每一个后宫都有专门机构负责)的费用,还不算近侍们的生活费用和其他奢侈品。

像衣服、器皿、车辆等的绝大部分是由少府所属的国家机构制造。

其花费之大是惊人的,以至当国家紧迫的时候一些公忠体国的大臣屡次要求削减花费,元帝时期(公元前 49—前 33 年)的贡禹就是如此。

少府还要支付皇帝对诸侯王、高官、幸臣、功臣等的定期和特殊的赏赐。

这些赏赐或是黄金,或是铜钱,或是二者都有,一次赏赐常是黄金百斤(25公斤)和铜钱百万。

例如宣帝(公元前 74—前 49 年)初期,霍光受到 1.7万户的封地、7000 斤黄金(1050 公斤)、6000 万钱、30000 匹绢、174 名奴隶、2000 匹马和一所住宅的巨大赏赐。

①不仅如此,在国家紧迫时候,少府有时还要资助大司农。

在这些之外,还要支付它自己机构的铸币、薪俸、办公等费用,以及拥有大量奴隶的水衡都尉的费用(据贡禹说,官奴隶的总数超过 10 万,每年消耗五至六亿钱)。

②从以上所说可以清楚地看出,汉帝国的财政规模是庞大的,据桓谭(公元前 43—公元 28 年)的《新论》说,前汉政府每年取自人民的税收是 40 多亿钱,一半用于官员的俸禄,另一半储备起来以应急需。

少府的岁入总数是13 亿钱。

③《汉书》记载元帝时期(公元前 49—前 33 年)的财政储备如下:大司农经管 40 亿,水衡都尉经管 25 亿,少府经管 18 亿。

④所有这些巨大的数字都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详细记帐。

构成岁入和支出的项目包括谷物、丝麻、黄金和最重要的常用来表示总价值的钱。

虽然这一时期官吏的俸禄一般是以谷物为单位来计算,但以钱交纳的税占全部税收的很大比例,于是在政府财政部门的操持下每年有几十亿货币流通。

因而纳税者必须卖掉他们的产品去换取铜钱,这就给商人提供了牟利的大好机会。

可能是这样:在秦代,平民向少府缴税时,宫廷所占用的比例大于政府所占用的,但在整个前汉时代,政府的财政逐渐而稳步地扩大,终于和宫廷财政的比例相当。

后汉初期,光武帝(公元 25—57 年在位)进行了大的改革,把少府的全部岁入转给大司农掌管;公元 40 年以后,水衡都尉的官署被撤销,铸钱也成了大司农的特权。

少府这时变成了只是办理宫廷杂务的一个行政机构,并且日益为宦官所把持。

除去盐铁的机构这个小的例外(这时归郡③ 关于这件事,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126 页以下和上面第 2 章《侯与爵》。

① 《汉书》卷六八,第 2947 页。

② 《汉书》卷七二,第 3076 页(韦慕庭:《西汉奴隶制》,第 174 页以下、397 页以下)。

③ 桓谭著作的残篇现保存于《太平御览》,见蒂莫特思?波科拉:《<新论>和桓谭的其他作品》(安阿伯,1975),第 49 页和 59 页注 21。

原文的 83 亿被认为是 13 亿之误,这里采用这个校正数。

④ 见《汉书》卷八六,第 3494 页。

县主管),大司农这时成了当时唯一的国家中央财政机构。

后汉时期,货币仍继续在经济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据《后汉书》所开列的公元 50 年的官吏俸禄,他们所收的一半是货币一半是谷物。

①但是,货币经济开始逐渐衰微。

虽然纳税大部分还是付货币,但国家所得的硬通货(铜钱)却越来越少,这是由于纳税的农民在减少,越来越多的小农处于地方上有权势的地主的控制之下。

最后,为了尽力弥补这个损失,在桓帝(公元 146—168 年)和灵帝(公元 168—189 年)时期,政府对所有的土地每亩(0.046公顷,0.113 英亩)加征 10 个钱,并卖官鬻爵。

灵帝把用这种方法得来的钱存贮在西园的所谓万金堂;这种行为完全不顾这样的事实:独立的宫廷财政已成为一个长久的过去事情,不能以专制君主的独断行动来恢复。

税制汉代的税一般说来有两种,即租和赋,两者的区别开始于春秋时期。

租原是人民献给统治者的贡品,作为在他的宗祠进行礼仪和节日活动的礼物。

它也叫作税,意思是人民把他们生产品的一部分分给统治者。

赋起初是一种服兵役的义务,后来变成交纳某些物品。

因而习惯地把租用作皇帝个人和朝廷的费用,而赋用作军事费用,这就是为什么汉代把很多交纳少府的税叫作租,而把交纳大司农的税常叫作赋的原因。

但是,汉代的土地税(即由租)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而对未成年人的人头税(即口赋)归于少府;旧的区分已不再严格保持。

然而,的确还有一些租形成朝廷岁入的一部分。

这就是对登记商人的租(市租)和对出海捕鱼收益的租(海租),这些都是取之于自然物产和工商业的利润。

赋包括对成年人的人头税(算赋)、算赋中的财产税(算訾)和本来是代替劳役的更赋。

除去口赋之外,这些赋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

另外,还有劳役和兵役。

可以把这些税分为所得税(如田租和商业税)、人头税(算赋、口赋、更赋和劳役)和财产税(如算訾等,这些将在下面讨论)。

上面已经谈到汉行政的目的是通过征税和劳役来控制个体农民(而不是控制家庭单位)。

可以从普遍实行各种人头税和劳役的措施中非常清楚地看出这个目的。

为此而制作户的簿册,簿册的根据是每年进行人口调查,把一个县的每一个居民都要列入。

汉代的这些人口调查,相对地说被认为比后代的准确,因为后代的人口调查充满了遗漏和其他错误。

①表 15  公元 2—146 年的登记的人口①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32—3633 页,关于这点是有争议的,宇都宫清吉。

《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 203 页以下、209 页以下,认为官俸实际上是 70%货币和 30%谷物。

他的论点受到杨联陞的反驳,见《中国经济史中的数字和单位》,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2(1949),第 216—225 页;也受到布目潮沨的反驳,见《半钱半谷论》。

又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125 页以下。

时期前汉后汉年2577588105125136 — 141140144145146户1236647042796345860573745678492371129647838107800009455609994691999376809348227口5767140021007820341250214335636753256229486907895386958848000000497305504952418347566772从取自现存的人口统计数的表 15 看来,后汉初期登记的户数大为减少,这主要是由于随着王莽统治而发生的动乱和不安。

在这次行政管理的混乱中,许多户可以逃避当局的注意。

数字的减少决不意味着人口的锐减,倒不如说是行政控制废弛的一种表现。

这个表说明国家可以使他们缴税和服劳役的人口的实际数字。

①土地税即田租,是按实际的谷物产量征收,其税率大约定于公元前 205 年,即为产量的 1/15。

②这个税率可能以后有所提高,但在公元前195 年惠帝即位对又恢复为 1/15。

公元前 168 年,免去税的一半,次年又完全免税,以后的 11 年显然是继续免税。

在这期间采取晁错(公元前 154 年被杀)的建议,对献给皇帝谷物的人赏赐爵位。

公元前 156 年,土地税回复到1/30,以后就保持下来作为标准的税率。

除去土地税之外,似乎还需交纳草秸以作国有牲畜的饲料,但详情不明。

①后汉时期,由于大量的军事花费,土地税开始按 1/10 征收,但在公元 30 年,当局势有所稳定后,税率又恢复为1/30,在汉代的其余时期,就一直保持不变。

②虽然法定的土地税可能是收获的 1/30,但一个参加盐铁讨论会的人的话清楚地说明,实际上是以所耕地面积为基础而征税(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

③可以假定,某一块地的税额是以地的肥沃程度和平均产量为基础,那就需要作某种土地调查。

这样的土地调查,在前汉末以前没有记录留下来。

公元 39 年,光武帝中兴以后再次命令进行全国土地调查。

后汉的一系列调查所提供的表 16 上的数字,表明政府可指望在不同时期进行征税的土地数额。

④① 上表的公元 2 年和 140 年的人口数字的材料,分别见于《汉书》卷二八下,第 1640 页和《后汉书?志》卷二三,第 3533 页。

其他年的数字,取自《后汉书?志》卷二三,第 3534 页的注释。

这些数字依据不同的资料,它们不一定都有详细说明。

公元 2 年和 140 年的数字根据毕汉斯的《人口统计》第 58—59 页的材料进行了更正。

② 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2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49 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一上,第 5 页;见注 4 引《东观汉记》文;《后汉书?志》卷七,第 3170 页。

② 《后汉书》卷一下,第 50 页。

③ 《盐铁论》卷三(第十五篇),第 196 页(盖尔译:《盐铁论》,第 94 页)。

④ 来源见《后汉书》卷一下,第 65 页;可耕地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第 1640 页和《后汉书?志》卷即使是对可耕地征税,征产量的 1/30 的税率可以说是优惠的;而到了后汉末期更进而下降为 1%。

但实际上对农民来说并不像表面上那么有利,因为它决不表示是农民的全部税赋负担:土地税虽减少了,而财产税却在增多。

无论怎么说,低田租只能对自耕农和大地主有利,而与佃农无关,佃农必须把他们收获的一半交给地主(如董仲舒和王莽所指出的)。

⑤因此,遭自然灾害而免税的好处,贫苦的佃农几乎得不到。

算赋或口算是一种人头税,征收的对象是所有从 15 岁到 56表 16  公元 2—146 年登记的可耕地面积时    期前    汉后    汉年2105125144145146可耕地*827053673201706942892689627169576766930123*以顷算,一顷=接近 11.39 英亩。

岁的男女;它可能始于战国时代,并肯定存在于秦代。

前汉初期的税率为每人一算(120 钱),这个税率保持得相当稳定。

公元前 189 年,为了增加人口,规定所有从 15 岁到 30 岁的未婚妇女要交纳五算(600 钱),但后来在下一代皇帝降低到 40 钱。

公元前 140 年,对有 80 岁以上人口的家庭减免二算(240 钱)。

公元前 52 年,一算减到 90 钱,公元前 31 年,进而减到80 钱。

后汉时期的公元 85 年,对产妇免征人头税三年,对其妻子怀孕的男丁免征人头税一年。

对新定居的流民和没有土地的新迁入者,有时也免征人头税。

对商人和奴隶的人头税是二算(240 钱),为普通人的一倍。

①口赋也称口钱,征收对象是 3 岁到 14 岁的未成年人,税率是每人每年 20 钱。

如上所说,这笔岁入归于宫廷,但武帝时期增加的 3 钱则归国库以作饲养军马的费用。

从元帝时期(公元前 49—前 33 年)以后,并可推断直到后汉,征收对象的年龄只是 7 岁到 14 岁的未成年人。

①更赋据说最初用来折三天的戍边任务,征收的对象是成年男子(大概是15 岁到 56 岁),税率是每人 3 钱。

他们不管健康状况或社会地位,都必须缴纳。

但那些交纳更赋的人并不能免除正常的兵役和劳役。

②二三,第 2534 页的详细附注。

⑤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7、1143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82、209 页)。

① 加藤繁认为,成帝(公元前 33— 前 7 年)以前,1 算并不固定为 120 钱;这个观点在他以下一篇论文中最容易理解:《汉代的人头税——算赋的研究》,载《东洋文库研究部纪要》,1(1926),第 51—68 页。

但平中苓次则认为,税率在汉初就固定了。

见他的《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京都,1967),第 9 章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

① 平中(《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第 302 页以下)认为,对 7 到 14 岁未成年人的口赋,起初就定为 23钱,到了武帝时期,把年龄下移到三岁,并把其中的三钱用作骑兵的马的费用。

② 《史记》卷一○六,第 2823 页,《汉书》卷七,第 229 和 230 页的如淳(盛年期 221—265 年)的注(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170 页);《汉书》卷二四上,第 1143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算訾即财产税是建立在个人自报财产价值的基础上,税率是每 10000 钱一算(120 钱)。

最初实行是在公元前 203 年,与算赋同年开始,但到了公元前 119 年,又被武帝大加改变。

在这一年,对商人和制造商的税率猛烈提高,前者(不论是否登记)的财产税是每 2000 钱付一算,后者是每 4000 钱付一算。

同年,对一般人的车征收一算,商人的车征收二算,所有长过五丈(11.5 米)的船征收一算。

制定这些措施一方面是为了抑制商人,一方面是为了改善国家因军事花费而引起的财政不足;政府以强力推行这些措施。

对那些自报财产不全或不报的人处以流放边境一年的惩罚,并没收他们的财产,检举人可得到没收财产的一半。

结果,很多大商人破产,价值万亿钱的财产被没收,其中包括几千名奴隶和每县按其大小从一百到几百顷的土地。

所得到的奴隶被分配于政府各部门,土地则分归少府和大司农。

③汉代的劳役有两种,即正常劳役(更卒)和兵役(正卒)。

前者要求所有从 15 到 56 岁的男子都要一年无偿服劳役一个月,在郡县从事工程和杂务的劳动。

兵役是挑选满 23 岁的男青年充当步兵,骑兵或水兵。

兵种视籍贯而定。

经过一年的训练之后,凡 56 岁以下的人应该服役一年,或守卫京师或去戍边。

其他的税收包括对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课税(如市租、海租)与对国家专营以前的铸钱、煮盐、冶铁等业的课税。

此外还有对酿酒业、各种制造业和放债业的课税。

这些税都以家长提出的收入报告为基础而进行估价。

上报不实和家长不自己上报的人处以 2 厅黄金(0.5 公斤;两万铜钱)的罚款并没收犯者的财产。

各种货物的税率不详,只知道酒的税率在公元前 81 年停止国家专营时是每升(0.2 公升)二钱。

①除去土地税和劳役之外,所有的其他税都要求农民和商人用现金交纳。

这是唐代以前中国的一个独特情况,甚至唐代的租、庸、调三分税制,其基本义务也是交纳谷物、丝麻和劳役,只有另外的户税是交纳现金。

只是到了8 世纪后半期,以现金纳税的原则才牢固地重新建立,而就在那时也可把现金折成其它商品,经常是以丝代替。

②汉代的税制建立在现金的基础上,这表明那时的农民相当深地卷进了货币经济。

农民的唯一得钱之道是做工挣工资,或在市场上出卖他们的农产品。

人们都知道,农民受雇在地主的庄园里或在诸如酿酒等制造业中干活,但不能设想这种挣钱之道竟普遍到决定税制形式的程度。

另一方面,农民出卖自己的产品需要有通往市场的方便途径,但在晚唐以前,在农村共同体中这些市场没有任何大幅度的发展。

这就很难理解农民是怎样按照对他们的要求用现金交纳他们的大部分税款的。

①币》,第 209 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162—163 页。

③ 《汉书》卷一上,第 46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93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 1166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78 页以下)。

① 关于海租,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41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93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70、375 页。

在一次有政治目的的论战中,一个官员说,具有 10 万户的大城临淄,其市租达到 1000 个黄金单位。

② 关于租庸调制,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 24 页以下。

① 关于一个农户的生计和对现金的需要的情况,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页以下。

但有一、二个推测可以解释这个问题。

如上面所说,农民住在有墙的居民区内而不是住在孤立的村庄。

虽然市场只在城市,但那些住地离市场不远的农民有可能把他们的农产品拿到市场去卖钱以便纳税。

到了后汉末和以后,由于农村共同体本身开始离开城市而单独发展,农民变得和市场脱离,越来越难得到现金。

这就是日益以实物纳税的原因,这种税制开始于汉末曹操的户调制,在唐代趋于完善而成为租庸调制。

②汉代货币的大规模流通(也表明货物的相应大规模流通)是一种手段,国家通过它以税制来控制人民。

从那时很原始的运输条件来说,对于当局,征收一切实物税显然是一桩大事,因为它要在全国范围内集散这些货物。

可能是为了克服这个困难,国家开始以现金征税;换句话说,以现金征税并不是货币经济充分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由于当时运输不便所采取的一个必然手段。

这部分地由西晋(公元 215—316 年)的税制得到证明,当时也是征收实物税,只有远方边境的夷族才交纳现金。

但是,这种推测是建立在汉代货币经济相当发达这个前提之上的。

还有第三种可能,虽然以现金收税,但农民可以经过富人或商人之手交纳实物,这些人把农民的农产品在市场上换成现金而从中取利。

不然的话,就是农民从这些人借高利贷,以现金纳税而不和市场发生关系。

这类事例,史书上有记载。

③如果汉代的税收绝大部分是征收现金这一事实讲得通,那么上面的这些推测一定是可以接受的。

随之产生的大规模的货币流通使得商人获利,他们用这些钱购买土地转而又成为大地主。

他们就这样地加入了势族的行列,但他们本人并不放弃经商以增大他们的财富和加强对日益贫困的农民的统治。

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中央政府失去了对农民的直接统治而开始衰落。

由于促进货币流通,国家本身给商人提供了兴起的机会,而它又要用最大的力量来抑制这一社会阶级。

国家专营和商业控制武帝时期(公元前 141—前 87 年)由于频繁远征的大量支出,国家财政大为拮据,因而不得不寻找新的财源。

①结果,在公元前 119 年,盐铁开始由国家专营,这是两种必不可少的商品,在此以前,使私营盐铁业获得巨大的利润(而且盐铁业的劳动大军容易使得政府不易控制,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在同一年以同样目的所采取的另一方法是增加商人和制造商的财产税。

以前从私营盐铁业征来的税收归于少府,但这次新的专营政策所得的收入则归于大司农。

这种方法可能酝酿于前一年,即公元前 120 年,当时齐国的一个大盐商东郭咸阳和南阳的一个大冶铁者孔仅,曾是大司农的助手,主② 最早提到户调制的,见《三国志?魏书》卷二三,第 668 页,时间是公元 197 年,关于它的采用,见《晋书》卷二六,第 790 页。

见宫崎市定:《晋武帝的户调式》,载于《亚洲史研究》,1(京都,1957),第185—212 页;西嵨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1966),第 287 页以下、第 363 页以下。

① 关于这些支出,见鲁惟一:《汉武帝的征战》,收于《中国的兵法》,凯尔曼,费正清合编(坎布里奇,麻省,1974),第 99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 1159、1165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51、274 页),《汉书》卷六一,第 2704 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 236 页);《史记》卷一二三,第 3178 页。

管征收盐铁税。

在他们的建议之下,一年后实行专营政策;他们遍历各郡,建立机构,任命推行这个政策的官吏,很多官吏选自以前的盐铁业者。

②这两个专营的管理有所不同。

对铁来说,大司农直接控制在开矿冶铁地区设立的 48 个铁官;在其他地区设立的小铁官,从事熔化废铁重铸的工作,由所在的郡县控制。

劳动力来自罪犯、专业工匠、服劳役的本地人,有时也有官奴隶。

所有产销事务都由专营机构的官员办理,对农民只供应制造的铁农具。

应该顺便说一下,一种带有几分偏见的材料以批评产品的形式攻击专营制度,抱怨国家专营带来的不利,不论质量如何,价钱都是一样的。

而且由于经常没有负责的官员,产品根本买不到。

①但对盐来说,还是由以前的盐商负责制造。

34 个盐官只是借给他们煮盐的工具,然后从他们手里购买制成的盐再转卖给人民。

绝对禁止贩卖私盐。

桑弘羊②帮助东郭咸阳和孔仅大力推行专营政策。

当公元前 115 年,孔仅被提升为大司农时,桑弘羊接替他的职位,作他的助手。

于是桑弘羊提出一个新的财政政策,实行国家运输制度——均输。

虽然这个政策的详情不怎么清楚,但从《盐铁论》的一段文字和注者的解释可知其大概。

以前中央政府需要的地方货物由商人运送到首都,商人于是有了谋利的大好机会,货物质量常常低劣,运输制度也很烦杂。

于是政府下令,在遥远地区,货物应以税收所得购买,并在地方新设均输官,负责购买货物并运送到首都。

目的是抑制商人,同时把利润纳入国库。

③当首都官方机构派官员到地方上购买时,新政策在执行中遇到了某些困难,他们之间展开了竞争,提高物价,甚至引起运输资金的短缺。

公元前 110 年,桑弘羊继孔仅为大司农,他增设地方上的均输官,其意图是当物价低贱时大量购买,从而提高和稳定了物价。

同时在首都设置一个稳定物价的机构——平准官,其意图是储藏这类地方上的货物,在物价上涨时出售。

除了以低价卖给人民使他们受益外,也直接打击了商人。

在公元前 98年,政府对酿酒卖酒业专营。

所有这些财政政策在增加国家岁入方面获得了很大的成功。

例如史书记载,一年之内首都和甘泉粮仓充满了谷物,仅首都一地就存贮了 500 万匹绢。

①公元前 87 年武帝死后,桑弘羊继续执行武帝的经济政策(他已任御史大夫,主掌朝政),虽然受到来自商人和有商业利益的势族的激烈反对。

给桑弘羊造成的进一步困难则是来自他的朝廷上的对手霍光,因为霍光通过控制年幼的昭帝而获得大权。

霍光在公元前 81 年的盐铁会议上支持儒生,反对桑① 《盐铁论》卷六(第三六篇),第 252—253 页。

② 关于桑弘羊,见上面 526 页以下;克罗尔:《桑弘羊的经济观点研究》,载《古代中国》,4(1978—1979),第 11—18 页。

③ 均输制度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64—65 页;克罗尔:《桑弘羊》,第 12 页、17 页注17。

主要资料是《汉书》卷二四下,第 1174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14 页以下),《盐铁论》卷一(第一篇),第 4 页(盖尔译:《盐铁论》,第 9 页以下)。

① 关于稳定物价,见《汉书》卷二四下,第 1175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16—318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65 页。

酒的专卖,见《汉书》卷六,第 20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107 页)。

弘羊的政策。

我们现在读的《盐铁论》一书,可能是在盐铁会议后大约 20 年时候编集的,而且可能带有当时占优势的政治的色彩,它偏袒反对专卖和有关财政政策的一方面。

文字大部分可看作夸张性的,没有办法准确地确定实际生活中主要反对者的真正贡献。

这些学者们激情地主张停止执行专卖政策,责备政府与民争利,实际上在保护富商势族的利益。

他们还肯定地说,人民不得不买质劣价高的官盐和到很远的地方买不适用的铁器,并在均输、平准制下不得不纺织丝麻,但对他们产品的价格却不能有效地控制。

这些抨击看来是真实的,但要废止这些新的财政政策,国家失利太大,于是仅废止了很难推行的酒专卖政策。

讽刺意味十足的是,甚至在霍先以谋反罪处死桑弘羊之后,他继续执行专卖政策;理由很简单,就是政府承受不了废止这些政策后的损失。

后来,在公元前 57 至前 54 年之间,政府以设立常平仓的方法尽力控制粮价;常平仓大多数设在边地。

这是按照耿寿昌的提议,目的是在粮价贱时购买,粮价贵时以低价卖出。

据说这可以稳定粮价,使民众受惠,当然,政府也可从中得利。

②公元前 44 年,常平仓和盐铁官都废止了,理由是政府与人民争利;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压力,无疑加速了这个行动。

毫不足怪,没有专卖政策所得的岁入证明是行不通的,于是三年后的公元 41 年这些机构又都恢复了。

①公元 10 年,王莽建立了六筦制,实际上是继续执行并扩大了武帝的财政政策。

六筦是盐、铁、酒、山泽的自然产物(如鱼)、采铜和铸钱的专营,加上控制物价的五均和放款的赊贷。

六筦之中最后一项设五均官,设在首都长安,以及洛阳、临淄、邯郸、宛、成都等城市,制定谷物、麻、丝的市场标准价格,并在物价过高时出卖存货,物价过低时收买滞销货,以保持价格的稳定。

此外,政府还对为办理丧葬或庆典的民众给以无息贷款,对以营业为目的的人给以 10%利息的贷款。

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抑制商人和高利贷者而保护民众。

虽然在设想上是值得称赞的,但在执行时仍有许多尚待改进之处;民众对这些措施和王莽的其他经济改革的不满,加速了他的垮台。

②依靠势族和富商支持的后汉政府,自然废止了王莽主张的国家统治经济的政策,前汉时期的国家专营和商业控制或是被废止,或是由中央政府转入地方当局管理。

盐铁专卖政策在章帝(公元 76—88 年)、和帝(公元 89—105 年)时期恢复了一个短时期,但其规模决不像前汉时的那样大。

③可以看出,武帝时期以来实行的这些财政政策,反映了政府与豪商和制造商之间关系的变化,以及政府和势族日益加剧的对抗。

开始于汉代的专营经济政策,对后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相当的影响。

铁再也没有成为国家专营。

由于铁矿分布广泛而且容易开发冶铸,因而私营冶① 《汉书》卷九,第 285、291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314、324 页);《汉书》卷二四上,第 1142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99 页)。

② 《汉书》卷二四下,第 1181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42 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3 卷,第 526 页以下)。

公元 84—86 年之间,关于政府应否参与谋利的原则的讨论,见《后汉书》卷四三,第 1460—1461 页。

③ 后汉的专卖历史,见《后汉书》卷四三,第 1460 页;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北京,1957),第 180 页。

铁发展了冶铁业。

另一方面,盐成了后来国家岁入的主要来源。

晚唐以来每一个重要王朝都对盐的征税或垄断生产设立了复杂的制度。

因为盐是一种生活必需品,是可依赖的稳定财源。

后来,当茶成为普及饮料的时候,它也常成为政府的专营目标,如在宋代和明代。

即使是极难实行的商业控制,宋代的王安石也在均输这同一名称之下再度实施。

因此后来各王朝政策的这类基本特点,可以说是汉代财政革新的遗产。

  第 11 章  后汉的经济和社会史社会和经济的历史很少有明显转折点的标志。

在汉代四个世纪中,每个世纪在经济和社会组织上都呈现巨大发展。

公元 1 世纪的社会非常近似公元前 1 世纪的社会,现成模式大都延续下来了,只是为了方便起见,才从两个时期的角度,而不是分成三个或四个时期来考察汉朝的社会和经济史。

由于前汉和后汉之间许多事物有其连续性,故对于后汉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无须乎进行全面的描述。

饮食、房屋、服装、运输工具、家族组织、村庄和企业这类事物在汉代只有非常缓慢的变化,常常变化得太慢,以致在保留迄今的各种史料中看不出变化。

此外,农业技术和财政管理的基本特色在前几章已经叙述过了。

这一章将着重于叙述和分析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主要变化,诸如农业生产的改革、新的地方组织形式的出现和上层阶级成分的继续变化。

经济史人们在阅读正史时,可能想到前汉和后汉之间在经济发展中出现了巨大变化。

后汉史料不常提到大商人,而常常提到流浪农民。

但这种迹象并不能证明经济萧条或商业衰落。

《后汉书》和《三国志》中之所以缺少大企业主传记和论述财政事务的志,大概可以归之于史家对于所叙述问题的选择,也许反映政府在管理经济和在财政问题上进行试验的兴趣减退了。

此外,除了普遍萧条的因素外,农民还被各种经济力量逐出家园。

如果把考古学和文献的证据一起进行考察,便可看出后汉继续表现经济稳定,甚至整个生产呈现出缓慢发展,直到公元 184 年以后战乱使国家许多地方的生活遭到严重破坏为止。

可是正在这时经济机能组织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引起了严重社会混乱。

①商业和工业在后汉时期,商业和工业不像在公元前 1 世纪和王莽统治时期那样受到政治干扰。

②政府对于通货的管理,证明那时候没有任何频繁的倒退现象。

公元 40 年恢复冶铸五铢钱,在流通领域不断补充钱币的供应,直到汉朝几乎崩溃为止。

此外,公元 88 年暂时放弃了政府对盐铁的垄断,部分岁入向私营制造商征税来弥补。

甚至军队用的剑和盾也向私营企业家购买。

③人们感觉到,那时没有遏制商业的情况,导致了前所未有的奢侈风气和普遍地消费奢侈品。

虽然有些社会评论家提到了这一论点,但是以王符(约公元 90—约 165 年)的批评最为有力。

他发现京城和其他大城市是主要经营贸易和商业特别是奢侈品的地方:①① 关于这个时期最好的综合性经济史著作是李剑农著:《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北京,1957)。

最好的英文著作是许焯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公元前 206 年至 220 年)农业经济的形成》(西雅图和伦敦,1980)(许的著作出版太晚,以致在撰写这一章时无法加以利用,但是为了方便读者起见,在脚注提供了关于此书的许多相互参照的内容)。

关于汉代经济各个领域的原始资料的有益的汇编是马非白编:《秦汉经济史资料》,载《食货》,2:8(1935),第 22 至 33 页:2:10(1935),第 7 至 32 页;3:1(1936),第 9 至 31 页;3:2(1936),第 2 至 25 页;3:3(1936),第 8 至 38 页;3:8(1936),第 37 至 52 页;3:9(1936),第 9 至 33 页。

汉代经济史研究现在还必须利用考古发现;参见本卷导言。

一部有价值的、但今天已过时的关于考古发现对于经济史的意义的研究著作是陈直著。

《两汉经济史料论丛》(西安,1958,1980 年再版)。

② 关于详细研究,见余英时:《贸易和扩张:中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伯克利和洛杉矶,1967),第 18至 21 页;以上第 10 章《城市和商人》。

③ 见《全后汉文》卷四六,第 6 — 7 页,有关的一段文字为崔寔所作,关于崔寔,见 P.埃伯里:《早期中华帝国的贵族家族:博陵崔氏家族个例》(剑桥,1978),第 36—49 页。

① 《潜夫论》,3(《浮侈》),第 120 页以下;《后汉书》卷四九,第 1633 页以下,引了《潜夫论》另一版本的文字。

关于王符的社会思想,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载他的《中国文明和官僚:一个主题思想的变异形式》(纽黑文和伦敦,1964),第 198—205 页。

前汉董仲舒(《汉书》卷五六,第 2520—2521 页)和参加辩论盐铁垄断的学者都提出了类似的批评(《盐铁论》卷六〔29 篇〕,第201 页以下)。

今察洛阳,浮末者什干农夫,虚伪游手者什于浮末。

是则一夫耕,百人食之,一妇桑,百人衣之。

以一奉百,孰能供之?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

本(农业)末(手工业和商业)何足相供?则民安得不饥寒?……今民奢衣服,侈饮食,事口舌,而习凋欺,以相诈绐,……或以游敖博弈为事;或丁夫世不传犁锄。

……或作泥车、瓦狗、马骑、倡排,诸戏弄小儿之具以巧诈。

……今多(妇女)不修中馈,休其蚕织,而起学巫祝,鼓舞事神,以欺诬细民,熒惑百姓。

……或裁好缯,作为疏头,令工采画,雇人书祝,虚饰巧言,欲邀多福。

或裂拆缯綵,裁广数分,长各五寸,缝绘佩之。

或纺綵丝而縻,断截以绕臂。

……此等之俦,既不助长农工女,无有益于世,而坐食嘉谷,消费白日。

……今京师贵戚,衣服、饮食、车舆、文饰、庐舍,皆过王制,僭上甚矣。

从奴仆妾,皆服葛子升越,筩中女布,细致绮縠,冰纨锦绣。

犀象珠玉,虎魄瑇瑁,石山隐饰,金银错镂,麞麂履舄,文组綵緤,骄奢僭主,转相夸诧,箕子所唏,②今在仆妾。

富贵嫁娶,车軿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

富者竟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

是故一飨之所费,破终身之本业。

……[关于殡葬棺材]后世以楸梓槐柏■■,各取方土所出,膠漆所致,钉细要,削除铲靡,不见际会,其坚足恃,其用足任,如此可矣。

其后京师贵戚,必欲江南〔东南〕檽梓豫章梗柟,边远下土,亦竞相倣傚。

夫檽梓豫章,所出殊远,又乃生于深山穷谷,经历山岑,立千步之高,百丈之谿,倾倚险阻,崎岖不便,求之连日然后见之,伐斫连月然后讫,会众然后能动担,牛列然后能致水,油溃入海,连淮逆河,行数千里,然后到雒。

工匠雕治,积累日月,计一棺之成,功将千万。

夫既其终用,重且万斤,非大众不能举,非大车不能輓。

东至乐浪〔在朝鲜〕,西至敦煌,万里之中,相竞用之。

在这段短论里,王符的目的不是描述经济,而是批评当时的风气。

在他奋笔嘲弄的激情中,他有时可能言过其实,但他关于手工业和商业繁荣情况的印象实际上不是没有根据的。

在整个后汉时期,技术进步不断涌现,包括造纸过程的完善、风箱和早期瓷器形式的发展。

①从考古发掘物来看,像漆器、青铜器和锦缎这类奢侈品似乎比前汉时期更为普遍(虽然质量不高)。

②在王符强调的殡葬奢侈之风这个问题上,他说得完全正确;整个汉代的倾向是殡葬一直越来越浪费和奢侈。

1953 年在洛阳发掘的 225 座墓葬中非常明显地表现了这种情况。

③甚至把后汉最奢侈的属于特别重要或富裕人物的墓葬除外,这些看来是普通官吏的墓葬,在规模和结构的复杂性上都在不断扩大。

王符说,从现代朝鲜的乐浪到甘肃敦煌都仿效这些地宫样式,他也没有夸大其词。

这两个地方很好地保存下来的墓葬,提供了在远离京城地方采用奢侈品随葬(至少是官员和富人)的特别充分的证据。

在从长安到敦煌稍微过半路程上的武威附近,从一处庞大的墓地发掘了 70 余座墓葬。

①公元 2 世纪中叶的第 49 号墓葬有长而狭窄的墓室,估计长 4 米,宽 2 米。

其中发现14 件陶器;各种木器,包括一匹马、一头猪、一头牛、一只鸡、一个鸡笼和② 箕子是商末纣王的太师,对于纣王的奢侈行为进行苦谏。

① 见范文澜:《中国通史》(北京,1965)第 2 卷,第 211—217 页。

关于纸,见潘吉星:《从出土古纸的模拟实验看汉代造麻纸技术》,载《文物》,1977.1,第 51—58 页;潘吉星:《中国造纸技术史稿》(北京,1979);王菊华和李玉华:《从几种汉纸的分析鉴定试论我国造纸术的发明》,载《文物》,1980.1,第 78—85 页。

② 必须谨慎进行这种概括,因为考古遗址,特别是非贵族等级人们的遗址,后汉比前汉多得多。

③ 见洛阳区考古发掘队:《洛阳烧沟汉墓》(北京,1959)。

① 甘肃省博物馆:《武威磨咀子三座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2.12,第 9—23 页。

一头独角兽的模型;70 枚铜币;一件青铜制的弓弩机械装置;一枝毛笔;一个装在漆盒内的砚池;一个漆制盘子和碗;一把木梳;一件玉制装饰品;一双麻鞋;一个草包;一面残破的题铭旗帜;一个竹发夹;两个草背包;一个石制油灯。

后汉作家的普遍怨言(早先也可以发现这种怨言)是物质财富的分配不均。

富人拥有的东西比他们能够使用的还多,其他的人则一无所有。

除原始阶段以外,在所有已知的社会中都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这种情况。

重要问题在于财富是否集中在如此少数人手中,以致商业几乎只与奢侈品打交道,而广大居民则比前汉时期更少地从事商品经济,从而导致经济活动普遍衰落。

②现有论据基本上不能证实这种意见。

把钱币作为交换中介和作为储藏物质财富的手段来使用的情况未见减少,通过商业得到的物品,如铁犁和铜镜的使用在扩大。

关于货币,铜钱在后汉完全赢得了支配一切地位。

到那时,铜钱用作衡量财富的正常尺度,应用于大规模交易中。

例如,当第五伦(盛年期公元 40—85 年)被任命为蜀郡太守时,他发现他的下级官吏都很富有。

①他不是用他们占有土地的规模或他们雇工的数目,而是抽象地用铜钱来描述他们的财富:家赀多至千万。

②几十万铜钱的交易并非稀罕事,有些人储藏大量钱币。

当杨秉(公元 92—165 年)经济困难时,他以前的一个下属给了他 100万铜钱的巨款。

③货币在人们生活中的影响可以从交易的多样性上看出来,交易在理论上可以通过交换土地、货物或奴仆来进行,不过这种交换是用钱币来进行的。

经常提到货币工资。

④赠送钱币是常有的事;明帝(57—75 年在位)的姻亲马家因为在冬节给每个绅士赏赐 5000 铜钱来争取拥护者而受到批评。

⑤整个后汉诸帝在给予皇亲和官吏的较大规模的赏赐中,不是赏赐土地,而是赏赐钱币和丝绸。

在饥荒和天灾时,向受灾家庭发给钱币以支付丧葬费用。

例如在公元 167 年,为了救助渤海沿岸(今河北)遭受海啸灾难的人们,给每个7 岁以上死者提供 2000 铜钱。

⑥这样,政府不挖掘墓穴埋葬穷人,而是依靠钱币的效率,深信甚至乡下农民也知道钱作什么用途。

货币经济力量更进一步的证据是劳役义务可以部分地转换成货币税。

⑦到后汉时期,以现金折成一个月劳役义务的做法看来己成通例;也许县令和② 汉代没有一个地区的普通农民的生活是非常商业化的。

这里的问题是交换问题。

因为《后汉书》几乎不像《汉书》那样常常提到大商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某些学者便猜测地区间的贸易衰落了。

(例如王仲犖:《魏晋南北朝史》〔上海,1979〕,第 25—26 页。

也可参见多田娟介:《汉代的地方商业》,载《史潮》,92〔1965〕,第 36—49 页,该文评介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日文著作)。

关于另一种针锋相对的意见,见余英时:《贸易和扩张》,第 18—21 页,他认为后汉自由贸易政策对商业有利;许焯云:《汉代农业》,如果有区别的话,他认为农民日益依赖市场。

也可参看上文第 10 章《税制》。

① 下级官员是由他们的顶头上司任命的低级官员和胥吏,他们不被认为是正规官僚机器中的成员。

② 《后汉书》卷四一,第 398 页。

③ 《后汉书》卷五四,第 1769—1771 页。

④ 见劳榦:《汉代的雇佣制度》,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3(1951),第 77—87 页。

⑤ 《后汉书》卷四一,第 1398 页。

⑥ 《后汉书》卷七,第 319 页。

⑦ 关于劳役义务的详细情形了解得很少。

见许烺云:《汉代农业》,第 77—79 页和注。

郡守支持这种代偿办法,他们可以比较方便地使用雇佣劳工,而不是使用征调的农民来完成公共工程。

劳役有时是从钱的角度来考虑。

例如,130 年一块石刻铭文赞扬了废除每年必须由劳役进行修路的做法;这样估计一年可节省 30 万钱。

①有时也许农民不能亲自履行劳役,如果他需要亲自履行的话。

至少这似乎意味着在天灾期间经常豁免代役税的意思。

②后汉时期地区间贸易继续繁荣的证据大量地是间接证据。

当时竭力维护桥梁、道路和旅行设施。

③后汉保留下来了 19 件为纪念修筑道路桥梁而立的石刻。

例如,公元 63 年汉中郡(陕西省西南)根据中央政府的命令维修了褒斜道,这条路翻越秦岭山脉,经过极其困难的地带,把汉中和京师联系起来。

总共完成了 623 座栈桥、5 座大型桥梁、258 里(107 公里)道路、64 座建筑物,如休息处、驿站和驿马场之类。

④其他铭文记录了公元 57 年和 174 年之间修建的桥梁和道路工程。

维修道路的原因当然很多。

只有当政府拥有在必要时迅速派遣官员、军队或信使的手段时,一个统一的政治体制才能得到维持。

这样的运输体系一旦建立起来,便对商业起促进作用。

在地方上,道路和桥梁工程既为官员使用,也供商旅使用。

例如,有一篇铭文在解释为什么在四川修筑桥梁和石铺道路以代替栈道时,它指出秋天的洪水使得商旅不能涉水过河。

因为栈道非常狭窄,长三千英尺,车辆不能互相通过。

因警报系统失灵,而发生碰撞,一年之中翻车达数千起之多。

①南方常用舟船运输,南方后汉墓葬里发现了不少舟船模型。

可是交通几乎仍不如北方快捷和方便。

公元 1 世纪中叶一个官员报告,桂阳郡的百姓深居河谷之地,几乎与郡府隔绝,结果是不缴纳税收。

官员们坐船旅行,仍然倍感困难。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他劈山开路 500 余里(200 公里)。

②后汉时期华北的陆路运输大概和近代以前任何时期一样良好。

山地修筑的某些栈道在后来诸世纪中未曾重建。

官员和富人骑马或坐马车旅行。

未曾使用因道路不好而需用的轿子。

墓壁上常常装饰着官员们率领下属骑马行进和官员乘车的图景,艺术家试图抓住大规模行动和气魄的感觉。

③因为后汉时期看来在流通领域有大批富人和大量钱币,故必然有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们,众所周知,前汉时期商业活动掌握在大商人手里,特别在远距离的奢侈品贸易中更是如此。

保留下来的官方史料很少提到大商人,这多半是由于他们置身于政治生活之外。

但是它们的确提到了富人。

据说梁冀(公元 141—149 年摄政)惯常查抄富人(推测是商人)的财产,其中一人的财产① 《隶续》卷十五,第 4 — 6 页。

虽然前汉留下来的石刻碑文较少,但是后汉大量石刻文字提供了以前时期所没有的特别与这一章有关的宝贵证据。

见埃伯里:《后汉石刻铭文》,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40(1980),第 325—353 页。

② 例如《后汉书》卷四,第 183、190 页(公元 97 和 102 年);《后汉书》卷六,第 260、269 页(公元132 和 139 年)。

③ 见劳榦:《论汉代之陆运与水运》,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6(1947 年),第 69—91页。

④ 《金石萃编》卷五,第 12—17 页。

① 《隶释》卷四,第 11—13 页。

② 《后汉书》卷七六,第 2459 页。

③ 关于这种绘画的例子,见《汉唐壁画》(北京,1974),图版 18—21、28—31。

值 7000 万钱。

④也有证据表明,地主兼商人在后汉时期比在以前时期起着更大的作用。

⑤政府的垄断和市场体系在王莽统治(公元 9—23 年)末年停止活动以后,小商人和昌盛地主似乎常常插手进来,特别是经营地区商业和日用必需品商业。

明帝在位(公元 57—75 年)期间,曾经试图禁止人们兼营农业和商业,但是这一禁令不久就放松,或者无人理睬了。

事实上,在后汉时期,人们在货殖(以前通常表示商人的术语)与豪右(通常表示地方上的地主的术语)之间没有明显区别。

例如,光武帝的两个姻亲樊宏,(死于公元 51年)和李通(死于公元 42 年)被记述为出身于世以货殖著称的门第,但他们也是与另一拥有土地的名门攀婚的大地主。

①再者,豪右有时从事商业活动。

当 181 年政府着手收购大批供军用的马匹时,据报导,豪右辜榷,马一匹至二百万。

②崔寔(死于 170 年)是著名文人的儿子和孙子,他在卖掉自己的大部分财产来支付他父亲的丧葬费用以后,开始经营酿造业。

他因这种活动而被人责难,但是看来没有人认为这种活动非法。

③他的商业嗜好更进一步地显露在他每月给庄园管理的指导中,他的指导提出要把农业活动与食品、织物的交易结合起来。

它列举了买卖各种物品最有利可图的时间。

例如,必需在八月份卖小麦种子,当时需要播种小麦,五、六月份麦收以后立即收购小麦,因为当时小麦丰饶。

④这样经营农业生产将为殷实地主提供许多赢利机会。

这种商业完全不同于铁器或精巧制品的长途贩卖,但它却成为一种比较重要的经济成份。

农业的技术进步地主为了获得财富,无须进行商业冒险。

汉代改进农业生产的方法有许多,而且是一个广泛感兴趣的问题。

①新型铁犁头能够实行深耕,特别是如果用两头牛拉犁的话。

陶砖的采用使得灌溉用的水井的建造较为方便。

在选择作物和决定播种时机的时候细心观察土壤的特点就能增加产量,如同选种、施肥和移栽秧苗的方法能够增产一样。

虽然这些进步中有许多在前汉时期已开始采用,但只有当它们在全国各④ 《后汉书》卷三四,第 1181 页。

⑤ 关于这个问题,见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1964),第 166—169 页。

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50 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十五,第 573 页;《后汉书》卷三二,第 1731 页。

② 《后汉书》卷八,第 345 页。

③ 《后汉书》卷五二,第 1731 页。

④ 《四民月令》,第 46、54、64 页。

关于这段原文,见 P.埃伯里:《从〈四民月令〉看东汉庄园和家族管理》,载《东方经济和社会史杂志》, 17(1974),第 173—205 页;藤田胜久:《〈四民月令〉的社会性质,汉代郡县的社会现象》,载《东方学》, 67(1984),第 34—47 页。

关于这部著作的完整译文,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215—218 页;克里斯丁?赫泽尔:《崔寔的〈四民月令〉;后汉的一部农业历书》,汉堡大学,1963 年。

① 对于汉代农业的技术方面作了充分讨论的著作有,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第 154 页以下;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81—128 页;也可参看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史研究》(东京,1962),全书各处;本书第 10 章《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地被采用以后,它们的好处才能被充分了解。

例如,公元前 2 世纪末当赵过接受一项提高农业技术水平的任务时,还没有广泛采用牵引役畜。

②公元 76年一次毁灭性的牛瘟导致耕作面积大大缩小,这说明那时牵引役畜是农业中的重要因素。

③但是,整个汉代在技术水平上有很大的变化,也有关于尚未采用最新技术的落后地区的报导。

近代考古学提供了铁器传播和改进的某种迹象。

仅仅在 50 年代,与前汉的 60 处遗址相对照,发现了埋藏铁器的后汉遗址 100 多处。

④到 1978 年,包括现代辽宁、甘肃、四川、贵州、安徽和福建诸省边沿地区在内的 50 余处地点发掘了汉代铁犁头遗物(在时间上多半为后汉)。

这些遗物——与一个木犁模型和六幅人拉犁图画等其他发现物一起——揭示出在后汉时期,犁的结构逐渐得到改进。

到 2 世纪时,犁的主要形式是由两头牛拉和一人操作。

①考古材料也证实了保留下来的任何文献未曾提到的技术进步;这些进步包括能够调整犁沟深度的犁头和牛鼻环的采用,牛鼻环使人们能够从后面方便地进行操纵,而无需另一人在前面牵引。

②有许多迹象表明后汉时期水利的重要性。

已经发现了几处灌溉遗址。

安徽的一个例子包括一个水闸和蓄水池,灌溉沟渠可以从蓄水池得到水源。

③广东一座墓葬包括一个灌溉稻田的模型。

④《后汉书》指出官员承办的十多处水利工程,这些工程或者是他们作为郡守主动承办的,或者是根据中央政府的命令进行的。

其中有许多是打算维修现有池塘和水渠体系。

有两处提到了禁止地方豪右把持这些水利工程受益的问题。

⑤因为地方豪右对于灌溉利益有切身利害关系,故他们必然常常主动建造这样的水坝或进行维修。

在华北,用砖砌的井实行灌溉是平常现象。

只给小范围供水的井的工程不是政府承办,而是地主本人发起的。

技术知识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增进农业产量。

大地主可以栽培种种谷物和蔬菜,每一种按照土壤条件在不同时期种植和收获。

因为这样把农事扩展到全年大部分时间,他们能够提高每个劳动者的总的生产能力,因而显示出比个体农民种植者的明显优越性。

①② 关于赵过,见上文第 10 章《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③ 关于赵过采用耕牛,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8—1139 页(译文见 N.L.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 184—191 页)。

关于那次瘟疫,见《后汉书》卷三,132—133 页。

④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收获》(北京,1961),第 75 页。

关于铁工业,见河南省博物馆:《河南汉代冶铁技术初探》,载《考古学报》,1978.1,第 1—24 页;刘云彩:《中国古代高炉的起源和演变》,载《文物》,1978.2,第 18—27 页;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古荥镇汉代冶铁遗址发掘简报》,载《文物》,1978.2,第 28—43 页;《中国冶铁史》编写组:《从古荥遗址看汉代生铁冶炼技术》,载《文物》,1978.2,第 44—47 页;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 1958,第 34 页。

① 见张振新:《汉代的牛耕》,载《文物》,1977.8,第 57—62 页。

② 林巳奈夫:《汉代文物》(京都,1976),第 268—271 页。

③ 殷涤非:《安徽省寿县安丰塘发现汉代闸坝工程遗址》,载《文物》,1960.1,第 61—62 页;朱成章:《寿县安丰塘汉代埽工问题的探讨》,载《文物》,1979.5,第 86—87 页。

④ 徐恒彬:《广东佛山市郊澜石东汉墓发掘报告》,载《考古》,1964.9,第 455—456 页,图版 8、10。

关于四川省类似例证,见刘志远:《考古材料所见汉代的四川农业》,载《文物》,1979.12,第 64 页。

⑤ 《后汉书》卷二,第 116 页;《后汉书》卷八二,第 2710 页。

① 《四民月令》,全书各处。

小农的贫困化尽管在工商业和改进的农业技术中出现了经济活力的迹象,但是人们没有什么怀疑,后汉时期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农民问题。

有各式各样的证据说明这一点:短论文章作者的记述、政府进行补救的尝试、农民本身的迁徙与盲流。

特别在公元 2 世纪期间和以后,向南方迁移似乎具有相当规模。

在公元 140 年的人口普查中,已有大量人口在扬子江流域和湖南的几条大河流域登记户籍,在随后几十年间向这个地区的移民仍在继续。

②并不是所有处境困难的农民都作为先锋者迁到南方定居。

还有大量的、然而种类繁多的失业者,史称流浪者或难民。

鉴于政府给愿意定居和登记户籍的人提供奖赏,故从公元 57 年起,甚至在丰收时节,几乎总是有足够的流浪者。

在发生天灾的时候,由于在正常年景时能够自给、而在坏年成时则没有储备的农民的涌进而使难民队伍扩大。

看来许多不能留在原籍的农民可能是技术改良和经济进步的牺牲品 ③。

即 使打井用的砖、铁犁刃、铁镰刀和铁锹较广泛地被运用,但是它们的价格超出了勉强维持生活的农民的财力。

将近前汉末期的时候,政府着手分配农业工具,以解决这个问题。

在后汉时期,似乎没有继续实行这种做法,部分原因可能是由于政府不再继续控制铁的生产。

没有能力用得起最好的设备与方法的小地主很容易陷入债务之中,而欠下的债务则可能意味着把自己的土地抵押给地方豪右。

豪右可能使这全家人沦为佃户,但是因为采用比较先进的方法,他只需要少数人耕种每一土地单位,因此,他不能把以前的全部住户都保留下来。

这样便产生了农村失业大军。

为了对付这些过程,政府采取了若干旨在帮助小农的政策。

①按照保护人民生活最好的办法是尽可能少干预人民生活这种传统理论,政府尽可能减轻农业税。

公元 30 年恢复了按照平均年成 1/30 估算的低田赋,并且安排了重新丈量田地。

光武帝费尽心血地务必使这次丈量进行得准确,同时将大地主全部登记。

他甚至处决了几十名官吏,因为他们在登记时弄虚作假(公元 40年)。

官吏们受到的压力是如此巨大,以致在国内几个地方爆发了地主领导的暴动,地主们抱怨他们的田地丈量得不公正。

②虽然人们总是以为减轻赋税和劳役将改善农民的处境,但是减轻田赋的主要受益者必然是大地主,因为大地主能够在每一个土地单位上使用最少量的劳动者。

这是因为人头税并不因财富或收入而异,而对于技术改进和农民艰苦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解释。

他认为农民自己和佃户的小块土地刺激了新技术的发展,因为新技术使他们能够在较小的土地上生产出较多的东西。

但是,我作出了相反的论证:较好的犁可以少使用人力,而不是多使用人力,佃户常常受到地主密切监视,② 见李中清:《中国历史上的移民和扩展》,载《人类的迁移:方式和政策》,威廉?麦克尼尔和鲁思?亚当斯编(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1978),第 25—47 页。

也见劳榦:《两汉户籍与地理之关系》,载《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1956),第 83—101 页。

③ 作出这一论证的是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4,《古代》第 4 册(东京,1970),第 426—437 页。

但是许焯云(《汉代农业》)① 这个问题在许焯云的《汉代农业》中作了详细讨论,第 15—35 页。

② 《后汉书》卷一下,第 50、66—67 页。

决定种植什么和如何耕种庄稼的是地主其人。

地主使用少数比较有生产力的佃户比使用许多佃户来对小块土地进行精耕细作要更加有利可图。

见以上第10 章《农村社会结构》节中的讨论。

对于耕种小块土地的大多数农民来说,其数量大于田赋。

①政府也偶尔努力使农民在新地方定居下来,作为减轻农村贫困的一种方法。

例如,公元 84 年一道敕令注意到了新近对于农业的奖励不够,指出:②令郡国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

〔迁居者〕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

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

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

政府努力帮助农民的第三种方法是直接救济。

甚至在普遍繁荣时期,也认识到某些种类的人民——老人、寡妇、鳏夫、无子女者、严重疾病者、无力养活自己的穷人——需要救济。

后汉时期至少给这些人发放过 24 次救济,通常是 2 至 5 蒲式耳(石)谷物。

但是政府把这些人群看作经常需要对他们实行慷慨社会救济的穷人。

更重要的是给予通常能自给自足、但受到天灾打击的农户的直接救济。

在后汉第一个 50 年间,有记录可查的不能完全由地方处理的天灾只有一次,即公元 46 年的南阳地震。

③但是,从公元 76 年牛瘟的时候起,几乎总是有某个地方需要中央政府救助。

在随后的 50 年间,政府在应付每一次危机时显然是成功的。

在进行评价时很少宽容或讲恭维话的刻薄的批评家王充(公元 27—约 100 年)认为古代没有一位统治者的救济方案胜过年长资深的政治家第五伦(盛年期公元 40—85 年)在牛瘟时的救济方案。

①在和帝在位期间(公元 88—106 年在位)所作各种努力中可以看出政府保持农民独立性方案的大量困难。

和帝在位期间发生的最严重的问题有公元92 至 93 年和 96 至 97 年的蝗灾和旱灾,公元 98 年和 100 年的水灾,从公元100 至 103 年西北和越南的一些地方性问题。

②通常一出现灾情,就发布命令给损失收成 40%或更多的任何人减免田赋或稻草税,对损失较少者也予以适① 例如,两夫妻带三个孩子,耕种 20 亩(2.25 英亩)的一小块肥沃田地(每亩最多生产 3 蒲式耳),有义务交纳 2 蒲式耳田赋,约等于 200 铜钱。

如果一个孩子 15 岁,一个孩子 10 岁,一个孩子两岁,那末,最小的孩子不纳人头税,10 岁孩子纳人头税 23 铜钱,15 岁的大孩子和他的父母每人纳人头税足足 120 铜钱,人头税总数 383 铜钱。

如果要服劳役,父亲不愿意亲自服劳役,他就得付 300 铜钱(或者根据另一份资料为 2000 铜钱)以抵偿劳役,那末,他的全部负担不是 583 铜钱,便是 883 铜钱(或者,如果抵偿劳役的2000 铜钱的数字是正确的,后者的数字便是 2583 铜钱)。

那末,一个 20 亩地(583 钱或 883 钱)的家庭和一个田地多 10 倍(2383 或 2683 钱)的类似家庭之间在赋税上的差别大大低于它们在收入能力上的差别。

还要注意到,田赋与人头税的比例以谷物的价格为转移,谷物价格由于长期和短期的波动而在整个汉代变化不定。

每一英亩的产量各地也大不相同。

关于谷物价格和农户收入的详细资料,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67—80 页。

关于规定抵偿劳役的不同代价,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 1 卷,第162 页以下。

② 《后汉书》卷三,第 145 页。

③ 《后汉书》卷一下,第 74 页。

① 《论衡》十九(《恢国篇》),第 838—839 页(艾尔弗雷德?福克译:《论衡》,第二部分,《王充杂文》〔上海,1911〕,第 211—212 页)。

② 《后汉书》卷四,第 174—75、182—83、185—91 页。

当减免,如果情况恶化,则在郡府开仓直接救济,和给不能生活的人发放贷款。

定期允许穷人(或者有时是穷人中特殊集团)到国家土地上狩猎、捕鱼或采集食物而不获罪。

那时华北地区,特别是黄河与长江之间仍然有大片森林以及许多河流、池塘和沼泽。

当突然发生饥荒时,人民似乎很容易想到狩猎、捕鱼和采集,也许不管皇帝是不是允许。

政府有时试图实行新方法。

公元 94 年一道诏令规定返回原籍的离乡者免除一年田赋和劳役。

其间不管他们在什么地方,都由地方当局给予救济,如果他们从事小贩生意,他们也不被作为商人而征税。

公元 101 年勾消贫苦农民欠下的食物债和种子债。

三年后发布一道诏令:拥有田地、但因粮罄而无力自行耕种的贫苦农民,贷给他们种子和粮食。

③在和帝时,政府能够用这些不同方法应付突然沦为贫困的人民的灾难,因而使他们不发生叛乱,并使他们尽快回去从事生产劳动。

整个说来,国家不贫穷,国库不空虚。

曾经三次对所有人普遍减税,而不管是否需要。

这些形形色色的灾害从来没有被描述为使地方上的全体居民家破人亡,也没有确凿饿死人的记载。

事实上,和帝在位时期救济措施的记录或许可以被看成普遍繁荣的证据,因为政府有能力对国家边远地区的天灾受害者进行救济。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稳定。

它取决于气候是否温和、政府的管理是否良好以及是否有牢靠的政府收入。

如果广大农民集团贫困到只在好年成才能维持自己生计而当收成不好便成为国家负担,国库便会迅速空虚。

和帝统治以后出现了这样的情形。

救济措施不大充分了,减税措施不大大方了。

中央政府经常命令地方官员自行应付灾害,而又不供给他们应付灾害的手段。

公元 143年政府的收入如此锐减,以致它不得不减少官员的俸给,禁止酿酒和向王公与贵族借用一年的田赋。

公元 153 年 20 个郡国遭受蝗灾,黄河泛滥;饿殍载道,据说饿死数十万人。

政府简直无法应付这种灾害。

地方当局奉命抚慰和救济饥民,但是它们没有得到进行救济所需要的粮食。

公元 155 年报导发生大规模饥荒,中央政府命令地方当局向有存粮者征收 30%的粮食,以提供救济。

①如果政府的救济计划踌躇不决,陷入贫困的农民会发生什么情形呢?许多农民,不论呆在本地或移居某地,似乎使自己依附于大地主。

也许是在公元 150 年写作的崔寔颇具同情地描写了这一过程。

②根据当时的理解,他把小农的衰落和贫困化归因于想像中在往昔的黄金时代实行过的井田制的废除。

废除井田制的结果使得少数人积累大批财富,因此他们变成能够维持自己的武装侍从和仿效本国统治者的习俗。

在天平的另一端,人们被迫为了金钱卖妻鬻子,因为这是活命的唯一办法。

作为一种补救办法,崔寔建议把农民们从他们无法生活的人烟稠密地区迁移到未开垦的肥沃地区去。

大地主的兴旺尽管公元 2 世纪地方上出现了明显的灾难,以及流浪者、饥荒和骚乱日益频繁地发生,但是,整个说来农业似乎没有萧条。

对于大地主来说,这似③ 《后汉书》卷四,第 178、188、192 页。

① 《后汉书》卷六,第 276 页;《后汉书》卷七,第 299—300 页。

② 《全后汉文》卷四六,第 10 页。

乎是兴旺时期。

富裕阶级的财富和舒适情形不仅见之于崔寔这类人士的叙述中;考古学也展现出这些情形。

从将近前汉末期开始,墓葬的物品和装饰出现了新趋向。

墓葬开始含有为显示富裕所必需的东西的模型或图画——各式各样的农庄,最好的是拥有狩猎场地的农庄。

后汉比较精致的坟墓的墓室为砖砌或石砌,墓室的墙壁或拱顶具有装饰。

有时石块上刻着浮雕;有时砖上有造形的浮雕花纹;有时砖的一面涂着胶泥和彩绘。

描绘的情景包括历史和神话人物、神鸟和神兽、死者生平,在许多情况下,还有乡村生活景色。

山西平陆县发现的公元 1 世纪的一座坟墓,主室各面和拱顶最初有彩绘。

这些彩绘中保留下来的图形包括丘陵、树木和鸟兽,还有一座巨大的、可能有防御设施的房屋。

在一面墙壁上,一个农民正用两头牛拉的播种机播种,这个播种机就是汉代史料中经常提到的工具。

农民近旁流着一条小溪或灌溉渠,并有一人(可能是监工)蹲在树下,手里拿着一根棍子,注视着这位劳动的人。

①现在内蒙古一座六室大墓葬保存了较详细的图画,这座墓葬属于公元 2世纪末叶一位在该地担任县令和当军官的人物。

墓内有 50 余幅绘画,其中许多都有标记。

正面墓室描绘了墓主担任公职生涯中最荣耀的事:他的多次擢升和庆贺擢升的行列。

然后沿着位于中心轴上的走廊两侧往下是他担任官职生涯的其他场面:仓库、他治理的城市的布局和少数特殊事情。

中心墓室主要叙述他生活的另一面,他作为有修养的绅士的作用:他跟老师们学习,他熟悉过去的伟人和当代的神话,他调动玩杂耍的人、乐师、舞师和在场的大批随员举行盛宴。

附属这间中心墓室的是一间小小的附属房间,里间画着炊事活动图,在某种意义上表示为盛宴准备食物。

远离出口处的后面那间墓室显示出墓主的比较属于私生活的方面:他的庄园和他在家里的生活。

庄园图展现出丘陵、森林、一座大宅院、水井、车棚、一个打谷场、牛栏、羊栏和猪栏、马厩,还有几只小鸡在附近走动。

人们在从事各种工作,有的在采桑叶,有的在耕田,有的在菜地里锄草。

在两个侧面墓室为耕耘图和在大牧场上的马、牛、羊放牧图。

①农庄对于总的幸福的重要性也可以在许多墓葬的陶制模型上看出来,例如据信为弘农杨家大官们修建的、考订其年代为后汉末期的四座墓葬。

墓葬中至少有四个陶罐上的铭文祈求死者未来幸福,并且提到每年 2000 万铜钱田赋的收入。

②还值得注意的是农庄及其必需品在随葬品中所占的份量。

在工笔画中总共有 11 口井、两间厨房、一个瞭望塔、4 间仓库、3 间磨坊、5 间猪圈、一间羊栏和 4 只羊,还有两件陶制猪和两件石制猪、6 只鸡和 4 只狗。

从大墓葬几乎普遍采用的这类模型来看,农庄广泛被认为是利益和享受的源泉。

在文学史料中偶然见到这种观点。

张衡(公元 78—139 年)作赋,赞美他的故乡、后汉皇室老家南阳的繁荣景象。

他描绘了南阳的地理形势和自然资源,山上的种种树木、鸟兽,池塘与河流中的鱼类,冬季和夏季① 关于这些图画见《汉唐壁画》,图版 4 — 7。

关于这座墓葬的详细报告见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山西平陆枣园村壁画汉墓》,载《考古》,1959.9,第 462—463 页。

① 参见内蒙古文物工作队、内蒙古博物馆:《和林格尔发现一座重要的东汉壁画墓》,载《文物》,1974.1,第 8—23 页;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文物工作队编:《和林格尔汉墓壁画》(北京,1979)。

② 河南省博物馆:《灵宝张湾汉墓》,载《文物》,1975.11,第 79 页以下。

出产各种作物的可灌溉的稻田,果园、园圃和庄稼地。

①两个世代以后,仲长统(约公元 180—220 年)表示他实在喜欢乡村绅士的恬静生活:②使君有良田广宅,背山临流,沟池环匝,竹木周布,场圃筑前,果园树后。

舟车足以代步涉之艰,使令足以息四体之役。

养亲有兼珍之膳,妻孥无苦身之劳。

虽然人们在农庄享乐,但是他们没有人留下关于农庄具体布局的详细描述。

《后汉书》保留了关于重要政治人物土地财产的规模的少量资料。

光武帝某些亲属在南阳拥有大庄园。

家中无人做官的樊準(盛年期约公元前 20年至公元后 20 年)拥有 300 顷土地(3400 英亩);其祖先拥有 700 顷土地(8000 英亩)的阴识在内战中能够调动 1000 多人去打仗。

后来到公元 1 世纪,有一个王除自己的封地以外,还搜刮了 800 顷(9000 英亩)土地。

郑太(盛年期 170—190 年)拥有 400 顷(4500 英亩)土地,他利用土地上的大部分收入豢养他的迫随者。

③但是根据公元 144 年的数字,每一户平均拥有的耕地推测在 65 亩和 70 亩(7 或 8 英亩)之间。

④拥有的土地比平均数多 10倍或 6 顷(约 70 英亩)的人也许可以被认为是地方上的财主,拥有的土地多50 倍或 60 倍像郑太那样的人,则是大富豪。

关于地产的组织,墓葬里的图画描绘出连绵不断的地段的景象,但不宜作出结论说,这必然是常见的制度,因为必须考虑到某种程度上的艺术夸张。

在新的土地待开垦或待开发的人烟稀少的地区,成片的连绵不断的土地是常见现象。

但是全体男性继承人分析遗产的过程导致所有土地财产继续不断的分割,经过几代人之后,未必能保持成片地段。

农村豪右经常和兼并土地的过程发生联系;富人用这种办法兼并穷人土地,他们或者通过购买或债务抵押的合法手段,或者采取恃强凌弱的伎俩。

①农村豪右被描写成迅速兼并兴修水利工程便有利可图的土地,或者兼并森林或沼泽地带,其中大部分也许和他们原先的占有地并不邻接。

但是,同时也没有理由设想存在着明、清两代特有的非常不相邻的地块模式。

②后汉社会评论家没有专门费神评述大土地占有者的身份本身。

像前汉时期他们的先辈一样,他们关心的是地主占有种地人的权力。

如上所述,崔寔① 《全后汉文》卷五三,第 7 — 9 页。

② 《后汉书》卷四九,第 1644 页。

关于仲长统,见巴拉兹:《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第 213—224 页。

③ 《后汉书》卷三二,第 1119、1129、1132 页;《后汉书》卷四二,第 1431 页;《后汉书》卷七○,第2257 页。

④ 关于这种推算,见《后汉书》(志)卷二三第 3534 页的注解所引的未说明出处的材料的数字,也可参见第 10 章表 15 和表 16。

① 见杨联陞:《东汉的豪族》,载《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华盛顿特区,1956),特别见第 103—115 页。

② 镂刻着地契术语的若干铅条常常被当作买卖土地及其条件的证据加以引用。

但是,因为许多这样的残片十分明显地是赝品,故就其所标记的年代来说,它们不能立即作为证据来采用。

公元 182 年的一份真正的契约(可惜不能充分辨认或不完整)以彩绘的形式出现在河北省一座墓壁上(见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望都二号汉墓》〔北京,1959〕,第 13、20 页)。

关于土地买卖契约的比较全面的考证,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东京,1960),400—462 页;何四维:《汉代的契约》,载《中国的法》,兰孝悌编,弗罗伦萨,1978。

在这种制度中看出了对于人身的羞辱。

在仲长统看来,政治的含义同样是令人忧虑的。

富人的权力比官员大,尽管他们没有官衔,他们能够驱使上千户人家干活。

③崔寔和仲长统叙述的卑贱劳动者可能是雇佣劳动者或佃户,他们或者付给地主固定的地租,或者付给收成的份额。

在各个地区之间,甚至在个别地主之间必然存在着颇大的差别。

分成制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农民用其收成的一半到 2/3 作交换,以换取土地,也许还有工具、牛和房屋。

这就是政府在把佃户安置在国家土地上的时候所采用的制度。

没有什么迹象证明后汉有奴隶从事农业劳动,或者证明对佃户有法律约束。

由于有剩余的强壮农民,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役使那些认为离去以后便能改善自己处境的农民为地主效劳。

①但是债务常常限制了佃户离去的能力。

况且,愿意耕种别人土地习惯上似乎意味着接受与主人家中年幼家庭成员相类似的社会地位;一个人得到帮助和保护,但是他被指望要服从、忠诚和准备在总的威胁的面前共同劳动。

在中小田庄中,家长可能充当监督者,他的儿子帮助干农活,他的妻子和女儿同女仆一道从事丝绸生产。

崔寔的著作探讨过这种制度;他只让他的儿子们在农活的间歇期进行学习。

②③ 《后汉书》卷四九,第 1651 页。

① 关于后汉租佃制和土地占有权问题,见平中苓次:《关于汉代田租或田赋和发生天灾时的减免租情况》,载《东洋文库研究纪要》,31(1973,第 53—82 页;32(1974),第 73—97 页;33(1975),第 139—160 页,特别见第 1 卷,第 69—81 页。

也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53—67 页;多田狷介:《后汉豪族的农业经营》,载《历史学研究》, 286(1964.3),第 13—21 页。

② 《四民月令》,第 9、68 页(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216、226 页)。

社会史地方上的社会组织从各种观点研究汉代社会的学者们觉察到了村社组织中的重大变化。

在帝国以前时期,相对封闭的、往往以大姓为基础的、社会和经济相似的、其成员协力从事农业和其他基本生计的村社被认为是地方组织的普遍形式。

从董仲舒到崔寔和仲长统的汉代文人都具有这种意见。

在前汉以前开始的经济和政治发展过程被认为把这种村社破坏了。

某些现代学者认为货币经济造成了使原始的、以大姓为基础的地方村社瓦解的阶级差异。

另一些学者认为村社的封闭领域是被沟通各个村社界限的集团强行打开的;这些集团包括商人、难民、漂泊的劳动者以及同上层社会有联系的豪门。

在某些历史学家看来,这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完全消极的过程,是农村的休戚相关与平等被经济与社会剥削代替的过程。

在另一些历史学家看来,这似乎是由于经济进步力量和帝国的政治一体化造成的一种即使不是积极的、也是不明显的发展过程。

①鉴于汉代中国在地理上的巨大差异,旧方式变化速度的不同是不足奇怪的。

在商业和政治发展最巨大的地区,在人烟稠密的大平原和主要交通干线附近,似乎存在着高度的迁移率,劳动者到处流动以寻找工作,商人和官员带来了最新的想法、技术和产品。

因为农民能够依赖政府来保持良好的道路、稳定的货币、法律和秩序,甚至救济计划,故他们能够种植商品作物,挤进商界,和成为工匠或工资劳动者。

尽管有这些社会变化,但以血缘为基础的地方集团(豪门大族)在整个汉代似乎仍然是普遍的和有势力的。

当这些血缘集团制造麻烦时,史书上常常提到它们。

一个例子是北海国的公孙大姓。

后汉王朝的奠基者光武帝在位时期(25—57 年),公孙丹被任命为北海国相。

不久,他指使他的儿子杀死一名过路人,把尸体作为他新住宅奠基的祭品。

当太守处决他们父子二人时,公孙丹的三十几位亲属和追随者武力闯进相府,寻求报复。

①大多数豪门大族在地方上不如公孙大姓那样有势力,因此,给政府制造的麻烦要少一些。

在公元 160 年的一件石刻上发现了关于这类地方血缘集团的罕见的材料,段光在该石刻中叙述道,当他到公元前 6 世纪楚国大官孙叔敖故乡去任职时,他梦见孙叔敖。

段光极为惶恐不安,于是立庙祭祀孙叔敖,并寻找孙叔的后嗣来主持祭祀事宜。

他发现该地有三个孙叔血缘集团(宗),每个集团都以其聚居地来称呼。

每个集团都无人受过教育。

他们的传说是,孙叔敖有一个后人在前汉任太守。

他的儿孙都在地方上担任下级官吏。

后来,① 从村社的角度或者从村社关系的角度讨论这个问题的日本学者几乎都认为这些变化是当然的。

简短的英文讨论见平中苓次:《田租》,第 67—69 页。

也见以上第 10 章。

广泛的分析见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东京,1978),第 33—36、123—158 页。

也见增渊龙夫:《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东京,1960);川胜义雄:《汉末的抵抗运动》,《东洋史研究》, 25∶4 (1967),第 386—413 页;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第 403—444 页。

采用马克思主义分析法的中国学者常常用类似的方法进行论述。

见贺昌群:《汉唐土地所有制》,第 131—211 页。

① 《后汉书》卷七七,第 2489 页。

关于蛮横的地方血缘集团更多的例子,见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轲编(西雅图和伦敦,1972),第 455—459 页。

在前汉最后 10 年间,这个家族遭到土匪杀戮,只留下三个不满 10 岁的男性同辈人,他们都无力受教育。

现在的几个血缘集团是这三个男孩的后裔,从那时以来,他们的成员务农为业,无人读书了。

②但是,有效力的、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在汉代早期就破坏了地方上的和血缘的团结关系,到公元 2 世纪,政府不再决定地方社会的主要发展方向。

公元 140 年以后,政府逐渐丧失了提供救济的能力;随后丧失了维持特定地区秩序的能力;最后完全丧失维持秩序的能力。

旧的大姓组织中相对地说未受秦、汉国家实行的社会变革影响的那些村庄和村社往往能照旧延续下来,除非它们位于被严重战乱破坏的地区,除非当地人民因而被迫加强了自卫的能力。

农村社会比较发达的部分受到更为严重的危害。

因为不能把在以前诸世纪中已被破坏的旧的血缘纽带和地方村社重新建立起来,故必须找到共同保护的新形式。

在公元 184 年爆发的内战以后,①地方宗教团体的势力已十分明显了。

大概在公元 1 世纪 50 年代开始,在人烟稠密和有相当数量离乡者的华北地区出现了若干宗教团体。

这些团体强调诚信和忏悔。

它们提出以诚意治病和不久将天下太平的希望,人人像一家人一样。

在东部平原,太平道的信徒在宗教统治集团领导下掀起一场组织得很好的叛乱,杀死了他们能够找到的所有地方官员。

正规军很快打败了他们。

②在远离政权中心的西部,另外一些宗教团体进行自卫,以防发生当时最厉害的暴力行为,它们甚至为难民提供避难所。

五斗米道的领袖张鲁成为 2世纪 80 年代至公元 215 年巴郡和汉中郡(陕西南部和四川北部)的实际统治者。

他通过起义队伍统治集团中的宗教官员治理这片地区。

他按照政府驿站的模式设立义舍,但义舍对所有的人开放,并供给谷物和肉食。

希望过路人得到他们所必要的东西;如果他们拿多了,鬼道会使他们生病。

曹操得知张鲁的势力以后,于公元 215 年打败了他,曹操称他是善良人,并授予他和他的五个儿子以封地。

③在不大发达的华南地区,农民们没有如此频繁地加入宗教团体,也许是因为村社组织仍然强有力和构成了自卫的适宜基础。

④同时,到后汉末年,一位到豫章(在江西)任职的官吏报告,政府官吏在那里遇到了棘手工作:⑤鄱阳民帅别立宗部,阻兵守界,不受华子鱼所遣长吏,言‘我已别立郡,须汉遣真太守来,当迎之耳’。

平定这帮大姓(史称大姓匪帮)是汉末 10 年间孙氏家族力图巩固南部控制的重大任务。

② 《隶释》卷三,第 4 — 9 页。

① 见以上第 5 章《叛乱与战争》;第 16 章《汉代末年民间的道教》。

② 霍华德?利维:《黄巾教和汉末的叛乱》,《美国东方学会会刊》,76∶4(1956),第 214—227 页;石泰安:《论公元 2 世纪道教的政治宗教运动》,载《通报》,50(1963),第 1—78 页;关于这些运动中宗教和思想的含意,见以下第 16 章《汉代末年民间的道教》。

③ 《三国志?魏书八》,第 263 页以下。

也见上文第 5 章《曹操的晚年》。

④ 关于这个问题,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1955),第 3—29 页;见贺昌群关于这个问题的评论:《关于宗族宗部的商榷》,载《历史研究》,1956.11,第 89—100 页。

这个时期出现的地方组织的另一种普通形式不是由农民及其宗教或血缘关系的领袖所组成的集团,而是由地方豪强及其党羽所组成的集团;这些人常常包括亲属,但是这些集团似乎不是像大姓一样组织起来的。

当 184 年以后爆发全面内战时,人人在全国各地开始招募党羽,组织联盟和建立私人军队。

另一些人则率领人民进山寻找避难所。

这些人中有许多人一开始未必招募军队,因为他们已经掌握了大量客兵、部队、家兵或亲属。

在某些场合,这些党羽是某人的佃户和劳动者;在另一些场合,他们似乎是自愿参加自卫团体的人,这些自卫团体是前一代建立起来的,用以对付法律和秩序横遭破坏和时不时的农民暴动。

①在四川,当声称与黄巾有联系的当地造反者打败官府时,一个下级官吏调动数百名家兵,然后又招募千余名其他人员,终于赶走造反者。

一个参加孙策(175—200 年)部队的人,在起义以后不久带去 100 名私客。

另一位加入刘表(死于 208 年)部队的人,带去了他长兄早先从农村招募来的几百名部曲。

②正史反映了关于这些地方领袖和他们掌握的实力的两种观点。

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因集合忠实信徒,并用信徒公正、有效和宽厚地治理地方,而赢得同时代人的尊敬。

③如果这些人平定暴动,他们便被当成英雄。

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他们被认为是对于朝廷命官有效控制的威胁,因为可能妨碍命官行使正常职务:维护法律和秩序或征募应该服役的人。

①虽然这些豪强和扈从的社团与在王莽统治的衰微年代出现的社团之间有类似之处,但必须指出两点重要区别。

首先是数量上的区别;在后汉末期,甚至在国内不是很重要的人物也被描述成不只拥有几十名,而是拥有成百成千名经常依附的部曲。

第二,在较早的时候,需要自卫的时间比较短,在国内大部分地区不超过 10 年。

相比之下,在公元 2 世纪 40 和 50 年代一旦开始经常发生叛乱,直到隋、唐才恢复标志汉代鼎盛时期的政治、行政和经济一体化的水平;在缺乏有效的国家控制的情况下,建立在必须互相保卫和互相援助基础上的社会组织的形式成为这个时期比较持久的特征。

社会层次有两种标准用来表示后汉上层阶级的特征,一种标准是以汉代社会荣誉的范畴为根据,特别是以有教养绅士(士)的身份为根据,另一种标准是以经济或政治力量为根据。

在传统上,中国史学家采用士这个字眼表示社会中坚分子,但是,现代大多数社会和经济史学家回避这个字眼,其理由是,这个概念不大符合实际,它含有一种成问题的道德高尚的意思。

他们不采用这一术语,而采用豪族这一术语来表示作为一个社会集团的地方上的地主和其他有势力人物。

②每一种区分特权阶层或统治阶层的方法都有其① 见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1955),第 443—450 页。

② 《三国志?蜀书一》卷三一,第 866 页;《三国志?蜀书十一》卷四一,第 1007 页;《三国志?魏书十一》卷五六,第 1309 页。

③ 例如,见《三国志?魏书十一》卷十一,第 340—341 页,关于田畴(公元 169—214 年)的功绩:他把五千余户避难家庭组织起来,赢得它们的父老赞成二十余条法律。

① 关于公元 220 年以前制止刘节专横行为的企图,见《三国志?魏书十二》卷十二,第 386—387 页。

② 关于这种区别,见杨联陞:《东汉的豪族》;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 405—472 页;优点,但是不要把不同的标准混淆起来,因为不是所有被公认为士的人都可被归入有势力地主这一类。

在这里,上层阶级这个术语表示自认为士和被别人承认为士的那些人。

社会层次在后汉期间逐渐发生了变化。

在社会的底层,最重要的发展是在大庄园的发展方面和地方社会的重新改组方面已经讨论过的那些变化。

这就是说,许多以前独立的平民由于经济困难或必须寻求保护而被迫成为依附的佃户或部曲。

在他们自己的头脑中和在别人的头脑中,这样一个步骤招致社会地位的丧失。

社会的较高层次也发生了根本变化。

一方面,社会上迅速向显赫和权力的最高地位升迁的机会似乎已经减少了。

另一方面,地方上的社会名流不断加入全国性的上层阶级(即有教养的绅士或士),因此,实际上上层阶级显著壮大。

这样,太学中有抱负的门生倒是可能正确地感觉到他们没有多少升迁的机会来成为一名大臣或高级从政者,这种在机遇上的减少只部分地归因于体制上更加僵化。

这也归因于自认为是高级官职潜在候补者的人数增加了。

有教养绅士即士的概念是后汉关于身份的观念的基本概念。

起码从孔子时代起,士这个字被用来表示在德行上和文化上证明有资格担任国家官吏的那些人。

这些人包括教师、赋闲绅士和官吏。

在广大的绅士集团里面存在着几个公认的等级,这些等级是以对于某些传统的精通程度、某些有价值的职业和领导权限来标志的。

在后汉初年,桓谭(公元前 43 年—公元28 年)对于上层阶级内的等级制度作了简明的描述,而区分出五个等级。

乡村的士以其关怀和忙于家族事务而著称;县治一级的士精通文学;郡一级的士忠于其上级,是正派的行政官;中央政府一级的士是心胸宽大和有才能的学者。

在所有这些士之上是国士,这是一些其才能远远胜过平民的人物,他们思想丰富,具有远见卓识,他们能规划天下大事,并取得巨大成就。

①可见,按照桓谭的分析,士的地位取决于道德品质、文学专业才能、聪明和才智,而他似乎认为那些拥有这些特质的人将获得适当的官职。

桓谭认为士必须具备的所有这些特质实际上是主观的。

因此,承认为士的条件取决于孝顺、忠诚、豁达和有才能这些术语所具有的意义。

哲学著作在赋予这些术语的意义方面起了某种作用,但是,后汉期间笃行传的流行形成了塑造人们理解这些特性的另一种也许更为重要的方法。

这些是个别人物的传记,他们之所以被人们铭刻在心,不是因为他们对国家的政治或理性生活的贡献,而是因为他们是高尚品格的典范。

把他们的经历和行为记录下来,便为当时绅士面临的挑战和互不相容的要求提供了戏剧创作的材料,从而创造出可以用来解释他们社会与政治状况的形象和隐喻。

应劭(约公元 204 年逝世)在其《风俗通义》中讨论了在他的同时代人中流传的许多传记性的轶事,通常是为了批判他认为的关于他们正当行为的那些传闻。

在若干情况下,他记录的轶事终于出现在《后汉书》的笃行传中。

②贺昌群:《汉唐土地所有制》,第 166—211 页;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第 63—249 页。

① 《全后汉文》卷十三,第 5 页。

桓谭著作残篇译文载蒂莫特斯?波科拉:《〈新论〉及桓谭其他作品》(安阿伯,1975)。

关于引证的这节文字,见第 15—16 页。

② 见《风俗通义》卷三至五。

关于《后汉书》中复述轶事的传记的例子,也可在《风俗通义》中找到,见笃行的一个可信赖的例子是《后汉书》中的王丹传。

王丹是一个典型乡绅。

他处于向后汉的转变时期,继承了一大笔财产,但他住在老家,利用他的大部分财产救助穷苦人。

每年在农忙季节,他带着酒肉到田间去奖励勤勉的农夫和责备懒汉。

据报导,在他的影响下,全村富了起来。

他也使一些家族重聚,并立下了丧葬的规矩。

在内战期间(约公元 24 年),他带领男亲属给军队捐赠了两千蒲式耳(斛)粮食。

①王丹的言行有助于确立地方上家长式领导权的意义;另一种笃行表现了孝顺、忠心和诚实的有关美德。

乐恢生活在公元 1 世纪下半叶。

当他的父亲——一名下级县吏——由于某种罪过听候处决时,当时年仅 11 岁的乐恢一直站在大门口等候着,他终于感动县令允许赦免。

后来,当乐恢在一位老师那里求学而这位老师被拘捕时,他为老师辩护。

当他为之效命的太守被处决后,他是敢于担负起殡葬的唯一的下级官吏。

当他担任郡的书佐,为郡府主选人员时,他从不徇私,他甚至选诽谤他的某人之子为孝廉。

乐恢最后任职中央政府,但他不眷恋权位,而回到他的本村。

当窦宪的势力十分巨大时,他服毒自杀,数百名弟子为他送葬。

②对于社会结构的批判当知识分子对于后汉的社会制度发出怨言时,他们并不反对桓谭规划的社会模式。

他们反对的只是这种理想制度未能实现。

具有伟大天才和伟大品格的人物不能侧身于高级政界;庸碌之辈反而有很大势力。

另一种怨言是,在鉴定一些人——特别是出身名门或富有的人——时,要照顾到与德才无关的因素。

王充(公元 27—约 100 年)和王符(约公元 90—165 年)两人对这些问题作了详细阐述。

王充来自东南会稽,其曾祖是地主,祖父是商人。

据王充记载,他们也是地方上一霸,这个传统被王充的父亲和叔伯继承下来了,结果是家里两次搬家,以逃避他家的仇人。

王充 6 岁时他父亲开始教他念书,8 岁时把他送入有 100 多名其他男学生的学校。

王充在其随笔的一处振振有词地问道,是不是他的祖先没有得到学术或文学成就的名声使他不能获得这种成就。

王充在回答中辩论道,真正的卓越人物是靠个人,而不是以出身名门的身份出现的。

但是,他的许多同时代人显然不同意这种看法。

①(他依靠在洛阳书肆上阅读书本的办法,解决了他家里没有书本的问题)。

②王充的《论衡》有三篇论述儒生和文吏的相对价值的问题。

③在桓谭的体系中,确定荣誉的是道德品质和知识才能;官阶只是相应的伴随物。

可是根据王充的说法,大多数人只尊重官员的地位;他们称赞有能力、但读书不多《后汉书》卷五三,第 1746—1750 页;《后汉书》卷三九,第 1294—1295 页;《风俗通义》卷三,第 8页;卷五,第 10、11 页;卷四,第 11 页。

① 《后汉书》卷二七,第 930—931 页。

② 《后汉书》卷四一,第 1477 页。

① 《论衡》三十(《自纪篇》),第 1196 页以下。

(福克:《论衡》第 1 卷,第 80 页)。

② 《后汉书》卷四九,第 1629 页。

③ 《论衡》十二(《程材篇》、《量知篇》和《谢短篇》),第 535—577 页(福克:《论衡》第 2 卷,第56—85 页)。

的文吏,瞧不起没有做官的儒生,认为他们没有经验和不中用。

王充关于典型官吏的描绘显然是讽刺性的:④文吏幼则笔墨,手习而行,无篇章之诵,不闻仁义之语;长大成吏,舞文巧法,徇私为己,勉赴权利,考事则受赂,临民则采渔,处右则弄权,幸上则卖将;一旦在位,鲜冠利剑,一岁典职,田宅并兼,性非皆恶,所习为者,违圣教也。

在王充看来,受过圣教薰陶的人应该比这样的官员受到更多的尊重。

四、五十年后,王符同样愤愤不平。

虽然这些道德家经常称赞贫穷而正直的学者,但是王符认为缺乏钱财妨碍地位的提高。

他指出了对于贫困的普遍偏见和人们把他们一切行为误解为损人利己的方式:如果他们不来访问,便认为他们傲慢;如果他们来了好几次,人们便以为他们是来讨一顿饭吃的。

他也抨击了当时所有人渴望公职而需要与有钱有势的人物建立良好关系的现象;他抱怨说,这种情形的结果是,正直的学者过退隐生活,狡猾之徒则由于他们的关系网而赢得了对他们成就的巨大褒奖。

①王符在另一篇短论中写道:今观俗士之论也,以族举德,以位命贤。

在他看来,这是不能容忍的:②论若必以族,是丹宜禅而舜宜诛。

……人之善恶,不必世族。

表 17  《后汉书》中臣民列传的家庭背景而闻名的人物官员的儿子或孙子名门望族社会地位低下或贫困者无纪录可查者因政治活动而闻名的人物88 ( 35 %)48 ( 19 %)9 ( 4 %)107 ( 42 %)社会变动性因文学成就或笃行13 ( 11 %)18 ( 15 %)12 ( 10 %)77 ( 64 %)从《后汉书》中可以看出,王充和王符关于希望上升到取得全国权力与功名的人物面临种种困难的怨言有许多可信之处。

正史使人感觉到大多数获得功名的人出身于在地方上已定居数代之久的名门望族,许多家庭已经有人为官。

如表 17 所表明,在 252 位正式立传(或者因政治成就闻名而集体立传)的人物中,1/3 以上是官员的儿子或孙子。

除此以外,总人数中几乎有 1/5出身于这样或那样地被描写为显赫的名门,通常所用的词汇如:郡县大姓,或世代为官的名门。

在大多数其他传记中,没有记载人物背景;只在少数场合,个别人物似乎出身于社会地位显然低下的家庭,或者出身于非常贫苦的家庭,以致必须干活才能求学。

甚至在 120 篇因学识、品德、文学才华或独到的思想而被称④ 《论衡》十二(《程材篇》),第 547 页(福克:《论衡》第 2 卷,第 65 卷)。

① 《潜夫论》八(《交际篇》),第 335、337 页以下。

② 《潜夫论》一(《论荣篇》),第 34—35 页。

关于丹,见高本汉:《书经》,载《法国远东学院学报》,22(1950),第 11 页。

赞的人物的简短笃行传中,只有 5 篇似乎是上升到社会上层的真实范例。

①在这批人中和在政治上活跃的集团中,其他一些人物被描写为穷人,特别是贫穷的孤儿,但这种贫穷常常只意味着他们必须耕种自己的田地,或者必须替别人干活,指出这一点是因为这证实了他的非凡的决心。

《后汉书》描写了异常长期地处于显赫地位或社会地位异常迅速上升的少数实例。

吴汉(死于公元 44 年)出身于贫苦家庭,在县里的下级职位上开始其政治生涯,但是在王莽统治末期,他受到了重视,升任掌管军事的高级职务和享有显贵称号。

第五伦(盛年期 40—85 年),后汉一位非常受尊敬的富有资历的政治家,出身于前汉非常显赫的家庭,这个家庭在汉朝初年被迫迁往长安,作为削弱其权力的一种方法。

他最亲近的亲属似乎并不显眼,他因组织抵抗一次暴乱而开始受到官方重视,此后,他当了一名县吏。

当他觉得一事无成时,他弃官经商。

后来他在长安当官,从此发迹。

②尽管有这些例外情况,但是不能指望出身比较低微的人在其一生中能够爬上高级职位。

公元 1 世纪末,虞经(他在故乡郡县任狱吏达 60 年)希望他的子孙升任重要高位,这被认为是离奇的奢望。

据报导,虞经说于定国的父亲是县里一名书佐,他却擢升为丞相,因此虞经自己的子孙可以升任大臣高位。

这个故事可能载入《后汉书》,因为虞经的孙子虞诩确实擢升到掌管尚书之职。

③长期显赫的实例在历史上多得很。

文学家和历史学家应劭(约死于公元204 年)出生于已经有六代人为尊贵官员的名门。

羊续(公元 142—189 年)的七代祖先中有太守、大臣或都尉。

贡禹(盛年期 165 年)家族在七代人中产生了 53 位大臣和太守、7 位侯爵。

①此外,在后汉时期,门第似乎被公认为担任某些职务的法律根据。

从公元 86 至 196 年这 110 年中,在三公中起码有一位是羊家或袁家成员的时期有 46 年。

在较低的水平上,在整个后汉期间,一个因有法律专家而闻名的家族(颍川郭家)产生了七名廷尉和其他许多法官。

②《后汉书》也揭示出,如王符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样,想要在社会上和政治上崛起的强烈愿望是那些已经可能侧身于最高社会和政治集团的人们的共同现象。

保存了关于一些人的轶话,他们经过了漫长的路程才获得了孝顺或谨守陈规的名声,为的是要取得孝廉的美名和侧身于正规的文职机关。

那种熟谙大人物的生活,但对于功名仍然感到淡漠的罕见的人物,被人们敬畏地几乎视之为超人。

地方精英后汉王朝的上层阶级被限定包括这些人:他们认为自己是有教养的绅士,他们至少受过起码的教育,他们熟悉行为规矩。

在社会学上,这个上层阶级中最重要的特征是以他们活动的地域为根据。

某些家族世世代代产生郡① 原书缺注。

——译者② 《后汉书》卷十八,第 675 页以下;《后汉书》卷四一,第 1395—1403 页。

③ 《后汉书》卷五八,第 1865 页。

于定国生活于公元前 1 世纪中叶;《后汉书》卷七一,第 3041 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四八,第 1614 页;《后汉书》卷三一,第 1109 页;《后汉书》卷六七,第 223 页。

② 《后汉书》卷四六,第 1543—1546 页。

县的下级官吏;某些家族世世代代产生省级官吏;另外一些家族世世代代活跃于京城和在中央政府任职。

但是,这些活动等级之间的区分并不严格,那些有才华或有野心的人物很容易越过这些界限。

但是给地方精英——仅仅活跃于郡县等级的上层阶级中的那一部分人——作出适当的描述是困难的,因为使历史学家和其他知识分子感兴趣的地方权力结构与地方精英非常之少。

所以,大量后汉史料对于这类人只提供了非常不完全的看法。

地方实力派人物引起了那些面向中央的人们的注意,通常是因为他们滥用他们在地方上的权力,干扰太守或县令收税或维护秩序的工作。

尽管对于大部分居民来说,地方精英是唯一重要的行使权力的人物,但是关于这些人物在他们村社中所起的作用则说得很少。

幸而保存下来的后汉数百件石刻铭文,提供了关于地方社会的比较详细的看法。

这些铭文是为地方而书写的,为的是把对于特殊团体、村社或家族的有意义的事件或功绩记录下来。

①其中有许多是县绅为了纪念调任别处的卓越的县令或者是为了纪念寺庙或桥梁的建筑而书写的。

这些县级碑铭中有 11件刻着发起人名单。

例如,为纪念酸枣县令刘熊(公元 2 世纪)而立的石碑刻有一长串捐献者名单,按照这个次序排列:4 名退隐的正规官员,32 名退隐的州郡级官员,25 名县级官员(这位县令以前的下级官员),15 名荣誉县级官员,55 名赋闲绅士和 43 名门生。

②如同别的名单一样,这个名单上的县里工程的捐献者大多数是在职或退隐的下级职员和赋闲绅士。

虽然几乎没有一人因身为地方绅士或下级官吏的功绩而有资格在《后汉书》立传,但是某些著名人物有喜欢这种生活的亲属。

马援(后汉第一代著名将领)的从弟喜欢这种绅士的简朴生活;他但取衣食裁足,乘下泽车,御款马,为郡掾吏,守坟墓,乡里称善人,斯可矣。

公元 2 世纪后期,著名的袁氏三兄弟和两位元老的侄儿宁愿超脱于京城政界之外,分别选择了隐居的乡绅、学者和郡治下级官员的生活。

③从铭文看出,许多人以在自己的地盘上当地方绅士或下级官员而感到自豪,渴望关于他们成就和功绩的纪录能够保存下来。

不过,他们也遵守内部等级制度。

在大多数碑铭中,下级官员不仅使自己与他们上面的正式官员以及他们下面的赋闲绅士区别开来,而且把他们自己分成两个等级,在太守或刺吏下面供职的那些人为一级,在县令下面供职的那些人为一级。

这种区别看来很重要。

郡里的下级官员处于直通中央政府的阶梯的最低一级上;县里的下级官员没有这种地位。

在《后汉书》中立传的许多人以及其墓志铭保存下来的大部分人都是作为郡里的下级官员开始发迹的。

铭文往往列举了依次担任的所有职务。

例如,武荣(约死于公元 168 年)在完成学业以后,在省里当书佐;然后他在郡里任曹史、主簿、督邮、五官掾和担任功曹的守从事,最后在 36 岁时被举荐为孝廉。

①此外,在同一家族中,某些人可能顶多不过高升到郡里或州里的下级官员,而其他人则可能成为正式官员。

下级县吏常常从下层社会选拔。

碑铭没有提供那些在县里的下级职位上① 埃伯里:《后汉石刻碑文》。

② 《隶释》卷五,第 15—23 页。

③ 《后汉书》卷二四,第 838 页;《后汉书》卷四五,第 1525—1527 页。

① 《隶释》卷十二,第 7 — 8 页。

任职(或公认任职)的人们然后擢升到较高职位的例子;也没有在郡里当下级官吏或正式官吏的人们承认他们的父亲或祖父是下级县吏的例子。

《后汉书》在叙述这样一些实例时,通常也包括一些不常见的情况。

下级县吏擢升的最平常的原因是在他管辖的地区遭到进攻时他显示出军事才能。

大多数这样的例子发生在这个王朝的初年或末年,当时战事频繁,非常需要有能力的官员。

如果军事才能不是一种因素,个人的抱负则起显著的作用。

一个适当的例子是著名学者郑玄(127—200 年),他年轻时曾任下级县吏。

在他父亲眼里,这个职务是非常合适的,而认为郑玄对于学业的爱好是不足取的。

但是他父亲的反对未能阻止郑玄在学术上的抱负,他终于放弃这个职务,到京城继续求学。

②因此,如果从地方精英(而不是像王符和王充那样的文人)的角度来观察社会地位的变动,决定性的步骤是到县外去发迹。

对于想一生留在家乡的人来说,县里的职位是令人满意的;对于想侧身较高集团的人来说,最好是到郡里觅求一个下级职务,或者甚至到京城去完成学业和碰上重要人物。

我们的全部史料显示出亲属关系在地方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如上所述,《后汉书》提到了郡县大姓或名门。

以慷慨行为和受人尊敬而闻名的人物反复被描述为给他们本地亲属赠送财物。

但是,通常从《后汉书》看不出是不是地方上的整个亲属集团都属于地方精英,或者他们只有少数人是精英,其他人则是普通平民。

石刻显示出,在许多场合大批同姓或同宗人积极参加县里事务。

在关于钟姓亲属修缮神话中的贤明尧帝及其母亲庙宇的工作的两份记录中发现了最明显的例证。

①城阳钟家无人在《后汉书》立传,但是在公元 2 世纪中叶,钟家有一位退隐大臣,他组织钟家的贫富亲属参加这些事业。

进行捐献的有 4 名正规官员、6 名州级和郡级下级官员、19 名下级县吏和一名青年。

因此,钟家可能有许多贫穷亲属,他们只能捐献劳动力,但是至少有 29 名成年男人拥有某种官员身份;不过其中 2/3 是县级官员,他们在县里可能是靠勤勉获得职位。

民用铭文很少详细说明人们之间的亲属关系,但是,往往有那么多同姓人,以致能够合理地推断出某种亲属关系。

例如,在作为对一位被调职县令表示敬意于公元 186 年建立的碑刻发起人而列举的 41 人中,有 26 人姓韦,12 人姓范。

②这样的县级工程发起人名单总共有 11 份,而且除了其中两份外,至少有一个家族的姓经常出现;在其中四份中,有一个家族的姓占这些名单中的姓的 20%以上。

在有 100 多个姓的三份名单中,每份名单都证明几家名门以及同一姓的官员、下级官员和非官员同住一地。

例如,为对一位县令表示敬意而于公元 185 年建立的一块碑刻的 157 名发起人中,24 人姓李,14人姓苏,13 人姓尹。

①表 18 的数字表明四个地方亲属集团中存在着官员、下级官吏和没有官职的人。

②② 《后汉书》卷三五,第 1207 页。

① 《隶释》卷一,第 1 — 4、8—13 页。

② 《两汉金石记》卷十二,第 1 — 7 页。

① 《两汉金石记》卷十一,第 11—17 页。

② 三份发起人名单中(每一份包括 100 多个姓名),只列举姓苏、姓尹、姓沈和姓田的人物。

由于这些姓姓表 18  县里发起人名单上推测为亲属的官员地位正式官员 郡和州的下级职员 县的下级职员没有官职者苏尹沈田10—032—14312668020资料来源:《隶释》卷二,第 14 — 21 页;卷五,第 15 — 22 页;卷九,第 12 — 18 页。

上层阶级中庇护人-被保护人的关系后汉上层阶级的社会生活有许多染上了庇护人-被保护人的关系的色彩,这种关系使人们从等级上发生上级和下级的关系。

被保护人有两种主要类型。

③以前的部属阶级总是产生由别人指定或推荐职务的人。

中央政府的少数高级官员在其衙门拥有大量职位,他们可以自行挑选人员来担任这些职务。

太守、刺吏和县令也可以委派数十名下级职员。

特别是太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正是他举荐地方人士为孝廉,因而能够和日后在官僚机构中也许会高升的人们建立恩惠关系。

第二类被保护人称为门生。

在理论上,这些人蒙受庇护人的恩惠,因为他们接受了他的教诲。

庇护人可能是真正的恩师,但是正式官员也收受门生——被保护人,门生投奔他们,不是为了获得教诲,而是寻求帮助和庇护。

公元 2 世纪期间,保护人和被保护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日益巨大的政治意义。

这种发展也许是私人关系和惯例获得巨大重要性,而官方的和公共的关系则被认为不大重要这样一种普遍趋势的一个方面。

这一过程也许同这种新情况有关系:孝顺和公共责任感的美德已被列为人的价值的尺度。

正像指望一个人始终忠于他的亲属和他的邻人一样,他也应该铭记他以前的恩师和长辈。

特别在公元 89 年以后,因外戚上升到执掌大权而出现的政治生活的变化,使得保护关系具有更大的重要性。

外戚大将军掌握的权力主要在于他们能够操纵对于数百名官员的任命。

即使外戚的某些大将军也真心诚意试图招募一些受尊敬的人物,但是,人们仍有理由怀疑他们任命的人物,所以,一旦他们的外戚保护人垮台,他们通常被赶出官府。

随着 2 世纪 40 年代梁家权力的巩固,许多官员和知识界的领袖人物开始相信政治上的决定不会对他们有利。

由于试图找到种种办法来更使人们觉得他们拥有势力,他们开始强化他们自己的保护人-被保护人的关系。

这最初表现在太学中,太学的门生在少数活跃的宗师的领导下,开始对官员的虐待提出抗议。

随着保护人-被保护人关系的重要性越来越大,结果出现为了获得渴望成为被保护人的人们的竞争。

据徐榦(171—218 年)记载,大臣、太傅、刺史和各郡太守不注意朝廷事务,而专心致志于他们的‘宾客’。

①足以在《后汉名不如在这里没有列举的李、杨、王、张那样普遍,他们可能是真正的亲戚。

③ 关于详细情形,见埃伯里:《后汉时期庇护人-被保护人的关系》,载《美国东方学会会刊》,103∶3(1983),第 533—542 页。

① 《中论》B,第 23 页。

书》立传的重要人物在其经历中几乎都曾谢绝本地郡的职位或京城高级官员的举荐。

这不是说获得这样的职位是不光彩的事情;倒不如说,人们希望担任和选择愿意接受的职务,并且在自愿的基础上和自己的上级保持关系。

任何被保护人所承担的一个义务就是在保护人去世时必须去吊孝,并且尽可能参加葬礼。

被保护人后来还常常捐款立石碑。

为公元 161 年去世的蓟州刺史立的石碑列举了 193 位门生,他们都来自他的管辖区域。

泰山都尉孔宙(公元 104—164 年)的石碑是 10 个不同郡的 43 位门生——被保护人立的;4 位部属来自他以前任职的地区;4 位部属来自他的泰山衙门;10 位门生来自八个郡,也许他们是真正的门生;一人是以前的平民。

资深政治家刘宽(公元 120—185 年)的石碑列举了遍布华北华中各地的 300 多位门生——被保护人的名字,其中 96 位是当时在职官员,包括 35 位县令和 11位太守。

另一块单独的石碑列举了他以前部属的名单;这块石碑刻着从高官以下的 50 余人的名字。

①我们可以从这些名单上看出关系网形成的途径。

绅士们可以自行依附于他们本地或邻近地区的任何地方官吏,而成为他们的门生——被保护人或成为他们的下级官吏。

这些地方官吏依次不仅同他们的上司具有公务的和私人的关系,而且也同其他正式官员、特别同他们以前的上司或保护人保持私人关系,而其中的某些上司或保护人依次又可能同朝廷里的重要人物有联系。

在为高级官员或著名宗师送葬时,可能有数千名被保护人聚集在一起,以增强他们彼此之间的联系。

在保护人和被保护人的狂热关系达到极点时,人们甚至可能为只担任过他们几天太守的某人的母亲披麻戴孝。

②上层阶级增强的凝聚力和自觉性汉代在中国历史上的主要贡献之一是自认为绅士(士)的人群扩大了。

地方精英分子开始认为自己是有教养的士,即使学识平庸之辈也是如此。

尽管他们在地理上彼此分隔和他们的大部分活动集中于本地,他们仍然不仅从共同集体的角度来看待自己,而且也认为自己是全国的文化、学术和政治事务的参加者,即使是非常间接的参加者。

①在随后诸世纪中,士的上层阶级的力量和凝聚力被证明比起作为中国文明一体化基础的政治或经济的中央集权更为持久。

为了对地方精英分子表示尊敬而立的石刻碑文证明,绅士的理想扩大了。

这时碑文表明地方精英分子共同具有表现在笃行传中的价值观——孝顺、敬服和淡于名利。

当然,碑文并不表明人们实践了有教养绅士的所有这些美德,但是碑文确实表明人们共同具有一个绅士应该如何立言行事的自觉性。

一个恰当的例子是 182 年的一块殡葬石刻,这件石刻看来是一个主要部属亲自撰写的。

②〔孔君〕年轻时学习过《礼经》。

他遭逢人相食的普遍苦难时期,他构筑一小茅屋,因采集野菜赡养双亲而消瘦。

他厚道、仁慈、直爽、朴素和忠诚,所有这些美德都是他的一种天性,① 《隶释》卷七,第 1 — 2、4 — 7 页;《隶释》卷十一,第 1 — 6 页;《隶续》卷十二,第 5 — 8、18—21 页。

② 《风俗通义》卷三,第 2 页。

① 余英时在《汉晋之际士之新自觉与新思潮》中从思想史的观点讨论了这个问题,《新亚学报》,4∶1(1959),第 25—144 页。

② 《隶释》卷五,第 5 — 7 页。

没有一件是他后天学到的。

〔后来〕他境况稍佳,他想起他的祖母……他为祖母重作棺材,建一庙宇,在庙旁种植扁柏……他的幼弟品德善良,但不谙世务。

〔孔君〕把幼弟请来和他住在一起四十余年。

甚至自己借钱用时,他对弟弟却慷慨大方……他的美名四扬,县里请他当主簿,后又到功曹任职……③可见,历代祖先无人作官、自己只当过下级县吏的人有权要求获得荣誉,因为他屡次尽孝道和为人慷慨大方。

地方精英往往以他们中间有一位具有这些特质的人物而公然自豪。

南阳有 58 人全都是以前的下级官吏或赋闲绅士,他们捐资为当地一位学者或教师娄寿(公元 97—174 年)立碑。

娄寿的祖父是正式官吏,但他的父亲却过着安于贫困的生活。

娄寿本人被描述为好学,是一位善于与人相处而始终受人尊敬的热心人。

他欣赏隐士生活和山间的雾霭,不巴结权势人物。

他拒绝了郡县的所有邀请,不为高官厚禄的念头所动心。

①教育无疑是扩大有教养绅士理想的重要方法。

一些正直的官员常常被描写为鼓励地方人民养成高尚的行为和学识的人。

例如,何敞在任太守时,试图使该地的下级官员变成绅士。

他不囿于严密的法律观点,而是按照《春秋》的原则判决诉讼案件。

在他的影响下,那些离乡背井的人们都回家去侍奉双亲,或者了却丧葬事宜。

两百余人散发部分家财。

有趣的是,何敞不是把文化送到国家的边远地区,而是带到中原的一个贫瘠之地,即汝南。

其他官员非常强调熟读经书。

将近汉末之际,当令孤邵任弘农太守时,该地没有一人熟悉经书(尽管近来有人试图宣扬例如公元 175 年的熹平石经)。

因此,他征求一位下级官员到临近郡的一位老师那里去学习,当他获得基本知识以后,便要他当老师。

另一些太守把有出息的人送到京城求学。

例如,当杨终(死于公元 100 年)13 岁是四川某郡一位低级职员时,太守赏识他的才华,把他送到京城。

②尽管荣誉应归于热心的县令和太守,但是好学之风似乎在整个后汉时期持久不衰。

奖赏是丰厚的。

在社会上,正式就学于某位宗师,此人便成为有教养的绅士;在政治上,这开辟了为官的门道。

全国各地有专职学者和官员从事教学。

《后汉书》几十处提到一些宗师拥有 1000 余名门生,还有更多的地方提到一些宗师拥有数百名门生。

正史数次出现有天分孤儿的故事,他们虽然无力偿付学费,但却能遇到老师。

这些故事被记载下来,以资鼓励人们,但它们也说明学习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①上层阶级的自觉性由于文学著作而进一步加强,文学著作对于绅士中的个别人物或团体进行非难和评价。

这些著作模仿在整个后汉时期流行的笃行传的某些惯例,而且它们表示了比较自觉和比较成熟的阶段。

一个早期例子是孔融(死于公元 208 年)的短论,他的短论把颍川和汝南绅士的优劣作了比较,这两个地区在朋党运动中产生了许多领袖人物。

孔融短论中保留③ 引文系根据英文回译。

——译者① 《隶释》卷九,第 9—12 页。

② 《后汉书》卷四三,第 1487 页;《后汉书》卷四八,第 1597 页;《三国志》卷十六(魏书十六),第54 页(见裴松之的注释)。

① 关于学习制度的确立,见以下第 14 章《学派的发展和官学》。

下来的记载有如下述:②汝南应世叔读书五行俱下,颍川士虽多聪明,未有能〔古代〕离娄并照者也。

汝南袁公著为甲科郎中,上书欲治梁冀,颍川士虽慕忠谠,未有能投命直言者也。

人们不仅对当时或本地的绅士进行评论,而且还撰写他们的传记。

最初编辑这些传记的是赵岐,他在党锢期间被放逐。

③当由于叛乱而撤消他的放逐时,他担任军事指挥官,公元 201 年逝世时 90 余岁。

他的著作《三辅决录》包括后汉期间他的家乡地区,即长安周围三个郡的人物传记。

他对他家乡地区的绅士用这样的言论作了总结:其为士好高尚义,贵于名行。

其俗失则趣势进权,唯利是视。

④当时一位年轻人王粲(公元 177—217 年)写了一本受欢迎的著作《汉末英雄记》。

在随后一个世纪中人们继续大量写作这样的传记集。

①上层阶级演变中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公元 2 世纪 50 至 70 年代的朋党运动。

出身极为不同的人们响应朋党领袖的号召,因为他们已经自觉地成为绅士,因而对于国家的道德引导负有责任。

这种政治议论的结局,即 166 至 184年对于党人的迫害,又毫无疑问地增进了这些人的自觉性。

尤其重要的是,它造成了大批善于辞令、精力旺盛、对政治感兴趣而又不能担任官职的人们。

再也不能从人们的特性和相应的政治活动的标准来确定有教养绅士(士)的社会地位。

许多社会地位很高的人物,包括反抗运动的领袖人物,没有担任官职,不能把自己看成是政府机构的成员。

作为他们社团的领袖和他们培育的价值观的支持者,他们唯一残存的作用是在社会和文化方面。

按理来说,一旦被免职,鼓动者便无能为力了;因为在中央政府的心目中已经失宠,他们影响的范围将明显地收缩到他们家乡的城镇。

但是,没有发生这种情形。

党人在没有职务关系作为中介的情况下,保持他们在全国的联系。

即使有教养绅士以前不完全了解他们自己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这一点现在已经是人人都清楚了。

汉亡于公元 220 年,这个年代不标志社会和经济趋势方面的任何变化。

但是这个年代有助于观察过去两百年间发生的变化,因为北中国的两个新统治者曹操(公元 155—220 年)和曹丕(公元 186—226 年)采取了正式承认社会结构中的变化的政策。

这一章指出两个主要变化:第一,地方社会的改组和农业生产的调整;第二,上层阶级这一在政治上和社会上起着重要作用、不依赖官府——它的成员可以去任职——的社会集团扩大和加强了。

曹操采用建立大规模农业戍屯军(屯田)的办法来对待已经变化的农业的社会基础。

这种制度承认两种发展。

第一种发展是贫苦农民不愿意或不能② 《全后汉文》卷八三,第 10—11 页。

③ 见以上第 5 章《大放逐(党锢之祸)》。

① 关于王粲,见《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卷二一),第 597 页以下。

这些后汉著作没有一部完整地保存下来,但是其中的片断被大量地引证于其他史书,特别是裴松之的《三国志》注和刘峻的《世说新语》注;关于《英雄记》的引文,见《后汉书》卷七四上,第 2373 页,注 1;第 2374 页,注 2;第 2375 页,注 3;关于《汉末名士录》的引文,见《后汉书》卷七四上,第 2376 页,注 2。

关于《三国志》,见雷夫?德?克雷斯皮尼:《三国志》(堪培拉,1970);关于《世说新语》,见理查德?马瑟:《世说新语》(明尼阿波利斯,1976)。

回到荒废的田地上去自己谋生。

因为必需求助于掌握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力的人们的保护,他们不得不牺牲自己的若干利益和放弃自己的许多自由,以换取自己的安全或幻想的安全。

为了使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到战前水平,曹操或者鼓励地主把他们的依附者安置在荒废的土地上,或者利用政府的力量把无地农民集中起来,组成一些聚落,把他们作为国家依附农民安置下来。

这两种方针他兼而用之。

李典(盛年期 190—210 年)拥有 3000 余名依附亲属和追随者,他被鼓励把他们安置在河北南部遗弃的土地上。

①在其他地区,移居者是由政府分配到那里的半复员的士兵。

导致这种安置政策的第二种发展是政府需要增加除人头税之外的岁入。

忽视大庄园主的经济和社会实力(他们能够全面抗税,同时把大部分税收转嫁到个体农民身上),简直等于减少收入。

曹操却另有办法,他模仿庄园主,像他们那样雇用佃户和依附者来获得收入。

因此,即使不能完全控制豪右,税吏对他们的财产和田产又无能为力,政府仍然能够从官田上获得固定收入。

②曹操和曹丕鉴于上层阶级结构的变化,改革了官员招收制度。

这种新制度叫做九品中正,后来因它使得名门豪族出身的人们享有莫大优惠的贵族偏向而闻名。

但是,起初它对于上层阶级的自治似乎是一种让步。

地方舆论关于个别人的一致意见被认为是挑选公职人员的适当的根据。

①在每个郡县,地方上一位声望很高的人物负责对当地绅士按照其才干和正直的名气进行评价。

政府就按照这些评价来任命公职人员,因而默认上层阶级自行吸收成员和自行证明合格。

在以前的半个多世纪期间,各级官员由于害怕主要文人学士和有教养绅士的嘲笑,他们的行为还有某种范围的克制。

在九品中正制度下,他们评价的合法性得到承认,但是他们一旦担任重要职务,他们同时被授予选拔不受评论的候选人的责任。

① 《三国志》卷十八(魏书十八),第 533—534 页。

② 关于这种政策,见马克?埃尔文:《中国过去的模式》(伦敦,1973),第 35—41 页。

① 关于这种制度,见唐纳德?霍尔兹曼:《中世纪中心制度的起源》,载《高等实验学院论文集》,Ⅰ(巴黎,1957),第 387—414 页。

  第 12 章  宗教和知识文化的背景文献史料和分类体系虽然历史和其他方面的典籍收有秦汉时期关于宗教信仰和知识文化发展的各种各样的材料,但对一种教义或一个哲学理论,还没有可供进行全面分析的明确的、或系统的阐述。

尤其是对许多被普遍接受的和被视为形成一批作者和思想家进行著述的背景的假设,还没有阐述。

但是幸运的是,不同信仰的作者所写的和在这四个世纪中的不同时期编纂的一批典籍,仍流传至今。

很多这些著作的篇章论述同一个问题和题目;其中凡是持对立观点的作者似乎在奉行相同的假设,这些也许可以视为正常的情况。

还有一种宝贵的财富是流传下来的一大批校注,因为对某些观点或实践的反复批判或论证,可以证实它们在当时曾风靡一时;但是必须适当地考虑到促使一个作者写下他思想的信仰和偏见。

①秦汉时期缺乏一个譬如像孔子或朱熹,或像柏拉图或亚里斯多德(如果我们到其他地方去找的话)那样的一个令人信服的思想哲人或知识力量。

但是幸而保存下来的公元之初列入秘府藏书的书目表明,当时存在大量的著作和大批作者,虽然估计只有一小部分(估计不到 1/4)的作品流传至今。

①我们可以参考的当时材料最丰富、涉及面最广的著作也许包括《淮南子》(成于公元前 139 年)、收进《汉书》的董仲舒(约公元前 179—约前 104 年)的奏议、王充(公元 27—约 100 年)的《论衡》,以及汉代快结束时王符(约公元 90—约 165 年)和荀悦(公元 148—200 年)等少数人的著作。

出于种种原因,我们务必谨防作出文献在这个时候对中国人民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的假设。

在这几个世纪中,中国的文字正被统一和简化而逐渐成为近代以前广泛使用的形式;把秦代的文书与公元 2 世纪的作一比较,就可以看出这个过程的发展情况。

可是书籍是广大公众不容易阅读到的,也没有广为流通。

用于书写的材料各种各样。

贵重的丝帛用来书写特殊的抄本,这从墓葬中发现的实物可以看出。

从这些墓葬中,或从文武官员留下的废物坑中,我们找到了越来越多的写在当时标准材料上的文书实物,这就是木简或竹简。

一种原始形式的纸已经演化出来,传说是蔡伦在公元 105 年上报给汉政府的;但是尽管这种原始的纸的时间可能更早,但在公元 3 或 4 世纪之前,纸张不可能被普遍使用。

②公元开始时秘府所藏之书很可能一般没有流通,我们甚至不能假定对这些书籍很有兴趣的人也能加以使用。

之所以能够收藏图书和我们现在能掌握一批文摘,是皇帝下令在全国各地搜集文本的直接结果。

这些搜集本不论是① 关于这个时期知识文化发展的总的记述,见陈荣捷:《中国哲学资料集》(普林斯顿和伦敦,1963);徐复观:《两汉思想集》(台北,1976);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牟复礼英译(普林斯顿,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