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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08:07:05

书窝言情小说网:http://www.bookwo.cn<妾大不如妻>作品相关 转网友的文来说明妾的地位浅论赵姨娘悲剧的原因摘要:赵姨娘是个可怜又可悲的人物:在贾府里,其实际地位卑微,生前受气,死时痛苦不堪。

本文分析了赵姨娘悲剧形成的三个原因:1、是封建社会一夫多妻制度的受害者;2、是封建家庭勾心斗角的牺牲品;3、被扭曲的人性。

关键词:赵姨娘,悲剧,原因,受害者,牺牲品序论著名红学家周汝昌先生在《红楼小讲》中有一章节专门讲到赵姨娘,称其居心不正,存心不良,专门以谋害宝玉、黛玉、凤姐――为其事业并冠之以坏女人的丑名。

[1]周思源说:曹雪芹这样写赵姨娘,显然是情有独钟,但是这个情不是爱,而是憎,是永不宽恕的憎恨。

[2]在后续四十回中高鹗也对赵姨娘毫不留情,在第一百十二回中让赵姨娘得暴病身亡,死时非常痛苦,死前孤单凄凉,连丈夫、亲儿子都不愿留下来陪她。

赵姨娘是贾政的小老婆,为贾家生下一子一女,按理说是为贾家传宗接代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她在贾府中的实际身分仍是个奴才,在家庭中没有任何地位。

在第二十回中,赵姨娘正在房中骂自己的儿子贾环,凤姐在窗外听见,立刻就板着脸隔窗训斥:凭他怎么去,还有太太老爷管他呢,就大口家啐他!他现是主子,不好了,横竖有教导他的人,与你什么相干!这话说得很清楚,赵姨娘虽然生了贾环,贾环的身分是主子,而赵姨娘只是个奴才,所以不配管他。

在贾府这个豪门巨富家中,身为半个主子的赵姨娘却是一个苦瓠子。

第四十三回中,攒金祝寿时,由贾母提议大家凑钱为凤姐做生日,上上下下都出了一份子,连那些有头脸的管事媳妇如赖大家的、林之孝家的等每人也各出十二两,鸳鸯、平儿、袭人等丫头也有二两的,也有一两的。

大家都兴冲冲的,这些银子对他们根本不算什么,只图个高兴罢了。

而赵、周姨娘是过了半日,才回说出二两。

尤氏因悄骂凤姐道:‘我把你这没足厌的小蹄子!这么些婆婆婶子来凑银子给你过生日,你还不足,又拉上两个苦瓠子作什么?’尤氏还说出这样的话,你们两个可怜见的,那里有这些闲钱?这里借尤氏之口说出了赵姨娘在经济上捉襟见肘,甚至还比不上下人。

赵姨娘是个可怜又可悲的人,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了赵姨娘悲剧的原因:1、封建一夫多妻制度的受害者本来,爱情就是自私的,一个男人由多个女人分享着,终究是一件非常别扭的事情,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臭男人们为了传宗接代,为了自身淫乐,就把这样一件荒谬的事情作为一项制度定下来,使之合理化。

而人的本性却是无法泯灭的,自从有了多妻制度,这妻妾之间的矛盾与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第五十五回中,从探春的问话可以得知,赵家是世代家奴。

赵国基是太太的奴才,那么赵姨娘也是王夫人从娘家带过来的世代家奴了。

依照王夫人精明、阴险、凶悍的性格(从她撵晴雯、抄检大观园、逼死金钏儿事件中可以看出),假如当初赵姨娘是现今这副不自知,不安分的模样,她绝不会把赵姨娘从娘家带过来,并在众多的丫环中,同意贾老爷选中赵姨娘为妾。

可见以前的赵姨娘,可能就像袭人一样贤惠、温柔、善良,在王夫人面前也是必恭必敬,尽心尽职,不敢有半点造次的。

清人大某山民姚燮在《众说》中说,以金桂之蛊惑,而蝌儿能坚守之,古之所难;以赵姨之鄙劣,而政老偏宠嗜之,亦世之所罕。

[3]想必这个赵姨娘在年轻时颇有几分容颜,或者像鲍二家的床上功夫了得,把个假正经的老爷迷得团团转。

(书中有好几处写赵姨娘服侍贾老爷歇息,并借机向老爷吹枕头风的描写,对于贾老爷与王夫人的夫妻生活却很少触及)。

这就更使王夫人忌恨。

至于另外那个周姨娘膝下无儿无女,可能也不受宠,对王夫人的地位还构不成威胁,则不在忌恨范围之内。

在贾府中,妻妾之间关系处理得最好的就是平儿与凤姐了。

严格说来,平儿还只是个通房丫头,她的地位比赵姨娘还要低一等的,但也属于妾的范畴。

平儿,有色有才而又有德,对凤姐当然是一个威胁,应该说他们之间也有重重尖锐矛盾。

但平儿却凭着她的才干巧妙处理了这些矛盾,结果不但见容于凤姐,而且取信于凤姐,成为凤姐最得力的心腹助手,这确实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清人姚燮评论:人谓凤姐险,我谓平儿尤奸,盖凤姐亦被其笼络也。

[3]赵姨娘没有平儿那样的能耐。

赵姨娘也不是没有拍过马屁,如第六十七回赵姨娘得了宝钗的礼物,想到宝钗是王夫人的亲戚,要向王夫人面前卖个好儿。

来到王夫人房中,陪笑说道:我也不敢自专收起来,特拿来给太太瞧瞧,太太也喜欢喜欢但这马屁拍得不伦不类,王夫人并不领情。

只冷冷回了一句:你自管收了去给环哥顽罢。

赵姨娘来时兴兴头头,去时却抹了一鼻子灰回去。

一定是因为平日里王夫人对她的忌恨已深,岂是几个马屁能使其回心转意的?再者,赵姨娘的拍马屁技术也欠到家,哪里比得上平儿。

赵姨娘在贾府中处处受到压制。

第二十五回,贾环烫伤了宝玉,凤姐在旁挑了一句:赵姨娘平时也该教导教导他。

(这时她又不说赵姨娘无权管教贾环了!)一句话提醒了王夫人,遂叫过赵姨娘来,大骂,养出这样黑心种子来,也不教训教训!几次三番我都不理论,你们一发得了意了!一发上来了!赵姨娘只得忍气吞声,少不得还要上来替宝玉收拾。

这王夫人有随时把赵氏叫来骂一顿的权利,而赵氏却无还口的权利。

最让人难忍的是,就连她自己的亲生女儿也不承认她的母亲身分。

她的任何直接间接地在探春面前摆母亲身分的表示,都使得探春紧张、愤怒,并说自己只认得老爷、太太两个人。

[4]第五十五回探春理家时,赵姨娘的弟弟死了,探春照旧例发给丧葬费,赵姨娘认为少了,跑来吵闹,责备探春没有拉扯这个舅舅。

探春气得脸白气噎,哭着质问‘谁家姑娘们拉扯奴才了?’一句话就把赵姨娘与其弟都归入奴才范畴。

还有谁是我舅舅,我舅舅早升了九省检点了!哪里又跑出一个舅舅来。

干脆就不承认有这个舅舅,也不承认她的母亲身分,而以王夫人为母亲,认为王夫人的弟弟才是她的亲舅舅。

但不管怎样,探春出自赵姨娘腹中却是事实,这是她最大的耻辱。

所以探春才这样委屈地哭诉,谁不知道我是姨娘养的,必要过两三个月寻出个由头,彻底来翻腾一阵,怕人不知道,故意表白!也不知道谁给谁没脸!一个母亲竟然会成为儿女的耻辱!正如将和森先生所指出的,一切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就是这样经常扭曲着人们之间的感情,即使人间最天然的骨肉至情也不例外。

[6]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有一整套嫡庶分明、贵贱分明、主奴分明的多妻制度。

这个制度包括以下几条:一、纳妾是合法的、必要的;二、妻妾之分是主奴之分;三、庶出的子女都以嫡母为正式的合法的母亲。

四、作妾的应该自守本分,不应有受歧视的怨恨。

[5]正由于一夫多妻制度的存在,探春才可以这样言正辞严、理直气壮地拒绝赵姨娘不自知、不安分的要求。

王夫人也可以想什么时候骂人,就把赵姨娘、周姨娘等拉来训一顿,因为妾首先是妻的奴隶。

2、封建家庭勾心斗角的牺牲者第六十四回,因蔷薇硝事件,贾环受芳官捉弄,赵姨娘心里气愤,直骂贾环没本事。

贾环也拿话来刺激他母亲,想到平日里受的气,赵姨娘竟飞也似的往怡红院中去,路中又遇夏婆子挑唆,你老想一想,这屋里除了太太,谁还大似你?你老撑不起来;但凡撑起来的,谁还不怕你老人家。

等等,满口的你老,你老人家,把个赵姨娘捧得晕乎乎的,竟真的不知天高地厚起来。

结果可想而知,被芳官狠狠地揭了老底,骂她梅香拜把子――都是奴几。

赵姨娘恼羞成怒,竟不顾体面,与一帮小丫头们大打出手。

外面跟着她来的人非但没有帮她,还心中各各称愿。

为啥?就因为赵姨娘在贾府中并不得势,况且,在赵姨娘身边也无油水可捞,犯不着为了赵姨娘,去得罪怡红院的人。

最后此事还是探春出面解决。

探春帮了她母亲吗?没有。

打狗还得看主人,芳官是宝玉身边的人,探春深知其中厉害,她只是劝开赵姨娘而已。

赵姨娘走后探春对尤氏她们说:赵姨娘耳朵又软心里又没有计算,是个呆人,又受没脸面的奴才们的调停作弄。

这个又字,说明类似事件不只一次两次了。

探春后来越想越气,因命人查是谁调唆的,说明探春其实对赵姨娘并非完全没有母女之情,只是恨其不争,恨其无能罢了。

因赵姨娘的耳根软,没有计算,二房的嫡庶之争,长房也插手进来。

有一次宴会,当着贾母等人的面,贾赦故意夸奖贾环,说他的诗做得有骨气,以后这样做下去,这世袭的前程就跑不了你袭的。

这不是在讲做诗,而是讲争夺,说骨气,是支持贾环母子的作为,说袭职,是抬高贾环母子的地位,归根结底是千方百计地搞垮二房。

贾环是个扶不起的刘阿斗,赵姨娘又是个没算计的,到时候,贾家那份家产还不是他们长房的!书中总是写贾环与贾琮(赦、邢之幼子)同行同坐,形影密切,可能正是长房故意亲近赵姨娘母子以利用之。

这里还有一条值得一提:抄检大观园是长房挑起来的与二房矛盾激化的一个事件。

因为邢夫人的陪房丫头王善保家的无礼,探春打了她一掌,事后,探春打发赵姨娘去打听王善保家的怎样,赵姨娘回来告诉探春,王善保家的挨了一顿打,大太太嗔她多事。

这件事耐人寻味,探春为什么把此项任务交给了赵姨娘?一是她终究认为赵姨娘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此事托她比较牢靠。

二是表明赵姨娘与长房邢夫人那边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才能妥当地完成这个任务。

历来人们都把赵姨娘串通马道婆用魇魔法害宝玉、凤姐两个作为她罪大恶极,不可饶恕的一个事件来看,殊不知,这里面也有幕后指使者,那才是最坏的。

先看事件的起因,贾环因醋意故意烫伤宝玉(这可不是赵姨娘挑唆的),结果害得赵姨娘被王夫人一通大骂。

而后,宝玉的寄名干娘马道婆进府来,在宝玉房里坐了一会,一时又往各院各房问安,闲逛了一回,才来到赵姨娘房中。

这里头的闲逛可是大有文章!后来是马道婆故意露话给赵姨娘,你们没本事,也难怪别人。

明不敢怎样,暗里也算计了。

并教给赵姨娘谋害宝玉、凤姐两个的计谋。

马道婆何许人也?竟然有这么大胆子敢对贾府的掌权者王熙凤以及最高统治者贾母最疼爱的宝贝孙子下手?这里没有一个大的后台支撑着是没这个豹子胆的,这就要联系文中各院各房所暗藏的涵义了。

在这里还得解释一下,贾琏、王熙凤两人虽为长房儿子媳妇,但因王熙凤是王夫人的内侄女,再有其他各种原因,一心倒向着二房。

在第七十一回嫌隙人有心生嫌隙中邢氏已经在公开场合给王熙凤以很大的难堪局面,贾赦也被调唆得恨上了自己的儿子贾琏,因石呆子的扇子事件,把他毒打了一场,打得卧床不起。

挑唆利用赵姨娘的除了上头的人外,还有下面一些媳妇婆子,如王善保家的、费婆子、夏婆子、秦显家的,他们都是那边的人,他们眼看着二房掌权管事,捞不到油水,天天寻觅着有什么风吹草动,嘁嘁喳喳,把风吹向邢夫人和赵姨娘两双愚昧的耳朵。

这王善保家与费婆子都是邢夫人的陪房,都是善于挑唆使坏的。

夏、秦两人虽不属于大老爷那边,但夏婆子是迎春房里蝉姐儿的外婆,这就沾上了那边的关系。

秦显家的是司棋的婶子,虽在这边角门当差,也实属那边一党。

她因争管厨房,嫉恨上了柳嫂子,这柳嫂子的女儿五儿是与宝玉房里的芳官极要好的。

总之,什么样的环境造就什么样的人,耳朵软的赵姨娘生活在这些人当中,必是三天两头的受到挑唆,所以经常闹事。

综上所说,可怜、愚蠢的赵姨娘只不过是别人玩弄于掌上的一颗棋子而已。

凭她个人的力量要在贾府上下兴风作浪,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

探春后来远嫁海外,作了一个海外王妃[7],于此不无一定关系。

到底是亲娘,脱不了干系,只有远走他乡才是上策,才能摆脱母亲给她带来的耻辱。

3、被扭曲的人性赵姨娘是红楼梦中万人嫌的女性形象,她浮躁、愚昧、不甘现状、心术不正,最终走向自私与卑贱,成为大家讨厌的人。

对自己的至亲她不知道疼惜,她骂儿子是下流没脸的东西;对探春,她更是冷嘲热讽,在探春远嫁时竟然无丝毫悲戚,反欢喜起来,想要她孝敬我,不能够了。

只愿她想迎丫头似的,我也称称愿,母性扭曲到让人寒心。

赵姨娘的性格一开始就是这样的吗?我认为不是,如果她一开始就是这样的是不可能成为姨娘的。

可以从二十九回张道士为宝玉提亲时,贾母的回复中得到证明:你可如今打听着,不管她根基富贵,只要模样配得上就好,来告诉我,便是那家子穷不过给她几两银子罢了,只要模样性格难得好的。

可见贾家选妻妾的标准是模样和性情。

我认为是赵姨娘所处的环境造成她性格的恶性发展变化。

因为赵姨娘是半个主子又有一个儿子的条件,所以她幻想有一天会坐上太太的宝座或者获得母以子贵的殊荣。

可是她熬了十几年都没有遂愿,她把原因归结在宝玉和凤姐的身上,因为没有宝玉,儿子贾环就可以得到宠爱,自己自然母以子贵;凤姐年龄小,王夫人就把家政大权交给她,而作为当家人凤姐却处处刁难赵姨娘。

在《红楼梦》中,赵姨娘与王夫人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根本没有反抗的余地。

她的对手王夫人势力太强大了:哥哥做着节度使,女儿元春是皇妃,连贾政贾母都要附首称臣,儿子宝玉不仅因嫡出高人一等,更因为天资聪慧,深得贾母宠爱。

而赵姨娘出生奴隶,社会地位很低,无钱无势,根本不可能与王夫人一争高下。

在多妻制社会,一个女人最好的出路就是母以子贵。

赵姨娘如果对生活有较高水平的认识,就应该悟到,她和王夫人之间根本不存在要么东风压倒西风,要么西风压倒东风的可能。

她的斗争策略应该和年轻守寡的李纨一样,做好自己的事,在守望中等待,以静制动:一是等她的女儿探春嫁为人妇,有了自己的财权、事权,就有可能拉扯为奴隶的母亲;二是等她的儿子贾环长大成人,耐着性子,尽一切力量培养好贾环,那么,在宝玉怀着难耐世俗的苦痛离家后,如果贾府还不曾彻底败亡,覆巢之下还有完卵的话,赵姨娘也许会有一个幸福的晚年。

赵国基殡葬费事件中,代理执政的探春理应按祖宗传下的老规矩办事。

吴新登家的和众奴才正准备逮住探春办事不当的地方好拿她当笑话说,破坏她在大观园中的声誉和王夫人对她的信任,探春又是一个自尊心极强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内心有什么不满,赵姨娘也不应当在众人面前一把眼泪一把鼻涕地同女儿大声吵闹,存心给女儿过不去。

难怪探春以不敢犯法违理痛陈那一个主子不疼出力得用的人;那一个好人用人拉扯的,指出赵姨娘不是出力得用的好人。

我但凡是个男人,可以出得去,我必早走了,立一番事业,那时自有我的一番道理。

偏我是个女孩子家,一句多话也没有我乱说的……清楚的说明探春不看顾赵姨娘,不是出于真心,而是为事实所迫。

愚昧的赵姨娘领悟不到,自己把自己推倒了众叛亲离的地位。

赵姨娘不知道如何在这个大家庭里进行斗争,心术不正的她听信马道婆的胡言乱语,企图用魇魔法置宝玉和凤姐于死地,她急切地对马道婆说:你若果然法子灵验,把他们两个绝了,明日这家私还不怕不是我环儿的,那时你要什么不得?为了占有贾府的财产,她不惜陷害人。

我认为赵姨娘这个人本质上还不算坏,是她素质低,对生活的悟性差。

她不象鸳鸯、平儿对生活有较高水平的理解,能审时度势。

为了争取到基本的平等或较好的生存环境,看不清现实生活的愚姨娘,变得敏感、势利、狠毒、动辄四面出击,哭诉吵闹,让人生厌。

无爱的家庭生活是赵姨娘性格形成的情感原因,面对不再宠爱自己的老公,冷言冷语教训她的太太与管家者(王熙凤),因庶出而抱怨她、不认她的儿女,她因为姨娘的身份而遭受白眼、凌辱,这个封建家庭对她缺少亲情、关心、爱护和认可,使饱受苦恼折磨的赵姨娘性格更加狂燥,心理有点变态与畸形。

结论综上所述,我认为造成赵姨娘的悲剧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其一就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所规定的一整套嫡庶分明、贵贱分明、主奴分明的多妻制度;其二是她处处受人捉弄、利用,是封建大家庭内部勾心斗角的牺牲品;其三是她有对自身的地位心存不甘,想过上更好的生活,但在那个社会却是万万不该产生的心理,所以急噪、愚昧心术不正的她最终走向自私与卑贱,成为大家讨厌的人,成了封建社会一夫多妻制度与等级观念的受害者、封建制度的牺牲品。

作品相关 妻妾地位(转自网上)1古代妻妾等的地位等级(转)古代有三妻四妾之说。

所谓三妻四妾,乃以一发妻二平妻四偏妾。

发妻持家,平妻在旁辅佐,偏妾则要尽心伺候夫君与三房夫人。

如果是达官贵人家娶妻,发妻(也称正妻)一般也是娶的门当户对的女子。

因为大家知道在古代很讲究门当户对。

而且发妻在家里的地位很高,一般家里的财务阿管理啊发妻都是要参与管理的。

所以,在家里的地位发妻其实很高的。

家的女性里面,如果有老夫人(男主人的母亲),那么正妻的地位就是第2。

(没有就是NO1)想想看家里的二把手也!所以,如有些NC电视演的什么小妾之流的可以随便踩在正妻的头上作威作福,简直是乱编。

私下斗还可以讲的过去,但是如果明摆着踩,这做妾的是想直接死吗?平妻,地位稍逊发妻。

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正妻的左右手。

也可以理解为正妻的秘书A和秘书B。

平时要帮正妻打理打理家务以及府上一些财务,帮忙管理管理一些后院事宜。

总的来说,是正妻背后的女人。

(?,你这什么比喻。

)当然,平妻的要管理的范围等级没正妻那么高,要管的事情没那么多,但是地位在家里也算不错的。

毕竟不是妾不是~~所谓妾,其实地位并不高。

PS:本文还是架空文,有不少的东西取自历史,但也不是同历史保持绝对的一致,请书友们见谅。

氏族社会时期,国中有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

即女儿出嫁时,岳家必须以同姓侄女辈陪嫁。

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那就不必多说了。

再往后,便正式出现了妾。

FROMBAIDU由此可见,所谓妾,其实地位很是低下。

妾在家庭中,虽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

其实也就是地位比丫鬟要高一点点,但是实际上,其性质亦然是个可以生育的工具罢了。

(无聊的插一句,所以,什么书上写某某人喜欢上了什么青楼女子之类的,要娶成妻子简直是不可能。

那些卫道人士吐的口水都可以淹死人了。

)而由于妾一般都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所以男主人一般都不甚怜惜。

还可以送来送去的。

?。

甚至,妾的子女正妻有权利把拿来自己养育。

因此,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看看,妾是可以用钱买的啊~TNND。

?。

所以,女童鞋们,如果你们穿越了,一定当穷人的正妻,都莫要当富人的小妾阿切记~!!!再来就是通房房丫头了。

这个如果看过《红楼梦》的各位都不陌生。

袭人当初不就是和宝玉有过那个啥。

就我知道的这种通房丫头有两种。

第一种就是俺们最熟悉的,家生的丫头。

比如小少爷慢慢长大了啊,然后家里的长辈啊比如老太太阿太太的什么觉得小少爷可以成人了啊,然后就派一个自己信得过的丫头去给小少爷暖床。

吡---之后,小少爷成了少爷。

?当然,如果少爷对这个丫头有爱,可以把这个丫头升职为妾。

当然,少爷亦然可以让这个丫头只当丫头。

当然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让小少爷变成少爷的通房丫头,但实际上还是丫鬟级别的。

并不会因为你是少爷的第一个女~人~而改变地位-----除非升职为妾。

第二种就是一般最常见的类型,女方嫁过来时候带的丫鬟。

这种,就是比较具有经济性的了。

为什么这样说呢?当妻子那几天不方便的时候,但是又不想自己的老公去找其他女人。

于是,她的丫鬟,就是非常具有使用价值的人了。

原因1,自己家生的,从小在一起的,底子白,自己信得过。

(很多古代闺秀一般有一两个从小贴身的丫头,一起长大的)原因2,毕竟是自己的丫鬟,有什么问题她可以得到一手资料。

而且自身的丫头对自己衷心,不怕她使坏。

而这种类型的丫鬟一般成功上位(升为妾)几率比较高,而且背后靠山也比较大,只要可以安安心心为主人做事,一般都没啥问题。

有时候觉得在古代妻的地位还挺高的。

现在小三翻成正室的多了,但是受不到法律的制裁。

可是啊,唐后(不知道时间记对咩?)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

----------个人认为此法律好啊~!!!两口子坐牢,坐牢阿~!!!当然,这样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经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但是古代的妾还是蛮惨的。

SO再次提醒要穿越的各位童鞋,莫做妾阿莫做~!!!在妾之外,更有姬、婢、伎等等名目。

姬婢伎,她们事实上就是妾,但是由于没有法律地位,她们的遭遇连妾都不如。

有时候有些地位的丫鬟都可以75她们。

虽然有一妻二平妻之类的说法,但事实上所谓平妻的事例非常少见,正妻在古代中国社会享有极高的权利,所以有人说中国自古一来就是一夫一妻制,上至皇室,下至平常百姓,原配夫人的地位是极难撼动的,别看宫庭斗争的文章小说那么多,基本上反抗甚至是彻底打倒皇后取而代之成功的这种技术活一般人做不来,在普通家庭中更是如此.台湾剧情长剧经常讲什么妾生了儿子,典型案例就是梅花烙,会撼动正妻的地位之类的,事实上那么一个赠送的还是外族的女奴,生NN个儿子也没用,正妻想要整死她跟压死只蚂蚁一样简单.妾生几个儿子,都是属于正妻所有的.作品相关 妻妾的法律地位与权益(转自网上)试论中国古代法制对一妻地位的维护孙普关键词:一妻/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儒家法/先秦儒家内容提要: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具体内容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

笔者认为,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是中国古代家庭结构稳固化的基础。

法律逻辑告诉我们,犯罪的成立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

而一夫一妻制也为有涉一妻地位的犯罪奠定了基础。

在此,笔者反其道而行之,试图通过考察一妻地位的维护来认识当时的婚姻制度,并在对一妻地位维护的原因分析中探究儒家思想的历史影响及现实意义。

一.关涉一妻地位犯罪的历史考察关涉一妻地位的历史相对于漫长的华夏文明,的确十分有限。

只有当婚姻形成一种制度时一妻地位才有了基础。

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婚姻形式并不等于婚姻制度。

婚姻是得到习俗和法律承认的两性结合方式,而制度化的婚姻有赖于法律的出现。

血族婚是原始人类的第一种婚姻形式。

而后,亚血族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姓的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对偶同居,便成为对偶婚。

这样的婚姻形式,简单的说都是出于原始的本能,是物种为了延续自身族群的需要而出现的两性结合的形式,它无法固定化和长期化,所以也就不可能形成婚姻制度,而一妻地位更是无从谈起。

真正为古代婚姻制度形成奠定基础的是一夫一妻个体婚的出现。

在社会财富开始出现私有化,但尚阶级未形成之时,形成的这种个体婚有两大特点:一是产生了爱情的萌芽。

爱情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这就从意识深处排斥群婚的存在。

二是出现了共同经营的家庭经济。

这使个体经济从母系氏族中分离出来,并逐步成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

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夫一妻制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没有任何共同之处。

这种经济化的两性结合,将婚姻拉拢到国家或者社会利益之下,为了维护这种利益,将婚姻制度化势在必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阶级出现了,而国家的建立正是社会阶级分化的结果。

夏、商、西周是我国的奴隶制时期,原始社会所潜在的巨大惯性,使得原始的婚姻形式在很大程度上被保留了下来。

可考的历史证实:我国商朝实行多妻制且妻妾界限不严。

奴隶主贵族还实行滕嫁制度,具有对偶婚与长姊配婚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妹妹也娶为妻的妻姊妹婚的痕迹。

西周时期在婚姻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纳妾不限,至此一夫一妻制最终确立,为一妻地位维护设置了制度平台。

本文中,笔者考察一妻地位的维护,主要从夫妻关系、妻妾关系两方面加以论证。

《孟子》齐桓五禁,一曰无以妻为妾。

是关于乱妻妾位的最早记载。

秦朝时,最先以法律的形式对重婚加以界定,并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

《法律答问》载: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岁,生子,乃告情,乙即弗去,而得,论可也?当黥城旦舂。

具体是说:一女子甲离家出走,而另一男子也是擅自逃跑,而两人结为夫妻,甲隐瞒真情,两年后才告知真情,乙并没有抛弃甲,问甲当如何处置?答曰:当处五年徒刑。

在上述事例中,虽明显处罚了女方,但这并非男权思想的产物,相反,在秦朝的家庭关系中,夫妻比较平等。

法律答问中妻悍夫殴笞之,依常人伤律之。

《刻石令》云:夫为寄逐假,杀之无罪。

而在婚姻制度方面,秦朝实行一夫一妻制,《法经?杂法》规定:夫有一妻二妾,则刑?,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由此可见,秦朝关于婚姻犯罪的认定上不会有太多的男女偏见,而是追究主要过错方。

汉朝在婚姻制度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

在《汉九律》中亦规定乱妻妾位属于犯罪。

其中《恩泽侯表》记载:孔乡侯傅晏,坐乱妻妾位,免。

汉律已明显表露出婚姻身份化的趋势。

唐朝严禁有妻更娶和以妾为妻,《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同时对和娶人妻加以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

即夫自嫁者,亦同。

此规定性质相当于今所谓之重婚罪。

在婚姻制度上唐朝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子的性特权为封建法律认同。

夫为妻纲的思想侵透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之中。

所谓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男帅女,女从男(《礼记?坊记》)。

同时在妻妾关系上,《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若妾犯妻者,与夫同。

滕犯妻者,减妾一等。

同时又规定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

过失杀者,各勿论。

宋律基本沿袭唐律的规定,《宋刑统?户婚律》亦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

即夫自嫁者,亦同。

《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若妻殴杀伤妾,与夫殴杀伤妻同。

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妾犯妻者,与夫同。

滕犯妻者,减妾一等。

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在广泛继承唐宋以来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同时,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婚姻规范方面《大明律?户律?婚姻门》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

同时对纳妾也进行严格的限制,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违者,笞四十.《大明律?户律?婚姻门》又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

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关于妻妾地位《大明律?刑律?斗殴门》规定: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

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各加凡门伤罪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

关于立嫡子《大明律?户律?户役门》规定:凡立嫡子违法,杖八十。

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

清朝也有类似的规定《大清律?户律?婚姻》规定妻妾失序,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

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

《大清律?户律?斗殴》同样规定了一妻相对与妾的优势地位,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

过失杀者,各勿论。

以上所述,就是对中国古代一妻地位维护的历史考查,主要集中于秦、唐、明三个朝代。

这三个朝代分别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早期、中期、和晚期,将目光集中在这三个朝代,能更全面的反映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维护一妻地位的历史全貌。

二.维护一妻地位的价值分析对一妻地位维护的探究,不能仅限于历史考察。

历史学的生命在于给现实以启示,笔者在此的历史考察,并不是为了复述历史。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确认了一男多女的家庭组成。

笔者探究一妻地位的维护包括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

形式在于数量,实质在于特权(主要是家庭内部)。

由此基点出发,在以下论述中笔者将围绕价值探究一妻地位维护。

从法的价值的属性来看,法的价值是在两个层面存在的。

一是在应然的目标层面上,法的价值不应由有零价值和负价值,只能表现为有无价值。

二是在已然和评价的层面上,法的实际状况的确有零价值和负价值之分,它们未必都是正的。

站在历史的角度评价已然的法律制度,就有必要从正负两个方面进行价值分析。

(一)一妻地位维护的正价值1.一妻地位维护有力保障了当时的社会秩序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中国封建时代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家庭的社会作用显得异常重要。

正如马克思所说: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要素。

一妻地位维护其实就像一把工具,可以为任何一种形态的社会秩序服务。

封建统治秩序下推行的大多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这就允许了一男多女的两性结合形式的存在,那么为什么还要确定一妻呢?在封建家庭内部妻和妾的地位是完全不平等的,娶妻要经过严格的六礼程序,有极强的公示性。

而纳妾则不然,妾只是一种委身契约的标的物而已。

正如古人所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

妾在家庭中实非家属中的一员,她不能像妻一样随着丈夫的身份而获得亲属的身份,也没有亲属的服制。

而且妻有相对于妾的绝对特权,妾是以正室为女主的,理当敬谨奉事。

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罪,伤者减凡人二等,且须妾亲见告乃罪。

死者以凡论,过失杀的不论。

这就形成了夫―妻―妾―奴的家庭等级关系。

这种线形结构有力地维护了封建家庭的稳定。

否则一山容二虎甚至多虎,家无宁日矣!秩序要求的就是一种规则,一种次序,一夫多妻下的妻子们谁都不会自甘落后。

只有赋予自然人以特定身份形成社会人,才能保证家庭结构的稳定,才能有稳定的社会秩序。

在此笔者还要澄清一个问题,在中国古代社会赋予了丈夫休妻的特权是否是对一妻地位的一种破坏?我认为家庭结构并不等于家庭关系,简单的说,一个家庭是有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家庭关系是其内容,而家庭结构却是其客体。

婚姻的结果是家庭这是无可厚非的,新的婚姻必然会带来新的家庭关系,一个人在不断增加着自己的社会角色。

举例说明之,众所周知在唐太宗时期,由于太宗曾任过尚书省的尚书令,太宗时期出于忌讳一直将尚书令空缺。

此位无人自然无关系可言,但这一结构却是存在的,无论谁居此位,和皇帝的君臣状态都是固定的。

回到我们的论述中,就是不论谁居妻位,都无法改变夫―妻―妾的线形结构。

所以我认为离婚并不是对家庭结构的破坏。

统治者赋予男子以休妻的特权,这与维护其统治秩序并不矛盾。

而七去三不去的规定正是统治者这一心理的反映。

只要我们仔细的考察一下这七种情况,就会发现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与小农生产方式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机构相联系。

比如,无子,封建时代没有养老保险,衰老的人群会成为社会的负担;淫乱,更会引发社会关系的紊繁,造成家庭不和,甚至可能导致血缘的混乱。

这历来为封建统治者所不容:南朝刘宋时,建安王休仁子伯融的妃子与范阳祖通奸,被遣送回家并赐死。

而三不去的规定也是出于统治利益的需要,女子没有独立经济地位的,如果遭到遗弃,就会面临死亡的威胁,也会加重社会的负担。

在尚未大同的社会条件下,自私与贪婪左右着人类的灵魂,谁不想将自己爱的人都占为己有,那个女子不想成为正妻而操纵后宫。

而一妻地位的确立,无疑用刑罚压抑了自私,使得家庭不致陷入多人争权的混乱境地。

2.一妻地位维护符合效益原则效益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是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将其引入法学圣坛。

经济分析法学中典型的效益观为库斯定理,库斯认为:法律制度归根到底是受效益原理支配的,法律安排实质是以效益为轴心的。

(《社会代价问题》)所以我们追究一妻地位维护的效益价值也是十分必要的。

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封建时代多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这种婚姻制度并不是某个圣人的凭空想象,也不是某个恶人有意要欺压妇女,而是长期实践的智慧,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甚至可以说是公正的,它尽可能平衡了各方面都必须考虑的利益。

关涉一妻犯罪打击多妻有利于减少社会代价。

在中国古代娶妻的程序非常繁琐,聘则为妻六礼等等,都是以钱财为基础的。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命,非受币,不交不亲。

不待父母之命,媒约之言,钻穴隙相见,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中国古代的婚礼其目的在于张扬,以显示其家庭身份、财力和脸面。

所以都尽可能聘礼多、嫁妆多、排场大。

史书载:汉惠帝纳鲁元公主为后,聘金黄金2万金,马12匹,汉平帝纳王莽女为后,聘金黄金2万斤,为钱2万万。

上有其例,下必效尤。

清代学者赵翼在谈到南北朝唯财是重的风气时说:魏齐之时,婚姻多以财币相尚,盖起始高门与贵族为婚,利其所有,财贿纷遗,其后遂成风俗。

凡婚姻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竟少,恬不为怪。

而这亦非普通人家所能承受,势必造成一男多女的社会需要与无财可聘现实之间的矛盾。

以致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娟,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

而纳妾就避免了这些繁文缛节,妾是买来的,根本不能行婚姻之礼,更不能具备婚姻的种种仪式,而这种买金相对于婚礼之财是微不足道的,这就保证了家庭财富的最大化。

其次从社会效益价值上看,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公正。

社会公正对任何形态的社会都是必须的。

一个缺乏公正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舞弊的社会,黑暗的社会和动荡的社会。

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压迫的确严重,但在它的各个阶层中还是要求公正的。

一个家族的地位高低,可以从她的女儿在夫家的地位得到反映。

无论是政治婚姻,还是正常婚嫁,女儿都是一个家族在社会中的代表。

赵匡胤把三个女儿皆嫁给功臣之子皆拜而敬之。

所谓良贱有别,封建社会等级森严,而且较为稳定,婚姻中的良贱涉及到双方的家庭利益和家庭名声,更涉及到下一代的身份地位。

大家闺秀取得正妻地位岂不是理所当然。

3.一妻地位维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人性的呵护和关怀沉重的封建社会的确压抑了人性,但它并没有泯灭人性。

用我们今天的眼光看来爱情应该是自由的,但我们不能用今天的意志剥夺古人思考的权利。

我之所以认为重婚认定制度关爱了人性正是因为它符合中国古代婚姻爱情观的特点,也可以说它照顾了中国古代社会人们的感情世界。

中国人向来是注重感情的,中国人的感情浓烈的让人陶醉。

爱情是原始社会末期一夫一妻制形成时期产生的人类美德,相说为婚,礼因义起,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

他们认为在婚姻上要持谨慎态度,夫妻的爱情超过了一切。

夫妻之间的爱情是人类的一种特殊感情,不能用其他感情来代替。

中国人具有爱情专一人文基础,特别是中国古代的女子。

在封建制度下,对男女的接触严格禁止,规定男女授受不亲,特别是地主阶级的女子,到了七岁就要实行隔离,被紧闭在深闺,难得遇上一个异性,所以往往会一见倾心。

但她们对自己仰慕得对象却没有什么了解,不过是自己想家模式的向外折射,常常会酿成痴心女子负心汉不幸。

在当时的伦理状态下,要她们离婚改嫁是不可能的,或者说那对她是一种更大的伤害。

而唯一可以让她欣慰的应该是取得一个优越的不可动摇的家庭地位,可以细心地守护着自己的那份真情。

而农民阶级女儿的婚姻更多的是对生活的追求或者说是生活的需要。

经济是爱情的基础,我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状态下,仅存的爱情星火更多的点缀在上层阶级的子女身上。

崔莺莺和张生、梁山泊和祝英台,这些经典爱情故事的背后,都存在着一个强大的封建家庭。

类似于他们的上层阶级的子女们付出了真情,在得不到爱情的情况下,倘若仅有的名分也被分割破碎,对她们岂不是一种埋葬!(二)一妻地位维护的负价值1.平等思想的阙如。

中国古代的一妻地位维护在平等思想上的欠缺是显而易见的,当然,这种先天的缺陷来源于当时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本身就是男权思想的极力体现,它所要追求的是将这种不平等秩序化。

一夫一妻多妾与一夫多妻在实质上都允许了一男多女的存在。

考究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你会发现,中国自秦以后的朝代很多涉及婚姻的犯罪否认了女子的主体资格,取而代之的是女方家族。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在当时的婚姻制度下,女子的婚姻完全由家庭包办,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这种婚姻主体资格的否认,最终导致了其法律人格的丧失。

嫁娶违律的婚姻,由直系尊亲属主婚的罪只坐主婚人,嫁娶者无罪。

唐宋嫁娶违律的责任由主婚人及当事人分责,而以主婚人为首,嫁娶人为从。

但这种法律责任的归属原则在男女的适用上是完全不同,男子是未来家庭的主人,就是在已有的家庭中的地位也是女子无法比拟的,男子责任在中国古代是比较重的。

而这种责任就是权力的象征。

明清的法律规定,妇人犯罪除犯奸罪及死罪而收监的,其余亲犯无论轻重都不收监,而责斥本夫收管。

2.权力倾向严重。

婚姻本是男女双方缔结契约的结果,婚姻制度最倾向性的体现也应该是权利和义务关系。

可在中国古代的重婚认定上,权力意识则表现的更为刺眼。

也许可以这样说,它是中国古代三权的有机结合体,而这三权即君权、父权、夫权。

《法经?杂法》规定:夫有一妻二妾,则刑?,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而唐朝也要徒一年,明朝要杖九十。

但从处罚上看,对重婚罪的处罚似乎趋于文明化,但倘若和认定制度结合在一起就完全不是这样。

因为这一处罚的弱化过程和女子被否定法律人格的过程是同步的。

封建统治者并没有放松对婚姻领域的控制。

史载:常玉春之妻悍,曾因嫉妒而杀其妾,朱元璋竟命力士支解其妻。

这种处罚的变化恰好反映了封建社会对夫权的强化和保护。

强大的封建权力完全控制了私权性很强的婚姻领域。

3.毫无自由的痕迹。

黑格尔说过:人有思想,所以人有自由。

勒鲁有着更经典的描述:一个表达行动权利的人并不直接包含着其他什么意义,这个抽象的词,就是自由。

自由就是有权行动。

所以政治目的首先就是在人类中实现自己,使人自由,就是使人生存,换言之,就是使人能表现自己。

缺乏自由,那只能是虚无和死亡,不自由则是不准生存。

自由思想在中国古代也是早已有之,但诸子百家的自由思想只是历史的沉淀。

在重婚的认定上我们看不到丝毫的当事人意志的痕迹,在主体上婚姻者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完全是两个家庭的事,而婚姻犯罪的主体也必然和家庭相联系,成为复杂主体。

在因果关系上,由于父母有绝对的主婚权,无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婚都不成何来重婚。

自行在外订的婚约虽在前,也不能有主婚权的家长在家里为其订的婚约。

而主婚权的存在是重婚因果关系形成的必须要素。

在归责上,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

这只是相对没有绝对主婚权存在的情况而言的。

在父母之命的前提下,这种归责原则无疑是多余的,直系尊亲属主婚的罪只坐主婚人,嫁娶者无罪。

从结婚到离婚,从认定到处罚都有着严格的程序。

在这种不断被程序化的婚姻制度下。

宗族的集体决议代替了个人意志。

自由在整个婚姻程序中被刷新的无影无踪。

三.一妻地位维护的变化及原因分析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制度的继承性和稳定性表现的极为明显。

就一妻地位维护而言,具有典型特点的集中在秦、唐、明三个朝代。

前文历史考察告诉我们,这种延续背后,中国古代法制对一妻地位的维护在不断强化。

明清时期甚至对纳妾做出严格的限制。

与此同时,女子的法律人格也在不断分解弱化,无论是一妻还是多妾。

到底是什么因素促成了中国古代社会从秦朝到明朝对一妻地位维护的一脉相承并不断强化呢?又是什么因素导致了一妻地位维护的强化和作为其内容的女子的法律人格逐渐弱化的自相矛盾呢?笔者认为儒家思想在这一变动中充当重要角色。

正如前面所说,一定的罪名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之上,而法律制度必然受制于社会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特别是封建社会专制主义的确得到极端强化。

但这种专制正如魁奈所说是合法的专制主义,是法律上的专制主义。

它建立在明智的和确定不移的法律基础之上。

皇帝执行这些法制,并审慎地遵守这些法律。

因而皇帝的权力要受到制约。

中国封建社会建立在科学的和自然规则上的政治制度,是科学和自然规律的发展结果。

在这种社会状态下皇帝的权力虽然是至高无上的,但他也绝不可以不遵循一定形式,只凭个人意志,毫无理由地剥夺臣民的财产或生命。

由此我们显然不可以将一妻地位维护出现的原因归结为统治者的个人意志。

众所周知,从秦汉到明清夫权在不断强化,而前文考察得出的结论是一妻地位维护在强化。

笔者认为二者并不矛盾。

因为在这里夫和妻并不是对称概念。

如前文所述,一妻地位的维护笔者主要从夫妻关系、妻妾关系两个方面。

关键在于,夫妻关系中一妻是以制度层面出现,而在妻妾关系中,一妻以实体层面出现。

制度的强化和主体本身的弱化是一妻地位维护的重要特点。

笔者认为,这是儒家思想异化后,自身的矛盾在制度上的反映。

在上述的分析之后,我们强烈地感觉到了儒家思想在秦汉之后的精神分裂。

它一方面在努力沿袭自己的传统,时刻谨记天下苍生、人间秩序。

另一方面为了维护一定秩序它又依附于某种制度,甚至不惜增添神秘色彩,借助谶纬迷信。

不可否认,儒家思想从产生始,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就是政治而非人本身。

这是由其思想的根源决定的。

儒家思想产生于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代,政制规范的混乱狼籍,凸现了当时社会精神家园的丧失。

而寻觅重建政治秩序的精神方向,就是儒家思想的原动力。

先秦儒家认为春秋战国的精神丧失是因为小人当政,君子失势。

而君子何以成人,君子思不出其位是谓正名。

因而正名是整个秩序重建的起点。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

(注意没有夫妻关系)每一个社会角色都有自己的标准,这是从精神意义上来思考和界定人的。

虽然出发点是秩序,但先秦儒家仍关注人的尊严和神圣,从根本上讲先秦儒家仍然将人界定为生活的角色,社会的主体。

然而,经过秦汉时期的短暂失势,汉代的儒学大师却在追求秩或势的角逐中,将儒家思想极端异化。

汉武帝当政初期,虽政治统一,但思想混乱、地方政治势力强大的现实还是存在的。

此时儒家思想家向统治者推荐自己的思想,我认为和孔孟时期向诸侯各国进言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为了让自己的思想造就某种秩序。

可是,事与愿违的是董仲舒的理想,被现实的强大皇权击的粉碎。

皇权要求理论为现实服务,摆在汉代儒家面前的是,现实的表面秩序和社会的既定制度,设法维护之。

这就从根本上背离了儒家:界定人―回归精神―形成秩序的逻辑。

身不由己或趋炎附势,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代儒家,遵循圣旨并高质量完成了这个任务。

笔者认为,一妻地位维护的强化和女性法律人格的弱化这两种现象都和这一任务密切相关。

儒家名教的三纲就是由董仲舒提出来的,虽然孟子也说过: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但是其中夫妇之别无疑是先秦儒家正名标准的发展。

而董仲舒借助阴阳家的理论提出君臣、父子、夫妇,皆取诸阴阳之道。

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

而随着封建专制的加强,皇权的强化,女性的地位也会不断降低的原因皆源于此。

一方面且看董氏在《春秋繁露?基义》中的论述:**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

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于夫,阴兼功于阳,地兼功于天。

是故,三纲存在类比,君臣之义皆为夫妻之义。

另一方面,在儒家思想家看来,要维护现有的制度,就必须形成一定的次序,造就一定的稳定结构。

在一个家庭内部也是这样:首先肯定的是男女不能平等,在男女平等的家庭内部夫妻之间的显性斗争日趋复杂,引起家庭结构的急剧动荡,由此儒家思想便开始试图在婚姻双方中寻找一种倾斜。

而这种倾斜的取得也深受父系氏族公社以来中国历史的影响,使得男子从自然强势到享有特权,而这种特权在当时看来是毫无异议的。

从一妻地位维护的论述中,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汉代儒家将思考的对象唯一为制度,表相为次序。

我们每个人不在是人,而是建造和修憩封建主义大厦的一块砖瓦。

而女性法律人格的弱化,是整个时代的组成。

只是作为弱势女性在全体被弱化的趋势下,表现的更为露骨罢了。

这与先秦儒家有着根本区别。

先秦儒家思想以天下为本位,思想家们甚至将天下置于国家和个人之上。

孟子曰:不仁而得国者,有之矣;不得而得天下者,未之有也。

在此,儒家将国家于天下相区别,并赋予天下于民心与道德之内涵,集中反应了儒家心系天下得忧患意识而博大情怀,在儒家看来,为了实现大义,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是完全值得的。

儒家认为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维护必须有赖于人们真心实意地拥护,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实行德政或仁政以博取民心。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显然追求的是一种自然之道。

而且在孔子的忠恕思想中也包含自由和平等。

所谓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是言人人都有自主之权。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求每个人都平等地立足行事。

至于克己复礼为仁,似乎就是约束自由的尺度。

但孔子在论证仁和礼的关系时这样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显然在孔子看来礼不过形式,而仁才是礼的本质。

礼必须充分体现仁的精神成为约束行为的标准。

由此,三纲可说是孔子学说的一种反动。

孔子所说的忠、孝,尚为相对的义务,而非片面的无条件服从,而且是较近人情的。

然而经过后世的改造就变的面目全非了,忠变成了愚忠,逆命利君谓之忠,孝变成了愚孝,父要子亡,不得不亡,夫妻关系变成了男帅女,女从男。

孔子原本顺应人情的自然,被篡改成违背人性,吃人、杀人的教条。

先秦儒家的仁义或者说天理本是儒家法哲学的理想法,是判断善恶的标准。

但汉后儒家大师们在同法家的斗争中完全迷失了方向,他们尝试着将自己的思想更实用化,而理想得将道、仁义烙在帝王之法上,使得其具有了理想法与实在法得双重性,从而抹煞了其神圣得色彩,从神到到人得这种急剧的变化,使得失落的人们由信仰变为服从,中国人的奴性和这是分不开的。

面对西方那抽象的理性,我们始终无法释怀,它似乎是无法理解和企及的。

的确,这样的一种民族心理是经过历史长期萃化的结果,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宗教情结。

更值得深思的是,当下时代的很多学者在研究儒家思想时,在犯历史性的错误,总是企及为现实服务,甚至用西方文明的标准桎梏儒家思想。

作品相关 民国军阀们如何挑选妻妾(转自网上)我国三千多年的漫长封建社会中,盛行一夫多妻的妻妾制度。

但凡有社会地位的文武官员、豪门大户,几乎无不妻妾成群。

中华民国成立后,移风易俗,社会各界逐步推行一夫一妻制度。

我们可以注意到一个现象:在知识界、文化界,以及政府的文职官员里面,比较顺利地推行了一夫一妻制度(当然有中间状况、有过渡阶段);而在军阀界、武化界,则相当顽固地仍然坚持妻妾制度。

例如袁世凯(1859-1916)妻妾10房;曹琨(1862-1938)妻妾4房;段祺瑞(1865-1936)妻妾7房;张作霖(1875-1928)妻妾6房;等等。

那么,民国军阀们如何挑选妻妾呢?个案很多。

本文从中举出两个典型例证:张宗昌(1881-1932)和杨森(1884-1977)加以说明。

可以看出,起先军阀挑选妻妾,多为妓女、戏子或贩卖的丫头等沦落红尘的下层女子;而后来军阀挑选妻妾,则逐渐注重文化教养,寻求一些女学生。

张宗昌(1881-1932)妻妾不知数,可考者24名张宗昌(1881-1932)是山东军阀,人称三不知将军,即兵不知有多少,钱不知有多少,姨太太不知有多少。

可考者,计有24个女人。

原配贾氏:张宗昌在老家订了一门亲事,姑娘是邻村的贾氏,贫民出身。

张、贾二人没有感情,亦无子女。

1916年,张宗昌在南京遇刺,本人无恙,但贾氏却遇害了。

大太太袁氏:张宗昌的大太太是袁书娥,沈阳人。

张宗昌闯关东后,22岁与袁氏成婚。

共生有三男三女。

长子三岁夭折;次子张济乐,又称伯伟,号孟揖,生于1914年;老三宁乐,号康侯,生于1917年。

三个女儿:长女春娇,后自杀;次女春亭,三女春梅,小学毕业后改为张纯。

张宗昌1932年被刺身亡后,袁氏带着亲生的二男二女回到沈阳,住在老桂林街上一栋三层小楼里,以典当为生,到1944年因病去世。

袁氏晚年心情压抑苦闷,每天只吃一顿饭,整天跑到小楼阳台上仰头泣呼:宗昌啊!你为什么死得这么惨啊!你看看今天我们过的什么日子?纳妻妹为妾:袁书娥的妹妹袁中娥,小3岁称二姑娘,张宗昌收为二房。

袁中娥生有一女。

三姨太到七姨太:1920年左右,张宗昌先后娶了五房姨太太,多为妓女,嫁给张宗昌是为了跳出火海;这5房姨太均无子女。

四姨太雅仙是个妓女,为人风流,深受张宗昌宠爱。

雅仙善于掠财,积蓄颇丰;1928年,雅仙下堂。

七姨太人称老七小巧玲珑,聪明伶俐,张宗昌送老七珠宝、首饰很多;1927年,七姨太要求与张离婚,后嫁给天津国民饭店老板。

八姨太安淑义,原为张家侍女。

是朝鲜义士安重根的侄女,新义州人。

安重根刺杀伊藤博文事件后,日本人要杀安家满门。

安重根的弟媳带着六个女儿、一个儿子连夜逃到中国丹东。

安家的第四个女儿--安淑义就被人贩子卖到张家做了侍女。

安淑义为人温柔、贤淑,张宗昌纳安氏为妾后,1922年生有一女张春绥。

张宗昌被刺杀后,1943年3月13日安氏于贫病交加中去世。

九姨太富贵儿,原是杂耍艺人,浪迹街头巷尾,因擅长耍花轱辘棒,有时也在杂技团里献艺。

张宗昌观看曲艺,相中了富贵儿,收为九姨太。

十姨太祁氏,河北霸县人,家境贫寒,长大后被卖到北京八大胡同妓院。

张宗昌到妓院游乐,恰逢祁氏,赎其从良。

1922年底生一子,张盛乐。

张宗昌被刺身亡后,祁氏被安排到石老娘胡同,与八姨太安氏一家同住。

1941年除夕之夜,日本宪兵闯入她家,将其子张盛乐抓走,盛乐被严刑拷打逼疯。

祁氏忧愤成疾,于1944年病逝。

十一姨太,出生在东北一富农之家,长相奇丑。

十二姨太乃一艺人,是张宗昌游玩时遇上的。

到张家后,耐不住寂寞,不愿意苦守空房,两个月后就要下堂,后另嫁他人。

十三姨太在张家呆的时间更短,不足一月就下堂,另谋出路。

十四姨太是妓女,北京人,平时爱好就是买衣服,好打扮。

1931年,十四姨太在铁狮子胡同因患肺结核,不治而死。

十五姨太在张家呆的时间也很短,不久就下堂另嫁他人。

十六姨太是个唱京剧的武生,为人忠厚老实,张宗昌之母对之十分喜爱,让她随侍左右。

没有孩子,张宗昌死后,拿着治善后委员会分给的3000元大洋,改嫁给一布贩。

十七姨太是个美女,嫁给张宗昌后生一女,名春霄。

张宗昌死后,十七姨太不愿守节,带着女儿另嫁他人。

十八姨太是上海人,人称上海太太。

以带孕之身嫁给张宗昌,生有双胞胎,一男一女,男孩名东乐,女孩名春和。

张宗昌死后,十八姨太带着子女到上海居住,从未告知子女其父亲为张宗昌,也再未与张家其他人来往。

十九姨太和二十姨太,是1928年张宗昌的部下贡献的两个雏妓,当时年方16岁。

十九姨太卢辅义,1929年生有一子,名昭乐。

张宗昌被枪杀时,卢氏年方19岁,未守节,嫁给胡叔潜,乃进步人士,其长兄即胡子昂。

卢氏再婚后生有二子,其中一子丢失,另一子定居于香港。

卢氏生子后与胡家闹翻,下落不明。

二十姨太长得满脸的青春痘,不为张宗昌喜欢,后不知所终。

二十一姨太朱宝霞,是著名的评剧演员,为人比较善良,她与张宗昌没有孩子,张被刺杀后,她继续演戏。

新凤霞在回忆录中数次提到的朱宝霞,即是此人。

二十二姨太,是个典型的日本女人,1931年张宗昌在日本纳为妾。

回到旅顺时,因不习惯中国的生活,不足20天就只身回国。

二十三姨太李艳红,是唱梨花大鼓的女艺人。

1931年张宗昌在宴会上遇到李艳红,遂纳为妾。

年方20岁。

张宗昌曾对手下人说:共产党共产共妻,共妻当然是好的,共产就不对,东西能拿来的才是你的,不能拿来的就不是你的!共妻不一样,你睡不到的女人和别人睡就没错。

这种混帐话,恐怕也只有张宗昌能说出口了。

杨森(1884-1977):公开的妻妾12人杨森(1884-1977)又名伯坚,字子惠。

1884年2月生于四川广安县龙台寺乡,祖籍湖南衡州府草堂寺。

入四川陆军速成学堂。

在顺庆府(今南充)中学毕业后,1904年投考四川陆军速成学堂,与刘湘、唐式遵、潘文华等同学,后来形成以刘湘、杨森为首的速成系四川军阀集团核心。

曾任护国军第一军少校参谋,第二军第4混成团团长,川军第二军军长等职。

1937年任第六军团长,后任第二十七集团军总司令兼第二十军军长、第九战区副司令长官兼第二十七集团军总司令等职。

1949年任台湾总统府顾问。

1977年5月15日病逝。

杨森的发妻张氏,是典型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杨森考入成都陆军速成学堂后,张氏暴病身亡。

1908年,杨森从军校毕业后,遵从父母意愿,续弦广安老家的谭正德填房。

填房:谭正德,育有长子、长女。

杨森妻妾成群后,谭氏遭冷落,独自守着广安老家空房,直到1976年以92岁高龄谢世。

三妾刘谷芳,云南禄丰人。

1913年杨森在滇军时所娶,抗战时期,刘谷芳患肺病去世。

四妾田衡秋,是杨府十二钗中地位最高者,深得杨森宠爱。

1921年,杨森任沪永镇守使,依仗权势强娶。

1949年,田衡秋带杨森财产先行逃往台湾。

未过几年,前往香港探亲时,因突发脑溢血引起半身偏瘫20年。

晚年全靠美国的女儿担负。

五妾萧邦琼,是杨森长驻沪州时强娶,1931年,萧邦琼由沪州上船时,溺水身亡。

六妾陈顺容,是典型广东女子。

原为三姨太刘谷芳的贴身丫头,15岁时被杨森酒后奸污,后收为妾。

后来得精神病,死于重庆。

七妾曾桂枝,贵州毕节人。

本是杨森养女。

早年交由刘谷芳当丫环,改名杨家桂。

14岁时被杨森强奸,随后圆了房。

几年后送往上海、北京等地求学。

然而曾桂枝在上海读书时,与陈姓同学相恋。

杨森得知后,将二人枪杀于渠县郊外。

八妾汪德芳,成都人。

其父原为杨森军部秘书,被迫将女儿嫁与杨森,当时年仅15岁,念中学。

成亲后,杨森准她到上海国立音乐学院就读。

学成归来,在杨森创办的成都天府中学任校长,成了社会名流,当选过国民党国大代表。

文革期间,因杨森之故,被逼自杀于乐山。

九妾蔡文娜,泸县人。

她在泸县女子中学上学时,被誉为校花。

杨森差人强行说合,14岁时收为小妾。

蔡文娜在成都上大学时,和同学吕某相恋;被杨森杀害。

十妾郑文如,重庆南岸裕华纱厂女工。

杨森担任国民党贵州省主席时,手下医官系郑文如将郑文如带至贵阳,送与杨森。

当时年仅17岁,后患肺病,被杨森抛弃。

解放后,郑文如留在重庆,嫁了一名工人。

十一妾胡洁玉,为杨森家仆胡应忠之女。

14岁时到重庆求学,杨森索娶胡洁玉。

后被杨森带去台湾,生有一女,后带女儿远赴美国留学。

定居美国。

十二妾张灵凤,台湾新竹人。

杨森年近90岁时,以招募秘书为幌子,将这位17岁的中学生纳为小妾。

由此可见,军阀杨森的小妾,逐渐注重要有文化、要上学念书的女学生,例如七妾曾桂枝在上海读书;八妾汪德芳在上海国立音乐学院就读;九妾蔡文娜在成都上大学;十一妾胡洁玉,在重庆求学;十二妾张灵凤,是台湾的中学。

作品相关 妾的调研(转自网上)妾制研究本科毕业论文(2009-08-2910:29:40)标签:杂谈分类:我的大作引言中国有千年的历史文明,而婚姻制度毋庸置疑是这千年文明的底盘,因家庭是自然经济的基本单元,家庭不仅是社会的基础而且是夫权控制下的微型帝国。

丈夫掌握着基本的司法、生杀大权和财权。

家庭由血亲和姻亲构成,婚姻又是血缘的法律前提,当然不排除私生子,但一个文明的社会多会想方设法将各种人和事纳入刑、礼――制定法和习惯法的管辖范畴,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规制何来文明?两性的结合、繁衍是整个时代和人类生生不竭的源头活水。

既然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国家的基础,那么婚姻自然是国家的基础,婚姻制度可谓关系一个国家的存亡,正如《易&#8226;序卦》所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夫子;与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措)。

更何况皇室这个全国最大的家庭也同样需要婚姻体制的规范。

我国古代的婚姻以一夫一妻制为主体,而在这样一个男尊女卑的泱泱帝国里,一夫一妻制得以长存无疑与妾制的补偿功能分不开。

从本质上讲古代社会的一夫一妻实际上是针对女性而言的,对男性来说则是多种形式的多偶制。

1古代的婚姻制度和妾制的萌生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背景,一位学者曾经说过:无论传统是什么样的,无论我们的好恶如何,也无论我们主观上如何想抛弃它,……但事实上它却是我们无法摆脱的,我们一切的一切,仍是在传统的影子下渐进的,也是在传统的基础上积累的。

妾制的产生也不例外,婚姻制度沿着历史的轨迹前行,留下文明的脚印。

从宏观上看,妾制的产生是私有制和宗法制的产物,同时也推进了宗法制的完备。

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随着其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如下几种形态:1.1母系氏族社会的杂婚和血缘婚史学家认为,从原始群向氏族过渡,大约经历了几十万年。

距今大约三四万年,我国历史逐渐进入母系氏族公社时期。

《初学记》引《诗&#8226;含神雾》云:皇帝母附宝,见大雷绕北斗,枢星光照郊野,感而孕。

《史记&#8226;补三皇本纪》记载:炎帝神农氏,姜性。

母曰女登,有娲氏之女,为少典妃,感神龙而生炎帝,人身牛首。

长于姜水,因以为姓。

炎、黄均因感应而生的传说,实际是在尚不知男子在生殖中的作用时,对女性受孕的美好解释。

这些传奇故事,只能说是对母系社会杂婚时代的遥远回忆和曲折反映。

原始杂婚进入血缘婚时,已排斥不同辈份的杂婚。

血缘婚是以同胞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结婚为基础的。

在这种血缘家族制下,丈夫过着多妻生活,而妻子则过着多夫生活。

血缘婚是杂婚的进一步发展,它排斥父女辈、母子辈的通婚,在群聚生活中以同胞兄弟和姊妹之间的婚姻为基础,逐步扩展开来,形成同辈血缘婚。

这种同辈血缘婚,子女以男性长辈为其父,母亲则自知其各自子女,保持了母系的集群关系。

这就形成在原始社会姊妹即是妻的血缘婚的特点。

这在中国文献和少数民族口头文学中都有大量的实例。

最有名的是伏羲和女娲的神话,他们即是兄妹也是夫妻。

由杂婚进入血缘婚后对女性的生殖崇拜实际已经开始松动。

《说文解字》释姓字为女所生也,把生育的功劳都归功于女子。

这是因为原始人智慧未开,尚不知男子有生殖能力,只有朦胧的图腾信仰,以为女人奇异的生殖能力是和图腾或冥冥中的神有关,或者把女性生殖器予以神化,形成女性生殖崇拜。

而现代口头流传的少数民族族源神话常说远古时期一场洪水淹没人类,天下只剩下兄妹,相互婚配再造人类的传说,实际上暗示女子生育必有男子为配,戳穿了女子感天生子的荒谬,揭示了男子在生育上的实际作用。

[1]1.2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过渡期的多偶婚和对偶婚多偶婚是建立在几个兄弟及其妻子之间或几个姊妹及其丈夫之间的群婚的基础上的。

这里所用的兄弟这一术语,包括堂兄弟、再从兄弟三从兄弟;姊妹也包括堂姊妹、再从姊妹、三从姊妹和彼此都视为姊妹的更远的姊妹。

这是一种排斥血缘婚兄妹基础上而允许其他两组兄妹和姊妹之间的群婚,较之血缘婚前进一步。

它可以指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开始的多偶婚是一妻多夫,后来趋向一夫多妻,意味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

在许多组男女互婚的情况下,通过自然竞争的长期过程,必然形成主夫和主妻,生活最和谐的一对,如此就逐渐排斥了其他诸妻或夫。

而且在长期生育过程中,发现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事实。

如此,人类婚姻从原始群婚的泥泞中脱离出来。

通婚逐渐由族内婚走向族外婚。

随着对偶婚的发展,氏族成员的婚姻也只能倚靠到别的氏族中去寻找丈夫或妻子,这样自然结合的多偶婚受到了很大约束。

由于妻子变得难求,男子不得不采取抢劫或议婚购买的方式获得女人。

这种买来或抢来的妻子一般只有一个,而且是独占的,于是群婚形式的多偶婚逐渐消失。

对偶婚是一夫一妻制的前奏,如恩格斯所说:顺便提一下,抢劫妇女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迹象,至少是以对偶婚的形式表现出这种迹象……这样,与继续存在的群婚并行,并且在它的范围以内,又产生了一种排斥他人的关系,即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婚配制以及与此并行的多妻制,于是在这里群婚也开始消亡……。

[2]早在群婚制时期,对偶婚现象即有萌芽,并时有发生,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婚姻制度。

所以在原始社会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偶婚和群婚是并存的。

即使在对偶婚盛行时,二者也是交叉的。

它仍然是介于群婚和个体婚之间的过渡形态,带有双重特点或过渡性质。

对偶婚基础上的对偶家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它不可能脱离氏族而独立。

在氏族家庭式的公有经济的基础上,对偶家庭不成其为一个经济单位,不能作为当时社会的一个细胞组织;当时的经济单位依然是以母权制为中心的氏族。

在母系氏族时期,男子和女子之间没有互相占有的权利,男女的结合只是一种松散的互助形式,并没有在此基础上产生社会存在的变更,社会仍然是以氏族为基础的。

1.3父系氏族社会的一夫多妻制由于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上的作用迅速扩大,代替了妇女在氏族中的地位。

大约在五六千年前,我国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氏族部落先后进入父系氏族公社阶段。

随着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私有财产的产生,婚姻状况变化的总趋势是:婚姻、交合的社会限制从无到有,由宽到严。

这种限制,一开始可能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优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有云: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二是伦理,《礼记.坊记》云:娶妻不娶同性,以厚别也。

对目的在于繁衍后代的性关系实行限制能有效的保证对父亲的确认,同时保证了亲子的信度,这同私有财产的继承紧密相关。

女性崇拜逐渐转向为男性崇拜,父权制萌芽与对偶婚一同产生。

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自由。

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

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

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后,最初的妾产生,为后来妾制的形成打下伏笔。

妾最初是在不同部族的战争中俘获的战俘。

由于生产力的提高,留存战俘以增加劳动力,成为可行之举。

于是,战俘便成为胜利者私有财产的一种形态。

《说文解字》释妾云: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

这就是说,女子犯了罪,除了要被罚作劳役之外,统治者(即君)还要占有她们的身体。

妾与主人有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但在法律上,他们却不是夫妻。

《白虎通》卷10《嫁娶篇》云:妾者接也,以时接见也。

是说这种女奴是主人专为了与她定期发生性关系的。

她们随时可能被主人出卖、杀死,没有丝毫的生命保障,她们生育的子女也没有继承权。

随着贫富分化的加剧,经济上处于劣势的群体逐渐失去人身权利,与战俘一样,沦为富人的奴隶。

奴隶队伍不断壮大,妾这个社会阶层也不断壮大。

由于在严格的分封制度下,只有具备一定的社会身份才有机会得到政府分配的战俘或罪犯,所以,当时只有在奴隶主贵族家庭才拥有妾。

特殊的身份地位在社会上的影响被经济地位取代,那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新兴地主或商人凭借其经济优势,开始拥有妾,并以妾承担上层贵族家庭中由媵[3]来承担的那部分功能――妾开始在新兴地主或商人阶层中充当庶妻的角色。

春秋战国之交,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渐确立,奴隶主贵族逐渐消失,以其身份地位为标志的纳媵制也在婚姻形态中消失,不受身份限制而只取决于经济实力的纳妾制度则逐渐盛行起来。

1.4一夫一妻与多妾并行一夫一妻制与传子制度共生。

宗法制要求一夫一妻,私有制要求一夫多妻,妾制是宗法制与私有制相调和的结晶,维护了封建社会家族传承的稳定,也满足了夫权社会下男人的占有欲。

周朝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

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

周为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继承制度找到了理论支撑。

太阳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

,夫与嫡妻如日月成为宇宙的主体,而众妾则谓之小星,只是日月的点缀。

《礼记&#8226;昏义》也载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也,可见,妻居于家庭的统治地位,且嫡妻只能有一个。

国王如有二妻,不仅家庭秩序混乱,还会引起社会动乱,后果严重。

王室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防止宫廷政变的发生,保障周朝社会秩序的稳定。

妻妾的地位一经固定便不能改变,否则便易生乱,导致国破家亡。

所以,中国历代统治者均以立法保证妻的正统地位。

夏商周三代虽已难以查考,但汉以后各朝则均有记载,如《唐律&#8226;户婚律》载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元史&#8226;刑法志》载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

明清朝的律例也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

实施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妻的唯一正统地位,以利家庭、家族和国家的有序、稳固。

春秋以后,妾以色接于君成为主要义务,而供给劳?即给事的职能让位于奴与婢,因此,后世的儒家都把妾解释为接也。

[4]这样,妾因分工的需要从婢女中分离出来,就不再是女奴的意思,而是专指在妻子以外另娶的良家女子。

2妾的来源与纳妾原因2.1妾的来源妾,古为女奴之称,《说文》解释为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从辛女。

辛者,有罪之女也。

《释名.释亲属》: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

《汇苑》: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

妾的来源主要有三:籍没、采选、劫夺。

罪人妻女籍没入宫,自汉以后,已成定制。

孝文帝母薄姬,吴孙权潘夫人,均在其例。

采选之法亦始见于汉。

汉法,每岁选民女人宫,以供御幸。

劫夺,其例始见于魏明帝。

《晋书&#8226;五行志》:魏明帝自初即位,便淫奢极欲,多占幼女,或夺士妻。

此外,尚有因私奔而未经明媒正娶的女子,她们的地位同于奴埠,被视为贱妾。

2.2纳妾的原因2.2.1生理原因在古代休妻是相当困难的。

虽有七出但也有三不去的限制,还有来自母族的压力。

清律规定: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辄绝,犯奸者不在此限。

[5]又凡丈夫与妻不和离异者,其女衣服及陪嫁装之现在物件凭中给还女家,若两家争斗者,照律治以应得之罪。

其欲娶妾者听,若托故出妻者,依律治罪。

[6]女不能生育,应属身犯七出,照律这是男子休妻的最好理由,但即使如此也难得到官府与舆论的支持。

就算是不能生育的石女,诉至官府,仍判以不准离,只是判女方退财礼助男方纳妾。

乾隆年间袁枚判曰:上元县人庞飞吉,娶妻尤氏,貌甚姣好,文词亦楚楚可观,颇为得意。

……因投牒县署,请求出妻。

袁子才传集两造,及尤氏父母以致媒妁,审鞠一躬,知为石女,遂判尤氏父返还聘礼,庞飞吉另娶小星,新娘尤氏财富命蹇,情殊可悯,且木已成舟,未忍令其下堂,因判仍为正室。

[7]经过诰封的妻子更难离异:诰封之妇,伊夫欲行离异者,先禀明刑部审理,果系应离异者,令呈明吏部,追夺诰封,听其离异。

其夫妻不相和谐,报部审理,夫妻情愿离异者,照律听其离异。

若系三不出者,不准离异,若系强离者,照律治罪。

[8]2.2.2心理原因历代的法律都有对妾制的详实规定,对纳妾的数额进行必要的限制。

如东汉有皇子封王……正嫡曰妃,取小妇人,不得过四十人的记载;晋代规定:诸王娶妾八人;郡王、侯娶妾六人;官品令第一、二品,有四妾;第三、第四有三妾;第五、第六有二妾;第七、第八有一妾;[9]《唐律疏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

到了明代国家法律对置妾有了明确的限制,《明会典》《刑部律例》规定:亲王妾?十人,一次选;世子君王妾?四人,二十五岁无子具二人,有子即止,三十无子始具四人;将军三十无子具二人,三十五无子具三人;中尉三十无子娶一妾三十五无子具二人;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

又律例四云: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取妾,违者笞四十。

将军及以下只有在无子的情?下才可以娶妾。

2.2.3社会原因从宗族的延续方面看,宗族的延续和壮大首要的一个条件是宗族的人丁兴旺。

可是古代社会由于医疗卫生条件的限制,人口的自然死亡率高,再加上自然灾害频发,使得人口的自然增长缓慢。

据资料统计,从夏初到春秋战国之交的1600多年中,中国人口大约增长了1.7倍,年平均递增率仅为0.6‰。

从战国初年到清末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人口在2300多年增长了16.6倍,年平均递增率仅为1.2‰。

[10]一方面是人口增长的缓慢,一方面是对增殖人口的迫切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扩大能生育人口―――妻妾基数的方法来弥补人口自然增长缓慢的不足就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

[11]生子是纳妾最大也是最正当的理由。

皇帝甚至曾特别恩准死刑犯会妻妾:康熙四十五年九月:刑部覆江督阿题:浮梁县知县张进因亏空钱粮,拟监斩审。

张进之祖张令宪原任广东香山知县,父子骂贼死难,难荫张进。

令宪止有一孙,并无次丁,张进又无子息,一旦正法以绝嗣。

应请缓决,令妻妾入禁相叙,生有子息,再行正法。

部议不准。

奉旨:这事情着照该督等所奏行。

[12]此案例说明延续香火的重要性,以致皇帝萌生恻隐之心。

男子中年以后未生子,就被认作极大的不幸,一些并不十分富裕的家庭也不惜一切的纳妾。

常州《王氏宗谱》载:乡医王素行,年四十尚无子,女则成群,乃破产娶妾生子。

家谱中多见为夫纳妾的贤妻事迹。

宜兴《重修五龙溪王氏宗谱》载王文选妻褚氏,佐处士得遂计然之策者,孺人拮据之劳为多也。

年逮晚,无所出,以外姓子为螟蛉,既而翻然悟曰:此子虽继立,非王氏种也。

遂力劝处士置妾焉。

此又女德而兼士行者也。

侧室屠氏,生女一子三,孺人保抱惟谨,扶之无异己出。

未已,处士无禄,孺人与屠氏孀居劳,夙兴夜寐,老而弥坚。

[13]2.2.4法律上的原因《唐律&#8226;户婚》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

其奴自娶者,亦如之。

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

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

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

良贱为婚不仅要依律科刑,而且法律还特别指出要各还正之,这种婚姻是于法无效的。

清律记载: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

女家(主婚人)减一等。

不知者,不坐。

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

家长知情者,减二等。

因而入籍(指家长而言)为婢者,杖一百。

若妾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

(妾冒由家长,坐家长;由奴婢,坐奴婢。

)各离异改正。

(谓入籍为婢之女,改正复良。

)[14]良民和贱民[15]泾渭分明,确定良贱不能通婚主要是为了显示等级制度权威的不可动摇性。

所以,贱民之中即使有年轻美貌被主人看上的女子,也只能为妾。

3妾的地位及变迁妾的地位处在奴婢和妻之间,其法律地位的变化过程是一个从奴婢的权利向妻的权利过度的过程。

3.1妾的地位低下从结婚开始到老死妻妾享有的权利不可同日而语。

夫妻结婚要遵循六礼,而纳妾不成礼,清代某些家法族规对娶妾礼节作出规定:娶妾不能用鼓吹迎送并坐花轿,犯者,族中提议罚款,以示与正式婚姻有别。

[16]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主要有和离、义绝,出妻要七出三不去等礼制的规范。

而与妾之间关系的方式则主要是送还、遣出、卖、赠、典雇。

妾显然只是财务而已。

食,妻一般陪丈夫坐于正席,妾则只能坐于侧席,有些规模大的家庭,妾则连侧席或侍奉的资格也没有。

住,妻居正寝,妾居侧室。

因此妻也被称为正房,妾则常被称为侧室。

低贱的妾,甚至没有单独的侧室可居,如《红楼梦》中的平儿,住在通房。

妾不得写入家谱。

妾无出者不载[17]媵妾有子则于其子录内书之,无子不书。

[18]妾对亲子的抚养权受限。

如果嫡妻健在,那么妾生子除在襁褓需哺乳者可以由生母抚养外,一般是以归嫡妻抚养为原则。

古代妇女受教育的范围一般被限制在妇德的范畴之内,妻一般出身良家,尚有获得教育的机会,而妾则由于其本身出身的卑微,其所生子女的教育一般由家长及嫡妻进行。

3.2妾的地位变迁自唐以来的历代法律,都严禁妻妾地位颠倒的条文。

唐律规定,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

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之女为妾者,徒一年半。

各还正之。

若婢有子经放为良者,听为妾。

[19]为妾的女子本身品德和才能得到家长家族的认可,或者是生育了儿子为夫家立了延嗣之功,并且家长或公婆有意将其扶正的才有为妻的可能。

在明代关于妾升为妻的法律有所修改,虽然降妻为妾和当妻健在时升妾为妻仍是不合法的[20],但法律允许丈夫在妻子死后把妾扶正。

不仅如此,与唐宋律不同,明律对把奴婢或佃仆上升为妻子并没有惩罚的条款,这表明她们和妾一样在正妻死后有可能上升为妻。

宋代以后受贞洁观念的影响寡妾的地位明显上升。

从元初开始,在国家倡导的崇拜中,妾与妻一样可以收到朝廷对贞洁寡妇的旌表。

(荣誉权)妾因丈夫去世悲伤而自杀或反抗改嫁的压力而自杀,也有资格被朝廷立为烈妇。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妾的地位事实上在丈夫死后比在他生前更为稳固。

在他生前,她仍然完全受他支配,七出,三不去的法律规定无法保护她免遭丈夫的驱逐。

但在他死后,她受到禁止强迫寡妇改嫁法律的保护,这法律在明后期作了修改,它不仅保护妻,也包括妾。

寡妾和寡妻一样,不论是她们夫家还是娘家,都不能强迫她们改嫁或将她们出卖。

[21]4妾制弊端及废除4.1多妾制的弊端4.1.1多妾成为掠财动力在多妾制合理合法的时代,人们以多妾为荣,相互攀比,官僚、地主、商人积累财富后不是考虑扩大再生产,而是首先考虑娶妻纳妾。

正如韩非子所说: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买妾。

’孟子甚至说:齐人乞食,亦有一妻一妾。

多妾制家庭与一夫一妻制家庭相比,其开支因妻妾数量增加而成倍增加。

一般情况下,多妾家庭较一夫一妻家庭往往拥有更多的子女,所以,多妾家庭中的丈夫就必须为维持家计获取更多的财富。

天子、皇帝是最大的财富占有者,其占有财富的相当一部分被用于多妻多子的开支,在有些时期皇室开支甚至影响到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转。

所以,历代统治者对老百姓的剥削都十分沉重,在风调雨顺的时期,老百姓尚能维持生存,一旦遇上荒年,就衣食无着,官逼民反。

专制统治是维护家天下的政治基础,而财富集中则是维持家天下的经济基础。

从根本上讲多妾制的运转无论在哪个阶层都是他们掠夺财富的动力。

4.1.2多妾对人口发展的消极影响4.1.2.1一夫多妾影响了中国古代人口数量的增长明代以前,中国古代的人口数量一直在六千万以下徘徊,这除了各种自然因素外,多妾制可以说是一个重要因素。

按照自然生殖的法则,同一个时代男女性别比例差别是很小的,以保持男女比例平衡。

盛行于中国古代的多妾制势必打破这种平衡,特别是皇室后宫,对女性占有量极其庞大。

再加上同时代各个阶层的纳妾,使得社会底层很多男子无妻可娶,孑然一身以致终老。

但多妾制未能实现人们多妻多子的愿望,以两汉为例,西汉时,后宫平均宫女约5000人,但西汉十五个皇帝共生育子女五十八个,平均每人不足四个子女,与民间一夫一妻生育率大致相等。

4.1.2.2多妾制严重影响了中国古代人口素质的提高影响人口素质提高的原因有很多种,现代科学证明,遗传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

优生优育已成为今天人类生育中的首要问题。

古代,皇帝选拔优质的女子入宫,也为了优生优育,以期为皇室孕育出优良的继承者。

但他们即占有大量智慧、聪明、漂亮的女性,而又聚而不御,就对中国古代人口带来了巨大影响,多妾制的结果使得留在民间的女性无论长相或智力都极为一般,按照遗传学,这种做法,显然对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提高不利,特别是几千年来一代一代这样的选拔,其影响非常深远。

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言:它有害于养生,有害于传种,有害于蒙养,有害于修学,有害于国计。

4.1.3多妾败坏社会风气古代社会,广纳妾的现象一直盛行于上层社会,这使封建统治者荒淫无度,政治腐败,生活奢靡。

多妾制也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人多娶就会一人无所娶,使得社会阴阳失调,天下之男无妻者众多。

一夫多妻制的长期存在断送了多少次中国历史上大好的改革与发展机遇,给后人留下了一个沉重而值得深思的课题。

4.2妾制的废除洋务运动以降,缠足、吸大麻、蓄妾等恶习逐一遭到抨击。

反对缠足的直接动因是缠足的女性形象遭到西方人的嘲笑,使中国的知识分子们在洋人面前抬不起头。

而对于纳妾,态度就暧昧得多。

民国建立之后,虽然有人撰文提倡废妾,但当时最著名的文化名人并没有参与,也并没有引起社会轰动的效果,更不必谈移风易俗了,而一些受过西方文明熏陶的知识分子甚至对蓄妾表示理解和同情。

一日本人写道:留学生一谈起鸦片就觉得丢面子,而同是这位青年,谈起第二夫人、第三夫人之类,就侃侃而谈,说自己也有,甚至因此看不起别人。

[22]1925年在《妇女杂志》上曾经发生过一场关于新性道德的讨论,以章锡琛[23]为首的一派提倡绝对的恋爱自由,倡导性解放。

他认为:在当下,前妻往往不肯离婚,男人也绝对不能因为另有所爱而强迫她离婚,所以抚养妻子成为男人的义务,要和别人恋爱与否也是他(她)的自由。

如果经过两配偶的许可,只要不损害社会和其他人的利益,一夫二妻和二夫一妻性质的不贞操形式,也不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新性道德实际上给蓄妾制提供了继续存在的空间。

林语堂曾说,在自由恋爱的旗号下,离婚对于四十岁的男子与四十岁的母亲来讲是不可能平等的,娶妾不过是我们祖先用以取代欧美离婚的方法而已:在过去,往往有一个实际是好妇女,受了环境关系的支配,致勾搭上了已经结了婚的男子,而她又衷心爱他,因服顺自动的愿充偏房之选,并心谦下的服侍大妇。

而现在则各不相让,彼此掮着一夫一妻制的招牌,想撵出另一个人而镶取她的地位。

学者许地山则说:一夫一妇制已显出破裂,一直有两种障碍使它不能美满,这便是**与纳妾。

男子因为地位、名誉等等原故或者不能实行恋爱自由,当经济充裕时,便会纳妾。

道德上虽能限制,但不可能彻底废除,因而最好实行无夫无妻制。

[24]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第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

两三年间,就将这一沿续数千年的恶习一扫而光,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新中国出生者几乎完全不知道妾的意思,而随着时间的流逝,终结这一恶习的过程本身也被人们淡忘了。

结论婚姻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性行为的限制。

这种限制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首先是限制了父母辈和子女辈的性交,然后是限制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性交,然后又实行伙婚制,而且从族内婚发展为族外婚,最后才建立了一夫一妻制。

蓄妾的理由,在古代主要强调延续宗嗣,到现代,这一理由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现今,婚姻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结婚、离婚再也不受大家庭的干扰。

但近些年风行的包二奶现象,又勾起了我们对纳妾的记忆。

不同的是,古代妻妾同堂,如今分庭抗礼,但一个男子同时占有多个女子的本质没有改变。

令人深思的是程郁的那个疑问:对于纳妾,批判这一恶习者,大都直指男子的纵欲无度,及女子处于类似财产的低下地位。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如果仅仅出于男子喜新厌旧的本性,何不令糟糠之妻下堂?若仅仅单纯追求纵欲,始乱终弃也未尝不是一个更省事儿的办法,为何一定要将一个个女子囿于家,把众多矛盾背负与身作品相关 中国纳妾(转自网上)在中国,妾的出现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一千多年的殷周时期。

以后,随着阶级名分制越来越趋向规范、严格,作为夫妻关系中妾的奴属地位更加固定化,一直到中国最后一个皇帝被推翻,西方的新文化、新思想的不断流入、传播,与人类文明格格不入的纳妾制,遭到人们的谴责,这才趋向没落。

晚清时期虽然社会各方面都在剧烈地变动,可一些人的纳妾之风并未减弱。

他们一沿前代旧例,把娶妾叫做置、纳、买,更有称典、称赐和赠与的,既不讲求明媒正娶,更无门当户对一说,并有纳妾不成礼的惯例,就是说,不存在一套必须遵循的纳妾礼法。

纳妾一般持有身契,具有更鲜明的人身买卖性质,妾的人身权利并不在她自己手中,而在丈夫及其家族手中。

在案例中,妾的逃走是非法的,如与男子相约私奔,更是一桩很严重的罪行。

而且妾逃走后也难以谋生,往往又落入人贩子手中,或被卖为人妻,或仍被卖为人妾,甚至会被卖为婢,沦为娼妇。

丈夫死后,寡妾常被转卖逼嫁,卖主既有夫家及母家的长辈,也有正妻等平辈,夫家的小辈,以至疏远的夫族、村邻及素不相识的人口贩子等。

妾虽也可获得朝廷封赠,但主要还是母以子贵,在家中妻妾之间基本仍保留着类似于主奴的关系。

妾的出身便决定了她们的卑贱。

在家谱中,妻室的记载有生卒年,有籍贯,有父亲名字,甚至有的名门闺秀有名有字,娘家的显赫亲人也被记录明白。

而大部分族谱规定,妾生有子女或能为家长守节殉死者方能记载姓氏,大部无籍贯,有的生卒年不详。

同时,作为家属之一员,妾所具有的私产持有权、被赡养权与一定的遗产继承权等,基本承自清代的法律及习惯。

民国时期,法律明文规定了妾的身份。

《民律草案&#8226;亲属编》有《妾为家长族服之图》,有妻妾失序、娶亲属妻妾等条文。

大理院民国四年统字353号解释曰:同一家长之妾,苟系同为家属,自应据《刑律补充条例》,认为其有亲属关系。

妻的对方人称夫,而妾的对方人称家长。

妾与家长的关系虽不能视作婚姻关系,但被认作有效的契约关系。

这一契约成立的要件是双方有次于正妻地位之眷属合意即可,而不必具备文书或某种仪式。

妾身份的消失有三种情形:本人的死亡,妾被扶为正妻及妾与家长关系的解除。

死亡不必赘述。

妾变为妻,大理院民国六年统字624号解释说:在无妻的情况下,扶妾为妻是合法的,而且仅须有行为,并不拘于形式。

大理院民国六年上字896号和民国八年389号亦有类似表述。

但家长亡故后,以妾为妻不被承认。

大理院民国三年上字610号曰:妾于家长生存中既未取得妻之身份,其后纵有亲属等扶为正妻之事,在现行律上亦不能发生效力。

两者关系的解除不算离婚,但发生诉讼时法院也可受理。

这种关系只能由家长与妾本人来解除,包括妻在内的第三者都无权解除。

大理院民国七年上字132号曰:夫妇协议离异,应由自身作主,他人不能代为主持。

为妾与家长协议解除关系,当然应予以准用。

妾的通奸在民法上被认为是消灭其家属身份的正当理由。

而妾如欲解除与家长的关系,前期尚需不得已之事由,后期则得以自由脱离,无须诉请法院。

但家长若要甩掉妾,仍须列举理由。

妾因判决脱离关系而生活困难者,男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与相当之赡养费。

此时,名流携妾出入公共场所并非罕事,甚至出现妻守于内而妾出于外者。

在称呼及家仪上,也显示妻妾之间的升沉对比。

一般仍称正妻为大太太,妾按纳入时间顺序称二太太,三太太等,而更多的场合已皆称夫人或太太,仅冠姓以区别。

家谱也发生了变化,往往记有妾的名字、籍贯和父名。

江苏《?陵王氏宗谱》中三房分支十八世王?目下曰:侧室钱氏辉寓,生民国癸丑二年。

嫡庶子亦按长幼排序,并未按该谱《凡例》嫡先庶后的原则;同谱二房分支十九世王炳生条载:侧室苏州闯(阊)门内杜氏,二十世金坤条下有:侧室苏州北街赵氏女等。

妻妾共居家庭变化更快。

当时,在类似上海的大都会中,民居公寓化,少有能供众多妻妾共居的大宅院,作为替代方式,一些家庭往往租几套公寓,比如某男有四妾,就将二妾安置于甲公寓,另二妾安置于乙公寓。

这样在经济上较借一大宅院更便宜。

但是,在这类妻妾别居的家庭中,妻妾也并非不相往来的,她们几乎每日相互往来,或一周一次,或一月一次,于正夫人所住的本宅会餐,……妻妾别居对于夫妻妾三方来说,肯定更为方便,即使妻还想监视或行使女君的权力就很难了。

由于在家庭关系中,丈夫宠妾多于宠妻,妻失去法律上居高临下的地位之后,妻妾间的严格家礼多被废除,操持家计的妾更多了,妻甚至会沦为被凌虐的一方。

直到民国前期,中国仍未形成强大的反蓄妾社会舆论。

从《时务报》到《清议报》,都未有一篇反对蓄妾的文章。

在变法派看来,不缠足是关乎保种的大事,兴女学是强国之要道,然而从未将禁蓄妾作为要事。

据梁启超给夫人信,他和同仁曾创一夫一妻世界会,但至今未找到更直接的史料,至少可以说,相对于缠足来说,他们未大加宣传,这当然有难以获得广泛赞同的原因,但也说明变法派对于娶妾,态度就暧昧多了。

即便是革命党,对于娶妾态度都相当暧昧。

在日本的革命党颇有娶妾的。

湘人陈范以苏报案亡命横浜,携来二妾湘芬、信芳,秋瑾极力劝其离异,并劝同乡学生予以捐助,才使她们脱离陈。

入民国后,虽然女权思想宣传日盛,民国前有杜亚泉的《论蓄妾》,民国后有单锍元的《中国禁止纳妾之方法》,范百海的《提倡一夫一妻制与论娶妾之害》,陈东原《中国婚姻制度与习尚之沿革及其相随的弊害》等文,但最著名的文化名人未参与,未引起震撼社会的效应,更不必谈移风易俗的作用了。

即便是反对蓄妾的文章,也多从男子本位论述。

坚决反对蓄妾的主要是妇女团体与妇女运动的代表人物。

1912年广东女士欧佩芬说:我女界今日一方面宜争参预政权,一方面宜力谋自治能力,双方并进,庶我女子克长享此幸福于勿替也。

……一、妾之俗宜革也。

……今愿我女界严申妾之律、约法之章,违者不齿,维人道而尊女权莫急于此者矣。

1922年2月20日,五个妇女团体在南京正式决议组织女子参政同盟会,4月8日,召开正式成立大会,通过十一条政纲,其第五条即实行一夫一妻制度。

七月,以周敏为首的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学生创立女权运动同盟,其纲领中便有争取在刑法中加入纳妾以重婚罪论的条文。

而这一斗争一直持续至南京政府时期。

南京政府在正文中去除了关于妾的字样,但也没有明确禁止纳妾的条文。

由于妇女团体的努力,在1935年修订刑法将只对妻适用的通奸罪名改为适用于配偶双方,故其后未得妻之许可的蓄妾被视为通奸,妻可以此作为提出离婚或分居的理由,但对丈夫并无任何惩罚规定,故不如说蓄妾成为合法的通奸。

妾作为家属之一员的身份仍被司法解释承认,其权利与义务与前期大致相同,但由妾提出的关系解除较前容易,与妻有关的再婚时限与通奸罪也不再适用于妾。

民国后期的法律规定更注重保护妻的权益,这固然由于女权运动的兴起,同时也说明由于妻妾身份差别远比清代模糊,妻妾地位对比已发生了某种变化。

一直到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其第二条便明书:禁止重婚、纳妾。

两三年间,就将这一沿续数千年的恶习一扫而空。

1950年婚姻法公布后,首先是禁绝新的纳妾行为。

对于公布前已纳的妾,政府宣称不告不理,实际却是采取鼓励脱离关系的政策。

1950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婚姻问题解答》也说:人民政府采取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纳妾是犯罪的行为,解放后绝对禁止。

以前纳妾系封建社会所遗下的既成事实,如经涉讼,依具体情况必须脱离一个。

当时上海的判例也证明了这一点。

潘有甫、潘有珍结婚十年,已生了两个孩子,潘有珍住在镇江务农,潘有甫在上海工作,每月都寄钱回家,并不时回乡去探望。

但自一九五?年十月间,潘有甫结识了已离婚的陶素珍,陶虽明知潘有妻子,但仍与他同居。

该年三月间,潘有珍因潘有甫很久不照顾家庭,乃带着两个孩子赶到上海。

潘有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潘有珍离婚。

法院认为他们夫妻?过去感情一直很好,完全是因为潘有甫见异思迁,另与陶素珍重婚所致,所以他这种请求离婚的行为是自私的,因而是不能准许的,应予驳斥。

同时潘有甫重婚应判徒刑半年,陶素珍知情重婚亦判徒刑四月,因为照顾他们两人都有工作岗位,故各予缓刑。

上述史料说明三点:一、蓄妾行为被视为重婚;二、解放后新发生的纳妾被绝对禁止;三、解放前的纳妾一旦于现在发生诉讼,必解除其重婚关系。

上海市人民法院说:未经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结婚,纵经原配允许,其重婚罪仍属成立。

解放后犯重婚罪者,并不要原配告诉,他人亦可告发,……通过重婚罪的严厉施行以及其后约三十年的高压行政权力,纳妾这种状况在内地几近绝迹。

作品相关 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转自网上)赵崔莉妇女的法律地位是妇女地位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衡量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标尺。

对于妇女在婚姻及其有关法规中的地位及作用,学者大都认为,在我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妇女处在从属于男子的地位。

如罗洪洋[1](P80)认为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妇女只有服从的义务,诸如三从之类,而无权力地位的规定;陈宁英[2](P71)认为我国古代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与整个社会男尊女卑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

而香港黄嫣梨[3](P107-109)认为法律从汉代被儒家化后,形成了男尊女卑的大格局,但儒家的孝文化以及长幼有序的礼教观冲淡,甚至排斥了男尊女卑原则的运用。

目前,明代妇女法律地位的研究非常少,一些著述中间或有涉及,也大都沿袭传统说法,即认为明代妇女处于封建社会没落期,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并且大肆渲染封建统治者用封建礼教毒害妇女,造成社会上节妇烈女的大量存在,以此来臆断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低下。

如陆毅、明欣在《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中认为明清的妇女,不管在伦理意识、法律地位还是在实际生活中,都堕落到了深渊的最底层。

[4](P161)那么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下文将从明代法律中有关妇女的规定以及具体的法律实践两方面进行具体考察。

由于明代处于封建社会的晚期,而唐律产生于封建社会盛世,下文将以唐律为主要参照法典,并结合宋律、元律的有关条例,与明律进行逐一比较,以凸现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

按照社会学中角色的理论,妇女按角色划分,分成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种。

由于不同角色所承担的责任、享受的权利不同,在分析和探讨明代妇女法律地位时,应从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个不同角度,探究她们的法律地位。

但由于为人妻、为人母都是指已婚妇女,而且明代法律对为人母的权利的规定不明晰,所以本文将笼统地分为未嫁女、为人妻两种类型。

一、明朝法律对妇女权益及地位的界定(一)在室女的法律地位中国古代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适人者,即称之未嫁女,又称在室女。

关于未嫁女的名分,受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未嫁女在家服从祖辈、父辈,即未嫁从父;另一方面,又受长幼有序的伦理影响,同辈中年长之女(姊),不仅对年幼之女(妹)享有相对较高的地位,即使对年幼之男子(弟),有时也有优势。

正如赵凤喈所言:中国的礼教,素重视伦常,而‘长幼有序‘,即五伦之一。

故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虽较同辈男子为卑逊,而长幼之名分,仍然保持。

[5](P8―11)明代对于诸殴兄姊者判刑较重,与唐宋律相似。

可见,明代为人女的法律地位,首先是服从父辈,而在同胞兄弟姐妹中,主要依长幼之序划分其地位的高低。

1、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在我国古代社会,未嫁女按照长幼有序的伦理,确定了她们的名分地位,但是在财产继承权上,未嫁女不再享有长幼有序的特权。

因为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社会,男子是法定继承人,而女子则不是法定继承人。

直到唐代,对女子的继承权才从法律上予以承认。

唐代《开元令&#8226;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由此可见,唐朝在室女有财产继承权,在份额上依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

明律是这样规定未嫁女的财产继承权的,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

无女者,入官。

[6](户令)也就是只有在户绝的情况,才承认未嫁女的法定继承权。

可见在非户绝的情况下,未嫁女还不能享有财产继承权。

唐宋元朝的法律也都承认在户绝情况下,财产由女继承。

所不同之处,唐代《开元令》中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的规定表明,在非户绝的情况即可享用。

宋代的《丧葬》令规定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即父母可以用遗嘱的方式,给予或剥夺未嫁女继承遗产的权利。

而元代则明确规定户绝,女可继承。

可见,宋时还受遗嘱的制约,元代则享有绝对的继承权。

相比之下,明律对此规定稍嫌苛刻,那就是必须在无同宗应继者的情况下,女子方可继承。

这种有条件的继承比之唐、元代的法律规定,无疑是女性继承权的削弱。

总之,明代未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较之前代大大削弱。

2、在室女的定婚权及违律嫁娶范围的扩大定婚虽是当事男女本人之事,但传统习俗和法律,却认为这是双方家长之间的行为交涉,一般很少顾及个人。

因为在父为子纲以及在家从父的纲常伦理下,男女双方的家长才是婚姻的实际主持者。

因此,法律对于婚姻的违例行为,一般不追究男女本人的责任。

唐、元、明、清律关于定婚的条例一般都是规定对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的许嫁女,对许嫁女实行处罚,只是在量刑上稍有差别。

对于许嫁女另许他人,各朝仍视为违法行为,对此女及后夫实行处罚外,又都无一例外的规定: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

可见,在定婚的效力上,明代的妇女与前后朝代的妇女基本一致。

明朝对于嫁娶违律的规定上,范围有所扩大。

嫁娶违律是指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嫁娶,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且处以相应的刑罚。

与唐代相比,《唐律》户婚律规定了同姓(同宗)为婚、尊卑为婚、良贱为婚、娶亲属之妻妾等八种情况属于违律为婚、应行离异。

明朝在《大明律&#8226;户律&#8226;婚姻》中的规定,在唐律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典雇妻妾、娶乐人为妻妾及僧道娶妾等条。

在娶亲属之妻妾一条中,元朝蒙古族有收继婚的风俗,父死子可以收其庶母,兄亡而弟可收嫂,不准弟亡而兄收弟妇。

由于收继婚是蒙古族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对广大蒙古族妇女造成必须接受的婚姻事实,大大限制了她们再嫁对象的选择。

而《明律》则坚决矫正这一胡风,对收继婚的处罚大为严厉,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这一规定符合汉族的风俗习惯,对明代妇女的再次婚姻缔结,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3、在室女的退婚权定婚之后而解除婚约,称为退婚或悔婚。

明律规定女性可以退婚的三种情况:即妄冒、犯奸盗、男家故违成婚期。

其中,犯奸盗是明朝开始制定并实施的,而男家故违成婚期始于元朝,明清因袭。

这三种情况在明朝具体表现为:首先,男犯罪的情况。

其定婚夫作盗及犯徒、流移乡者,女家愿弃,听还聘财。

[6](刑令)第二,订婚后男子无故五年不娶女子。

无故五年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财礼。

[6](户令)三是在男家妄冒。

男家妄冒者,加一等,不追财礼。

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

[7](卷六)可见,在退婚方面,明代女性较之于以前几个朝代,权利更为广泛,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婚姻方面的权利。

(二)为人妻的法律地位在古代社会,妻的概念很宽泛,既包括正妻,即通常所说的主母,此外还有妾、媵。

限于篇幅,下文所讨论的为人妻特指正妻。

1、妻的人身权在明律上,夫尊妻卑表现在夫妻相互犯罪时的同罪异罚,这必然造成妻子的人身权的损害。

如妻子殴打丈夫,杖一百,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殴打妻子,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

在《唐律&#8226;斗讼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在夫妻斗殴中,在相同的斗伤程度下,法律对妻子的处罚,远远重于对丈夫的处罚。

更有甚者,丈夫过失殴杀妻子,唐、宋、明、清律一概列为各勿论。

可见,各朝法律都把妻子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

妻的人身权的缺失明显体现了明朝法律中夫尊妻卑的基本原则。

2、妻的财产权唐朝,妻的财产权既包括出嫁时的嫁妆,也包括户绝情况下,依法继承本家家产。

唐文宗开成元年《敕节文》规定,户绝时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8]。

元朝的妇女,一般可以自由处分嫁妆,《元典章&#8226;户部》五弟兄分争家产事条例规定:应分家财,……妻家所得财物,不在分限;但对于改嫁的妇女,其随嫁妆奁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随身搬取。

[9]明代基本上继承了元代的法律规定:凡妇人夫亡无子……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6](户令)对于寡妇守节者则允许其继承遗产,同时还作出合承夫分的规定。

可见,明律规定妻子实质上没有财产权。

3、妻的离婚权唐以后法律把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作为离婚原则。

此外,明朝还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

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

[7](卷六)这七出又称七去,或七弃,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这是中国古代传统之休妻条件,即男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

而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况。

这是古代法律对于出妻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明律继承了这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维护了妇女的权利。

但在实际情况中,若妇犯恶疾,犯奸,三不去的限制往往无效。

明代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妻子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第一、夫纵容或强迫妻、妾与人通奸明律中详细规定,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

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7](卷二十五)唐宋律没有此项规定,元律中开始有这种规定,即丈夫接受钱财,纵容、逼迫妻子为娼,法律判女子离婚。

可见,明朝法律支持为人妻者在遭夫抑勒与人通奸或殴打折伤时,可以主动诉诸法律,以求摆脱因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折磨。

这些规定使妻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与唐宋朝代相比是一大进步。

第二、夫逃亡过三年者《明律》中规定,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财礼。

唐宋律没有此项规定,元律在这种情况下大多命令有关部门劝告此夫,但不得断离。

明朝法律明确规定夫逃亡过三年,妇女就可以改嫁,并由官府出面发放执照,保障了妇女的这一权利;而不追查财礼,又对妇女的情感损失作一定的物质补偿和心理抚慰,体现里极强烈的人文关怀。

第三、殴妻至折伤以上《明律》中规定,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

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

[7](卷二十五)唐、宋律并不以此作为妻呈诉离婚的理由。

元律中开始有诸以非理殴伤妻妾者......并离之的规定。

明代夫殴妻致折伤以上,可以构成妻子提出离婚的理由。

当然离婚与否并非完全按照妻子的意愿,丈夫还是有愿否之权的,但这并不意味暴力丈夫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可见,与唐、元、宋相比,明代妇女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侵犯时,可以寻求法律的援助提出离婚的申诉,并对丈夫进行法律的惩戒。

第四、典雇妻子唐、宋律无此规定,元律虽然禁止用钱典雇妻妾的规定,但并不作为妻子离异的理由。

《明律》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8](卷六)。

明朝法律严重打击典雇妻妾以及典娶他人妻妾的行为,维护了妇女的尊严。

第五、被夫之父母非理殴伤明律规定;祖父母、父母......若非理殴子孙之妇......致令疾废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

元律中有类似的规定:若妻不为父母悦,以致非理殴伤者,罪减三等。

相比较,明律增加了殴伤的程度,对女性的要求稍显苛刻。

从妻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来看,明代为人妻的法律地位,基本上沿袭汉代以来传统社会中家庭主妇的身份和地位,即遵循三纲之一的夫为妻纲的原则,从而形成了法律上夫尊妻卑的局面。

但是明代的关于离婚权的范围有了扩大,透露出一定的维护妇女权利的信息。

(三)明代的女性犯罪及女犯宽宥1、奸非罪的处罚:和奸是指男女婚外自愿通奸,与强奸相对而言。

唐宋律对男女和奸者,男女同罪,皆徒一年半,但若女子系已婚有夫者,则男女各加一等。

而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并规定和奸者,男女同罪。

奸妇从夫嫁卖。

其夫愿留者,听。

但不准嫁卖与奸夫。

[9]可见,明律对于和奸较唐宋减轻了处罚;但对有夫之妇加重处罚,从而维护了妇女从一而终的封建礼教。

明律对于妻、妾与人通奸的处罚非常严厉。

丈夫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妻妾则会被凌迟处死,奸夫处斩。

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

[7](卷十九)强奸是指男子对女性的施暴行为,女子是受害者。

明律规定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强奸者、妇女不坐,[7](卷二十五)这较唐律强奸未婚女子徒二年,强奸已婚女子徒二年半,处罚加重了。

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打击了罪犯的施暴行为,保护了妇女的人身安全。

2、对于女犯的宽宥:在传统社会,由于女性被视为弱者,从而流行妇人无刑的观念。

这反映在历代法律和司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女犯采取某些宽宥。

明代对于女犯也实行较宽大的政策,具体规定如下:女犯收管,即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

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7](卷二十五);在单衣受刑,即凡妇人有犯奸罪,去衣受理,余罪单衣断决,并免徒、流、刺字。

[6](户令);孕妇产后行刑,即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

[7](卷二十五);妇女不坐,即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

[7](卷八)在《典雇妻女条例》也有妇女不坐的表现,若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者,男止坐本夫,照常发落。

[7](卷六)对于女犯宽宥的规定,有些虽然出自封建社会维护纲常的考虑,反映出男为主,女为从的社会形态,但在实际中确实起到保护妇女自身安全的作用。

在古代刑法之执行上不仅没有贬损妇女的意图,反之,在律法构成的理念上,特别对妇女的尊严有所考虑与维护。

二、明朝法律的实践及社会中的实际情况从实际生活中看,明朝妇女在婚姻上的法律地位有了明显提升,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女性有了一定程度的婚姻自主权。

在男权至上的封建社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信条,导致女性婚姻的不自由不平等。

而明代的一些女性在爱情对象的选择上,逐步摈弃媒妁之言、门第相当的旧原则,公开追求婚姻方面的自主权利。

明代李开先在《村女谣》中描绘了一村女择偶观的变化。

东庄有个红娥女,不嫁村夫田舍郎……一心嫁在市城里,早起梳头烧好香。

显示出村女对城市悠闲富足生活的向往。

尤其是一些知识女性,追求婚姻自主,在择偶标准上注重对方的品行、外貌和学识。

如张红桥在选婿时欲得才如李青莲者事之,非常注重对方的才学。

(钱谦益:《列朝诗集小传》下册,古籍文学出版社,上海,1957年,P739)有的妇女还不顾家长的反对,解除包办婚约,甚至与如意郎君私定终生。

《列朝诗集小传》中记载着呼文如的故事。

呼文如是明代的一个营妓,知诗词、善弹琴。

她与丘生一见如故,私定终身,约定在丘生罢官之后嫁给他,并写下一官生罢去,是妾嫁君时的诗句。

这段爱情遭到呼文如父母的反对,呼姬毅然逃走,经过三百多里的长途跋涉,寻找到丘生,大胆决定明日,以书报其父,乃委成礼焉。

[10](P745)两人终于冲破家庭的阻力,结为伉俪,从此过上夫妇诗词唱和的美满生活。

这两个事例表明,一些明代的女子在选择配偶时,不再屈从父母的意愿,表现出一定的择偶自由权。

有许多文学作品,反映了女性大胆追求理想的伴侣,反对无爱的买卖式婚姻。

李莺莺和张浩的爱情故事也如此。

张浩才华出众,深得出身于宦门之家的李莺莺爱慕,于是莺莺主动示爱,多次传书张生月下私会,并且暗结连理。

在遇到父母反对的情况下,她先告之女行已失的真相,并写下诉状,慨然陈词两人已有私约在先。

最后龙图阁待制只好曲与成之。

[11](P258)名妓杜十娘看中宦家子弟李甲,毅然赎身从良;莘瑶琴被卖油翁的真情所打动,不嫌其贫穷而爱上他。

罗惜惜与张幼谦、乐和之与顺娘都是在破坏封建传统观念的同时,建立起纯真的爱情。

这种感情超越了等级贵贱,超越了父母之命,超越了节烈贞操,具有个性解放的要求,并反映了妇女们进步的婚姻观念以及在定婚上的自主权。

其次,妇女离婚与再嫁相对自由。

明代虽忌讳离婚,而妻子因为贫穷或其它原因提出离婚的情况,还是存在的。

《罪惟录&#8226;马逵传》记载,明朝初年,马逵远征,在昌邑重自刻责,蔬食水饮,率不能继,他的妻子不堪忍受这种穷困潦倒的生活,大胆请求离去。

马逵很是生气,但最终还是听之离去。

明代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现象尽管不是普遍现象,但她们敢于摆脱不幸婚姻的羁绊,去主动追求相对幸福的婚姻生活,这无疑具有相当进步的意义。

明代法律规定寡妇改嫁由公婆作主,但明朝社会风气大变,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有了较宽泛的再嫁权。

女教书对于寡妇守节与否,认为应由自己作决定。

如《温氏母训》上说少寡不必劝之守,不必强之改。

[12](P142)在民间风俗中,寡妇再嫁可以自行主婚。

如《水浒》第二十五回;王婆向潘金莲说道,初嫁从亲,再嫁由身,阿叔如何管得。

潘金莲最终自己主婚,再嫁西门庆。

明代中叶以后,夫丧改嫁已为一般民间妇女所认同,社会舆论也持认可的态度。

在南直隶、江西、福建等省,从洪武到崇祯朝,民间社会的寡妇改嫁之风很盛行。

以南直隶苏州府的吴县为例,崇祯《吴县志&#8226;列女传》入传列女119人,共有20个寡妇在孀居期间曾经受到父母、家庭或社会要求她们改嫁再婚的压力。

[13]在福建省,嘉靖《汀州府志》写道:再醮,固薄俗之常。

又说:妙龄无子,再醮之举,势不免矣。

[14](P196)有的地方还有夫未病死时,媳妇就被聘为他人之妇的风俗。

铅山俗,妇人夫死辄嫁,有病未死,先受聘供汤药者。

[13](P4393)又如嘉靖年间,江阴胡秀妇徐氏丧夫后,先后就有乡人陈煦和富户沈泽两位男子前来纳聘、求婚。

[15](P127)可见,寡妇再嫁已成为民间的一种极为平常的习俗,人们对于寡妇是能够接受的。

在文学作品中,妇女改嫁现象的普遍也时有体现。

在《金瓶梅》所反映的晚明社会中,出现了一股新思潮、新风气,突出表现在一部分妇女在婚姻中有了发言权。

孟玉楼改嫁西门庆时和丈夫的舅舅张四进行一席唇枪舌剑地辩论,表现出她不仅有再嫁的自主权,而且她勇敢的背离传统习俗,大胆的选择自己的归宿。

《金瓶梅》中潘金莲改嫁两次,最初是张大户之妾,后改嫁给武大,最后又改嫁给西门庆。

孟玉楼由布商杨家改嫁西门庆,后又改嫁李衙内。

李瓶儿在丈夫花子虚死后先后改嫁给蒋竹山、西门庆。

仆妇改嫁者也不少,宋惠莲原是蒋聪之妻,后嫁来旺。

可见女子改嫁已成习以为常的风气。

第三、明代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拥有一定的财产。

在明朝法律中对女子的财产权规定极为苛刻,但在明代的实际情况中,并非如此。

明代妇女改嫁时可以带走许多财产。

《喻世明言》卷一《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王三巧被休后改嫁吴进士,原夫蒋兴哥并不阻拦。

临嫁之前,将楼上十六个箱笼,原封不动送去,当个陪嫁。

孟玉楼、李瓶儿改嫁时也带走许多财产。

改嫁妇女从婆家获得财产的多寡固然与夫妇感情以及家境有关,但这一事实与上文介绍的有关法律条文相比,无疑说明了改嫁妇女财产权利的扩大。

作为妻子或母亲的妇女,可以管理家庭财产的支配和使用。

明朝三殿鸠工,司空告匮,当时有传言说,诸素封拥厚资,不佐国家之急。

歙县商人吴希元犹豫不决,其妻知道后,从中赞之,乃献万金,供将作费。

[16]这种义举受到天子的旌表,也受到乡人的夸奖。

其间,妻子参与到家庭巨额资金的使用,可见在家庭财产的支配上有一定的权利。

又如徽州淳安一寡妇徐氏依靠仆人阿寄,外出经商致资产数万金,有寡妇则阜然财雄一邑矣的说法。

[17](P156)她有三女两子已完婚,但其家产名义上仍归徐氏所有。

综上所述,明代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离婚改嫁权以及经济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的保障,其法律地位较之前代有很大提高。

三、影响明代妇女法律地位高低的原因汉代之后,法律为儒家思想渗透,男尊女卑成为社会秩序的大格局,在法律上表现出男子的优越性和女子的附属性。

从上文引用的唐宋明清律法,足以说明刑罚之规定与执行,基本上遵循男尊女卑的原则,显示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反映的礼教的法律观。

但是,通过对明代妇女进行法律上的具体考察,不难发现明代妇女享有定婚权、退婚权、离婚权、改嫁权以及女犯的宽宥权,甚至享有唐、宋、元代的妇女所没有的权利,其法律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

在明代的实际生活中,即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中考察,明代妇女拥有婚姻自主权、离婚改嫁权、财产继承和财产支配等经济权利,可见其法律地位呈现低中有高的特点。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宋到明末是儒家思想的鼎盛时期,儒家思想成了当时各种思想的根据,法律思想也不例外。

儒家思想一方面以三纲五常来确认封建等级制度,一方面又强调仁爱即尚德思想。

儒家的政治和伦理原则是亲亲、尊尊,这表现在刑法上主要就是恤刑制度。

此外,未嫁女在同胞兄弟姐妹中,主要依长幼之序划分其地位的高低;而为人母的法律地位相对于未嫁女、为人妻则比较高。

第二,与明朝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大的环境密切相关。

明朝处在封建社会后期,统治秩序开始出现混乱,在社会生活和人们的思想意识上,出现离经叛道的思想观念和越礼逾制的生活方式。

随着明朝中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的萌芽的产生,必然促使社会风俗和价值观发生改变,而新的社会风俗和价值观又会带动反礼教思想和行为的发生。

明朝社会上物欲横流,随着各阶层对酒色财气的追求,产生出新的尊卑贵贱的社会理想和价值尺度。

传统的伦理等级的高下不再是人们估量价值的标准,而金钱日益成为主宰社会的力量和衡量人的价值的砝码,这使社会风气变得很放纵,使得人们对待妇女的离婚、改嫁等行为的看法变得较为开明。

第三,有识之士的呼吁对妇女的法律地位提高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明中叶以后,以左派王学为代表的异端思想风靡一时。

它以致良知为核心,否定了正统儒家的圣贤偶像;并对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禁欲主义进行否定。

在此背景下,士大夫阶掀起了一股同情妇女疾苦的思潮。

他们反对女人是祸水和女子无才便是德的陈词滥调;主张寡妇改嫁;主张婚姻自由和个性的解放。

这些观点使传统的女性意识发生变异,对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产生极大的瓦解作用,对广大民众的思想起到启蒙作用,为妇女自身的解放提供思想理论的武器。

由于上述的原因,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

当然,由于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存在、封建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以及妇女自身低下的文化素质等综合原因,使得这一时期妇女的实际法律地位不是很高。

(本文是硕士毕业论文的一部分,得到王世华导师的悉心指导,特致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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